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服少年的裤裆微博:物业小常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3:50:33

1、什么是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指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什么是业主?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3、业主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
一是在时间上界定到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二是由开发建设单位选定物业管理企业。三是在内容上,前期物业管理要对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管理、维护好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还可以应建设单位的邀请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技术咨询,从完善物业的使用功能角度就物业的总体布局、道路、绿化、管线走向、配套服务、设施等问题提出意见。四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逐一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5、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
(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的移交方式等;
(五)物业管理的责任范围;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七)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6、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及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
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修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一至四的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7、在什么情况下应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是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百分这五十以上;二是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十二个月。
8、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2)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参与业主委员会 组织的有关活动;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努力完成业主委员会布署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等。
9、为什么要交纳维修资金、交纳比例?
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资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
10、拒交物业管理费会产生哪些后果?
(一)物业管理公司经营困难,导致恶性循环产生;
(二)损害交费业主合法权益。
本来就以微利为经营原则的物业公司,在严重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情形下,经营压力就显得愈加沉重。物业管理费的拖欠,直接造成职工的工资、福利不能按时发放,收入与付出不对等,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致使他们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下降,严重损害交费业主合法权益。
一、为什么要进行住宅区综合整治?
我市自1996年开展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以来,行业规模迅速发展,管理覆盖面不断扩大,对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业主思想观念和认识程度的影响,少数住宅区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物业管理企业违规管理,服务不到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损害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小区脏乱差、私搭乱建、侵占破坏绿地严重。盗窃案件多发,业主没有安全感。公共配套设施规划不落实,给业主入住后带来许多不便。这些问题已成为业主投诉的热点,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再不整治,势必影响广大群众的生活环境,影响我市的整体形象。另外,开展住宅区综合整治也是广大业主的呼声。因此,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8月份开始,利用6个月时间,开展市区住宅区综合整治活动,为居民创造更加整洁、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二、这次住宅区综合整治的重点是什么
这次住宅区综合整治的重点一是查处私搭乱建违规行为,拆除违章建筑和设施;二是查处侵占绿地违规行为,恢复被侵占破坏的绿地;三是补建车子棚,满足业主存放车辆的需要;四是修复破损的道路;五是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六是查处并纠正物业企业违规行为;七是对整治后具备条件的住宅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对不具备条件的分散住宅楼向业主提供卫生保洁等基本服务;八是对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生效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三、住宅区为什么要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它具有委托和有偿服务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实行物业管理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的作用:(一)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质量。(二)维护社区的安定团结。(三)有利于扩大就业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四)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五)能够使业主所购房产保值增值。
五、业主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业主的主要权利有:(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的规则的建议。(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应履行的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二)遵守小区城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建设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造的一切建筑和设施都属于违章建筑。河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漯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者盗窃绿地设施的,由市林业园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