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师领主伊洛姆不见了:黑格尔的《法哲学》序言(宪政讲堂第十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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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法哲学》序言(宪政讲堂第十一讲)作者:薛华来源:北大法学院宪政研究中心本站发布时间:2007-8-17 9:56:15阅读量:1819次    高全喜(主持人):         今天我们请薛华老师来讲一下黑格尔的法哲学。薛先生,在我看来,在研究黑格尔哲学的领域里,是我们老师辈里的NO.1。薛老师才从德国回来,刚才在路上还说,对国内的一些生活还没有习惯,还没有完全转过弯来。这次端洪老师想请薛先生把黑格尔的法哲学,以及相关联的德国十九世纪政治哲学、政治理论系统地讲一下,以及对当今哈贝马斯、伽达默尔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背景作一些介绍,今天是开场第一讲。下面就欢迎薛先生!         薛华(主讲人):         首先,我对请我到这个地方来讲课表示感谢;同时心里面也有一些犹豫,因为现在感觉跟不上时代,所以也不知道讲些什么,该怎样讲。刚才他(主持人)说得有点夸张,我不管怎么说,还是在中国和德国之间来回走,还没有太德国化,还是中华大帝国的子民;但终究还是有个适应过程. 这样的话,讲到什么尺度、从哪个地方讲,可能有些问题,希望大家留心,我讲得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当场就指出来,这样对我也是个帮助。实际上我来这个地方,也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的,就是看看大家在做什么、想什么。另外,国内研究黑格尔的,直到现在为止,我想还是贺(麟)先生,我们现在还没有跟上贺先生的步伐。贺先生的话,对我们有很大的启示。他曾说过,“你在困难的时期、困难的时代,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你觉得困难了,怎么解决这种困难呢,你就看看年轻人,看看他们是怎么想的,是怎么对待困难的?”我觉得这句话,按鲁迅先生的说法,“有点进化论的味道”,不那么马克思主义,但是从经验来说还是有道理的,需要向年轻人学习。贺先生的这个说法的来源,当时他也没有说,我们那时年轻,在老先生面前也有点胆怯,不敢问“你到底根据什么这么说?”但恐怕的话,我想还是和黑格尔有点关系,黑格尔这个人向来对年轻人是非常关心的,可以说,他的哲学里头的一大部分,就是从年轻人的思想、生活或理想来定向的,在法哲学中也可以表现出来。这些话是我附带的话。         关于《法哲学》,我也谈不上专门的研究,就是点点滴滴。过去在研究生时期,当然这是必看的书,先读中文的,再读英文的,完了再读德文的,读来读去处于一种糊涂状态;后来到了七十年代,国外研究法哲学出现了一个高潮,比较重视黑格尔的《法哲学》,我也进一步的学习了一些东西;到八十年代,我自己没有什么专门的研究和成果,但是我是跟着这个研究的动向的。可以说从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在黑格尔研究中,《法哲学》是一个重点,跟过去的时期相比,可以说是处于一种研究高潮当中,所以我觉得你们很高明,现在学习黑格尔的法哲学,正好处在这种潮流中。我不愿用“法哲学热”这种词汇,但是在欧洲,在德国是非常重视法哲学的研究的,而且开展的规模也非常大,这个方面的话,我们可以从出版的书的情况就可以展示一个蓝图。         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些黑格尔的著作的状况,首先是黑格尔原文的状况。贺先生一直跟我们讲一条,研究外国哲学、研究黑格尔,必须从自己读书开始,因此我到这里来,的的确确不是想来“讲什么”,我是来提倡大家去读黑格尔的书,先把他的书介绍一下,然后大家自己去读。这样的话,比听我讲的东西要有用,甚至也比看贺先生的东西有用。总而言之,要看原文。         关于原文,现在有一个问题,“到底黑格尔的《法哲学》原文是什么?”现在处于一种非常混乱的状态,大家都在理这条线索,但还没有完全理出来。问题在什么地方呢?德国现在又开始出一些大人物的全集:康德全集、黑格尔全集、费希特全集、谢林全集。新出的时候,有些新的规范、原则,与过去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在版本学——国内好像不大说这个东西,它首先是涉及出选集、全集的专门的学科——方面,这里有一个“经典家”的问题。今日德国在版本学上确立的一个原则是:把经典家们自己写的,在生前发表的著作,应该算作在学术上质量最可信的,在学术研究中对有关某位经典家的解释上算作权威的版本。现在却发生一个问题。黑格尔生前出版的书并不多,就是《逻辑学》、《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它们在国内已经有中译版本。再有一个就是《哲学全书》,我们现在把它翻为《哲学科学全书纲要》,哲学界习惯的说法,就是《哲学全书》。这本书黑格尔生前出过三次,1817、1827、1830年。《法哲学》是属于黑格尔自己写的、生前自己出版的,并在当时就产生很大影响的著作之一,其他的很多著作都是他的学生编的书,不是他亲自写的。按照新的版本学的原则,就要把他亲自写的、生前出的书作为最权威的著作,其他的就要放在另外一个范畴。比如说讲演录,我们现在看到很多的都是讲演录,《历史哲学讲演录》、《美学讲演录》,这些必须放在其次,属于二等质量的东西;手稿、书信放在更其次。黑格尔出的《法哲学》,标的出版时间是1821年,但实际出的时期是1820年10月。我们应该把这本书作为研究黑格尔法哲学的权威著作。可是这样的话,对我们来说,对于全世界研究黑格尔法哲学的人来说,就出现一个问题,在黑格尔死后,接触他的这本原文的人不是很多。他死后,他的学生给他出全集,当然也是把《法哲学》放在里头,但是这些编辑者们采取了一个根据今天的版本学不能接受的原则:对原来出版的书作了改编。怎么改编的呢?比如《法哲学》这本书,黑格尔的原书在正文之下,有黑格尔的一些解释,基本上就是“正文——解释”的体例。可是他的学生爱德华。甘斯在编的时候,却从他们听黑格尔讲课时作的笔记中增加了一部分,叫“补充”或“附释”。所以那个时候的黑格尔全集中的《法哲学》在体例上就和他生前出的《法哲学》有了距离。但更大的问题就在于,所增加的这一部分,到底符合还是不符合黑格尔的思想,是现在难以确定的事。在《哲学全书》上更为典型,原来《哲学全书》是一本书,三个部分,后来学生把每一个部分都扩展成一本书:其中的“逻辑”部分,学生就加东西,扩展成所谓的《小逻辑》,可是《小逻辑》这本书事实上不是黑格尔写作和出版的,不能简单地说成是黑格尔的著作;《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也是这样。本来是一本书的一个部分,现在各自成为了一大本书。可是一般人都看不到黑格尔的原文,都是看的全集。你要研究逻辑,看的是《小逻辑》,哪些东西是黑格尔的,哪个东西不是他的的,不合他的意思,就发生了问题。《法哲学》也有这个问题,学生作了改编。加的这一部分如果是齐齐整整的,那么就是这一部分的问题;更大的问题在于正文部分,这些编辑对作者不大恭敬,他们叫做“编辑处理”,但是却在内容上作了改变,《法哲学》现在没有人做过统计,但是《哲学全书》是做过统计的,其中“精神哲学”中讲心理学的这一部分作了150多处改动,而且是意思上的改变。那么这样的话,我们大多数人看到的《法哲学》就离开了原来的那个版本。当然也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现在在波兰、德国,美国发现了黑格尔学生的许多笔记,其中也有黑格尔讲法哲学的大量笔记。从这些笔记当中看,有好多地方是一致的,但是也有很多地方是差别很大的。黑格尔1820年出版《法哲学》时,他已经到了柏林,现在发现他在海德堡大学当教授的时候也讲过法哲学,发现当时两个学生作的笔记,这个笔记和1820年出的书距离就非常大,大致的印象是:凡是你在1820年《法哲学》中觉得保守的地方,在海德堡笔记中就显得不那么保守。这样就使得“到底什么是黑格尔的法哲学”,事实上是成了问题的。我们现在就处在这样一种状况,既有黑格尔自己写的、出版的,也有很多是他学生的笔记,我们就很难弄清到底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如何、以及这些思想的演变过程怎样。需要把其中的线索理清楚,这个工作现在还在做,就是鲁尔大学的黑格尔档案馆,那里十几个人专门在做这个工作。因此出现一个新的研究动向,黑格尔的法哲学,必须在黑格尔思想的发展过程当中来确定,一个固定的、完成了的黑格尔法哲学事实上是不存在的。这个观念我觉得非常重要。混乱没有关系,搞不清楚不是最要紧的,但是现在大家有了一个研究原则,就是必须把黑格尔的法哲学以及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放在一个发展史的路子上来看待和处理,从黑格尔思想发展过程当中来研究黑格尔,这是一个新的趋势。再也不是像黑格尔的学生们、青年黑格尔派,包括马克思那样,他们把黑格尔的哲学当成是完成了的哲学。现在基本上破除了这样的观念,虽然也还有人反对这样主张,但大致已出现这样一种共识:黑格尔的思想没有完成,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也没有完成,是处在变动过程、发展过程当中。如果你们有时间的话,我觉得把这些法哲学摆在一起——这么多人,我相信是一个很好的工作小组——对照哪些地方有变化,这些变化哪些有意义,哪些没有意义,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如果这样写出一本著作,我想在德国是会出版的。基本的状况就这样:版本非常多,互相之间的差别非常之大。现在只能理清线索,完了进行对比,最后描述黑格尔法哲学思想发展变化过程。这样就能确定黑格尔的一些基本的思想。黑格尔这个人是和我们好多人不一样,是个比较呆板的德国教授,思想在不断的变化过程当中,但是他的思想没有我们变得那么快,还是可以确定一些基本的思想的,而从这些基本的思想当中,可以发掘出一些这个学科当中最重要的东西。         下面讲几个版本的状况,中文版只有一个译本:《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的,他们在五十年代和贺先生的关系也是非常密切的。这本书文化革命之前、之后都出版过。这个版本,据译本上标出的说是按照拉松(Lasson)本,而且是按照拉松本1921年莱比锡出的第二版出版。标1921年出版,这可能是有问题的。拉松本第一版是1911年出的,第二版是1930年,没有一个1921年的版本。但主要的问题是,我们这个唯一的中译本是根据一个不能作为标准版本的版本——这个德文版的问题在什么地方,我们在此不必说——翻译过来的。我们中国现在的问题是:一个是版本太少,二是所依照的版本不符合新的版本学规范。现在黑格尔档案馆正在编新的《黑格尔全集》,《法哲学》这一部分还没有完成,所以也没有新的更好的版本。我们再看这个版本的时候,在内容、体例上都应该有所保留,不能把话说满了。这是关于中译本。         下面介绍几个德文版。伊尔亭格是一个一直研究黑格尔法哲学的德国教授,他出了一些黑格尔法哲学版本,本来打算加两卷解释研究一个六卷本,后来只出了四卷。这么四大卷,其中第二卷里面就包含了1820年黑格尔自己第一次出的那个版本。所以我们今天想看黑格尔的原文,就该看这个版本。这四卷里面还有像我刚才说的学生的笔记什么的。这是迄今为止,在德国从黑格尔法哲学的版本到他的解释,最好的一个版本,如果你要搞研究的话,这是我们不能离开的。现在等的就是黑格尔档案馆要出的全集里面的版本,但是不知道哪一年能出来。如果有懂德文的,现在看这个版本就行了。         再一个就是学生的笔记中比较重要的,比如海德堡时期的,有一个黑格尔“关于自然法和国家学”的讲演录,这是在海德堡1817-1818年的,这本书是黑格尔档案馆一些同事编出,1983年在汉堡出版。         另外一个版本叫《黑格尔的法哲学》,是1819-1820年学生的笔记,是德国很出名的教授亨利希出版的,他原来是在海德堡哲学系,负责组织和主持国际黑格尔大会工作,后来去了慕尼黑大学哲学系。他在研究德国古典哲学方面贡献很大。在这个笔记当中,有很多其他版本中没有的、或顶多只是暗示了的观点,比如说造反权。这个问题在政治学或国家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法国革命当中就涉及到了这个问题。在前几年德国宪法讨论过程当中,不是在哲学界,也不是在法哲学界,而是在立法界,重新讨论了造反权和革命权的问题。当时德国的司法部长就发表了意见,认为德国的宪法中应该明确规定造反权,或抵抗权、革命权。         刚才我们说的黑格尔自己出的版本叫《法哲学原理》,是1820年10月出版的,但是标的是1821年出版的。贺先生作的序中说是1821年,他没有注意到实际出版的年份和标的不一致。这类版本现在成了拼命保护的东西,黑格尔档案馆把它们放在地下室的冰箱里,不轻易让外人看。他们把1821年的东西都这样保护,对比中国的一些古物的保护,感觉差距非常大。他们保护到什么程度呢?有一个黑格尔写的小字条,内容上完全没有什么重要的,就是黑格尔告诉家人他去看歌剧了,这样一个小字条,花5000马克左右买来,保存在冰箱里。在德国,比较重要的一些教授的东西都会被很好的保存下来,保存得很完善,我们呢,很多东西没有保存下来,这是很令人遗憾的事情。当然我们首先需要有哲学家。我曾说中国“没有”哲学家,八十年代有同事说我是在开玩笑,我说我不是开玩笑,我说至少我自己不是哲学家,因为是否是哲学家这是有标准的,需要加以证明,自封和他封都不能算数。         再一个版本,是他的学生和朋友在他死后给他出的一个全集,这个全集的功德非常大,后世特别是外国人研究黑格尔,都得依靠这个全集。这个全集叫做“友人版”,里面有《法哲学》,是由黑格尔最好的学生爱德华·甘斯整理编出的,可是当时那个编委会有一条原则,要想办法把黑格尔学生的笔记放到黑格尔的著作中去,这个原则确定以后,就把黑格尔讲课时的笔记加以整理,放到里面去,出现了我刚才讲过的问题。         另一个全集版,叫做格洛克纳版,格洛克纳也是研究黑格尔的,研究得很有特色。他编全集的时候也采取了与今日版本学完全相反的一个原则,他有时还走得过远,比如在全集的最后几卷里面,编了一个“黑格尔辞典”。这就是用我们中国人的眼光来看的话也不对头,本来是黑格尔的著作,顶多编个索引还可以,但他编了几大卷辞典,我觉得这不大地道。而且他把自己研究黑格尔的两大本著作也放在里面。我觉得这不仅是对黑格尔的著作不尊重,编其他任何人的东西也不能这样编。编全集,就是编人家写的东西,不能把你自己的东西也放进去。如果加个序言还可以。但这几卷辞典在我们国内起了点作用,八十年代张士英先生——也是国内研究黑格尔的一个重要人物——想编一本黑格尔辞典,他让我参加,我没有。后来好像是出了,把有关概念出处的页数和卷数找回来,对重要的出处做一些展示,这还是有点用处的。这是第二个全集版本。         第三个全集版本,叫做“理论版”,在德国非常流行,是法兰克福祖康出版社出版的,这个版本有一个大的好处,它采取简装的版本,因此一般的大学生或者是搞博士学位的人都买得起,否则像其他的版本,一般人都买不起,跟这个专业关系不大的教授也不会买。这个版本有点改善,就是把黑格尔的东西和学生加进去的东西尽量分开,但是这个版本的底子还是和格洛克纳版、友人版一样的。另外这个出版社有一点很值得欣赏,就是它申明我这个版本不是什么权威版本,就是一个普及的、通俗的版本,老老实实,这一点很可敬。         再下来,我们国内《法哲学原理》所依据的拉松版本,这个版本出了两次,1911年和1930年。还有另外一个拉松本,这个拉松本意思,它是在理论版出来以前,把附加给黑格尔那些部分的来源分别表示出来。后来拉松也想出一个黑格尔全集,但是他去世得比较早,这个全集也没有完成,后来就让霍夫迈斯特继续来搞这个全集,可是霍夫迈斯特在做的时候,就发现原来友人版的路子不可取,可是拉松版有的地方已经走了友人版的路子,有的地方又脱离了友人版的这个路子,他觉得很难走下去,所以就想自己出一个全集,这个全集也没有完成,但在他新的框架之下,《法哲学》又出了一次。         我讲这么多版本的东西,要说的就是,搞研究工作,第一要事就是要读原文,我觉得这一点是重要的。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在《法哲学》上就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哪些是黑格尔可信的原文,哪些不是?”另外从这个出版的情况来看,非常复杂,规模也非常的大,我希望中国学者如果有兴趣的话,能参与到这种工作中来。我把这个看作基础性的东西,给大家就讲了这么多东西。然后我介绍下一些其他有关的参考书,我还是从黑格尔的政治思想发展的角度来看。         一个就是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的。         第二个就有点老王卖瓜了,是《黑格尔政治著作选》,这是我翻译的,1981年出版的,这里面没有收集别的更重要的东西,主要就是黑格尔在政治方面的一些论文,有的很短,有的很长,不同时期的。有的东西还是很有意思的,不像《法哲学》那么重要,但是比较生动、具体,而且你从历史角度去读很有意思。比如说德国法制,德国近代化道路上一直存在一个立法问题,里面第一个大问题就是宪法问题。一个哲学家怎么看待国家立法这个问题和过程,看看非常有意思。         第三本,就是《哲学全书》,我现在想根据德国出版的原则,还《哲学全书》原来的面貌,就是把这本书的第一版、第二版和第三版都如样的翻译过来。这现在已经有可能了,黑格尔档案馆出的全集中已经把这本书不同的三个版本都出版出来了。现在1817年第一版中文译本已经出了,里面有些问题,我不满意,但是大家可以去看看。法哲学的内容这一部分是包含在里面的。1817年出的这本书和黑格尔柏林时期是有各种各样的变化的,有的变化是学理上的,有的变化是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有的变化甚至是个人性格的变化。这个时候是海德堡时期,保守的倾向和迁就现实的情况不像柏林时期那么强,柏林时期主要是外在的强制,必须做一些掩饰,甚至是改变。我很希望把第二版和第三版都译出来,但是很难,后来我有一个说法,宁可译三本不同的书,也不要译同一本书的三个不同版本,因为其中变化的部分非常难译,不仅是说你一不小心就把变化给忽略了,而且是你在语言表述上非常麻烦,你可以想象,你自己改自己的文章,改一个词就要把整个上下文改变了。但我想还是能够反映一些变化的。第二版、第三版有关法哲学的部分是扩张了的。         第四本就是我刚才说的那个“理论版”全集的第一卷,讲黑格尔的早期著作,里面有许多涉及黑格尔早期政治哲学思想的东西。这些东西看的好处是,你可以看一个大家是怎么成长的,思想家是怎么酝酿、怎么逐步形成一个思想体系的;还要看的是他年轻时期的语言与后来的语言都是有差别的。另外一个也是在“理论版”全集里面,是第二卷,“耶拿时期的著作”,后面有个年代的限制,1801-1807年,里面有很多有关政治、经济的著作,比如说“伦理体系”,和黑格尔《法哲学》里讲的市民社会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看看这些东西,有助于理解《法哲学》中表述得比较抽象、比较原则的东西。         第六本书,是个单行本,叫《黑格尔早期政治体系》,德文本。里面包括我刚才讲的“理论版”第一卷、第二卷讲的一些内容。         下面我再介绍一些关于黑格尔法哲学解释方向的一些标志性著作。第一个当然是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把黑格尔的《法哲学》和马克思的这一著作放在一起读,非常有意思。第二本是恩格斯的,《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我觉得重要的还是马克思的。马克思的这本书对后来马克思整个政治思想的发展和哲学思想的发展,作用是非常大的。现在好多我们过去认为的资产阶级哲学家也开始研究马克思的著作,马克思的思想是怎么演变的,那些问题是怎么出来的,这个著作是属于早期的,容易看到以后思想的发展和问题。         第三个可以参考的文字是贺麟先生的《黑格尔〈法哲学〉一书评述》,就是放在《法哲学原理》中译本里的序。这里为什么要列出这个序呢,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国内讲《法哲学》像样的著作没有多少。贺麟先生的文章里面也重复了那个时代对德国古典哲学的看法,特别是对黑格尔政治哲学的看法,但是他还是与当时的人有不同的地方,就是老老实实把这本书里的一些重要的概念、观点作了一些介绍。看了这篇文章后,我觉得贺先生的功底是相当深的,对我们很有启发。我有一个和大家不太一样的看法,就是他们这一代人留给我们的财富有两笔,一笔是他们做了一些实实在在的、长期起作用的贡献;另一笔是他们适应了当时的形势,有些地方甚至适应得过分,我觉得应该把这一部分也看成是我们的财富。道理很简单,如果我们愿意尊重我们自己和学会尊重我们自己的话,其实也是这两笔财富。你们没犯象我们这么大年纪的人的错误,我这几年工作中许多部分都是在清理自己的过去,贺先生在很多地方也是在做这个事。当初把他当作资产阶级反动权威,现在又把他变作哲学大家,当初一棒子打死,现在又把他放在庙堂,这样做不是诚实的做法,起码对这些人是不够尊重的,对这些学科的发展,则是没有一点好处的。过去打魔鬼,现在树圣人,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所以我这一个钟头反复地讲这个版本的技术性问题和细节性问题,我真的希望我们能养成自己动手动脑,形成自己看法的习惯。我们这代人是缺乏这个习惯的,现在再补也晚矣。贺先生他们也是有这个错误的,比如说对德国政治哲学的评价,现在你们看看这个著作,你们会发现很多地方难以理解,但是对我们来说是可以理解的。我当初搞这方面工作,有个想法就是想改变前苏联对黑格尔哲学和德国哲学的评价,当然就是消除他们对中国的影响。但是我们从五十年代以来,在北大通过苏联派来的专家,就把斯大林对于德国古典哲学的观点传播给我们,而我们就接受了这些观点,把它当成基本方向,这样就使得对黑格尔、对德国哲学的研究走了这么大的弯路,从时间上说,五十年;从代数来说,三代人;这个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我提倡大家看看这个著作,从两个方面都是非常有意义的东西。自己看书,形成自己的观点,不要听别人的话太多,特别是不要听某个政治权威在学术问题上的东西太多。这不是说我不尊重张三、不尊重李四,我很尊重他们,我始终认为他们的贡献起码比我大得不得了,他们的智商比我高得不得了,但是有一条,如果你要研究德国哲学,最起码的是你要看书,你不能读原文的话,起码你要读读译文,完了再发表观点。人物再大,哪怕你是上帝,如果你没有看过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来说《法哲学》是红的、是白的,我认为在学术上那是荒唐的。德国学者很厉害,他们有自己看书,形成自己看法的习惯。但是不重视这方面,也有发生问题的,包括海德格尔这样的大人物。在学术的道路上,最基础的东西不扎实,也是会翻大跟头的。我不是说,好像学术上一颗沙就会动摇整个学术的地位,但是也是有联系的。我认为世界上第一个道理就是自己读书,其他问题都在这以后。黑格尔是怎么成为大家的呢,就是读书。现在黑格尔档案馆里他写的那些东西,需要多大时间、多大力量,工作量都是非常惊人的。黑格尔有个习惯,就是看所有东西,他写英国法案改革,英国的报纸都是每天都要看,要做摘要的。不要把这种事情看作简单的事情,如果要讲一个大道理,就可以用老子的话:“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第四本书是德文本,是一本专门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的,叫做《黑格尔的〈法哲学〉》,副标题是“法的形式的理论及其逻辑”,是我刚才说的那个亨利希主编的,他搞了一次国际会议,专门讨论《法哲学》,这本书就是那次会议的报告论文集。从这本书里,可以看到德国人是怎么看《法哲学》的,法国人是怎么看《法哲学》的,可惜的是没有中国人的。         第五种,叫做《黑格尔〈法哲学〉资料》,如果翻译的话,应叫做《黑格尔〈法哲学〉研究资料》,是里德尔编辑出版的,1975年。这位编者本人也是搞黑格尔哲学的,特别是黑格尔的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这套书两本非常好,把各个时段研究黑格尔《法哲学》的文字和观点收集起来编成这两本,全当然不是全的,但大致的类型是有了的。              下面我要跟大家商量一下,不是要讲五次吗?我得看一看,一是看自己的脑子里面有没有可讲的,二是要看我这个老头子的体力跟不跟得上。现在先做一个乌托邦式的计划,我大致列了一下,有这么几个标题:法哲学与哲学体系;法的概念;抽象法;道德论;市民社会观;国家论;世界史;黑格尔法哲学的影响;黑格尔法哲学的现实意义。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讲法哲学与黑格尔哲学的关系,黑格尔在哲学上怎么解释法的这个概念的。这些比较抽象。第二部分基本上是《法哲学》中大的篇目、章节,讲抽象法,讲所有制,人与物的关系,然后讲道德,最后讲伦理,里面有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和世界史;第三部分可以合并到一块,影响和现实意义。完了以后请大家自己看黑格尔的书。     [$Page_Split$]          主持人:         现在在法学界,相对来说,英美影响比较大,德国影响较弱一些。比如法律的概念,哈特的这套体系讲得多一些,但德国的东西讲得较少。这个词的翻译,到底译成“法”、“法权”、“法律”,如此引出的一系列问题啊,这块很重要。另外我觉得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一块——道德这一块我个人觉得可以淡化一下——在他们搞法学的人看来,德国和英美的理解不一样,现在可以看看黑格尔是怎么讨论这个问题的。后面的黑格尔法哲学的影响和现实意义,我想可以结合当代哈贝马斯、伽达默尔等人的思想,具体谈谈黑格尔对他们的影响,我们听起这些人来都很熟,但是他们的具体思想发展过程是什么却并不知道。是否可以在这一方面多讲讲。这是我个人的一点想法。                   主讲人:         我们大家想法是不一样的,我想不要变成单纯一个人讲,最好能大家一起讨论,这样有各种各样的好处,至少对我是有好处的,要不然思想会僵化的。你们的讨论和提问也会启发我。我就做一个引线,划一个大概的轮廓,如果能引起大家的兴趣就可以了。之后就是大家看书了,除了大家看书得出的看法和体会外,别人讲的东西,姑且听之。另外我还要说的一点是,你们是搞法的,对这一行我不是很清楚。搞哲学、搞法哲学的与搞法学的之间的关系,负面来说,现在的状况是,国内的状况我不知道,至少在德国、西方世界里常常是猫和耗子的关系:搞法的人,觉得搞法哲学的人很可怕,像猫一样,会把他们吃掉;反过来,搞法哲学的人也觉得搞法的人很可怕,如果跟他们一搞的话,就会使自己变得没有哲学了。可是这两个领域相互的影响,我想还是有的,两者还是不同的学科,内容上是分不开的,但是从学科的路,从研究的对象、方法,从形成的体系、习惯来看,是两个学科。在德国,直到现在,搞法哲学的和搞法学的之间的合作很糟糕。从六十年代以来,提倡跨学科研究,现在大家也是这样讲,表达愿望,但是实际上没有走到一起。所以我觉得黑格尔的法哲学可能对你们搞法的人有点意思,搞法学的学一点法哲学,肯定是有好处。倒过头来,搞法哲学的人搞一点法,好处当然有,但是难处就比较多,可能是思维方式上不止是生疏,而且有一种不习惯。可是归根到底,两个学科应该靠近。         从法哲学这边来说,搞法哲学的这些人对法学或搞法学的人来说,从哪个角度可以有自己的贡献,就涉及我所讲的第一个部分。法哲学直接到法院肯定是不行的,你要是当律师,也是没有直接用处的。过去有一本书很有名,叫《法意》,过去严复翻译过来的,这个翻译法是很有意思的,只要你把这个“法”字和“意”字回到古汉语当中去,你就可以知道法哲学家们要说些什么东西。后来呢,成了《论法的精神》,其实的话,把这两个学科分一下呢,哲学的这一块上,更高的问题就是法意、法的精神或者法的原则。比如说最简单的问题,法有宪法、刑法、民法,甚至保险法、交通法,甚至不得随地吐痰的规则,但是这些在哲学上要还原成一个问题:所有这些法根据什么东西成为法?这样的话,就回到法义、法的精神、根据和原则,哲学这一块就强调解决法的基础、它的含义,在这一方面下功夫。相应来说法哲学的短处在什么地方呢?从法意、法的精神到一系列这些具体法,有一系列中间环节,最终落脚在什么地方谁也不清楚,哲学走到这个地方就为止了,后面的它就无能为力了。如果你是搞法的人,特别是搞具体法律工作的人,如果两个人打架,需要确定的就是法律事实,就是谁有过失、谁没有过失,我确定之后,再根据法律条文,要么给他定罪,要么为他辩护。在这种工作范围的人,自然很少想到底什么是法,法的基础、法的原则是什么。这样就造成两种学科、两种人之间的距离。可是要是连在一起的话呢,就会变成一个完整的法的问题,就是在整个社会、整个世界,使法能够得到理解、执行,不断往前推。需要这么一种思维方式,需要讨论一种根据,这要清楚;这种根据与哪些环节有关系,你也要清楚。事实上搞法哲学的人与搞法的人应该是一种合作的关系,就是猫和猫的关系,老鼠和老鼠的关系。这也是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的基本思想之一。         黑格尔法哲学中讲到实定法的问题,或者叫实证法。实定,英文中是positive。黑格尔在早期批评基督教,把基督教里的法分为两种,其中一种就是实定法,早期他的思想中理想主义比较强,激烈地批评实定法,晚期批评实定法的色彩是削弱了的。贺先生把这个词翻为“权威法”,就是说按照欧洲的理解,从罗马时期经过中世纪,到法国革命,法律都有权威的含义,都有强制性。执行的人和被执行的人,不管愿意不愿意,信仰不信仰,定了以后就是这样,有一种强制性、权威性,一旦成为法,讨论余地基本上就没有了。当然你可以回到黑格尔的法哲学,你可以作分析、做评判,但是在现实当中,你必须按照这种实定法或权威法来行动,没办法逃开。因此就存在一个实定法与哲学法划界的问题。黑格尔1820年的“法哲学”有个副标题是 “自然法和国家学”,这里面有许多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涉及这个:实定法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说,需要解释、证明和规范。根据什么呢?按照过去的说法,就是依据自然权利,德文是“Naturrecht”。过去从古希腊一直到黑格尔时代,实定法是需要解释的,需要证明自己,这在法学内也有这个问题,但在哲学内是非常强烈的。实定法有权威,但是在哲学领域来说,你的权威必须要得到证明,你凭什么是权威,根据什么,必须在某个东西面前证明你是合理的。过去是通过自然权利来论证的,就是说世间的权力是通过自然的权利中衍生出来的,有一个推演的问题,里面的精神有一种内在的联系,这样的话,在法哲学领域当中,就给实定法一个“批准书”,如果你不是从这里来的,甚至违反了这个原则,这样的话,你这个地方的权威就是专制权威,你的强制性就是一种暴力,如果一个政府到处都是用的这种实定法,就是专制政体。在某种意义上,这两种法发生某种冲突、矛盾,按照哲学的解释,法官或陪审团是可以根据实定法做出评价和判断,但是实定法本身是否可以得到承认、是否必须加以修改,这要根据自然法。回到历史上来,法国革命中出现了一个《人权宣言》,我们国家革命时期为人权斗争,五十年代批评人权,八十年代不承认人权,现在当然是承认,有这么一个过程。《人权宣言》中有这么一个提法:人生而有生命权、财产权……这种表述当中就有两种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你说你有生命权,身体属于你,别人要打你,伤害你的身体是不行的,要骂你伤害你的尊严也是不行的;你有财产权,别人要拿走你的财产也是不行的。这是强制的、实定的,但是要问一句:凭什么你有这些权利?凭什么别人不能侵犯你的这些权利?这个地方就是说“生而有之”,就是根据“自然”而有这些权利。我是“被生的”,我是被决定的,我的父母也不能决定,这就是一个论证。为什么每个人有生命权、财产权?生而如此;归回到“自然如此”,范围就更广了,出生当然是个自然现象,但是我说我生来有这些那些权利,你也可以回答说你也是生而如此,那怎么办呢?这里发生一种争论,于是把问题扩展到自然如此,自然就是这个样子,这就是一个哲学性论证的问题了。但是这也是一个哲学上的困难,我们叫分析论困难和形而上学困难,为什么“自然如此”就要“自然如此”,问题没有解决,于是有人便回避形而上学。但是德国哲学就是要在这里下功夫,就是要追根溯源,一直追溯到一个无边的大的原则上。如果你信仰某种宗教,你也可以追溯到上帝、神上去,所以自然权利有一部分与神学观念是连在一起的。对于黑格尔这些哲学家来说,有神的观念,但是这些神是非人格的神。法哲学就是要解释“自然权利”的概念,到底这个东西是什么东西,《法哲学》开头的部分就是要说明这个的。这些都是黑格尔所面临的背景。         “自然权利”现在在黑格尔研究里是一大问题,到底黑格尔是承认“自然权利”,还是不承认。从他的早期来说,“自然权利”的成分肯定是多于晚期,晚期的话,好像承认,好像又不承认,你看书的时候要细心划出一个界限出来,到底黑格尔怎么看自然权利的。不管怎么样,黑格尔在晚期对“自然权利”是打了折扣的,他提倡把自然权利说法削弱,变成一个“哲学权利”概念或学说,就是把“自然权利”这个概念替换掉了,理由是他认为自然这个概念是模糊的。一个含义就是万事万物的本质、本性;另一个含义就是现代社会中产生的问题,所谓的自然就是人之外的自然,就是康德讲的经验对象的总体,比如月亮、太阳、猴子、狗、人,这个范围都涉及外在的自然,还有个内在自然,比如说解剖学、生理学、遗传学所研究的。这样的话,两种含义,第一种还凑合,第二种就变成一个局部概念。可是法的领域当中,给它的不是一个局部的位置,恰恰是要给它一个涉及总体、整体和原则的这么一个位置,它应该有一个整体的含义,事物本源的含义,或事物基础、根据的含义,第二种含义就太浅了。所以黑格尔主张自然权利学说最好换成哲学权利学说,就在哲学上给这个概念新的解释和变动。这在德国哲学史上是一个争论非常大的问题。比如说康德,在他那里,有时候把自然说成上帝,有时候把上帝说成高于自然。中世纪超越了希腊的精神和哲学,确立了上帝高于自然。如果一个法学家、法理学家在自然权利的问题上说得多一些,他一定在法理上、法治精神走得远一些;如果一个法学家、哲学家抱着实定法不放,老是强调它的特点,用我们流行的话说,就会说前者是革命的、进步的,后者是反动的、保守的。这是一个外在的标志,但并不是所有地方都是这样的。我们现在讲自然权利,但我们重视得并不够。有一本书德文叫《自然权利的学说》,里面讲了东方、中国在自然权利领域的贡献。如果你们将来有可能的话,要衡量一下我们过去传统当中,怎么从自然权利这一块为实定法立论的、提供根据的,或提供尺度的。比如说老子的思想,道法自然嘛,最终的概念就是“道”,道与自然是一致的;还有三纲五常,为什么如此?如果把实定法看成是自然法,那就糟了:过去、现在,哪怕是到月亮上,或者是在一万年以后,只会造成一个结果,就是独裁制度。         德文中的“Recht”这个词,和英文中的“right”一样,也有一个翻译的问题,我们语言系统的结构和他们语言系统的结构有些不同,他们在很多地方都可以用他们这个词,通行无阻,但是我们就不能这么用,那么现在就至少有这么几种译法:一种是“法”、一种是“权利”,我有时候把它译为“法权”,还有把它译为形容词或副词“正当/适宜/合适的(地)”。但是为什么他们把“右边的(right)”叫做“正当的(right)”呢,我问过他们好多人,他们都说无可奉告。我们的语言系统没有这种观念,但我要强调的是我们的文字中也有一些特别重要的观念,你要爱国就到这里来爱。比如说“权利”这个概念是日本人翻译过来的,实际上是对应“Recht” 这个词的,可是我们原来的“权”这个词中,“利”的观念非常薄弱,“权”的观念却非常重,“权”就是度量衡的意思。“权”,它的象形文字是鸟站在一根木头上,你要有标准,才有平衡,才能站的住;如果不维持平衡,鸟儿还能站在上面吗?所以“权”的含义就是度量衡,这个含义非常有意思,其他语言系统没有这个含义。权是一个平衡器,而且是衡量一切平衡器的平衡器。秦始皇统一六国的时候,也统一了度量衡,但是我们在这里讲的“权”却是另一意义上的“权”,它是一种平衡的尺度,又是唯一的平衡尺度。是什么含义呢?所有的尺度,能不能成为尺度,都要根据它来衡量一下。回到法的领域当中,需要有那么一个成为一切尺度的尺度,这里面“正当”的含义就有了,如果它衡量你是符合法律的,你就符合法律,就是正当的了。黑格尔骂中国骂了好多好多,但是有一个说法我听了很舒服,就是他说中国人的宗教是一种“‘度’的宗教”。他并不懂我们的语言,但是他发现中国人的尺度观念非常强。举个例子,如果说我们现在处在无序的状态,那什么叫无序状态呢,就是无规矩状态,物规矩,无以成方圆,老百姓都知道这个道理,就是从这个观念来的。所以,“Recht”中,正当、合适、正义的含义和我们联系要更近、更多一些。什么叫做“法权”呢,就是衡量法的那个尺度。         在法律的领域、哲学的领域、社会生活的领域,有这么一个观念(自然权利、尺度)是非常重要的,这种观念从哪里来的,可以说从神那儿来的,也可以说我们不知道从哪儿来的,但是有一个事实,就是存在这个东西,任何场合、任何时代都有的。有个故事,敌人退了,追穷寇,孔子说你要讲讲道德、讲讲法,就是前面射死一个人了,你要闭一下眼睛,停一下,然后再追一段,再射一箭,再停一下,要不你就会射死更多的人了。他还讲其他的习俗,非常有意思,一个是打鸟,站在树上的鸟是不能打的;你想吃鱼,可以去捕鱼,但是有一条,小的鱼是不能捕的,渔网的网眼要大于一定的标准,不能是密而不漏的。这些东西都是一种观念,哲学把这些引入到一个概念中来,黑格尔也是走的这个路子,就是把事实上存在的、每个人都感觉得到的、形成共识的东西作哲学加工。         黑格尔有个重要的解说,就是“自由”。这个观念是很重要的,在黑格尔那,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或者法的内容,就是“自由”。他说法是自由的定在。黑格尔怎么看社会、看国家、看历史、看人、看法,都是围绕这个概念走的。你要不懂他的“自由”这个概念,就读不懂他的书,《法哲学》就更难懂了。这个观念有它时代的特点,近代以后,个人的自由才在欧洲发展起来,而后形成政治运动,法国大革命那么大的革命运动,之后这种观念渗透到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工作以及学科当中。黑格尔是近代的论证者或缔造者,同时也是批评者。《法哲学》里对自由有很多的解说,我希望大家去看看,然后可以拿到这里来讨论讨论。自由在《法哲学》中的界说,简单的讲,第一点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这个话不难理解;第二个意思,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第三点就是“个人和整体的统一”。有人说在西方,整体与个人统一,以个人为基础,在东方,个人与整体统一,以整体为基础。这种说法是成问题的。黑格尔作为近代西方思想家,也是以个人为基础,但个人与整体之间统一,之间有一个“承认”的关系,他的一句名言是:我是我们,我们是我。说简单一点,每一个人与另外一个人,从外在现象之中可以看成两个独立的个体,但是在社会关系中,双方是统一的。有一句话虽然适用于局部领域中,但也可以用在这里,“男人的一半是女人“。但女人的一半是男人,人们可以说每个人都是对方的一半。在黑格尔那里,每一个人怎么成为人呢,只有意识到其他所有和你一样的人都是人,如果有这种观念,就能达到整体与个人的统一。一方面,你自己当然是个体;另一方面,只有你承认别人,别人才会承认你,你才算是社会的个体,否则的话你就什么都不是。这个观念在《法哲学》里讲市民社会、国家学和世界历史部分非常重要。最后总结一下,法的本质,法的核心是自由。自由当然有各种含义,今后我们再慢慢展开。下面大家提提问题,讨论讨论。          [$Page_Split$]     问:康德哲学里,自己认为自己是有意志的、是自由的,也得承认别人是有自由意志的。这个是不是与这里您讲的“承认”有关系?         答:当然有关系。“承认”是一种相互承认,起码是双边关系。              问:涉及到国家问题,个人与国家统一的话,是否容易导致一种专制的结论,国家压迫个人?         答:其中的基本问题是什么呢,我们在特定的语言环境或文化氛围内来讨论个人和社会的统一,个人与组织的统一,就可能造成一种状况,有一种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误解在里面。比如“整体”的界说是什么呢?“集权”这个词是从拉丁文里来的,就是“整体”的意思,在欧洲也有对这个词的误解和滥用。黑格尔那里,从个人和政府来说,从来没有说过政府是唯一的最高的整体;个人呢,黑格尔也认为是整体,但也没有说是最高的。黑格尔认为理念、理性才是整体。根据这种整体观,政府只是在特定意义上才是整体,这样政府就“降格”了。西方帝王有一句话说“朕即国家”。在黑格尔那里,这是讲不通的,如果你是这么认为的,你可以这么做,但不是学理上的“整体”,学理上不能认可你。政府是一个整体,政府之上有国家,国家是一个整体,但是国家之上还有整体,在基督教就是神国。这样整体可以形成一个链条,哲学就是来给这些整体一个特定的地位,最后确定一个在他们之内同时超乎他们之上的“整体”,在黑格尔那里这就是理性、理念、概念、精神。              问:一般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但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把司法权放在市民社会,在国家那里就没有司法权力了。为什么呢?         答:这个我们可以在下一部分涉及,比如说立法问题、司法问题、陪审团问题、三权分立问题,黑格尔《法哲学》里都涉及到这些问题,不同版本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不一样,或者完整或者简单,或者激进一点或者保守一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以后再讲。         但是刚才提的那个问题非常重要,五十年来,可以不客气地讲,我们就是在这个问题上作的文章,我不认为都是有意的,多数情况下都是无意的,缺乏科学论证的,形成对整体与个人的一种解释。直到现在,这种解释还是非常强烈的。就是说,我们还没有回到黑格尔所理解的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个人和社会、国家的关系那个水平上去。说这个话,有点让人伤心,但是事实上是这样。一讲到整体,我们就自发地、自动地想到党和国家,一讲到社会,就想到政府。我八十年代曾开玩笑说许多人讲社会主义,但在他们那里是只有主义,没有社会,你看五十、六十年代,社会在哪里?我们曾破坏社会和摧残社会结构,现在重新建造,像孵小鸡一样,从小孩开始走第一步路开始。后来从九十年代以后,我们许多人连主义也没有了。不管怎么说,我们自己有个习惯,一讲整体,总是想到政府,政府的话,想到党,党的话,想到党的领袖。我们可以读读列宁的《左派幼稚病》,我们可以想到自己如何通过片面直线理解形成一种思维模式、行为模式和政治结构模式。列宁大概这么讲的,党是由少数领袖组成的,党底下存在阶级,当然是无产阶级,底下是群众。这里有一个金字塔。我们文化革命以前一直讲的是领袖、政党、阶级、群众。群众底下应是什么?应该是“人”,但我们那时不再继续扩展。以前我和贺先生读黑格尔,黑格尔在有个地方把群众讲得一塌糊涂,当时我就想不通,黑格尔为什么那么讲呢?因为按照列宁的讲法,群众是那一金字塔的基础,当然是重要的。我们今天讲民本或以人为本,本是基础,在底下。可是个人和整体的关系,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会自然不自然的形成另外一种关系,那个金字塔会被倒过来的。比如说领袖、政党、阶级、群众,人的观念是没有的,我们现在开始讲“以人为本”,从谁开始我没有查过。过去我们这一代人,一个任务就是批判大写的“人”、带括弧的人,就是那没有差别的人,根据就是毛泽东讲的“人是阶级的人”,没有抽象的人。八十年代反精神污染,批评的第一个对象是“人道主义”,有本杂志解释说人道主义来自西方资产阶级,它的影响比黄色的东西还要坏。现在我们讲民本、以人为本之类,都是属于人道主义的范畴,但是我们还没有看到正式使用“人道主义”这个概念。我们看看文化大革命中这个社会是怎样运动,根据什么路径运动的呢?领袖发动,然后到了党,党一动,当然就到了国家和政府,就到了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再下的话就到了其他人。有一些人,从意识形态、理论上,一直到立法上,是采取排斥的态度。小的时候,我们就听说消灭地主、反对三大敌人。我们问什么叫“消灭”呢,老师拼命给你解释,消灭就是把他们条件取消了,他们就不是那个样子了,可不是把他们弄死啊。有一部分人,我们好长一段时间是不承认他是公民、不承认他们是“正常的人”,更不承认他们是好人的。我们的整体就是这么一个“整体”,但是黑格尔那里不是这样,《法哲学》里有一句话,说近代社会理解的人是“普遍性的个人”,按照概念来理解,按照理性来理解,人是什么人呢?不是德国人,意大利人,不是基督徒、犹太人等等,人就是人。人就是人,就是人之为人,在这种最简单的判断上,自有文化以来哲学家们自觉不自觉承担有一种责任,把这种观念树立起来。管你地主也好,贫民也好,我要把你们还原成都是“人”。我当然可以不同情地主,我还可以采取法律调节穷富关系,但是你不能说地主没有人格,在法律上使他没有道义立脚之地,没有日常生存条件,甚至在肉体上消灭他们,这是一种“整体”观念出了问题。倒过来,我们可以给这种政策、行为和思想一种历史的论证,我愿意保持公正,就是革命时期,中国外国各个地方都一样,比如法国大革命时期,黑格尔说那时杀人就像砍白菜头一样,那是恐怖时期。革命时期,暴力、酷刑是可以给它某种历史地位的。但是有一点,要划一个革命时期和正常时期的界限,这不是什么特别的智慧,唐朝的李世民有一个观念,打天下和坐天下,两个不同的时期,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是革命时期和后革命时期、和平时期、建设时期、社会正常化时期,总不能不划这个界限,总不能革命万岁,从公元第一年到与宇宙等同的时代。你这个整体观,你本来是个小小的整体,最后变成个大整体;本来是个别的东西,后来把自己变成一个普遍的东西。这就是个混淆概念、欺世盗名。我再举个例子,老子对第一把手有三个称呼,叫孤、寡、不谷,说的是第一个第一把手,有最高权力的那个个人,在表明自己德才有限,功绩不大,还没有受到多少人拥戴的,但后来那些统治者不再用这个词谦虚地自称,把孤、寡变成了自己特权垄断称号,除了自己之外,任何人都不准用,于是成了事实上的孤家寡人,于是“孤家寡人”成了贬义词。这样就有两种整体观念在这里头:原来是一种最普通的、谦虚的、局限的语言关系,后来被当成了最转有、最伟大、最高的东西。回到法律上也是一样,我们现在怎么给第一把手下定义,这是康德提出的问题,法哲学、历史哲学的一个课题。康德用的这个词“Herr”,有主、主人、先生很多含义,过去在国家问题上是指统治者、皇帝,最高主权者。康德在历史哲学上曾提出,人类要解决这个“Herr”的问题,这个最高权威个人的问题,认为人类大概需要好长时间也许才能够学会解决这个问题。这是因为这个“Herr”作为政治的个人和作为私人的个人或个别性方面的个人,凡是作为个人的方面,他都可能夸大成为整体的东西、普遍的东西、最高的东西,把关系给倒过来。我们古代说“天子”,这是一个法哲学的概念,宪法的观念。你可以是这个“子”,这个“子”与别的“子”不同,是个政治的大子,但这要靠“天”给你合法性,可是后来就成为一个特权的概念,甚至倒过来,我为老子,天是儿子,所谓“逆天违道”。不管你是总统也好,皇帝也好,一涉及“天子”,那么“天”就是最高的、最后的,就相当于前面讲的自然权利、黑格尔的绝对理性精神这些东西,不能倒过来,不能把“子”当做和“天”一样高,把自己和天等同起来。就是在这个理解语言和解释环境中可能发生这些问题,我们以后还会再谈到黑格尔是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的。时间到了,今天就先讲到这里。        

北大法学院宪政研究中心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7-8-17 9: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