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博学堂:《侵权责任法》和《人身伤害解释》关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侵权问题的异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2:14:27

《侵权责任法》和《人身伤害解释》

关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侵权问题的异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1)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注意没规定追偿权问题(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身伤害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1)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2)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基于主体的特殊性,《民法通则》对传统的雇佣关系没有规定,《侵权责任法》对传统的雇佣关系侵权,以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侵权作出规范和调整,并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理解和适用本法条时,注意把握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术语的变化。立法以“提供劳务一方”、“接受劳务一方”“劳务”、“劳务关系”术语取代“雇员”、“雇主”、“雇佣”、“雇佣关系”,而两者含义并无实质差异。但前者对可能产生的雇保姆、家庭装修等个人之间产生的劳务关系侵权问题进行调整,调整的范围更宽更广。

     二是提供劳务一方致他人损害适用无过错原则。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比没有变化,仍然采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非劳务本身或非执行工作任务时,对他人造成损害,侵权责任由提供劳务一方承担。

     三是追偿权的问题。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与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向雇员追偿。”没有考虑提供劳务一方的主观过错,也没有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对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参见全国人大关于“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追偿权”问题的意见,宜由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因此,追偿权问题仍然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处理。并非是侵权法没有规定,对此类问题法律不作处理。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解释,就追偿权问题作出更加合理的规定。

    四是提供劳务一方致使自己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原则。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立法对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适用无过错责任,修改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自身存在过错而受到损害,完全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对提供劳务一方致使自己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原则的规定,增强提供劳务一方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衡平劳务关系双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注意侵权法条文之间的协调和体系的完整,特别法与民事基本法律的衔接,保证立法质量和可操作性。

     五是对“因劳务”的理解和判断。如何正确判断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理解和适用本法条的核心要素。借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六是相关侵权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而伤害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应当参照提供劳务主方因劳务而伤害自己的情形,即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雇员因劳务而被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揽人和定作人的责任以及帮工人责任的法律适用,侵权责任仍没有明确规定,仍可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于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