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理发可刮脸椅子:绿大地案结局令市场哗然 欺诈上市没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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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案结局令市场哗然 欺诈上市没有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8日 22:21  《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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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从股市圈走3.46亿元,仅以虚增收入5.45亿元来回报投资者的骗子公司,应该得到什么样的惩罚?

  □ 财新《新世纪(12.98,-0.25,-1.89%)》记者 陆媛 沈乎| 文

  在资本市场影响极为恶劣、被称为“银广夏第二”的“绿大地(11.01,0.29,2.71%)”案结局令市场哗然。

  在最近一次通气会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称,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002200.SZ,简称绿大地,现称*ST大地)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件,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ST大地当事人被认为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伪造银行单据、虚构银行交易、篡改财务资料、内幕交易等行为。

  但12月初,*ST大地收到的刑事判决书却令市场咋舌: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ST大地罚金400万元,约为其IPO募集资金的1%;以同罪名,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和公司原财务总监蒋凯西两人被判三缓四,其他两名当事人分别被判二缓三,一名当事人被判一缓二,所有案犯均被当庭释放,无人获实刑。

  昆明市官渡区法院的判决,在量刑上最大限度对*ST大地进行了从轻发落。骗子公司从投资者手中圈走3.46亿元之后,做局者全身而退,罚金由上市公司——实际由全体投资者承担。

  在判决发布前半个月,*ST大地发布公告,称与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云投集团)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书,这家理应退市的公司,摇身一变受益于彻底的重组。

  表面上看,这样的结局可谓皆大欢喜——投资者因上市公司伪造报表,股价下跌造成的损失,因重组方注入资产、股价上涨获得了补偿。云南省则保住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资格。

  但究其本质,*ST大地案因A股市场无法退市的缺陷而扭曲,最终欺诈者全身而退,制造了巨大的道德风险。让违法者违法没有成本,这不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而是加剧了市场不公。

  *ST大地理应退还募集资金、直接退市。

  欺诈上市

  2006年11月,绿大地首次上会被否。2007年10月,该公司二次过会,两个月后登陆深交所,成为云南省首家登陆中小板的民营企业。凭着虚假的业绩,绿大地发行2100万股,发行价16.49元,融资3.46亿元。承销商为联合证券,保荐人为黎海祥、李迅冬二人。

  作为“云南省最大的绿化苗木种植企业,云南省惟一一家国家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绿大地的“业绩”光鲜亮丽。据其招股说明书中的数字,2005年和2006年,营收同比增长分别达8%和21%,净利润的同比增长分别达11%和26%。从2007年上半年的业绩来看,该公司业绩发展呈现良好势头。董事长何学葵是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理事、昆明市政协委员,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

  2009年之前,该股受到多只基金的青睐和追捧,2008年1月,该公司股价一度冲高到63.88元的最高点。

  然而,一次巡检却意外揭穿了绿大地的画皮。2009年8月,云南证监局发现绿大地在业绩、资产和关联方交易等方面存在重大虚假信息披露。2010年3月份,证监会决定立案稽查。调查组经过5个月的实地调查,积累长达数百页的调查报告和各项证据,认为绿大地及相关当事人涉及虚增资产、虚增收入、伪造银行单据、虚构银行交易、篡改财务资料、内幕交易等。

  根据证监会披露,2004年至2007年6月,绿大地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以虚构银行回款的方式虚增收入;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的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调减后,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在招股说明书中,绿大地虚增2006年末银行存款,虚增金额占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一半以上。另外,绿大地在首发上市之前还伪造了云南省工商局证明。

  多位接近调查的人士告诉财新《新世纪》,绿大地的造假方式主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简单粗暴型”,另一种是“制造资金循环型”。

  前者如以老客户的名义虚构合同。如一家名为生态技术的公司,在与绿大地销售合同中使用的公章与其年检资料中的公章不一致。生态技术公司负责人称,该公司不认识销售合同中的乙方代表,也没有使用过合同中的公章。

  类似的问题也发生在其它客户身上,如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和万子红公司。

  2004年,绿大地对五家供应商发生了数千万元的采购和支付。但在其提供的会计凭证中,通过支票付款的只附有支票存根,无银行转账回单,且其中有一半的支票存根上填写的收款方与银行实际资金去向不一致。

  2009年,绿大地向数十家供应商采购过亿元,但其中数千万元资金的去向与支票收款方不一致,一部分资金流向绿大地账外银行账户。

  此外,绿大地还通过实际控制的天绿园艺、世纪光大等28家公司制造资金循环。操作方法是,绿大地以土地款、灌溉系统工程款等各种名义转出资金,利用控制的账户流转资金,最终回到绿大地,导致付款方与销售客户不符。

  2011年5月后,绿大地被戴上ST帽子,改称*ST大地。

  从轻发落

  证监会认定,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欺诈发行股票罪。

  2011年8月,*ST大地收到了昆明市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公诉机关认为,绿大地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由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谋、策划,赵海丽、赵海艳积极参与实施,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行为触犯《刑法》相关条例,应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上市前绿大地公司虚增资产7011万元,收入2.96亿元,上市后虚增资产2.88亿元,虚增收入2.5亿元。

  9月6日,绿大地案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进行了审理。三个月后,*ST大地公告该公司收到官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市场哗然。

  绿大地及五被告仅被认定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公司被罚400万元,五当事人领到缓刑判决书。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未获认定。截至12月13日,无人提出抗诉,判决生效。

  “判得太轻。首先,400万的罚款最终将由所有股东承担,个人一年牢都不用坐,只是不能再当董事,持有的股权也没有受到影响。其次,违规信息披露罪应该成立,上市之后几年的定期披露包含了2007年的虚假成分,实际上也认定了上市之后仍在造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欺诈上市的判刑有越来越轻的趋势。当年红光实业(600083.SH)的造假者被判三年,是实刑。最近通报的江苏三友(10.37,-0.13,-1.24%)(002044.SZ)涉嫌欺诈发行,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责任追究得不够,造假就没有什么成本。”

  由于此案证据确凿、链条明晰,判决结果引起了一些监管人士的困惑: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下的证券市场监管,如何确保到位?

  官渡区法院宣判十天后,证监会召开媒体通气会,介绍对绿大地的调查情况,详述了未被一审判决认可,甚至披露了起诉书中未提到的涉嫌犯罪内容。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调查中证监会发现绿大地存在以下涉嫌犯罪行为:一是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2005年至2009年,为配合虚增资产、采购、收入,绿大地伪造了近百张银行单据。二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公司印章。首发上市之前,绿大地伪造了云南省工商局关于绿大地前十大销售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证明;伪造了云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公章,用于虚构销售合同、虚增收入。三是涉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在调查期间,绿大地隐匿、窜改100多笔财务凭证,涉及金额上亿元,并设立账外账。

  据此,绿大地利用其控制的公司或银行账户虚构采购流出资金,虚增收入累年经鉴定达到3.5亿元。那么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为何未获认定?

  判决书称,据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虚增资产和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的30%以上时,应予立案追诉。但公诉机关认定的虚增数额达不到这一标准,因此不能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官渡区法院仅强调立案追诉标准的二三项,忽略了第一项,即“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便可予以立案。

  “一来这是关于立案追诉的标准,不是量刑的标准,法院判决不应依据这个;二来即便按这个规定,也是达到其中一项即可,没有理由只看二三项。”彭冰说。

  但所谓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为绿大地及时的“重组”而“弥补”。

  欢喜重组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家理应退市的公司,已然成功重组。

  11月18日,一审判决的半月前,*ST大地发布公告,与云投集团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书。云投集团是目前云南省内最大的投融资集团,也是惟一的省属综合性投资公司。这家云南国资巨无霸以每股9.16元的价格,从何学葵手中取得了*ST大地19.86%的股份。停牌前*ST大地股价收于14.66元。

  这样的“和谐”处理方式似乎皆大欢喜。表面上,投资者因上市公司伪造报表,股价下跌造成的损失,因重组方注入资产,股价上涨获得了补偿。但实质上,它利用A股市场长期无法真正实现退市的扭曲现状,加剧了市场不公。

  长城证券并购部总经理尹中余分析道,首先审批制仍在抬高上市隐形成本,“壳”被视作资源,因此地方政府都有保壳意愿,一如十年前银广夏神话破裂之时,地方政府亦不惜血本保壳。

  其次,是为了给证券市场维稳。“云投不接的话,股民早就爆发了。一旦云投拿出最好的资产去接,股价掉不下来,民愤就平息了。如果不让重组直接退市,法院还敢轻判当事人吗?”尹中余反问。换言之,重组消解了资本市场投资者对违法行为的硬约束。

  一位市场人士分析,云投集团之所以勇于接盘,也不排除当地官员在其中存在利益。“许多地方官员自己也炒股。重组带来获利,这是主要动力。”

  “从市场效率出发,*ST大地还能救活,给市场的信号就是违规成本非常低。”尹中余反对以重组来“挽救”*ST大地的方案。“这是一种变相的放纵。为什么多年来上市公司出了这么多问题都没真正追究责任?因为有买壳卖壳支撑着。造假者本该人人喊打。如果烂公司都可以变金凤凰,哪个投资者会在意风险和业绩?价值投资理念彻底崩溃了,才会出现以炒作重组为特长的明星基金经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雨生说:“退市目前没有法律依据。未发行的可以退钱,已发行的不知道怎么办。或许此案正是改革契机。”

  惩戒中介

  失职的中介机构是造假的共犯。如果没有投行、律所、会计师事务所产业链式的扶持,赤裸裸的造假者就无法大摇大摆地上市。

  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证监会正在酝酿对绿大地上市中介机构及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可能近期就会公布。

  2007年绿大地融资3.46亿元,保荐人联合证券(现华泰联合证券)获得了1700万元的承销费用。

  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认为,华泰联合未对主要客户、供应商尽职调查,未按规定编制、保存相关工作底稿等,违反了监管机构对保荐人的要求。

  2010年7月,因发现绿大地披露违规、重大会计差错和年报多处错漏,深交所认为黎海祥、李迅冬作为保荐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对二人处以通报批评,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在证监会网站中可查询到,黎海祥、李迅冬二人现仍在华泰联合证券担任保荐人。

  “目前还没接到关于绿大地事件的处罚函。首先应该承认我们的保荐人确实有责任,我们的内部管理确实需改进。”华泰联合证券相关负责人承认。

  但他话锋一转,称保荐人不知情。“在2007、2008年,保荐人的行业要求和现在不一样。企业刻意造假,把中介都装进去了。另外,会里讲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既然绿大地也是发审委通过的,那为什么其他环节不追究?抓住一两个保代,能解决什么问题?”

  有监管人士透露,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未对绿大地提供的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信息证明进行全部核实,也未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说明,另外对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未进行核实,同样不符合证券法律业务规定。

  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则未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函证、未真实完整编制工作底稿等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销售回款及关联方存在的异常情况未追加进一步审计程序,也属违规行为。如中信正和会计师在对绿大地2009年半年度苗木销售收入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共抽查验证了十几个客户十几笔销售凭证及其回款记录,均记载付款人名称与客户一致,未见异常。而相关调查人员根据会计师的抽验记录对上述凭证进行逐笔核对,发现一半客户的凭证对应付款人名称与销售客户名称不一致,占三成。

  民事诉讼

  “接下去要看民事诉讼。”彭冰认为,该案民事诉讼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一般由投资者、股东发起集体诉讼,要求造假公司及责任人对欺诈行为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一位在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华尔街工作过的资深律师表示。

  虽然中国尚没有集团诉讼途径,但已有律师积极通过各个途径向股民发出信号,征集愿意起诉*ST大地的原告。

  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明就是其中一个。截至上周四,他所在的律师团征集到十余名愿意索赔的投资者。

  广东的一位股民张先生在2010年1月认为绿大地“业绩好”,分三笔买入了万余股,4月认为“走势差”又分三笔悉数卖出,期间股价下跌约6元。他今年才知道绿大地造假暴露,认为刑事判决太轻,没有威慑力。他认为,2007年12月6日为绿大地虚假陈述的实施日,2010年3月1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在此期间买入并在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都可索赔。

  可索赔损失由三部分构成: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

  张洪明认为,*ST大地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截至2010年3月17日收盘时仍然持有*ST大地股票并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ST大地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及2007年度、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构成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诉讼启动需具备前置条件:即证监会或财政部等有权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虚假陈述行为人被法院认定有罪,作出生效刑事判决。

  证券民事诉讼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类型,目前法律大都规定的比较原则化,只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作为实践操作的具体准则。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原告举证难的问题,为法院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判断提供参考依据,也可以防止滥诉现象。但随着有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司法实践的成熟,到一定条件下取消前置程序是大势所趋。

  证监会也正在准备对之做出行政处罚,“我们正在等待正式的司法文书,以便逐项确认各类事实和数据。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之间,在认定事实数据上有很大的出入。我们要逐项核对,然后确认,再做出行政处罚。”一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士称将依法严惩*ST大地。

  一位法学教授表示,检察、公安、证监会各部门之间鉴定的事实数据不一致,恰恰体现了制衡,这在各国都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也是之所以设置不同执法机构的原则。

  “证监会近期严厉打击证券市场欺诈上市、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通报稽查结果,让黑幕暴露在阳光下,以实际行动体现了国家加强监管、规范证券市场的决心。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证券稽查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气象是否会自此焕然一新,并不能据此妄下判断。证券市场的规范不可能一蹴而就,首先要完善相关制度并坚持执法。”张洪明认为。

  财新《新世纪》记者郑斐、范军利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