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房管局地址查询:私了协议能否真正了事 法官详解其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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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协议能否真正了事 法官详解其中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1-11-25 10:28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游 婕 在遭遇人身伤害后,不少人经过协商,采用签订私了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通常是写明侵权人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受害人,受害人不能再追究侵权人的其他责任,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在遭遇人身伤害后,不少人经过协商,采用签订私了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通常是写明侵权人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受害人,受害人不能再追究侵权人的其他责任,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真正了事?能否撤销?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关法官结合该院审理的3起案件,进行了解答。

  案例1

  不存在解除协议条件受害方不能多要赔偿

  ●案件回放

  2010年1月,北京市的程女士乘坐公交车外出。下车时,公交车车门突然失控自动关闭,夹住了程女士,导致她双手和肩部红肿、淤血。事后,程女士共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公交公司赔偿了900元。今年2月,程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3000余元。

  庭审中,公交公司辩称,程女士在2010年1月至4月期间多次向公交公司反映自己被夹受伤一事,但经公交公司向有关司机核实,并没有出现程女士描述的情况。公交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与程女士达成协议,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900元,了结此事。

  法院审理认为,程女士称乘坐公交车下车时被车门夹伤,公交公司予以否认。事后,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一次性给付程女士900元,并写明“此事了结,今后互不再找”,且程女士收钱后也在收据中写明“此事已结”。现在程女士要求另行赔偿,但之前的协议不存在依法应被撤销、变更、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今年5月,海淀区法院一审驳回了程女士的讼诉请求。该判决随后生效。

  ●法官说法

  海淀区法院复兴路法庭法官孟凯锋告诉记者,《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程女士与公交公司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程女士要求公交公司另行赔偿,并没有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可以被撤销和解除的情况,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协议需要变更的情况,因此该协议有效,程女士的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2

  无证据证明受到胁迫侵权方不能少给赔偿

  ●案件回放

  2010年11月,王先生与李先生因停车问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先生踝关节双侧骨折、头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李先生住院治疗多日,医院鉴定其为轻伤。事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王先生的母亲刘女士和李先生的妻子达成赔偿协议:“王先生无条件支付李先生30万元,已支付15万元,余款15万元应于2011年5月前分3次付清……王先生如有违反,李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该协议为最终调解结果,李先生不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王先生的刑事责任。”然而,刘女士在支付了15万元后,没有支付剩余的15万元。今年6月,李先生将王先生和其母刘女士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15万元及利息。

  王先生辩称,李先生是自己倒地受的伤,当时治疗费只花了3万多元,但李先生以追究刑责相威胁,自己的母亲害怕,才同意李先生的赔偿要求,此举显失公平。王先生要求变更协议,不同意支付剩余的15万元。刘女士则认为自己只是王先生的代理人,责任应由王先生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母亲刘女士与李先生的妻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遵守履行。刘女士在公安机关的见证下,代王先生签订协议,王先生在庭审中也认可,该协议对王先生具有约束力,刘女士虽不是侵权人,但在协议上签字,视为自愿与王先生共同承担责任。王先生称该协议是受胁迫订立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协议,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采信其意见。今年6月,海淀区法院一审判令王先生、刘女士共同支付李先生15万元和利息。该判决随后生效。

  ●法官说法

  孟凯锋表示,本案中,王先生称协议是受胁迫而订立显失公平,并没有向法院举证证明。因此,法院没有撤销该协议,认为王先生的母亲刘女士与李先生的妻子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此外,家属代侵权人签订私了协议,可视为对该协议的保证,应与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

  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受害人可要求增加赔偿

  ●案件回放

  2010年7月,周先生在大排档就餐时与人发生纠纷,被王先生用酒瓶砸伤左手,并送医院治疗。第二天,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两人达成协议:“王先生赔偿周先生医药费600元,此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周先生以后不为此事找对方麻烦。”一个月后,周先生被医院检查发现被砸伤的左手当时已经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并休养了几个月。因此后协商赔偿未果,今年3月,周先生将王先生诉至海淀区法院。王先生辩称,对周先生受伤的事情,双方已经经公安机关调解,周先生也认可,自己不应再支付其多花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先生将周先生的左手砸伤,应当承担责任。虽然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协议,王先生已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600元,但一个月后,周先生被诊断出骨折与王先生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先生仍应赔偿周先生后继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今年9月,海淀区法院一审判令王先生赔偿周先生1万余元。该判决随后生效。

  ●法官说法

  孟凯锋告诉记者,本案中,王先生与周先生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协议签订后,周先生发现骨折,并花费了远远高出赔偿的医疗费,又造成其他误工费等损失,如果维持双方协议中赔偿数额,就对周先生显失公平,该协议依法可以撤销。因此,法院判令王先生赔偿周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官提醒

  私了协议一般为有效

  孟凯锋表示,由上述3起案例可以看出,私了协议一般为有效,双方不能反悔,侵权方不能赔偿少于私了协议的赔偿金,受害方也不能撕毁协议要求侵权方多赔偿。但如有证据证明订立私了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私了协议的情况时,可要求撤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