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紫荆花镀金雕塑: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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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寅恪    来源:中华法律文化网    发布时间:2009-5-2
隋唐職官之名號任務,其淵源變革記載本較明顯,而與此章有關之隋唐制度之三源復已於前章詳悉考論,其涉及職官者尤為易知,故此章僅擇其要點言之,其餘可從簡略。但有二事,實為隋唐制度淵源系統之所繫,甚為重要,而往往為論史者所忽視或誤解,則不得不詳為考辨,蓋所以證實本書之主旨也。其第一事即宇文泰所以令蘇綽、路邊等摹倣周貫之故及其制度實非普遍與全體,而僅限於中央文官制度一部分。第二事即唐代職官乃承附北魏太和、高齊、楊隋之系統,而宇文氏之官制除極少數外,原非所因襲。開元時所修六典乃排比當時施行令式以合古書體裁,本為粉飾太平制禮作樂之一端,故其書在唐代行政上遂為一種便於徵引之類書,並非依其所託之周官體裁,以設官分職實施政事也。觀其書編修之經過,即知不獨唐代職官與周禮無關,且更可證明適得其反者。然則論者據唐六典一書竟謂唐代施政得周官之遺意者,殆由不能明悉唐代制度之系統淵源所致也。茲依時代先後,略述職官淵源流變之史料,而附以辨證焉。
魏書壹壹叁官氏志略云:
自太祖至髙祖初。其内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爲常目,如萬騎、飛鴻、常忠、直意將軍之徒是也。舊令亡失,無所依據。太和中,髙祖詔羣寮議定百官,著於令。
孝荘初,以爾朱榮有扶翼之功,拜柱國大將軍,位在丞相上。
同書柒下高祖紀下(北史叁魏本紀同)略云:
太和十七年六月乙巳詔曰:“逺依往籍,近採時宜,作職員令二十一卷,權可付外施行,其有當局所疑而令文不載者,隨事以聞,當更附之。”
十九年十二月乙未朔引見羣臣於光極堂,宣示品令,爲大選之始。
寅恪案: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制定官制以前,其官職名號華夷雑糅,不易詳考,自太和改制以後,始得較詳之記載,今見於魏收官氏志所敍列者是也。新唐書伍捌藝文志史部職官類有魏官品令一卷,其書諒與太和十九年十二月朔宣示羣臣之品令有關也。魏孝文之改制,即吸收南朝前期發展之文化,其事已於前論禮儀章考辨證明,茲不必詳及。
隋書貳陸百官志序略云:
漢高祖職官之制因於嬴氏,其間同異,抑亦可知。光武中興,聿遵前緒,唯廢丞相與御史大夫,而以三司綜理衆務,洎於叔世,事歸臺閣,論道之官備員而已。魏晉繼及,大抵略同。爰及宋齊,亦無改作。梁武受終,多循齊舊,然而定諸卿之位,各配四時,置戎秩之官,百有餘號。陳氏繼梁,不失舊物。高齊創業,亦遵後魏,臺 省位號與江左稍殊。有周創據關右,日不暇給,洎乎克清江漢,爰議憲章,酌酆鎬之遺文,置六官以綜務,詳其典制,有可稱焉。髙祖踐極,百度伊始,復廢周官,還依漢魏,唯以中書爲内史,侍中爲納言,自餘庶僚頗有損益。煬帝嗣位,意在稽古,建官分職,率由舊章,大業三年,始行新令,今之存録者,不能詳備焉。
新唐書肆陸百官志序(舊唐書肆貳職官志序略同)略云:
唐之官制,其名號禄秩雖因時増損,而大體皆沿隋故。其官司之别曰省,曰臺,曰監,曰衞,曰府,各統其屬,以分職定位。其辨貴賤,叙勞能,則有品,有爵,有勲,有階,以時考覈,而升降之,所以任羣材,治百事。其爲法則精而密,其施於事則簡而易行,所以然者,由職有常守,而位有常員故也。方唐之盛時,其制如此。
寅恪案:上引史文,不待解釋,若能注意“高齊創業,亦遵後魏”,“(隋) 髙祖踐極,復廢周官,還依漢魏”及“ 唐之官制大體皆沿隋故”數語,則隋唐官制之系統淵源已得其要領。茲更依舊史之文,略詮論一二,以資參證,至前所謂忽視及誤解之點,則於此章之末論之,庶於敍説較便。
隋書貳柒百官志略云:
後齊制官,多循後魏。
寅恪案:高齊職官之承襲北魏,不待贅論,惟其尚書省五兵尚書之職掌及中書省所領進禦之音樂諸官則與後來兵制及音樂有關,俟於後音樂章及兵制章詳論之。
同書貳捌百官志:
(隋)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
寅恪案:所謂前代之法即所謂漢魏之制,實則大抵自北魏太和傳授北齊之制,此隋官制承北齊不承北周之一例證也。杜佑於通典貳伍職官典柒總論諸卿條子注中論隋之改制頗為有識,其後宋人論唐六典其意亦同,其言當於下論六典時再詳引之。杜氏注略云:
後周依周禮置六官,而年代短促,人情相習已久,不能革其視聽,故隋氏復廢六官多依北齊之制。官職重設,庶務煩滯,加六尚書似周之六卿,又更别立寺監,則户部與太府分地官司徒職事,禮部與太常分春官宗伯職事,刑部與大理分秋官司寇職事,工部與将作分冬官司空職事。自餘百司之任多類於斯,欲求理要,實在簡省。
寅恪案:杜君卿謂隋之職官多依北齊之制,自是確實。然尚有一事關於職官之選任者,初視之似為隋代創制,而唐復因之,實則亦北魏末年及北齊之遺習,不過隋承之,又加以普遍化而已。其事悉廢漢以來州郡辟署僚佐之制,改歸吏部銓授,乃中國政治史上中央集權之一大變革也。故不可不略考論之。
隋書貳捌百官志(唐六典叁拾刺史條,通典叁叁職官典鄉官條同)略云:
(開皇三年)舊周齊州郡縣職自州都郡縣正已下皆州郡將縣令至而調用,理時事,至是不知時事,直謂之鄉官,别置品官,吏部除授。
(開皇)十五年罷州縣鄉官。
同書柒伍儒林傳劉炫傳略云:
(牛)弘又問:“魏齊之時令史從容而已,今則不遑寧舎,其事何由?”炫對曰:“往者州唯置綱紀,郡置守丞,縣唯令而已,其所具僚則長官自辟,受詔赴任,毎州不過數十,今則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纖介之迹皆屬考功。”
通典叁叁職官典總論縣佐條漢有丞尉及諸曹掾句下杜氏注云:
多以本郡人爲之,三輔則兼用他郡,及隋氏革選,盡用他郡人。
寅恪案:若僅據此,似中央政府之吏部奪取地方政府州郡縣令自辟之權,以及縣佐之迴避本郡,均始於隋代,然若就其他史料考之,則知殊不然也。如北齊書捌幼主紀(北史捌齊本紀同)略云:
帑藏空竭,乃賜諸佞幸賣官,或得郡兩三,或得縣六七,各分州郡,下逮鄉官,亦多降中者,故有勑用州主簿、勑用郡功曹。
通典壹肆選舉典略云:
其(漢代)州郡佐吏自別駕長史以下,皆刺史太守自辟,歴代因而不革。洎北齊武平中,後主失政,多有佞倖,乃賜其賣官,分占州郡,下及鄉官,多降中旨, 故有 勑 用州主簿、郡功曹者。自是之後,州郡辟士之權浸移於朝廷,以故外吏不得精覈,由此起也。
後周其刺史僚佐則自署,府官則命於朝廷。
(隋)牛弘爲吏部尚書,髙構爲侍郎,最爲稱職。當時之制,尚書舉其大者,侍郎舉其小者,則六品以下官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無復辟署矣。(原注云:自後魏、北齊州郡僚佐已多爲吏部所授,至隋一切歸在省司。)
寅恪案:北周刺史尚能自署僚佐,而後魏、北齊州郡僚佐則已多為吏部所授,至隋一切歸之省司,此隋代政治中央集權之特徵,亦即其職官選任之制不因北周而承北齊之一例證也。
又隋書貳捌百官志略云:
高祖又採後周之制,置上柱國、柱國、上大將軍、大將軍、上開府儀同三司、開府儀同三司、上儀同三司、儀同三司、大都督、帥都督、都督,總十一等以酬勤勞。
唐六典貳肆左右衛大將軍各一人正三品注略云:
自兩漢至北齊大将軍位視三公,至隋十二大将軍直爲武職,位左右臺省 之下,與右(近衛本考訂云:右疑當作古)大将軍但名 號同,而統務别。
寅恪案:此為隋制之因於北周而不承北齊者,似為變例,然考所謂柱國大將軍之號其實亦始於北魏之末年,而西魏北周承之,故隋採此制没,可言祧北齊而承魏周。蓋楊氏王業所基,別是一胡化系統,當於後兵制章詳之,茲僅節錄舊籍關於此名號之遠流,以備考證,觀者自能得之,可不詳論也。如周書壹陸侯莫陳崇傳後(北史陸拾王雄傳後、通典貳捌職官典將軍縂敍條集叁肆職官典勳舘條俱略同)略云:
初魏孝荘帝以爾朱榮有翊戴之功,拜榮柱國大將軍,位在丞相上。榮敗後,此官遂廢。大統三年,魏文帝復以太祖建中興之業,始命爲之。其後功參佐命、望實俱重者亦居此職,自大統十六年以前任者凡有八人。太祖位總百揆,督中外軍,魏廣陵王欣元氏懿戚,從容禁闥而已,此外六人各督二大將軍,分掌禁旅,當爪牙禦侮之寄,當時榮盛莫與爲比,故今之稱門閥者咸推八柱國家云。今并十二大將軍錄之於左:
(上略)。
使持節柱國大將軍大都督大司馬河内郡開國公獨孤信。
(下略)。
右與太祖爲八柱國。
(上略)。
使持節大將軍大都督陳留郡開國公楊忠。
(下略)。
茲請言宇文泰摹倣周官之事,先略引舊史之文有關於此者,然後再討論之。
周書貳文帝紀(北史玖周本紀同)略云:
魏廢帝三年春正月始作九命之典,以敘内外官爵,以第一品爲九命,第九品爲一命,改流外品爲九秩,亦以九爲上。
魏恭帝三年春正月丁丑初行周禮,建六官。初太祖以漢魏官繁,思革前弊,大統中乃命蘇綽、盧辯依周制改創其事,尋亦置六卿官,然爲撰次未成,衆務猶歸臺閣,至是始畢,乃命行之。
北史伍魏本紀云:
大統十四年五月以安定公宇文泰爲太師,廣陵王欣爲太傅,太尉李弼爲大宗伯,前太尉趙貴爲大司宼,以司空于謹爲大司空。
通鑑壹陸壹梁紀太清二年五月載此事,胡注云:
宇文相魏,倣成周之制建官。
周書貳肆盧辯傳(北史叁拾盧同傳附辯傳略同)略云:
盧辯,范陽涿人,累世儒學。辯少好學,博通經籍,舉秀才,爲太學博士,以大戴禮未有解詁,辯乃注之。其兄景裕爲當時碩儒,謂辯曰:“昔侍中注小戴,今爾注大戴,庶纂前修矣。”太祖以辯有儒術,甚禮之。自魏末離亂,孝武西遷,朝章禮度湮墜咸盡,辯因時制宜,皆合軌度。性強記黙契,能斷大事,凡所創制,處之不疑。初太祖欲行周官,命蘇綽專掌其事,未幾而綽卒,乃令辯成之。於是依周禮建六官,置公卿大夫士,并撰次朝儀、車服、器用,多依古禮,革漢魏之法,事並施行。辯所述六官,太祖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自兹厥後,世有損益,於時雖行周禮,其内外衆職又兼用秦漢等官,今略舉其名號及命數附之於左:
柱國大將軍、大將軍。
右正九命。
驃騎車騎等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雍州牧
右九命。
驃騎車騎等將軍左右光禄大夫、戸三萬以上州刺史。
右正八命
(下略)。
隋書貳柒百官志略云:
周太祖初據闗内,官名未改魏號,及方隅粗定,命尚書盧辯逺師周之建職,置三公、三孤,以爲論道之官;次置六卿,以分司庶務。制度既畢,太祖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
觀上所引舊載宇文泰摹倣成周,創建官制之始末,亦可略知梗概。周禮一書,其真僞及著作年代問題古今說者多矣,大致為儒家依據舊資料加以系統理想化之偉作,蓋詑古改制而未嘗實行者,則無疑義也。自西漢以來,摹倣周禮建設制度,則新莽、周文帝、宋神宗,而略傳會其名號者武則天,四代而已。四者之中三為後人所譏笑,獨宇文之制甚前代史家所稱道,至今日論史者尚復如此。夫評議其事之是非成敗,本非本章之主旨及範圍,故俱置不論。茲所言者,僅宇文泰摹倣周禮創建制度之用心及其所以創建之制度之實質而已。
宇文泰憑藉六鎮一小部分之武力,割據關隴,與山東、江左鼎足而三,然以物質論,其人力財富遠不及高歡所轄之境域,固不待言;以文化言,則魏孝文以來之洛陽及洛陽之繼承者鄴都之典章制度,亦豈荒殘僻陋之關隴所可相比。至於江左,則自晉室南遷以後,本神州文化正統之所在,況值梁武之時庾子山所謂“五十年間江表無事”之盛世乎?故宇文苟欲抗衡高氏及蕭梁,除整軍務農、力圖富強等充實物質之政策外,必應別有精神上獨立有自成一系統之文化政策,其作用既能文飾輔助其物質即整軍務農政策之進行,更可以維繫其關隴轄境以内之胡漢諸族之人心,使其融合成為一家,以關隴地域為本位之堅強團體。此種關隴文化本位之政策,範圍頗廣,包括甚眾,要言之,即陽傳周禮經典制度之文,陰適關隴胡漢現狀之實而已。其關係氏族郡望者,寅恪嘗於考辨李唐氏族問題文中論之,如李唐武周先世雑考所引隋書經籍志之文,即其確證之一也(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五本第二分)。約言之,西魏宇文泰改造漢人姓氏及郡望之政策分為二階段,其先則改山東郡望為關隴郡望,且加以假託,使之與六鎮發生關係。其後則逕賜以胡姓,使繼鮮卑部落之後。迨周末隋文帝恢復漢姓之時,大抵僅迴至所改關隴郡望之第一階段,如隋唐皇室之郡望仍稱弘農隴西是也。關於北周隋唐人物之郡望,史家記載頗有紛歧,如李弼一族,周書、兩唐書弼孫密傳及新唐書宰相世系表俱屬之遼東襄平,而北史李弼傳及魏徵撰李密墓誌銘又皆以為隴西成紀人,究其所以紀述差異之故,蓋由先後史家依據其恢復不同之階段以立言所致,其餘可以類推,未能一一於此詳悉論列也。
又與此關隴物質本位政策相關之府兵制,當於後兵制章詳言之,於此不置論。茲舉一史料可以闡發當日北朝東西分峙之情勢者,以為例證。
北齊書貳肆杜弼傳(北史伍伍杜弼傳略同)略云:
弼以文武在位罕有廉潔,言之於髙祖(高歡)。髙祖曰:“弼來!我語爾:天下濁亂,習俗已久,今督將家屬多在關西,黑獺常相招誘,人情去留未定,江東復有一吳兒老翁蕭衍者,專事衣冠禮樂,中原士大夫望之,以爲正朔所在。我若急作法網,不相饒借,恐督將盡投黑獺,士子悉奔蕭衍,則人物流散,何以爲國?”
觀高歡之用心,則知當日分爭鼎立之情勢,不能不有維繫人心之政策者矣。夫高歡所據之地,其富饒固能使武夫有所留戀,而鄴都典章文物悉繼太和洛陽之遺業,亦可令中原士族略得滿足,至關隴之地則財富文化兩俱不如,若勉強追隨,將愈相形見絀,故利用關中士族如蘇綽輩地方保守性之特長,又假借關中之本地姬周舊土,可以為名號,遂毅然決然捨棄摹倣不能及只漢魏以來江左、山東之文化,而上擬周官之古制。蘇綽既以地方性之特長創其始,盧辯復以習於禮制竟其業者,實此之由也。否則宇文出於邊裔,漢化至淺,縱有政事之天才,寧具詩書之教澤,豈可與巨君介甫諸人儒化者相比竝哉!然而其成敗所以與新宋二代不同者,正以其並非徒泥周官之舊文,實僅利用其名號,以暗合其當日現狀,故能收摹倣之功用,而少滯格不通之弊害,終以出於一時之權宜,故創制未久,子孫已不能奉行,逐漸改移,還依漢魏之舊,如周宣帝露門元旦受朝賀時,君臣皆服漢魏衣冠,即可以證明,此事已於前禮儀章論之,茲再舉一二事於下:
周書肆明帝紀(北史玖周本紀同)云:
武成元年秋八月己亥改天王稱皇帝,追尊文王爲帝,大赦改元。
同書叁伍崔猷傳(北史叁貳崔挺傳附猷傳略同)略云:
世宗即位,徴拜御正中大夫,時依周禮稱天王,又不建年號,猷以爲世有澆淳,運有治亂,故帝王以之沿革,聖哲因時制宜。今天子稱王,不足以威天下,請遵秦漢稱皇帝,建年號,朝議從之。世宗崩,遺詔立髙祖,晉公護 謂猷曰:“魯國公稟性寛仁,太祖諸子之中年又居長,今奉遵遺旨,翊戴爲主,君以爲何如?”猷對曰:“殷道尊尊,周道親親,今朝廷既遵周禮,無容輒違此義。”護曰:“天下事大,畢公沖幼耳。”猷曰:“昔周公輔成王以朝諸侯,况明公親賢莫二,若行周公之事,方爲不負顧託。”事雖不行,當時稱其守正。
寅恪案:周明帝世距始依周禮創建制度之時至近,即已改天王之號,遵秦漢稱皇帝,蓋民間習於皇帝之尊稱已久,忽聞天王之名,誠如崔猷所言“不足以威天下”,即不足以維持尊嚴之意,故不得不先改革之也。又宇文護不依周禮立子,而依殷禮立弟,亦不效周公輔成王者,所以適合當時現實之利害也。夫周禮原是文飾之具,故可不拘,宇文泰已如是,更何論宇文護乎?
周書貳叁蘇綽傳(北史陸叁蘇綽傳同)略云:
自有晉之季,文章競爲浮華,太祖欲革其弊。因魏帝祭廟,羣臣畢至,乃命綽爲大誥,奏行之。自是之後文筆皆依此體。
通鑑壹伍玖梁紀中大同十一年(即西魏文帝大統十一年)六月丁巳魏主饗太廟條,胡注云:
宇文泰令蘇綽倣周書作大誥,其文尚在,使當時文章皆依此體,亦非所以崇雅黜浮也。
周書貳貳柳慶傳(北史陸肆柳虬傳附慶傳同)略云:
(大統)十年除尚書都兵郎中如故,並領記室。時北雍州獻白鹿,羣臣欲草表陳賀,尚書蘇綽謂慶曰:“近代以來文章華靡,逮於江左,彌復輕薄,洛陽後進,祖述不已。相公(宇文泰)柄民軌物,君職典文房,宜製此表,以革前弊。”慶操筆立成,辭兼文質,綽讀而笑曰:“枳橘猶自可移,况才子也。”
寅恪案:蘇綽作大誥在大統十一年。周書貳文帝紀(北史玖魏本紀同)載魏恭帝元年夏四月帝大饗羣臣,太祖(宇文泰)因柳虬之責難,令太常盧辯作誥諭公卿,其文體固無異蘇綽所作之大誥,但一檢周書肆明帝紀所載武成元年後之詔書,其體已漸同晉後之文,無復蘇綽所倣周誥之形似,可知此種矯枉過正之僞體,一傳之後,周室君臣即已不復遵用也。若更檢周書,則見明帝紀所載武成元年前一嵗九月丁未帝幸同州故宅,賦詩曰:
玉燭調秋氣,金輿歷舊宮。還如過白水,更似入新豐。霜潭漬晚菊,寒井落疎桐。舉杯延故老,令聞歌大風。
則竟是南朝後期文士、北周羈旅纍臣如庾義城、王石泉之語,此豈宇文泰、蘇綽創造大誥文體時所及料者哉!
又近日論文者又以唐代貞元、元和古文運動乃遠承北朝蘇綽摹倣古體之遺風者,鄙意其說甚與事實不合。蓋唐代貞元、元和古文運動由於天寶亂後居留南方之文士對於當時政教職反動及民間俗體文之薰習,取古文之體,以試作小説,而卒底於成功者。此意嘗輿論韓愈與唐代小説之關係一文(見哈佛亞細亞學報第一期)中略發之,以其與本書無涉,故不多及也。
茲所舉一二例已可證宇文泰摹古之制,身没未久,其子孫已不能遵用,而復返於漢魏,漸與山東、江左混同,至隋氏繼其遺業,遂明顯不疑,一掃而幾盡去之。蓋周禮本其一時權宜文飾之過渡工具,而非其基本霸業永久實質之所在。此點固當於兵制章詳論之,然就職官一端,亦闡明此意,而知宇文所摹倣之周制其實質究為如何也。
所謂周禮者乃託附於封建之制度也,其最要在行封國制,而不用郡縣制,又其軍隊必略一周禮夏官大司馬志文即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之制。今據周書、北史盧辯傳所載不改從周禮而仍襲漢魏之官職,大抵為地方政府及領兵之武職,是宇文之依周官改制,大致亦僅限於中央政府之文官而已。其地方政府既仍襲用郡縣制,封爵只為虛名,而不畀以土地人民政事,軍事則用府兵番衛制,集大權於中央,其受封藩國者,何嘗得具周官所謂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之設置乎?
又周書貳叁蘇綽傳(北史陸叁蘇綽傳同)略云:
又爲六條詔書奏施行之。其四擢賢良曰:“今刺史守令悉有僚吏,皆佐治之人也。刺史府官則命於天朝,其州吏以下並牧守自置,自昔以來,州郡大吏但取門資。夫門資者乃先世之爵禄,無妨子孫之愚瞽;今之選舉者當不限資蔭,唯在得人。茍得其人,自可起厮養而爲卿相,伊尹、傅説是也,而况州郡之職乎?苟非其人,則丹朱、商均雖帝王之胤,不能守百里之封,而況公卿之胄乎?”
寅恪案:北朝自魏孝文以來,極力摹倣南朝崇尚門第之制(見魏書陸拾、北史肆拾韓麒麟傳附顯宗傳),而蘇綽實亦即宇文泰不尚門資之論,其在當時誠為政治上一大反動。夫州郡僚吏之尚門資猶以為非,則其不能亦不欲實行成周封建之制,以分散其所獲之政權,其事甚明,此宇文所以雖傚周禮以建官,而地方政府仍用郡縣之制,絕無成周封建之形似也。
又考晉書叁玖荀勖傳略云:
時又議省州郡縣半吏以赴農功,勖議以爲省吏不如省官,若欲省官,私謂九寺可并於尚書,蘭臺宜省付三府,然施行歴代,世之所習,是以久抱愚懷,而不敢言。
然則漢魏以來中央政府職官重複,識者雖心知其非,衹以世之所習而不敢言,宇文之改革摹倣周禮託體甚高,實則僅實行其近代識者改革中央政府官制之議,而加以擴大,並改易其名,以符周制耳。宇文創建周官之實質及其限度如此,論史者不可不正確認識者也。
前所謂第二事即唐六典之性質,茲略加闡明。關於此書之施行問題,四庫全書柒玖史部職官類唐六典提要已有正確之論斷,近日本西京東方文化研究所東方學報第柒冊内藤乾吉氏復於其所著就唐六典施用一文詳為引申,故六典一書在唐代施行之問題已大體解決,不必別更討論。但寅恪此書主旨在説明唐代官制近承楊隋,遠祖(北)魏、(北)齊而祧北周者,與周官絕無干涉,此事本甚易知,然世仍有惑於六典之形式,不明瞭其成書之原委,而生誤會,遂謂其得周官遺意者,則與寅恪所持之說不合,因不得不略舉史實,以為證明。雖所舉材料不出四庫舘臣所引之範圍,但彼等所討論者為六典施行與否之問題,寅恪所考辨者為唐代官制淵源系統之問題,主旨既別,材料即同,不妨引用也。
劉肅大唐新語玖著述類(參新唐書伍捌藝文志史部職官類六典三十卷注文及壹叁貳韋述傳,又程大昌考古編玖六典條)云:
開元十年玄宗詔書院撰六典以進,時張說爲麗正學士,以其事委徐堅。沈吟餘嵗,謂人曰:“堅承乏已曾七度修書,有憑准,皆似不難,惟六典歷年措思,未知所從。”說又令學士毋嬰(煚)等檢前史職官,以今(令)式分入六司,以今朝六典象周官之制,然用功艱難,綿歷數載。其後張九齡委陸善經,李林甫委苑咸,至二十六年始奏上,百寮陳賀,迄今行之。
陳振孫書錄解題陸職官類唐六典叁拾卷(參晁公武郡齋讀書志柒職官類唐六典條)云:
題御撰,李林甫等奉勅注。按:韋述集賢記注,開元十年起居舍人陸堅被旨 修六典,上手寫白麻紙凡六條,曰:“理、教、禮、政、刑、事典,令以類相從,撰錄以進。”張説以其事委徐堅,思之歴年,未知所適;又委毋煚、余欽、韋述,始以令式分入六司,象周禮六官之制,其沿革並入注,然用功艱難;其後張九齡又以委苑咸,二十六年奏草上,至今在書院。(武英殿聚珍本原注 案:唐書藝文志張説以其事委徐堅,經歲無規制,乃命毋煚、余欽、咸廙、業孫、季良、韋述等參撰。及蕭嵩知院,加劉鄭蘭、蕭晟、盧若虚;張九齡知院,加陸善經;李林甫代九齡,加苑咸。委苑咸者,乃李林甫也。至云二十六年冬草上,考新舊唐書,九齡以二十四年罷政事,尋謫荆州,程大昌謂書成於九齡爲相之日,當在二十四年,林甫注成奏進,當在二十七年,故是書卷首止列林甫,而不及九齡也。)
今案新書百官志皆取此書,即太宗貞觀六年所定官令也。周官六職視周禮六典已有邦土邦事之殊,不可考證,唐志内外官與周制迥然不同,而強名六典,可乎?善乎范太史祖禹之言曰:“既有太尉、司徒、司空,而又有尚書省,是政出於二也。既有尚書省,而又有九寺,是政出於三也。”(寅恪案:此上乃范祖禹唐鑑貳武德七年論文。)本朝裕陵好觀六典,元豐官制盡用之,中書造命,門下審覆,尚書奉行,機事往往留滯,上意頗以爲悔云。
寅恪案:唐玄宗欲依周禮太宰六典之文,成唐六官之典,以文飾太平。帝王一時興到之舉,殆未嘗詳思唐代官制,近因(北)齊隋,遠祖漢魏,與周禮之制全不相同,難強為傅會也。故以徐堅之學術經驗,七次修書,獨於此無從措手,後來修書學士不得已乃取唐代令式分入六司,勉強遷就,然猶用功歷年,始得畢事。今觀六典一書並未能將唐代職官之全體分而為六,以象周禮之制,僅取令式條文按其職掌所關,分別性質,約略歸類而已。其書只每卷之首列敍官名員數同於周禮之序官,及尚書省六部之文摹倣周禮,比較近似,至於其餘部分,則周禮原無此職,而唐代實有其官,儻取之以強附古經,則非獨真面之迥殊,亦彌感駢枝之可去。徐堅有見於此,是以無從措手,後來繼任之人固明知其如是,但以奉詔修書,不能不敷衍塞責,即使為童牛角馬、不今不古之書,亦有所不能顧,真計出無聊者也。由此言之,依據唐六典不徒不足以證明唐代現行官制合於周禮,且轉能反證唐制與周禮其系統及實質絕無關涉,而此反證乃本書主旨之所在也。
又治史者若有因披覽六典尚書省六部職掌之文,而招現一種唐制實得周禮遺意之幻覺者,蓋由眩惑於名號所致,茲不欲詳辨,僅迻寫唐儒論武曌改制之言於此,亦可以理惑破幻矣。
唐會要伍柒尚書省分行次第條云:
武徳令吏、禮、兵、民、刑、工等部。貞觀令吏、禮、民、兵、刑、工等部。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爲六官,准周禮分,即今之次第乃是也。
通典貳叁職官典伍吏部尚書條周禮天官太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理邦國下注云:
變冢言太者,百官總焉,則謂之冢宰,列職於王,則謂之太宰,宰主也。周公居攝,而作六典之職,以佐王理邦國。漢成帝初分尚書,置四曹,蓋因事設員,以司其務,非擬於古制也。至光武乃分爲六曹,迄於魏晉,或五或六,亦隨宜施制,無有常典。自宋齊以來,多定爲六曹,稍似周禮。至隋六部,其制益明。大唐武太后遂以吏部爲天官,户部爲地官,禮部爲春官,兵部爲夏官,刑部爲秋官,工部爲冬官,以承周六官之制。若參詳古今,徴考職任,則天官太宰當爲尚書令,非吏部之任,今吏部之始宜出於夏官之司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