古代出土首饰图片:我国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的弱化及其改革方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0:15:31

我国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的弱化及其改革

  贺志明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   湖南长沙   410131)

 

[摘要]随着法律职业化的全面展开,法律职业道德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法学教育如何承担起这个责任成为当今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方面。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改革;方向

随着法律职业化的全面展开,法律职业道德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法学教育如何承担起这个责任成为当今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方面。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弱化

在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百年历程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一直处于边缘地位。    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去文革期间法学教育被撤销之外,一直到1999年,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从课程的设置来看,在1999年以前的法学教育中,没有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司法伦理”等类似的课程。在律师资格考试中加入了“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科目,还谈不上是一门系统的学科。从法科的课程设置来看,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还是缺失的。法律职业伦理的特定性和特殊性被公众道德和政治素质无声地淹没了。      

法律职业道德只有从法律人养成阶段的大学法学教育开始培养,才能使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在专业水平提升的同时,职业道德水准也得到升华;只有在学习期间受到有效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才能清醒地认识到未来法律职业可能遇到的职业道德挑战,也才能为迎接这些挑战作好充足的准备。很难想像,没有接受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了解法律职业道德要求,缺乏法律职业道德人格的毕业生如果进入法律职业,如何践行职业之责。司法不公和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其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问题造成的。法学教育作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源头,轻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是造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弱化的外在原固。法律职业道德是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而对从业人员提出的较高的道德要求,这些要求成为与职业“技术理性”即知识、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同等重要的法律职业维护条件。法律职业自治、职业责任和社会声誉都与法律职业道德有密切的联系,因而是法律职业的—种内在的控制力。然而,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仅靠法律职业自身的努力是无法完成的。法律从业者的品德主要形成于接受专业教育时期,作为法律职业守门人的法学教育也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任务。从国外法学教育经验来看,很多国家都已经承担并不断探寻进行有效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内在联系被人为地阻隔起来。这种状况直接的后果是:法学教育不重视对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凡是与法律职业素养有关的教育,诸如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以至于法律思维能力等几乎都被忽视。法律职业伦理不能作为—门课程而在法学教育中占据它们应有的地位。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本身的特殊性是造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弱化的内在原因。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知识、技能教育不同,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态度或情感教育。这种教育要通过两个阶段才能实现。第一个阶段是伦理知识的传授阶段。通过这个阶段使学生系统学习职业伦理知识,理解和掌握法律职业道德原则、规范、范畴,从而达到提高道德认识的目的。第二个阶段是职业道德人格的养成阶段,即将职业伦理知识内化为学生的道德自觉,实现由知之到信之、为之的飞跃。这个阶段的教育是实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目的的关键阶段,也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最复杂、教育方法最特殊的阶段。说其复杂是因为人的情感或态度的形成是一个微妙的心理变化过程;说其特殊,是因为态度教学既不能用常规的知识讲授方法,也不能用技能训练式的方法,而只能通过创设情感体验场,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的体验环境这一间接的方法。可以说,道德情感教育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难点和核心。正因为如此,人们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常常出现分歧和争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本身特有的规律性决定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教育活动,又是一项难以检测教学效果的教学活动。我国法学教育的知识传授传统是无法完成法律职业道德情感教育目的的。自然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成了法学教育中可有可无的内容。

    二、改革的方向

    (一)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纳入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之中是培养学生的道德认知,实现有效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前提。一定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造就,是从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开始的。在法学教育中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向学生系统传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突出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诸如坚持法制,声张正义;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等的教育,从而使学生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规范和评价标准,可以为学生的道德情感的形成奠定认识基础。特别是在目前人们还普遍轻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情况下更具有现实意义。它可以唤起人们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意识,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学教育推进法律职业化的基本价值之一。它还可以激发人们对法律职业道德研究的兴趣,进而建立起科学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学科体系。因此,在法学教育课程设置中还法律职业伦理应有的课程地位,是弥补法学教育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空白的首要措施。

    (二)找寻有效的教学方法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所以要实现这门课程应有的教学目的,更关键的问题是找寻有效的教学方法。讲授法主要用于知识的教学,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中,它可以对伦理知识的传授发挥作用,但对态度或情感教学则由于不能为学生创设“情感体验场”,因而不能有效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因此,在法学教学传统之上找寻、建立有效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体系更为关键。“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一些国家悠久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历史,积累了教学方法的丰富经验,讲授法、渗透法、案例教学法、示范和角色体验等等都是西方国家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探索的结晶。在未来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如何汲取西方成功经验,为学生创设“情感体验场”并为学生积累情感经验提供机会,是核心、是重点。

    目前在我国悄然兴起的法律诊所教学,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是非常显著的。换言之,法律诊所教学也具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在价值。法律诊所教学可以实现将学生培养成为既有法律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具有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信念的法律职业者的目标。通过为那些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及法律服务,培养学生对社会的奉献精神,促使学生寻找自身存在的价值,获得职业成就感;学生们通过法律援助可以认识到法律职业者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重要性,从而培养学生的职业共同体意识和不同职业者之间相互尊重的品质;法律诊所实现了从学生到律师的角色转换,从而体验了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情感变化;学生通过处理案件也将自身置于复杂的职业道德问题之中,培养学生解决复杂的与职业道德相关问题的能力;法律诊所教学还促使学生思考社会价值观及职业选择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正义感。总之,法律诊所教学除了为学生法律技能训练提供实战的机会外,也为学生提供了情感交往的“情感场”。通过道德情感体验使学生真正从内心认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从而树立高尚职业道德情操,最终激发学生对法律职业的神圣感、自豪感和使命感,形成坚定的职业道德信念,实现职业道德品质的提升。

   

作者简介:

贺志明(1963—),男,湖南长沙人,大学本科,教授,中国伦理学会德育研究会会员,省高职德育教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邮编及通讯地址:

410131  长沙市远大二路1069号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  

贺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