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军律师:美国的农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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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焦健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点击数: 132    更新时间:2011-7-21         荐   【字体: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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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
焦健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100872)
摘要:本文以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从美国合作社的类型、运作原则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对其基本情况进行概述,分析了美国农业合作社的起源、发展历程和作用、政策演变和发展趋势,并对美国新一代农民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基本原则等进行了阐述。总结和借鉴美国农业合作的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的国情,认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和发展:加强立法和政策扶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注重资金投入、大力发展龙头企业等。
关键词:美国农业合作社 发展历程 政策演变
一、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概况
美国是现今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劳动生产率、国民生产总值和对外贸易额自上世纪中叶开始长期高居世界首位,其农业科技水平和农业经济制度也同样较为完善。美国是世界上名副其实的农业大国。美国农业生产了世界1/5 的粮食,其粮食生产能力超过3.5亿吨,人均占有量1180公斤,名列世界第一。美国的粮食储备,谷物的结转库存也占世界第一,近年来大致接近世界库存总量的1/3。事实和统计结果表明,在美国,谷物销售合作社控制了国内粮食市场60%的市场份额,并提供了全国出口谷物总量的40%的粮源。由农业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而且美国全部出口农产品的70%左右,是由农业合作社完成实现的。由此足见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地位的重要。美国农业合作社就其规模来讲是世界上最大的。由于美国是以家庭农场作为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所以农业合作社也称为农场主合作社。美国的农业部曾经给农场主合作社下过这样一个定义:农场主合作社是由拥有共同所有权的人们在非盈利的基础上为提供他们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组织。根据美国农业部合作社发展局发布的农业合作社统计资料,2006年美国农业合作社数量为2675个、社员数达260万人,因部分农民参加了一个以上的农业合作社,社员数超过美国农民总数。农业合作社当年的主营业务量(不含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达1105亿美元,净利润达32亿美元。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美国农业的一个重要经济实体。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农业合作社银行。这是农民为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资金不够的问题而建立起来的资金自助信贷体系;二是农业营销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就是农民通过合作的方法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销售活动。我们此次考察的合作社基本上都属于这种营销合作社,如Southern States合作社属于物资供应服务型,Sunkist桔农合作社和Tuscarora有机农产品合作社属于销售和加工服务型。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合作内容,可分为销售合作社、供给合作社、其他服务合作社及信贷合作社等。而实际上大多数合作社兼营供、销和提供有关服务业务。合作社是美国农村的一个重要机构,是美国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美国农业部2006年统计的数据
显示,在当时的2675个合作社中,如果按供应、销售和有关服务的营业额占本社营业总额50%以上划分标准,其中52%是销售合作社,36%是供给合作社,其他服务合作社占12%。
(一)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类型
1、销售合作社
加工和销售棉花、奶产品、水果和蔬菜、谷物和油料作物、牲畜和家禽、干果、大米、糖和其它农产品。在所有合作社中,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占51.8%。这些合作社占其市场份额的31%,其中奶制品占33%,粮食占27%,水果蔬菜占13%。
2、供应合作社。为农场提供农用化学制品、饲料、肥料、燃油、种子和其它物资。在所有合作社中,主要从事农场所需物资供应的合作社36.4%。这些合作社供应的农业生产资料占全国的29%,其中向农民供应的化肥占45%,燃料占42%,饲料占21%。
3、服务合作社。经营轧棉机、汽车运输、人工播种、仓储和烘干等业务。在所有农业合作社中,提供与营销和采购活动相关服务的合作社占11.8%。
(二)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运作原则
以美国大农场为代表,在大农业基础上采取跨区域合作社模式是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运作的基本模式。美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有农业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体、联营制等,以共同销售为主,一般一个专业合作社只经营一种产品,对该产品进行深度开发。这种开发不仅包括销售,而且包括运输、储藏以及产品的初加工和深加工,充分体现了大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特点。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其运作遵循三个原则:
1、使用权拥有原则,即拥有所有权的人必须享用合作社的服务。
加入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美国个体农户,有权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方面服务,包括销售、运输、储藏以及产品的初加工和深加工。作为农业合作社所有权的拥有者之一同样全部享用合作社提供的各方面服务。
2、使用者控制原则,合作社实行企业化运作,由全体成员民主管理和控制。
在管理活动中,所有成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利,不管交纳会费的多少,也不管与合作社的交易数量。这样就不存在谁拥有控制权的问题,所有成员人人平等;
3、谁光顾谁得利原则。合作社赚的钱要根据会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来返还给会员。
在美国,政府对合作社主要起保障和协调作用,政府只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体现在一系列的服务型政策上,如给予合作社税收待遇、有限豁免待遇、信贷优惠和技术协调,其他干预则比较少。
(三)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运作制度
美国农民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完全尊重个人意愿,并在加入合作社时要缴纳一定的股金。由于合作社的发展和积累,后来的入社者要享受前人积累所带来的好处,因此,入社还要缴纳一定的“入门费”。退社时将社员的股金退还给其本人,但之前所缴纳的“入门费”不退。社员加入农业合作社后便享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享受利润分红的权利、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参与管理的权利。但社员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按合同交售农产品的义务,按要求提供劳务的义务。
其中,美国农业合作社利润分配主要有以下几种重要方式:
1、惠顾返还方式。合作社一般按市场价格为社员提供物资和服务,按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收购社员的产品,进行深加工和销售。正常情况下,允许合作社取得足够的收入去弥补成本和费用,满足对流动资金的持续不断的需要。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后,合作社计算它在合作基础上的经营收益。根据一年当中每一个社员同合作社之间交易额多少,将收益以现金或股权形式返还给社员,这种分配被称作惠顾返还。
2、有限制比例按股分红方式。社员组建合作社是为了得到服务:供应物资、产品销售及其他的服务项目,而不是为了资本投资的货币报酬。大多数的合作社对资本不付任何红利,但是有少量的合作社也同时在进行少量的分红,同样这也在州和联邦法律规定的标准之内。
3、惠顾返还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利益分配机制。美国新一代合作社进行盈余分配时,由于社员交易量与社员的出资额相联系,因此说按交易量分配盈余同时也就是按社员股份分配。这种交易份额制使盈余分配与投入资本相结合,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因此,新一代合作社实行的是按惠顾额返还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利益分配机制。由于传统合作社成员只能获得有限的资本金报酬,这使合作社对资金投入缺乏吸引力。
二、美国农业合作社的起源
农业合作社的产生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二是独立经营者的广泛存在。美国的家庭农场不仅代表了农业部门的独立经营者,而且在商品农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家庭农场制度构成了农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正是家庭农场的商业化和专业化共同推动了合作社的发展,美国的家庭农场的特征是以家庭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家庭结构的固有特征使得他不能像其他生产组织方式一样可以任意的扩大。因此,在高度专业化和大循环的过程中,单个家庭农产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只有将农场主组织起来创办自己的合作社,再没有其他别的选择。在美国本土农业生产因素有了充分的刚性需求之后,农业合作社的萌芽与发展逐渐顺应历史潮流显现出来。
从北美大陆的原始居民印第安人以及后来的欧洲移民,在开垦土地、建筑房屋、修筑道路等方面存在着司空见惯的合作现象。但是,这种合作通常缺乏稳定性没有形成系统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在美国,第一批正式的农业合作社产生于19世纪初。十九世纪二十年代,美国农业处于大萧条时期,拥有自己土地的农场主购买饲料艰难,大的农业企业剥削农民。当时,为了农场主各自的便利,为了使农民的利益不受或少受大的农业企业的剥削,各种各样的合作社诞生了。农场主们根据各自养种业的不同而组织成合作社,希望多些参与竞争的优势。也有的合作社是在市场不发达的地区,市场力量没渗透到的地区才搞的。美国历史上最早的农业合作社是由康涅狄格州奶牛养殖户于1810年组建,目的是加工和销售奶油。1931年,美国有12000个合作社,社员300多万,平均每个合作社250名社员,社均年营业额20万美元。到1996年末,合作社总数减少到3800多个,总资产达42亿美元,年利润23.7亿美元,平均每个社有1030名社员,社均年营业额达到2500万美元。社员人数在1956年达到最高值773万人之后不断减少,在80年代减少趋势更加明显,90年代中期减少到400万人左右。合作社通过减少数量,扩大规模,增强了实力,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目前美国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程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紧密和广泛,数量的减少并不意味着合作社的衰弱,而只是结构发生了改变,而且变得更强、更高效了。
1844年,在英国曼彻斯特郡附近一个名叫罗虚戴尔的小镇上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这个合作社, 起初是由28名纺织工人自发组织的一个消费互助组织, 即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这一组织, 后来被各国学者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产生的合作社,遵循社员资格开放、自筹资金、以市场价格销售和以红利形式将某些盈利分给会员的原则。该合作社在重大事项的表决上, 不论社员入社资金多少, 均实行一人一票的社员多数决策原则。而美国的合作社雏形即来自于英国19世纪手工作坊式的传入和发展。
从根本上说,家庭农场制度是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基础。美国农业合作社因其自身政治环境复杂多变的影响,经历了不断的试验和改革,才形成了今天的局面。从整体上来看,影响美国合作社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因素,包括美洲大陆上爆发的战争、科技进步和国家在不同时期颁布的经济政策等;二是公共政策因素,主要是指联邦、州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于合作社发展的态度和颁布的相关扶持政策;三是合作社本身的因素,主要是指合作社领导者的发展眼光和奉献精神以及合作社本身的运营效率问题。这一系列的因素共同影响着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轨迹,在多重力量的综合作用下才形成了今天稳定和高效的合作社发展模式。
相关学者将美国农业合作社按其发展时间顺序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类型一:这类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建立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农产品过度供给导致价格下降,个别生产者需要制度机制来将经济均衡地纳入他们的控制之下;二是由于市场失灵出现机会主义推波助澜的情况时,个别生产者需要以制度机制相抗衡。价格受到压抑或者市场失灵,都会刺激生产者做出集体反应。一般而言,这类美国农业合作社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防御型被动形态。
类型二:由于农产品供给过剩诱使价格下降,为恢复均衡而建立的合作社往往寿命不长,对其合作社成员的生计所造成的经济影响亦微乎其微。另外,为了解决市场失灵所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在进行市场营销或发送投入物时,其获得的价格甚至比寡头垄断者、寡头买方垄断者还要占优势。由于利益通常超过成本,因而它们可以从初生阶段逐渐发展起来。
类型三:在类型二基础之上, 新类型的美国农业合作社成功地纠正或改善了市场失灵的负面影响。因此,竞争对手的战略行为开始加以修正。在这一阶段,农业合作社与其他竞争者之间的价格差别甚微,农业合作社的成员逐渐开始考虑与合作社之间交易的短期成本。这些交易成本曾经在“与垄断者或者买方垄断者”斗争的激烈氛围中被忽略,而现在变得重要起来。这些成本产生的根源,在于一个定义模糊的“用户与投资者”的财产权集合。
三、发展过程及作用
美国农村合作经济迄今已经有18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合作社由它的全体社员所拥有,其目的是为社员谋取共同的经济利益;合作社由社员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社是一种非盈利性组织,年终的盈余在扣除必要的公共提留后,按社员同合作社的业务交往量的比例返还给社员;社员要交纳或认购一定金额的合作社股金,但合作社对股金分红的比例进行限制,红利的年率不得超过8%;合作社主要为社员服务,对非社员的服务不得超过服务总量的50%。这些条件基本上体现了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原则。
从近180年不同时期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来看,美国农业合作社大致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即:1810-1870年,初创试验阶段。1810年,在康涅狄格州高琛成立的乳品合作社和新泽西州南特瑞敦成立的奶酪合作社是美国最早成立的农业合作社。1870-1890年,迅速扩大阶段。格兰其和农场主联盟具有全国规模。1890-1920年,开始形成全国网络阶段。全国农场主协会和“美国公平社”也是两个具有全国规模的农业合作社组织。1820-1933年,有秩序的农产品销售阶段。1922年联邦政府通过了卡珀-沃尔斯台德法,授予合作社不受反托拉斯法制约的权利,并且对合作社规模没有限制。1920年成立了全国性组织“美国农场局联盟”。1933-1945年,持续发展阶段。1945年至今,为适应现代社会而不断调整阶段。
第一阶段:1801-1870年
这是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初创和萌芽阶段。独立战争结束之后,美国的疆界不断向西扩展。由于潮水般涌向西部的移民普遍从事耕作,美国农田面积急剧扩大,农场数目大幅度增加,农业生产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在工业革命中新兴的一批大城市为农产品开拓了日益广大的市场。在不断繁荣的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私营组织发展很快,为农场生产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服务。但是由于这些私营组织纯粹以盈利为目的,交易条件对农场主往往不利,而势单力薄的农场主要摆脱这种状况又无能为力。另外,在某些地区由于没有这类私营服务组织,每个农场主不仅要从事生产工作,还要独自承担销售、加工和运输。这使劳力有限的家庭农场往往处于顾此失彼的尴尬境地。于是,无论是有私营服务组织的地区,还是没有私营服务组织的地区,农场主们都开始尝试建立自我服务的合作组织。
因此在19世纪的1810年,在美国大陆康涅狄格州成立了一个乳品合作社。据可考证史料记载,这个合作社的诞生,成为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开端。最早的有记载的乳品合作社是1841年在威斯康兴州米尔斯湖附近的皮科特农场成立的。这个合作社把皮科特农场和临近几乎农场的30头奶牛集中到一个农场挤奶,然后由农场主的家人将牛奶加工成奶酪。各家农场提供的牛奶的数量每天都有详细的记载。到秋天,按照记录分配奶酪。1850年,纽约州的许多农场也类似于皮科特农场也都开始加工奶酪,进行商业性销售。到1867年,美国已有大约400个这样成功经营的乳品合作社。谷物合作社的建立比乳品合作社迟一些。美国大陆本土第一个谷物合作社叫做“DANE农场主保护协会”,1857年成立于威斯康兴州。10年后,伊利诺伊州的农场主又成立了另外两个叫做谷物销售协会的合作社。
在家畜养殖方面,1820年,在俄亥俄州成立了第一个生猪销售、屠宰和包装合作社。1860年,在伊利诺伊州的布罗县又建立了第一个生猪拍卖合作社。第一个果品销售合作社于1867年建立于新泽西州的哈檬顿。1884年,通过合并,这家合作社把业务扩大到了农用品的购买和供应领域。专业的农用品供应合作社也开始出现。19世纪50年代,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兴州的农场主曾组织农场主俱乐部,尝试购买和供应农用品。1863年,在纽约州的瑞沃海得成立了一个农场主购买协会,帮助其成员购买肥料。
在合作社的成立初期,没有一个州政府曾为他们提供保护或支持。在法律上,他们通常被视为合伙经营或公司。直到1865年,密歇根州才通过了一个认可合作社购、销方式的方案。从此,合作社开始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注意。其他一些州也在1866-1870年间也分别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早期立法。
第二阶段: 1870-1890年
这一阶段是美国农业合作社大量涌现,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数量及影响迅速扩大的阶段,其主要事件是“格兰其”和“农场主联盟”的建立。这两个组织对于推动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19世纪下半叶,美国农业经历了一场以采用农业机械为标志的农业革命。农业机器的发明和应用,科学耕种方法的推广,有力的推动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但接踵而来的美国农产品产量的极大丰富造成的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许多粮食价格升值跌到了生产成本以下。进行农产品加工和贸易的垄断企业和中间商趁机压价收购,浑水摸鱼。与此同时,有垄断组织生产和控制的工业品却维持高价,这就导致美国谷贱伤农现象在美国大陆的产生。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生产技术和交通条件的改进对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同时美国资本主义开始迅速发展,但在美国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一直也存在着比例不协调的状况。因工业化进程对农业的巨大冲击,以及许多农业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当时的农民面对着三大问题:重债务、高成本和低收益。例如,由于当时贷款制度的不合理,大资本家经常以高利息贷款给农民,再低价收购农民的产品,一般贷款年利息为12%,有时则高达30%-40%。此外,农产品价格的下降、纸币的贬值、政府的关税政策以及铁道部门索要过高的运输费等问题都给农业发展造成极大问题,引起农民极大不满,并且由于许多典当土地的农民流向城市,致使农村劳动力缺少,进一步造成了恶性循环。
1867年,以奥利佛·赫德森·凯利(Oliver Hudson Kelley)为首的一群有识之士创立了“农业保护者协会”(Order of the Patrons of Husbandry),即格兰其(The National Grange)。凯利曾供职于联邦政府的农业机构,因此很早就开始意识到美国农民的问题,而组织成立了格兰其。到1871年在9个州有180个分会,1873年随着美国经济状况的持续下降,格兰其运动也在持续发展,国内几乎每个州都有格兰其组织,仅在明尼苏达州就至少有37个分会,1874年发展到32个州21,697个分会,会员近80万人。在“农业保护者协进会”的推动下,1873-1874年在全国出现了数以万计的合作商店、粮仓货栈、保险公司以及少数银行。
“农业保护者协会”(格兰其)在建立之初只是类似于一个教育组织,其政治性并不强烈,其宗旨主要是通过对农民进行宣传教育,促进其合作互助并通过社会改革来摆脱经济困境。农场主们主要通过集资收购和运输农产品,建造谷仓和银行,出售农耕器具等形式来保护农业利益。随着运动的不断深入,在后来十年中渐渐变成一个全国性的从事政治活动的社团,开始在法律与政治的途径上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方面,要求制定法律、制定公平价格等,比如伊利诺伊州的格兰其分会在1871年便通过法律建立了一个铁路货栈委员会,并于1873年获得了制定本州铁路客货运输最高价格;在政治方面,1874年颁布了《全国格兰其宣言》,中西部各州开始出现各种独立的农民政党。
美国26个州的农民保护协进会(格兰其)建立起了经营批发业务的“经纪人制度”,为会员储运、代销农产品,同时,还从制造商那里直接批发农机具和日用品,以较低廉的价格向会员出售,以减少中间盘剥。农民协进会(格兰其)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一系列改革,为农场主提供了实惠,积累了他们参与农业社会化生产经营的经验。“格兰其”的最初宗旨是帮助其成员解决所面临的经济问题。“格兰其”将注意力很快转向合作社建设,在各地组织了一批销售、供应或二者兼营的合作社。1868年,在明尼苏达州出现了“格兰其”领导下的最早的合作经营组织。但是“格兰其”蓬勃发展的势头并没有维持多久。到19世纪70年代末,“格兰其”不但新建立的下属组织已经数目很少,许多原有的组织由于资金短缺、经营不善等原因也已不复存在。尽管格兰其运动及其组织一直持续到今天,但它的全盛期在19世纪80年代后,自此逐渐衰落,然而格兰其运动的历史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其团结了美国的农业生产者,维护了他们的根本利益,均衡了工农业生产中存在的矛盾,对美国农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同一历史时期,另一个最重要的农业合作社组织是“农场主联盟”。该联盟1875年成立于德克萨斯州,后来进一步向其他几个州扩展。该联盟的主要职能在于为农场主谋求经济利益,着手从事农产品销售和农用品供应。为此,在一些州建立了农产品重点集散市场,在美国等相关各州相继创办了美国家畜代销公司。农场主联盟有地方联盟组成州联盟,在组成跨州联盟,最后形成全国联盟,这在组织形式上与格兰其相似。但是农场主联盟重视国家对各州合作社发展所起的作用,并不接受洛奇代尔原则。1886年,农场主联盟召开全国大会,提出降低铁路运费、增加货币发行量等要求,并主张扩大合作社的法律权利。从此,合作社开始介入政治领域。1890年,联盟的一些领导人活跃于政界,把联盟变为人民党的附属机构。人民党在1896年选举中失败,农场主联盟也随之在美国政治经济生活中失去影响。他们认识到,合作社一旦介入政治,就会破坏它作为经济组织的功能。
此期间,在格兰其和农场主联盟的共同推动下,合作社有了巨大的发展。到1890年,全国已有各类合作社约1000个,其中75%经营乳品,10%经营谷物,10%左右经营水果蔬菜。19世纪70年代出现的大萧条,使这个时期出现的合作社组织带有明显保护农场主利益的色彩。
第三阶段,1890-1920年
这是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阶段,开始形成了全国性网络的重要历史时期。到这一时期结束时,几乎所有的州都建立了地方性合作社组织,合作社的数目达到1.4万个。其中,销售合作社的数目达到历史上的顶点,超过1.2万个。就全国性合作社组织而言,继农场主联盟之后,“全国农场主协会”开始兴起。为了大力倡导和推动全国合作社运动,这个组织于1902年在德克萨斯州成立,随后其活动范围逐渐扩大到十几个州。在此期间,另一个全国性农场主组织是“美国公平合作社”。1902年,美国公平合作社成立于印第安纳州。这个组织虽然在成员数量上没有达到格兰其、农场主联盟和农场主协会以及后来在1920年成立的美国农场主联盟的规模,但也是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合作社组织,以公平精神为指导的许多合作社组织至今仍然非常活跃。1934年,公平社与全国农场主协会合并。
一次世界大战之前,除以上提到的这几个全国性影响最大的合作社组织之外,各地农场主还自发建立了很多独立的合作社组织。例如,果菜行业中最早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1910年成立的“加州行人生产者合作社”,他是在经营干果、坚果和葡萄干的一系列小合作社的基础上集中联盟发展起来的。到1920年,农业合作社已形成全国性的网络,对农场主来说,合作社组织不仅提供了必要的服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他们对农产品和农用品价格毫无发言权的状况。
第四阶段,1920-1933年
这一阶段是美国农业合作社进入“有秩序的农产品销售”的时期。这一时期,联邦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的注意和支持都达到了高峰。第一次世界大战带来的农业景气现象不久就结束了,农业萧条几乎持续了整个二十年代,从而推动促使了1929年-1933年美国经济的全面衰退。受农业萧条的影响,许多农场宣告破产,一些农业合作社业经营不下去了。但为了应付农业萧条,政府和民间却对合作社经济体现出空前的热情,从而给合作社的发展注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契机。这个阶段的一个重要事件是“美国农场局联盟”的建立。这是继格兰其、农场主联盟、农场主协会和公平社之后的又一个最重要的全国性合作社组织。这个组织是从地方组织开始发展起来的。1911年,纽约州宾汉顿商会成立了一个农场局,其目标是帮助农场主改善经营。几年后,本州各地相继成立起来的农场局联合起来,成立了州农场局。1920年各州农场局正式联盟成立了全国性的组织“美国农场局联盟”。美国农场局联盟倡导兴办集中大规模的销售合作社,到1921年初,该联盟成立了全国性的谷物合作销售组织,大幅度扩大合作社在农产品市场中的份额。但是,美国农场局联盟的这一计划最后未能实现。主要原因在于,到了后期美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领导一味追求合作社的规模,由于摊子铺的太大,各方面的工作也都跟不上,最终美国农场局联盟不得不解体。在农场局组织之外,各地还成立了其他许多农用品经营合作社,他们购买和供应石油制品、拖拉机、拖车、种子、饲料等等。总之,在1920-1933年这一巨大的历史发展阶段深深的载入了美国合作社运动史。美国农业衰退、美国农业合作社立法、农业合作社理论的深化大大推动了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各类合作社组织兴起、衰落、改组、发展的历史表明,合作社的原则、结构和目标必须切合实际,才会富有生命力。
第五阶段,1933-1945年
这一时期虽然短短只有12年,美国经历了从经济大衰退到复苏,新农业计划,二次世界大战等重大事件。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虽然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数量相比前一阶段减少,但营业额和社员人数却持续增加。合作社经营的商业性原则逐渐得到普遍承认。同时,还出现了组织多层次合作社联盟、提供更广泛服务的趋势。
这一时期开始的标志性的时间是,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农场信贷法”,联邦政府依照这个法律在全国建立了12个地区性合作社银行和一个中央银行,由他们向农场主合作社提供贷款。1934年,在德克萨斯州成立了第一个棉籽加工合作社。1938年,在新泽西成立了第一个人工受精合作社。1940年,在堪萨斯出现了第一个合作社炼油厂,同时在这一年,肉鸡加工、销售合作社也宣告成立。在加利福尼亚,还建立了葡萄酒合作社。
在这一阶段时期,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农业合作社必须提高相应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在这一阶段,美国农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的培训和刺激机制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尤其是大型合作社的会计、审计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这些都明显完善了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正规化经营。
第六阶段,1945-1980年
本阶段是美国农业合作社不断调整以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时期,整整持续35年时间。战后,美国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技术水平、企业组织结构以及世界经济形势和国际格局都发生了极大变化。70年代,美国农业出现了历史上第二个“黄金时期”,继而在80年代又陷入了萧条时期。为适应新的形势与解决农业面临的新问题,农业合作社不得不进行调整和变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农业合作社加强了“垂直一体化”发展。随着商品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与经济实力的增强,从事有垂直联系的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合作社越来越多。在由加工到销售这个有机链条中,处在不同环节的合作社往往处于一个统一的经营管理中心指挥之下。与以前不同的是,在本阶段农业合作社在各个环节上都加强了进一步的合同、合作关系,即用合同把生产、财务、加工、销售与经营管理连接起来。合作社的发展是与合并扩大规模同步进行的。许多小合作社通过合并成为了大合作社。在乳品、谷物、果菜销售和农用品供应领域,合并势头和大型化的趋势尤为明显。多个合作社的合并与联盟,进一步促成了合作社营业额的急剧膨胀。在战后几十年间,这种合并活动持续进行。结果,在合作社平均营业额大大增加的同时,合作社的数目却明显下降。这清晰的表明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转向质量型、内涵式的发展轨道。战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还扩大到了国外市场,合作社通过与其他合作社或非合作社性质的经济组织合作,扩大了直接、间接的农产品出口。在合作社出口产品中,以谷类和配置食品为主。此外,战后合作社在教育、培训、科研、信贷、设备更新等方面扩大服务。
80年代,美国农业再次衰退,再次呈现了不景气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面临着重重新的挑战。其中,资本形成问题被认为是80年代的最大挑战。许多合作社与农场一起为债务问题所困扰,债务在其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都明显上升。直到1962年,合作社负债还非常轻微,40%合作社没有任何未尝还的债款。而到1984年,则合作社资产总额的58%是由借债来支撑的。
四、政策演变
根据被称作“合作社大宪章”的美国1922年《卡帕——沃尔斯坦德法》的规定,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其成员在互利基础上经营;第二,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或)红利分配每年不超过8%;第三,为非社员处理的农产品的价值不超过为社员处理的农产品的价值。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就具有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得到政府的承认,享有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美国80%以上的农场主都自愿参加合作社,每个家庭农场都参加几个不同性质的合作社,平均每个农场参加2个农业合作社。美国农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资金,组织经营、提供劳务和销售农产品,既是土地和市场联系的纽带又是一种尽量避免市场风险,保护农民利益的合作经济形式,对美国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美国农业合作社高效、规范运作的背后,有着完善的农业合作社立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权利义务、运作方式以及与政府的关系等,奠定了农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的基础。本章对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演变分别加以阐述:
(一)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
美国农业合作社就其法律形式而言可以分为法人合作社和非法人合作社。法人合作社又可分为股份合作社和非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是发行股票的合作社,非股份合作社不发行股票,而是通过发给社员的证书以证明其在合作社中的权利。非法人合作社是由若干成员组成的联合体,它不经注册,只要有名称、章程、管理成员及其明确的职责即可成立。美国农业合作社可以依据专门的合作社立法成立,也可以依据普通的公司法成立。不论哪一种形式的合作社,也不论依据哪一种法成立,这些合作社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美国农业合作社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联合体。根据《卡帕——沃尔斯坦德法》的规定以及1965年农业部《农场主合作社管理局》的报告,农业合作社是由作为使用者而不是作为投资者的社员组成和管理的。农业合作社必须以互利为原则,以为社员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不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尽管有的合作社如股份制合作社发行股票,有些合作社在组织机构设置及某些权利行使上类似于公司,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合作社就是营利组织。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开放和自愿入社原则;服务社员原则:即成本经营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以及股本收益限制原则。在这四项原则中,除第一项原则外,其余三项都可用来解释合作社与一般营利性公司的区别。“服务社员原则”即“成本经营原则”,强调合作社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而不以赚取利润为目的。比如,有的合作社章程明确规定“本合作社始终坚持成本经营的原则,以实现惠顾者之间的互利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惠顾者提供的任何资本不支付利息和红利。“民主管理原则”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一人一票制”,即每个社员拥有一票表决权,而不管其拥有股票的多寡。“一人一票制”已成为合作社广泛接受的原则,这与普通公司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是不同的。当然,“一人一票制”也有例外,有些美国州的合作社法规定,一个普通股票的持股者不准多于一票,除非他拥有许多股票,可以作适当调整。有些州允许根据社员对合作社的惠顾额来决定投票权。“股本收益限制原则”即对合作社盈余的分配予以限制,根据联邦立法和州法律的规定,合作社股份或社员股金的年红利率不得超过8%,而且根据社员在合作社中的惠顾量进行分配。这与普通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也是不一样的。
(二)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和运作方式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社员大会和董事会组成。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并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特别会议。农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其基本原则是多数票控制。通过社员大会,合作社社员可以行使以下权利:(1)选举和罢免合作社的董事;(2)制订或修正合作社细则;(3)监督董事和管理人员按法律、社章、细则和销售合同办事;(4)审查那些由于工作过失使社员遭受损害而又不负责的管理人员;(5)当董事会成员勾结或滥用职权损害合作社利益时,提起诉讼以保护合作社的利益;(6)要求合作社管理人员准确、详细地向他们报告账目,并对所有社员一视同仁;(7)检查合作社的账目和财产。
美国农业合作社董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通常也要来自社员,但并非所有社员都有当选机会,凡是同本合作社竞争的任何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人都没有资格成为本合作社的董事。董事会享有除社员享有的合作社的其他权利,负有督促和指导合作社活动的职责。董事会有权聘任经理,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经营本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包括采购、销售和处理由合作社处理的所有农产品和供应品;根据董事会的要求编写年度报告和其他报告;雇佣、监督和解雇合作社的任何一个雇员。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社员认购;基于惠顾交易的筹资以及借贷资本等。其中社员认购的方式包括认购普通股或社员资格证、优先股、公司债等。但社员认购通常不能作为农业合作社资金的主要来源。
美国农业合作社往往采取与社员签订合同的方式提供服务。就销售合作社而言,销售合同是合作社组织和经营的基本手段。合作社与社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权利和义务。销售合同包括买卖型和代理型两种,在这两种合同中,合作社承担的义务相同,即根据销售合同规定的原则,把生产者的农产品销售金额减去核准的扣除以后退还给生产者。一般而言,销售合同并不确定固定价格,因为销售价格是变动的,许多合作社在收购农产品时往往采取预付款的方式,等农产品卖出去再结算。
(三)不同时期美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为支持农业发展,政府往往给予农业合作社以多种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有限豁免待遇、税收优惠、提供信贷支持等。政府给予合作社的支持常常通过法律规定下来。有限豁免待遇主要包括反垄断豁免和披露义务的豁免。1922年国会通过了《卡帕——沃而斯坦德法》,农业合作社从反垄断法中被豁免出来。该法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参众两院规定,凡从事于农产品生产的农场主、种植业主、牧场主、奶农、坚果或水果生产者可以采取股份的或非股份的合作社、公司或其他形式组织起来,进行集体加工、包装、处理和在州际及国际贸易中销售。这项法律允许农业生产者参加集体行动,确定了农业合作社的合法联合地位。《卡帕——沃而斯坦德法》通过4年后,国会于1926年颁布了合作社销售法,它规定农业生产者和他们的联合会可以合法地取得或交换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定价、生产和销售资料。1936年《罗宾逊——帕特曼法案》又规定合作社对惠顾资助金留成的支付不被视为非法回扣。
美国农业合作社享有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1916年的联邦税法、1921年税法、1954年的国内税收法规和1990年首次通过的《合作税则》中。1916年税法第一次提出了豁免“仅仅为销售其社员的农产品而组织起来的农场主合作社、水果生产者协会以及类似组织”的税收。1921年税法把这一规定扩大到采购合作社。1951年税法改变了普遍给予农业合作社豁免权的做法,规定了减免税的条件。1954年税法增加了第521条和第522条,第521条具体规定了农场主合作社应给予免税的适用规则。第522条规定农业合作社的所得税不予豁免,同时又规定了其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计算方法,即在计算纳税收入时,除了像股份公司一样扣除应扣除的项目外,还应扣除另两项免税开支:按股金分配的红利额、分配给惠顾者的惠顾偿还金和分配给社员的来自非惠顾活动的收入。1916年首次通过的《合作税则》,对农民合作社的净收入通常按照单一税制原则征税即按合作社企业征税、或按社员户征税,而不是对两者均征税。这一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公司组织的农业合作社,对以互助为基础而从事经营活动的农业和园艺协会实行免税。美国政府除了给予农业合作社以反垄断豁免、披露义务豁免以及提供税收优惠外,提供信贷支持是其另一项重要措施。美国农业信贷体系正是在美国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下建立起来的。1916年建立的联邦土地银行在其发展中曾两次得到政府大力资助。直到1947年,政府资金被全部还清,联邦土地银行才全归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及借款人所有。1923年成立的与联邦土地银行平行的12家“联邦中间信贷银行”正是由美国政府组建的,《1933年信贷法》责成组成12家地区合作社银行和一家中央合作社银行,以便向符合条件的农业合作社提供贷款,到此,美国农业信贷体系最终建立起来,这个体系由中间信贷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生产信贷协会、农产住合作社性质的合作社银行组成,由设在当时美国农业部下属的“农场信贷管理局”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在此期间,对发展农村电力合作社具有重要意义的美国“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于1935年成立,193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农村电气化法”。该法规定,由“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作为资助农村电气化发展的机构。1943年,最终成立了全国农村电器合作社协会。《1971年农业信贷法》则专门就向合作社银行借款的合作社的资格做了规定。根据1971年修正的《农村电气化法》,农村电话银行建立, 其股份资本由美国政府、借款者及有资格借款的人及其组织提供。
通过以上阐述可以看出,美国有关农民合作社的法律由特别立法与普通公司法共同组成。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农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法律性质、组织管理、运作方式以及优惠待遇等。农业合作社作为互利组织,应坚持非营利性质,从设立到运作都要坚持非营利性,这又不同于普通公司,所以需要特别立法予以规定。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非营利组织,政府当然应予扶持,合作社即应获得各种优惠待遇。由于享有优惠待遇,所以必须对其准入及运作设定条件,不允许借合作社之名,行营利公司之实。
(四)美国农业合作社法律完善的历程
在美国农业合作社近180年的发展历程来看,美国联邦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基本上处在不断的颁布支持政策、促进其更好的发展的良性健康状态。
从1810年康涅狄格州高琛出现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农业合作社,一直到19世纪50年代,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兴州农场主组织起农场主俱乐部,尝试购买和供应农用品。在合作社初创时期,没有一个州政府曾为他们提供保护和支持。在法律上,他们通常仅仅被认为是合伙经营的公司。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865年,美国密歇根州才通过了一个认可农业合作社购、销方式的法案。从此,农业合作社开始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注意。其他一些州如马萨诸塞州、纽约、宾夕法尼亚、康涅狄格、明尼苏达,在1866-1870年间也分别通过了有关农业合作社的早期立法。
在1900-1920年间,美国联邦政府开始采取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措施。1908年,西奥多·罗斯福总统成立了“农村生活委员会”。这个组织对合作社的发展非常关注,并为之做了不少工作。委员会在给国会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明确的对于合作社的意义给予了肯定。报告虽然没有提出建立合作社的具体建议,但号召各州从立法上对合作社给予支持,并强调建立合作信贷的重要性,因而促进了合作事业的发展。在这之后,整个社会对合作社问题尤为关注。1911年,威斯康辛和内部拉斯加两个州制定了专门的合作社立法。这些立法虽然在州外没有效力,但其影响力不可低估。1913年,美国农业合作社成立了一个负责合作社购、销业务的“市场局”。1914年,联邦政府颁布了“斯密-利佛法案”这虽然主要是一个关于农业推广和农学院的法案,但对合作社的发展也起了积极作用。
随着商品农业的发展,资金问题日益突出。资金不足常常导致农业合作社陷入困难,甚至失败。正是因为整个社会对合作社有了更多的认识并给予了进一步的肯定,政府对解决这一问题上开始采取积极态度。在乡村委员会关于建立信贷体系的建议基础上,1912年美国国会成立了“美国使团”被派往欧洲考察和研究信贷与合作体系。这一举措介绍了欧洲的经验,建议在美国建立土地银行体系。1914年和1915年,有关支持“农业信贷”的具体建议纷纷提交国会,支持通过一项有关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一下三个方面:(1)主张由政府设立基金,直接向农场主贷款;(2)主张建立由联邦政府核准,产权属于私人的股份土地银行;(3)建议成立地方合作组织,允许他们从联邦政府出资的联邦土地银行获得贷款。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农场信贷法”,这是在综合上述主张基础上产生的第一个农业信贷法。该法规规定建立两类土地银行:一类是全国农场信贷协会,他们最终将为农场主所有;另一类是归私人投资者所有的土地银行。截至至今,在全国建立了有12个区组成的联邦土地银行体系,该体系由联邦农场信贷委员会管理。在1917年4月,联邦土地银行被核准成立,直到1917年年底,全国已经建立了1839个农场信贷协会,另有约2000个正在酝酿当中。到1919年末,全国已有4000个农场信贷协会,以此为开端,美国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农业信贷体系。
1920-1933年这一阶段,是美国农业合作社进入“有秩序农产品销售”阶段。这一时期,政府对合作社事物的注意和支持达到高峰。美国民间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原则、性质、目标和作用的大辩论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运动引入一个新的境界。美国经济在1929至1933年的全面衰退,给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联邦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达到高峰,大多数州都相继通过了合作社立法。这其中以1922年联邦议会通过的“卡帕-沃尔斯台德法案”意义尤为重大。在此之前,农业合作社通常被当作一般商业组织来对待,因此,农业合作社的扩展受到反托拉斯法的限制。而由堪萨斯州参议员卡帕和明尼苏达州参议员沃尔斯台得共同提出的“卡帕-沃尔斯台德合作销售法”,尽管并没有授予合作社完全不受反垄断法制约的权利,却赋予了合作社不同于其他私营公司的地位,并且对合作社规模没有设置限制,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把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解脱出来。“卡帕-沃尔斯邰德法”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了农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性质以及经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详细论述:(1)只有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以及他们的协会,才能组成农业合作社,集体加工和销售农产品,成立共有的销售机构;(2)合作社成员无论拥有多少股份或社会资本,只允许一人一票;如果不施行一人一票制,那么社员股份红利的利率不得超过8%,或不超过各州的法定利率;(3)在农产品销售、农用品供应和农场经营业务方面,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得超过与社员之间的业务量。
这项法律的出台明确了每股农业合作社的含义和条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就是农业合作社组织,享受有关合作社立法规定的待遇。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享受法律对合作社提供的保障。
在1926年美国国会通过另一项重要法案,即“合作社销售法”,并在美国农业部设立了一个合作社销售处。这一法案要求农业部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社的扶持,并为合作社销售提供各种指导和服务。1929年,国会又通过了“农业销售法案”建立了“联邦农场委员会”,该委员会被授权以5亿美元巨资来扶持合作社。由于美国是一个习惯法国家,美国对农业合作社的法律主要集中在《一法案》、《农业合作社销售法案》、《农业公平竞争法案》和《税法》中,甚至体现在各州法律和各级法院的判例中。总体来讲,美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与保护更多。值得一提的是被称之为“美国合作社宪章”的《一法案》。该法案的主要贡献有三个“一”:一是对农民协会的社员资格提出严格界定,规定只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包括农民、种植园主,农场主、奶制品生产者以及水果种植者才能成为社
员。其目的在于保护农民、保护农业;二是对农民协会在组织上提出了三条严格要求,即不管社员的股本多少,每人只有一票表决权对社员股本分红的年红利率不得超过8%。协会与非社员交易的价值量不得超过与社员交易的价值量;三是对农民协会提供有限反垄断免责保护。按照年加休曼法案,为固定价格而达成的协议属于本质违法行为,而这一法案在当时已成为攻击农民协会的一种工具。因此,《一法案》允许社员、农民协会及其共同销售代理就价格与销售条件达成协议。只有在农民协会不适当地提高价格的情况下才能按推理原则并提供充分证据判定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这就为社员和合作社维护其正当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五、发展趋势
美国农业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个农民出于自身产销利益的考虑,自发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帮助农民降低生产成本和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提高农民收人。农业合作社在美国农村几乎无处不在,它们在促进美国农业经济增长、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经济自由化、农产品需求市场的变化和合作社自身体制和管理上的原因,使得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目前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合作社经营业务额不断下降。在2001年,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总业务额为1236亿美元,与1996年的合作社业务额1281亿美元相比,呈下降趋势。(2)社员人数不断减少。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人数从1999年的317万人减少到2001年的303万人。(3)农业合作社经营利润不断下降。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净收入从2000年的10.41亿美元下降到了2001年的10.4亿美元。(4)农业合作社数量不断减少。2000年的合作社数量为3346个,2001年减少了117个,变成了3229个,直到2006年的2675个,逐年呈下降趋势。
从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呈现了两种趋势:(1)传统农业合作社通过退出、重组和转移正在适应财产方面的限制;(2)90 年代后新一代的“萨皮鲁 III型”合作社的诞生,美国新一代农业合作社是以增加产品附加值为主要活力方式的自发性经济组织,通过对农产品加工来增加附加值,以帮助农业生产者自身能获得更大的利润。新一代合作社共同劳作、有垂直联合需求的规模经济可以帮助美国农户实现合作社的理想。
这两种合作社正日益采取以攻为守的战略,逐渐占据着美国农业合作社的主干力量。
(一)美国农业合作社所面临的问题:
1、农业生产技术变革及农业工业化进程加速
以生物技术为基础的创新促进了新产品的产生和新技术的应用,生物技术也使品种优良特性的筛选成为可能,从而为工业提供更好的原料。但是,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农户和合作社所面临的资金风险加大,导致了更高的工业化集中度和农业技术相关领域的垂直整合,在这个供应链中农业生产部分变得不再重要,农业合作社将面临着更多地来自于其他组织形式的竞争。除了农业本身技术发展之外,还包括农业服务技术的发展,如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农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的需要,方便、快捷地提供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服务技术的变革使传统农业合作社的存货管理、销售方式等发生了变化,也促进了农业组织形式的变革,随着农业领域的垂直整合,其他如契约和战略联盟等形式逐渐被采用。
2、消费者消费方式多样化趋势日益增强
以消费者为中心成为零售端的经营理念,并且影响着上游供应商和生产商的经营方式。此外,零售端也鼓励供应商组成纵向和横向联盟以减少成本,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供应货源。传统的以商品经营趋动的农业合作社正在转向以消费者趋动为特征,农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日趋差别化和品牌化。要保持消费者对产品的忠诚度,必要的消费者偏好的研究、创新的包装、新产品的开发以及广告费用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必然会增加对资金的需求,从而对传统合作社自我筹资的方式提出了挑战,迫使农产品合作社探索新的筹资方式去解决这个难题。
3、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和成本的持续上涨
一方面,随着农业生产技术不断进步与生产手段的不断改善,美国国内农产品的供应量近年来不断增加;另一方面,随着经济自由化的发展,国外大量廉价农产品进入了美国市场。这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了美国农产品的过量供应,导致了农产品价格的下降。然而,在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的同时,农业合作社的运营成本和农民的农业生产成本则不断上涨。在合作社方面,由于合作社雇佣劳动力价格的提高及合作社为社员购买保险而带来的在保险上投入的增加等,大大提高了合作社的运营成本;在农民方面,则由于肥料等基本生产资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的上涨,使得一部分农民放弃了农业生产而转向其他利润更高的非农产业,使得农民数量下降,社员数也随之下降。
4、传统农业合作社运行机制不适应新时期美国农业经济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农产品市场需求和生产组织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与此同时,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农产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纵向一体化的进程的速度明显加快,生产上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而对于市场信息的准确、快速把握也显得尤其重要。这种变化使得农村市场上的贸易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市场,而是更多地趋向于企业的一体化进程,即越来越多的产品交易通过合同或者公司的内部交换来完成。
(二)新时期美国农业合作社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随着美国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国农业合作社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受到的挑战也更大。近年来,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中表现出“三减一低”的现象,即合作社数量减少、会员数量减少、营业额减少和新合作社成功率低。据美国农业部资料统计,农业合作社数量由1990年的3415个减少到2005年的2896个(减少了519个,减少约15.19%),合作社会员数量由2001年的303万减少到2005年的257万(减少了46万,减少约15.1%),营业额由2001年1236亿美元减少到2007年的1231亿美元(减少了5亿美元,较少约0.4%)。而在九十年代末以来,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成功率也仅有20%。归纳起来,此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一些:
1、新时期美国大农场制发展趋势的影响
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农场发展的总体趋势是:数量越来越少,规模越来越大,生产率越来越高,小农场数量迅速减少,大农场不断增多;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原因就是破产农户会选择迁移进城市从而离开合作社,而另一个诱发现象就是实力逐渐强大的农场因其农业生产管理的专业化,有独立应对市场的实力,而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已满足不了他们的要求,因此他们也逐渐脱离合作社。所以,受农场自身发展影响,合作社发展会员数量和营业额不断下降。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合作社社员数量在部分地区锐减。
2、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回报率偏低,无法吸引农民有效投资
统计数据表明,美国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投资回报率高达20%而美国农业合作社平均投资回报率却只有2%—4%,这使得投资进一步向那些回报率高的企业集中,农业合作社发展因缺少资金注入而乏力。单纯依靠政府的扶持,远远不能满足合作社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投资回报率偏低的最显著后果就是导致农业合作社发展缺乏后劲。
3、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趋于饱和
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建立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需要得到的是农户信誉认可,其次还要拥有大量农产品市场数据信息。历史较悠久的农业合作社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优势。这些老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历了数十年的市场竞争,收集了大量的数据信息,拥有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积累了丰富的与农民打交道的经验。而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在业务方面处于劣势,生存和壮大都十分不易,一般成功率都不高。
4、美国农产品加工和销售被主要农业生产厂商所控制
在加工和销售方面,美国农业合作社面临大型公司竞争,他们几乎在每一种主要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中都远远强于合作社。美国四家大型公司控制全美40%农产品的加工和70%大宗农产品的销售。而合作社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在很大程度上是要依靠自己的竞争对手。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软肋。
(三)新时期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
1、社会职能日益突出,政治职能逐渐加强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合作社的服务内容在不断增多,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在不断扩大。合作社不仅在经济领域为农民提供服务,而且从事社会发展以及政治等方面的服务,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2、经营机制逐步完善,组织体系走向开放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市场竞争激烈,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渐变革自身的组织和经营制度,他引入股份制,形成股份合作社,向社会发行股票。同时,合作社内部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企业家或专家负责制,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活动。
3、农业合作社之间持续的重组与并购
美国农业合作社也不断进行着重组与并购。重组与并购是农业合作社所面临的环境变化与竞争加剧的结果,其出发点在于使合作社获得更高的效率水平,从而能与具有规模和资源优势的其他企业开展竞争。美国农业合作社进行重组与并购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几个方面:
(1)减少合作社的管理成本。这是进行重组和合并的最重要的原因。通过重组,可以减少企业之间在人事和设备上的重置,从而有效降低合作社企业的经营成本,重新获得竞争优势。
(2)获得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通过合作社和其他组织形式之间的联合经营、合并及扩展,可以扩大企业经营的规模和范围,消费企业剩余的生产能力,达到合作社企业经营的最优规模,从而降低合作社的经营成本,保持合作社的竞争优势。
(3)获得市场进入机会。传统的合作社是服务于本地区域的,通过不同地域的合作社之间的合并,可以增加合作社进入市场的机会,减少市场进入的成本。
(4)获得更多的附加值。传统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从事初级农产品收购和加工业务,通过合作社内部加工链条的延伸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而随着传统农业向契约农业的演变,合作社已经融入到整个供应链管理链条中,通过多种形式保持与其他节点之间的合作。
(5)减少资金限制。随着经营活动的深化,资金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重要。
4、农业产业化纵向垂直联合进一步加强
从美国农业合作社重组的主要趋势来看,主要是进行横向联合与纵向联合两个方面。所谓横向联合是指经营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及服务,或者同样的惠顾成员的合作社或其他组织形式之间进行联合,以减少成本及扩大规模;而纵向联合是在同种产品供应链上不同生产阶段企业之间进行联合经营,比如加工企业和营销企业的联合。目前美国农业合作社之间的水平联合占到66.1%,而垂直整合占到20.3%。随着传统农业向契约农业的转变,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保持稳定的渠道及获得更多农产品的附加值成为合作社新的经营战略,在不同生产阶段和不同产品之间的垂直整合将会更加频繁。
(四)美国新一代农民合作社的诞生和发展
1、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含义
新一代美国农业合作社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美国北部的北达科他州最先发起的,以增加产品附加值为主要活力方式的自发性经济组织。这些合作社之所以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1)它们代表了最新一代类型的合作社,早期的一代合作社类型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接着的一代合作社类型出现在40年代;(2)它们主要发展加工业,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与以前合作社致力于商品营销的主要目标截然不同;(3)新一代合作社不再是作为产品的交换销售场地,它只向自己的社员收购预定数量的产品。事实上在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有一个“双向”合同,要求社员向合作社交售一定数量的产品,同时要求合作社收购这些产品。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推动了美国农业体系的整体迅速发展,因此被称为“农工综合企业”。
在当今全球市场化中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给农业发展带来了竞争机遇。这些合作社通过对农产品加工来增加附加值,以帮助农业生产者自身能获得更大的利润。共同劳作、有垂直联合需求的规模经济可以帮助人们实现合作社的理想。新一代合作社通常是源于一个组织纠正市场失灵的努力。低廉的商品价格和日益衰退的农村经济使更多的焦点聚焦在这些课题上。农村经济发展的努力更多集中在农业上。
2、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运作制度
有两条政策使新一代合作社区别于传统合作社:交货权和社员的有限性。这种与其他合作社不同的社员和资金结构是由于新一代合作社把重点放在加工上所致。在新一代合作社成立以前的可行性研究中,一定要提出合作社将要建立的加工设施的加工容量。一旦有效的容量被确定下来,社员向合作社交售产品的数量就能固定下来。为了在潜在的社员中分配交货权以及为生产设备的购建筹集资本,首先发行合作社股份。每一股代表社员有向合作社交售一个单位农产品(如一蒲式尔小麦)的权利。每一股的售价取决于合作社期望筹集的资金总数以及根据加工设备可能消化的农产品所分成的单位数。
3、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案例介绍
(1)发展加工,增加农民收入。1991年,在明尼苏达州中部,部分从事灌溉农业的农民希望种植比玉米和大豆收益更好的农作物。虽然该地区适合种植玉米和大豆,但没有相应的加工设备。可行性研究表明,建立一个加工厂可为当地的农民提供一个较好的生产环境和市场。3年后,明尼苏达州的67名农民抵押了种植甜玉米和大豆的3640公顷土地,筹集了200万美元的产权资本,投入到总投资为900万美元的蔬菜加工厂中。这样北部精菜合作社的成立,使农民能发展多样化的生产,并获得加工增值的收入。
(2)通过加工增值,保证市场。达科他种植者面食食品公司是使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农业重新注入活力的50个新一代合作社之一。在这个过程的最初阶段,农村和合作社的发展专家帮助周围这些农民找出问题和解决的办法。对本地区潜在的市场机会进行的深入调查研究表明,面食食品生产是可以为小麦生产者利益服务的产业。通过把企业建成一个生产者自有的、社员关系密切的合作社,生产者不仅可以从得以确保的市场和稳定的农产品价格中获益,同时他们还可以从加工厂的股份中分得红利。
由于最初创办合作社的生产者手中有一个完整的商业计划,并且有农村发展的代表帮助,这些小麦生产者开始用该项目的好处来说服其他生产者。试图实现公平和利益的做法是重要的,也是冒险的,因为这要求生产者必须购买至少1500股的股份(每股值3.85美元)才能成为该合作社的社员,这意味着最少得投资5775美元,对于缺乏资金的农民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但作为回报,社员获得了向建成的加工厂凭每一股交售一蒲式耳(约合35升)小麦的权利。
筹集投资于新企业的资本取得了成功。在这一项目中,总共有1040名小麦生产者入股1200万美元,占建设食品加工厂所需投资的30%,平均每位社员投资11538美元,合2297股,充分显示了他们对该项目的热情和责任感。达科他面食食品公司在1993年11月开始投入生产,他们能生产50多种高品质的面食食品,这些产品都注册有自己的商标,并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加工厂设计的能力为5.43万吨,1995年的产量达到4.53万吨,合作社为人口仅有2267人的卡瑞顿创造了180个就业机会。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合作社希望筹集1200万美元的产权资本,每股的原始值定为0.11美元/升,每股保证社员可以向加工厂交售35升小麦,每个农民都有机会以原始值的价格购买合作社股份。随后的股值反映了社员期望从合作社得到的回报,这时的股份可以在合作社理事会的许可下进行交易。不要求每个社员购买相同数量的股份,但对所持股份的数量有最高和最低的限制。不论所持股份的多少,合作社仍遵循在选举理事会和决定重大事务时一人一票的原则。
因为每一位社员都为合作社预先成立投入了资金,所以合作社的经营收益均在年末返还给社员。如在达科他种植者面食食品公司,社员以当时市场价的60%向工厂交售小麦,到年底,经营收益按产品年销售额减去合作社的经营支出后的剩余返还给社员。收益按社员交售的小麦所占份额进行分配。合作社扩大规模需要资金也将通过同样的方式来筹集,即社员必须通过预先购买交货权股份对合作社进行投资。
按照合同规定,社员必须向合作社交售自己的产品或从其他地方购买相应的产品来交售以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社员不能或不愿完成合同中规定的数量,合作社自行购买所缺数量并将此花费记入该社员的帐户中,在年底的分红中就可以体现出来。
4、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原则及基本制度
新一代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社在结构和原则上有一些相似之处:坚持一人一票的原则使民主传统得到保持;经营收益作为红利在社员中进行分配;理事会由社员从社员中选举产生。许多新一代合作社也销售优先股,以便从社区或其他利益集团中筹集资金。优先股的持有人没有选举权,对于优先股支付的利息也有限制(北达科他规定为8%)。该政策使合作社得到了其他社团的支持,同时也能保证合作社置于社员的控制之中。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和资金结构使社员获得了比传统合作社更大的个人所有权和更高的责任感。这个责任感在使合作社实现其建立一个可为农产品提供稳定的市场盈利和高效率的农业产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传统的美国农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经济增长、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变化,美国传统合作社的经营业务额、利润、社员人数不断下降。这些问题的出现给合作社筹集资金带来难题。美国为解决合作社资金困乏问题,一方面鼓励发展新一代合作社以提高合作社内部资金积累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利用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来提高合作社资金筹集能力。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重点关注自身两方面能力:
(1)新一代合作社重点提高合作社内部资金积累能力
新一代合作社既是适应现代农业变化的一个调整,也是合作社对内部制度安排缺陷进行的创新和改革。因此它大大提高了合作社资金实力、生产效率,改善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为提高合作社内部资金积累能力,重点有以下三个重要途径:第一,通过可行性研究确定合作社最佳的经济规模和资金需要量。新一代合作社根据合作社的经营规模来确定合作社投资规模,从而进一步确定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并按社员投股数量确定其产品交易权限。可行性研究是新一代合作社获得成功的有力保证。可行性研究内容包括市场机会、竞争状况、启动资金、资本成本、生产成本、投资需求、原材料的需求数量及可行性、成员数量的规模、投资的潜在回报、人事及管理的要求。可行性研究虽然不能保证合作社一定成功,但至少可对成功的可能性提供一个评估,从而有助于成员做出是否投资合作社的决策;第二,通过股金筹集机制获得大量资金。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实行交易份额制,社员根据其交货量购买相对应的股金,一般要求每个社员承购 5000美元至15000美元之间的股金,对社员的最高与最低持股额有所限制。所获得股金资本约占总资本的40%--50%。一般不能自由退股,但允许股份转让。另外,还通过发行优先股,吸收外部投资者的资金。通过这种高额入股、股金和交货合同可以转让的资本运作等做法,一方面使合作社有了数目可观的启动资金,另一方面使合作社有了固定的资本存量,从而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第三,通过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吸引投资。新一代合作社进行盈余分配时,按社员与合作社的农产品交易量进行分配。由于交易量与社员的出资额相联系,而按交易量分配盈余也就是按社员的股份分配。这种交易份额制使盈余分配与投入资本相结合,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新一代合作社实行的是按惠顾额返还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利益分配机制。由于传统合作社成员只能获得有限的资本金报酬,这使合作社对资金投入缺乏吸引力。如果融资方式主要依靠社员出资,就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积累。而且也可能由于它历年累计的公共积累产权不清和社员的开放性导致公共积累分配的不公平。
(2)新一代农民合作社利用良好外部融资环境提高合作社资金筹集能力
第一,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利用优惠财税政策提高资金实力。据美国农业部测算,2002年至2011年,政府补贴农业的资金将为1900亿美元,比1996年增加约830亿美元,平均每年增加190亿美元。美国政府每年都从财政拨出经费对合作社成员进行培训,对合作社从事的加工业务进行补贴;给合作社提供税收上的优惠等。其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返还金以及其他收入,享受免税待遇;第二,利用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扩大融资规模。主要利用农业信贷合作体系支持合作社的发展。美国农业信贷合作体系主要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介信用银行与合作银行组成。这三个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是在政府领导和出资扶持下,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起来。其中,合作银行系统是美国专门为给合作社添置设备、补充营运资金、购入商品等提供贷款而设立的。合作银行主要向符合条件的农业合作社贷款,合作银行向农业合作社发放贷款的利率,根据种类、期限和融资成本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合作社能享受到合作银行提供的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农业合作社要取得贷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在取得贷款时购买合作银行的股份;按应付利息额的大小,购买合作银行的增加股份;在合作银行保有净储蓄。合作银行的贷款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成为其重要的融资渠道。
六、经验借鉴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业人口多,家庭经营规模小,农业合作社无疑是联系千家万户与市场的好形式。但是,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刚开始实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历了长久的历程,创造了丰富的成果和经验,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创造性地推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美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能够长盛不衰,方兴未艾。总结来讲,其紧密的农业合作运作机制起着关键性作用。具体地说,就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产权清晰;二是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既坚持了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经典定义,又把合作社与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变成双向。新一代合作社社员购买交易权就是与合作社签定了一个合约,规定了合作社与社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社员必须交给合作社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合作社必须接受社员按合约规定交售的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这种做法不仅有效地防止了传统合作社开放社员制不限制社员交易量所导致的合作社规模不佳以及生产能力和供给过剩,而且保证了加工农产品的质量,这是新一代合作社赢利的重要保证。同时,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坚持了以社员为本的原则,把合作社事业与社员更好的融合起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农场主通过组织合作社投资于农产品加工以获取价值增值,是以市场为主要取向。但新一代合作社与别的投资赢利组织有很大区别。最大不同是,合作社社员参与的是他们自己生产的原料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使社员通过成为一体化的一员从经济上分享好处,又唤起其强烈的事业感责任感,从而使社员对合作社达到内心认同。而我国农民思想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农村相对缺乏合作传统,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起步阶段,必须坚持以诱致性变迁为主的原则,走一条以农民自愿为基础,通过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合作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尤其通过建立“当地能人带动型”合作经济组织,以良好的效益回报社员,最大限度实现社员的经济利益,给农民社员带来真正实惠,从而吸引社员入社。
总结和借鉴美国农业合作的经验,努力探索一条符合我国自身国情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道路,有助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坚持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主要形式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经济领域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在我国,个体农户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将是农业经营的主体和基本组织形式。在小规模农户经营的基础上,如果不组成强大的农民利益集团共同体,仅凭势单力孤的农户自身努力去提高农业的国内乃至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是极端困难的。因此,超农户经营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成为必要,而具有多种功能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创新的农民合作社,作为真正农民自己的组织,应该成为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化的主导形式。尽管美国等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水平高,农业合作社的规模、数量、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挑战更严峻,但合作社始终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重要形式,对小规模经营的农业尤其如此。在今后很长的时间里,农业合作社是中国农业生产最佳组织形式之一。
(二)制定相关法律与扶持政策,为农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美国为了扶持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及时制定了有关的法律及相应的支持措施,使其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其创造了很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目前,中国各级政府虽然非常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至今尚没有出台一部有关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明确的扶持措施,这是非常不利于其发展的。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建立健全合作经济法律体系,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要加大力度分类指导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要明确各类合作社的性质,将税收优惠细化和具体化。要鼓励教育、科研、推广机构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建设,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立法保护,这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在本国政府直接或间接的帮助下构建和完善起来的,政府的政策支持尤其是立法保护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的社员组成的, 本身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在市场交易的等价沟通过程中,往往缺少足够的发言权,处于被支配和剥夺的地位。因此, 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 明确国家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鼓励和支持, 以有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的特定行业或区域经济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都为合作社经济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以支持农业这一弱势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借鉴这些经验,采取可行办法支持合作组织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合作社的立法刚刚确立起来,国家对合作社的相关扶持政策还在进一步的落实过程中。反观美国在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无不率先制定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借鉴美国农村合作社的立法经验,及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历史传统,适应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合作经济法律体系。这主要包括一下三个方面:首先是财政支持,包括农业补助、价格补偿、取消农业附加税和其他的政策与财政支出。其次是信贷支持,国家信贷系统、财团控制的银行系统、私人信贷系统等都对合作社的发展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再次是税收待遇支持,对某些合作社实行免税制度。最后是科技扶持,政府在农村科技教育上加大投入,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健全农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办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社
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看,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创新,以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中国农村地区农业专业合作社大部分是实行入社自由和退社自愿的原则,而且强调资本报酬的有限原则。这使得合作社对外部资金缺乏吸引力,资金只能由社员人股资金组成,由于社员人数有限,合作社资金实力非常弱小,难以有效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值得中国借鉴。建什么样的合作社一定要根据农民的意愿,要从真正服务农民的角度出发,合作社的建设也一定要有科学的论证和合理的步骤,要有农民的积极参与,获得农民的承诺和信任。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在运行中坚持民主自治的原则,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维护农民的利益。这个目标能否得到充分体现,关键在于合作社是否以服务入社农民、满足其经济和社会需要为宗旨,注重产品服务的体系化。合作社的服务,不仅仅是提供技术、信息和产品销售服务,更重要的是要开展深加工领域的合作,让农民的产品获得增殖,让农民充分享受产后环节带来的巨大利润,甚至这种合作应渗透到消费者餐桌,实现一体化服务。合作社的发展形式应灵活多样,如今发展农民合作社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合作社运动出现了许多新的趋势,因此,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切实服务农民,满足农民的需要,维护农民的利益,成为实实在在的群众性服务组织。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借鉴美国合作社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方法,实行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分权制的组织管理经验, 逐步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在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下, 完善民主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 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可以参考美国在坚持传统的合作经济原则的同时,不同程度地对传统原则有所创新的发展思路。在遵循按交易额分配的同时, 适当增加了按股分配的比例, 并严格限制红利的年率不得超过8%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再造很有借鉴意义。
要把握好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强融资能力两个关键点, 促进合作社的壮大和发展在合作社的成长过程中,一定要有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来管理,要积极引进专门管理人才。同时,要有顺畅的资金注入渠道,支持合作社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四)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经验,在沿海发达地区更加注重资金对合作社发展的作用
在世界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各国合作社更加注重资金对合作社发展所起的关键性作用。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关注自身内部资金积累能力,通过定量确定合作社最佳经济规模和资金需要量,以股金筹集机制的方式获得大量资金,同时有效利益分配机制吸引外来投资。大量资本注入使得新一代农业合作社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同时拥有更高的管理效率和市场行为调节能力。同时,新时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充分利用良好外部融资环境提高合作社资金筹集能力,以及利用优惠财税政策提高资金实力,提高合作社自身的资本运作能力。
由于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情况差异很大,因此,要加强对不同地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和模式研究。总的来看,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适合发展比较典型的传统合作社,其发展模式和已经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比较接近;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应以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为发展方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注入,注重资本对于合作社经济组织运行的有效促进与调配,用民间资本盘活合作社经济的高效运行。在承认个人产权的基础上,使个人资金变成为联合资本,加大资本的聚集程度和有效利用程度,使得个人支配决策变成共同支配决策,个人享有的好处和承担的风险变成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推动农村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
(五)大力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与农业合作社相互扶持发展
随着国际贸易体系的变化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区域性的合作社面临着地域、政策的多方面合作限制,因此需要各地的合作社逐步打破其地域限制和成员身份限制。同时各地政府应培育一大批规模大、实力强、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来共同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于地区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可关注其几方面的发展:首先要打破地域、行业、所有制的界限,催生、扶持龙头企业,以效益、规模、辐射力和带动力为标准确立龙头企业,给其以政策优惠,使其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围绕主导产业进行项目建设,带动合作经济的发展;其次,对有一定规模和基础、资本实力较强、知名度较大的企业,可通过增资、改造、改制等方法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技术、信息、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来为农民服务,使龙头企业与农户、生产基地、合作组织之间形成紧密联系的一体化格局;提倡本地的民营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结合,采取“1 +1”或“1带1”的帮助办法,引导农民接受现代管理经验,提高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
(六)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美国的实践表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顺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鼓励和支持。我们应借鉴美国的经验,积极协助组建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制定法律保护合作社的发展, 还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各种优惠, 如税收优惠、信贷优惠等。基层政府应及早实现角色的转换,为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环境。并可采取适当的产业倾斜政策, 从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方面体现出对专业合作社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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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罗宾逊-帕特曼反价格歧视法案
第一条 (a)从事商业的人在其商业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对同一等级和质量商品的买者实行价格歧视,如果价格歧视的结果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妨害、破坏、阻止同那些准许或故意接受该歧视利益的人之间的竞争,或者是同他们的顾客间的竞争,是非法的。这里歧视所涉及的购买是在商业过程中,商品是为了在美国内、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或美国司法管辖权下的属地及其它域内的使用、消费和销售。本规定不适用那些因制造、销售、运输成本不同所做的合理补贴。
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某商品或各类商品中大量购买者是如此少,以至于根据购买数量提出价格差异是歧视性的或旨在促成商业垄断时,经过对所有利益各方当事人的适当调查和审理后,可确定一数量标准,并在必要时予以修改。
前款不适于超过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数量差异所准许的差价。
本规定不限制销售商在真正的私人财产交易中,不限制贸易地挑选顾客。
本规定不限制随着影响市场的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价格变化。也不限制容易变质腐烂的商品、司法扣押品以及停业中善意地销售商品。
(b)在对依据本节提起的价格歧视诉状或在已完成劳务、设施歧视诉状审理中,根据歧视的公正性证据对初步立案进行辩驳的责任,在被诉违反本节的一方,除非歧视的公正性得以充分说明,否则将授权委员会发布中止歧视令。
本规定并不限制卖者通过证明,其低价或劳务、设施的提供是善意地,平等地同竞争者的低价,或由竞争者提供的劳务、设施相适应,来对初步立案加以辩驳。
(c)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支付、准许、收取、接受佣金、回扣或其它补偿是非法的,但对同商品购销相关的,提供给另一方当事人或代理机构、或代表人,或其它中间机构的劳务除外。这里的其它中间机构是事实上,或代表、服从于该交易另一方的直接、间接控制,而不是受准许支付回扣或支付回扣一方所控制。
(d)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除依据同等条件对所有商品销售中竞争性的其他顾客支付佣金或考虑外,对因产品的加工、处理、销售相关的劳务是由某顾客提供或通过该顾客提供的,而支付佣金或签订支付佣金合同是非法的。
(e)任何人通过合同完成或由他人直接完成与商品的加工、处理、销售有关的劳务,设施,或者他人有利于该商品的加工、处理、销售等劳务的完成,据此,而不是根据同其他买者相等的条件进行歧视,是非法的。
(f)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故意引诱或接受本节规定的价格歧视,是非法的。
第二条 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在国内对同一品质、数量、等级的商品,通过给予买者比其竞争者更高的折价回扣、补贴、广告劳务费故意进行歧视,或为了破坏竞争、消灭竞争者,以低于其竞争者的价格出售、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是非法的。
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将罚以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金、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用。
第三条 本法不限制联合会,将其经营收益的一部或全部,按照购销比例,返还其成员、生产者、消费者。
第四条 本法不影响1936年7月19日以前的诉权及进行中的民事诉讼,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生效的命令,或正在复审中的命令。
1936年7月19日以前,联邦贸易委员会已发布命令要求停止违反本法第一条,该命令正在复审中或已生效,相关法院或发布、同意(支持)或修改该命令,委员会可确认此人自1936年7月19日始已使用,采取,或继续进行违反第一条的行为方法,或正在进行上述行为,委员会可重新审理并对原始起诉状予以补充,阐明要控诉的各个方面。经听证,如果委员会认为,补充起诉状中指出的行为、方法、惯例在1936年7月19日始已用过,或正在运用,违反了第一条,委员会将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其(审理)结果,并向当事人发布修正其原始命令的命令,应执行委员会修改后的命令,如果法院废除了委员会修改后的命令,其原始命令不受影响,并予以执行。
Americ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Jiao Jian
(School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Renmin University,Beijing 100872,China)
Abstract: In this paper, we take Americ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make an overview of its basic situation from types, operating principles and operational mechanisms, etc.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origin, the development progress and the function of Americ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as well as the policy change and developing trend. Also, we elaborate operational mechanisms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new generation of Americ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and summarize the experience of Americ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Combined with China's own national conditions, we propose that our own rural agricultural economic cooperatives should be improved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strengthening legislation and policy support, improving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mechanism, paying attention to capital investment, vigorously developing leading enterprises, etc.
Key words: Americ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development progress; policy change
关键字:合作社美国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