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服袖子裁剪方法:Kc115518如何界定税法中有关工程的转包与分包问题?(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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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115518如何界定税法中有关工程的转包与分包问题?(税屋)

原作者:总局添加时间:2011-11-10 原文发表:2011-11-10

 

  问:在建筑安装工程中,如何界定工程的转包与分包?如果我公司将工程包给另一个独立法人施工,我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并参与工程管理,请问这种方式是转包还是分包?

 

答:问题所反映的业务是属于“转包”还是“分包”,可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如属于分包业务,可按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拙见述谈:

 

转录另篇文章作为分析参考,其中如有与现行有效法规文件规定不符者,应以现行有效法规文件规定为准。

 

建筑合同转包的账务处理(2011-07-05 13:20:54)(转载▼标签: 分包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建筑安装增值税杂谈 分类: 充电学堂)

 

【问题】

 

如果公司借用别人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发包方打款到别人公司,别人公司扣税和管理费了,再将钱打到我们公司,如果账务处理呢?

 

【解答】

 

你所述的情况,实质是工程总承包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你公司,由总承包公司将你公司应得的工程款转发给你公司,并同时代扣代缴你公司应纳税款。

 

在财务处理上,你公司接到工程后,应按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在税务上,你公司应按建筑安装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营业额的3%。根据营业税法相关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你公司营业额应为你公司收取的与工程相关的工程价款和价外费用。且应缴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铝合金门窗;

()玻璃幕墙;

()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因此,你公司如果没有建筑安装资质,在从事以上所述业务的时候,应考虑税务区分问题。

 

案例:A企业(建筑安装)承接某公司建筑工程,工程款为200万元。A企业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B企业,工程款为50万元。A企业、B企业应如何开具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

 

 1、根据现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因此,分包方B企业应就取得的分包收入50万元自行纳税申报。(切记分包方不含个人!只是分包没有转包!)

 2、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总包方A企业需要将建筑安装劳务合同的200万元,全部作为《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并入收入总额,支付给分包方B公司的分包款50万元,作为A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到本案,A企业作为建筑安装劳务的总包方,A企业直接向建设方出具总包合同200万元金额的发票。同时,A企业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B企业,B企业应向A企业出具分包合同50万元金额的发票。

 

4、账务处理:

 

总包方A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取得总包合同款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2).支付分包合同款5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此笔需要分包方开具发票吗?)有知道请指教,若开发票,还需要总包代扣代缴营业税吗?还是分包方开发票给总包,但不自行纳税。

   贷:银行存款 50

   (3).计提营业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与附加 4.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5

   分包方B企业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分包款

   借:银行存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2).计提营业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与附加 1.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

 

 

【承包与分包】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账务处理

 

()主要账务处理程序

 

1、期末,根据经营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已完工作量审核凭单”,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

2、期末,根据应收的总包管理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根据应代扣的税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根据应扣回的预付款或备料款,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

3、以材料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根据物资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总包供料结算凭单”,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根据材料账面价值,贷记“原材料”科目;根据应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

4、期末,把已归集的制造费用按照分包合同总价占总承包合同总价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公式为:应计入当期分包成本的制造费用=当期制造费用余额×(分包合同总价/总包合同总价)。根据上式计算得到的“应计入分包成本的制造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分包成本”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5、缴纳代扣代缴的税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向分包单位转交完税证明。

 

()几点说明

 

1、根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工程结算”科目只有在建造合同竣工结算完毕后,才会有借方发生额。但这一规定是针对自营施工业务的会计处理而言的,对分包工程来说,此处通过“工程结算”科目的借方核算分包工程的已完工程量,可以使本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仍然保持数量对等关系。

2、“制造费用”按照合同比例分配计入分包成本,主要考虑的是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因为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合同发生的间接费用并不完全是由分包工程所引起的,还包括企业的自营施工部分,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制造费用”计入分包工程成本,“制造费用”的余额应结转至“工程施工”科目。

3、总包供料价差计入分包收入,主要考虑到在“施工-采购”总承包模式下,通常由总承包企业按照分包单位的需求进行材料采购,然后转付给分包单位抵作工程款,规模采购所获得的效益应确认为分包收入。

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083),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应通过“应交税金”核算,笔者认为,总承包企业自营业务应负担的税费和代扣的分包单位的税费性质不同,应予以区分,将代扣的分包单位的税费计入“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这样处理有两个好处:其一,总承包企业“应交税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相等,逻辑关系清晰,其二,方便总承包企业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

 

()会计报表列示

 

1、关于利润表。应在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项下,单独反映分包收入、分包成本和分包业务利润,以便对分包业务的业绩进行考核。考虑到重要性原则,可以不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区分,即分包业务税金及附加不单独反映。

2、关于现金流量表。由于业主仅与总承包企业发生合同关系,因此,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可以总括填列,企业应单列“分包工程支付的现金”项目,本项目根据“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分析填列。此外,代扣代缴的分包单位的税费应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3、关于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企业除应按规定披露相关项目外,还应披露:各分包合同总金额,分包支出的累计金额,分包收入累计金额,与分包单位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等项目。

 

三、案例

 

案例背景:200512月,乙公司中标A工程,根据与建设单位甲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该工程合同总价为144800万元,工期为200611日至20081231 日。根据与丙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工程造价为69504万元,占合同总价的48%,丙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向乙公司上交分包工程造价4%的总包管理费,并由乙公司代扣代缴3.3%的两税一费,乙公司根据丙公司的需求,向丙公司供应部分材料,其他有关资料附表所示。(见附表)

 

现列举乙公司2007年资产负债表日分包工程账务处理程序如下(单位:万元。会计报表披露从略)

 

  1、向业主结算:

 

  借:应收账款 65 160

      贷:工程结算 65 160

 

  2、收到业主部分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58 635

      贷:应收账款 58 635

 

  3、向分包单位结算:

 

  借:工程结算 34 752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34 752

 

  4、确认分包收入(总包管理费)及代扣税费:

 

  借: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2 537

      贷: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 1 390(34 752×4%)

          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 1 147(34 752×3.3%)

 

  5、向分包单位支付部分工程款及确认分包收入:

 

  借: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27 383

      贷:银行存款 25 000

          原材料 2 359(2383-24)

          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 24

 

  6、确认分包成本

 

  假定该工程2007年共发生现场经费1 955万元,则分包工程应承担1 955×48%=938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分包成本 938

 

      贷:制造费用 938

 

【什么是工程转包】 工程转包的账务处理

 

  【问题】

 

A建筑安装公司(有相关资质)B公司签订一项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0万元。A公司随后以30万元的价格将此合同转让给c公司(c公司无资质,A不能与其签分包合同),那么:

(1)A公司收取的20万元是否要征流转税?

(2)合同是由A公司签订,只能由A公司开具发票,但这样A公司要做50万元收入却无成本,因为C公司包工包料,C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只能由C公司做账,请问对此该如何处理?

 

【解答】

 

如果不考虑合同转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行业规范的规定,单纯从业务处理的角度来分析,这项业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A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c公司实际施工。所谓转让合同可以视为A公司与C公司另行签订了一项施工合同,价款为30万元。这样一来:

(1)A公司的会计收入不是20万元,而是50万元,应该由A公司按50万元向B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税务方面因为不是符合规定的分包行为,所以不能按20万元的差额而应按50万元全额计征营业税等。A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30万元实际上是A公司经营该工程项目的成本。

(2)虽然C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但因其实质上提供了施工劳务,故应该按所取得的30万元劳务费计征营业税,并向A公司开具或申请代开劳务费发票。A公司以该发票作为核算该项工程项目成本的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