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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5:26:30

清理“腐败呆账”越早越好


清理“腐败呆账”越早越好

九木

读了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李中文的《“反腐败特别行动”化解“腐败呆账”》一文(见12月11日《南方都市报》评论周刊)后觉得这是近来制度反腐领域一篇好文。作者作为一个制度反腐专家,提出“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加大惩处强度,并不一定就能加大反对和预防腐败的力度”的观点,正视问题,符合当前腐败领域的显性态势;作者对当前反腐领域越来越明显的“腐败呆账”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了原因,提出了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反腐特别行动”寄予厚望,具有根本性和前瞻性。

 

正如李永忠所分析的那样,由于30多年来因体制机制欠缺所形成的“腐败呆账”越来越明显,腐败人数、金额、刑期等都呈现出快于、高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态势。其原因是“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使权力含金量也渐进式地增加。但由于缺乏渐进式的政治体制改革与之配套,对权力的制约也就渐进式地削弱。于是,腐败现象渐进式地滋生蔓延,腐败案件渐进式地易发多发,干群关系渐进式的疏离紧张,两极分化渐进式的加大严重……”

 

“腐败呆账”后果很严重。首先是腐败“量变到质变”者的数量越来越多、程度越来越严重。呆账的累加效应和心理效应(类似西藏民间谚语所云“衣服都打湿了,还怕下雨吗?”)往往是越滑越深的发酵剂。其次是给查处带来了巨大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拖延了全新反腐制度的全面推行。再就是会在整个社会和民族形成一个“坏的榜样”。对清廉官员来说会有“破窗效应”,对百姓来说,随时随时滋生腐败,让群众对政权失去信赖,严重危及执政基础。

 

李永忠指出,对于“腐败呆账”是否需要清算,如何进行清算?对于前一个问题,敢于公开说“不”的极少;对于后一个问题,能够潜心研究拿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的也极少。当前易发多发的腐败态势,决定了并不是所有的腐败案件都能彻查严处,于是,“腐败呆账”也就越积越多,以致因积重难返,一些地方已经出现法不责众之势。

 

笔者以为,既然称之为“呆账”,“腐败呆账”不是清算的问题,是清理的问题。财会意义上的“呆账”是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也就是说“呆账”还是“账”,只是应收而长期未收,尚未成为“坏账”。这样的“账”随着时间推移,“残值”会越来越少,一直计较于收不收、怎么收、谁去收等问题,就会有大量“呆账”变成“坏账”。所以,只要不期望“坏账”多,“呆账”越早清理越好。这不仅是财会意义上的技术操作原则,某种程度上也是反腐层面的操作原则。反腐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功能,早清理“呆账”,就是“毖后”、就是“救人”。

 

清理“呆账”,我们是有成功先例的。拿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当年“呆账”缠身、疾疴难愈,被国际上不少金融技术派大师们判处“死刑”,认为中国的“金融业整体已经资不抵债,已经破产”,但是,10年前,我们大刀阔斧改革,设定一个时间截点,此前“呆账”一并勾销,打包给华夏、长城等4大资产经营公司处置“呆账”残值,4大商业银行从此轻装,先后浓妆上市,登上国际金融舞台。当前腐败“业态”和当年银行状态真有“异曲同工”之处。

 

这样的比喻未必恰当,但事不同理同,而且,我们有这么几点是可以做的。

 

一是,尽早在更广范围内试点“反腐特别行动”。建立在“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十多年研究成果之上的“反腐特别行动”因其“全国退赃账号”带有的“赦免原罪”色彩以及和现有法律配套不明晰等问题,致使舆论界和业界争论比较大。2004年成果形成之后,在境外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由于在国内实施,囿于配套措施还没完善,所以一直少为外人知晓。这不应当成为继续在静悄悄、小范围试点的理由。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再行推广是我们不少改革成功的不二法宝。

 

二是尽快完善“反腐特别行动”所需要的配套政策与法律。“反腐特别行动”想用“静悄悄的革命”来解决“腐败呆账”,而不会影响大局的稳定;想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是支持长期反腐败斗争的最佳方案,而不会使反腐败斗争入不敷出;是分化瓦解腐败分子,增强壮大反腐败力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掌握斗争的主动权,而不会使腐败分子作困兽之斗。它体现了群策群力的精神,是调动多个积极性的探索,是运用政策的力量解决大面积问题的尝试和突破,而不会让“腐败呆账”越积越多下去。但是,反腐工作仅凭此不够,需要法律的配套、需要民意的支持。

 

三是要尽可能形成舆论声势。尽管“反腐特别行动”所涉及到的一些措施还有学理、法理层面的争论。但是,不能够等争论结束、配套齐全了才扩大试点范围。反而要把这样的争论公开,让大家知晓和参与。无论对完善试点本身还是对教育群众或者对贪腐者本身都有好处。当年,“包产到户”为先导的农村改革和“破产下岗”为代表的国企改革在施行伊始,不也是反对声、质疑省一片吗?而且,在腐败已经成为国人皆恨的毒瘤的时下,即使有些不完善,只要能清楚毒瘤、铲除腐败,广大群众是会通情达理的,是能允许试点不完善的。这种取舍的群众民意基础,是我党反腐历史上最为难得的契机,一旦丧失了,就可能错过机会,造成各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其实,对于规定时限,设置“退赃账号”从轻发落的做法,并不是“反腐特别行动”首创。上世纪末叶,全国人大和最高“两院”曾有类似通告;战争年代,就有“缴枪不杀”的政策;还有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的例证。就是在古代,宋朝初年也曾有过类似于“退赃账号”的作法,宋太祖曾用三个措施扫腐败:措施之一,颁布一系列法律、法令、法规,三令五申官吏不得贪污腐化。宋对贪官污吏惩处极为严厉,明文规定贪污受贿与十恶大罪一样,不得因大赦从宽处分,必须处死。宋太祖的严刑峻法使官吏闻风丧胆,但在一个时期宋太祖也曾这样规定,如在规定的时间坦白自首,将财务交公,可不以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严惩不贷。由于是在宋朝初年,由于有严刑峻法,又由于第三个措施的支持(即大张旗鼓地揭发、打击贪污受贿),这类似“退赃账号”作用不小。

 

综上所述,放下争论,扩大试点,越早清理“腐败呆账”,越主动、越有效、越得民心。(完)

 

 

 

附:

 

李永忠:“反腐败特别行动”化解“腐败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