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虫汤功效:房屋征收与土地出让环节如何衔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7 20:23:56
□ 高舒畅 周 航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出台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收回程序和资金运作模式势必会发生相应调整。关于这个问题,新《条例》中只规定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至于采取什么样的工作机制才能促使国土资源与房屋征收两个部门相互配合,让土地出让工作与房屋征收工作衔接起来,并未明确。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几点建议供同仁参考与讨论。
——共同完成权属确认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房屋进行权属调查的同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边界进行权属调查。可以由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测绘公司,并在行政许可科、地籍科等有关科室业务人员的配合下,对照收集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地籍档案等权属证明资料,共同进行现场权属调查和勘测定界,完成权属确认工作,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四邻无争议、没有土地产权纠纷、无他项权利及查封限制。
——不必单独报批收回土地手续。
根据新《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决定》中应明确: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且详细说明收回土地的四邻和面积,将绘制的《收回土地范围图》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一起向政府报批。如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则无须再单独报批收回土地手续。由于新《条例》还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那么房屋征收部门的补偿决定已将土地价值包含在征收房屋价值中。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必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回协议》另外进行土地补偿。
——以“平地”为拆除标准。
土地收回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地上附着物全部拆除,并将拆除的残渣清理干净,完成土地平整标准。也就是待“毛地”变为“平地”后,土地储备中心再委托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绿化、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其达到供地条件。
——按被征收人意愿落实征收补偿决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和房屋征收部门集体决策,共同拟定招拍挂出让方案,将房屋征收补偿的落实任务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出让方案中体现出来。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补偿费、过渡费等费用待土地出让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申请,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补偿费用;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政府将以同等房屋产权面积的成本价(楼面地价加上建筑重置价)回购土地受让人的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报批招拍挂出让方案时,招拍挂出让方案要附上《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关于征收与补偿实施情况的说明》。
——三部门配合完成资金运作。
为体现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房屋征收、国土资源及财政三个部门须密切配合完成资金运作。有两种成本核算方式:一种是房屋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将核算的征收成本和土地开发出让成本报送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填写《土地出让清算单》,汇总两部门发生的成本费用,统一核算土地纯收益。另一种是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时发生的成本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列入出让地价款的收储成本中,由国土资源局统一填写《土地出让清算单》,核算出土地纯收益,并将《土地出让清算单》报送到财政部门。不管采用哪一种成本核算方式,财政部门都要根据《土地出让清算单》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房屋征收成本和土地开发出让成本,分别拨付给房屋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再将房屋征收成本支付给被征收人。
(作者单位:山东省嘉祥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