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为什么要修改“强奸”注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7:40:23

为什么要修改“强奸”注解  

2011-07-16 07:28:46|  分类: 娱乐休闲 |  标签:修改  强奸  注解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修改背景

A、2011年5月17日,阿市中学教师周琴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了。更让人感到震惊的是: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竟然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

B、中科院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段振豪包养二奶、养育私生女。他表示,送某女子房产系答谢保姆。对于私生女,段振豪则称自己是向蔺某梅捐精。(7月12日《京华时报》)

C、网传,某方丈嫖娼,事后说,那是给失足妇女开光。

建议这样修改“强奸”注解:

官员解读:精子随套套进入女体,不是强奸;

专家解读:精子进入女体,是捐精,不是强奸;

医生解读:精子进入女体,是药引,不是强奸;

农民解读:精子进入女体,是播种,不是强奸;

工人解读:精子进入女体,是润滑油,不是强奸;

军人解读:精子进入女体,是打炮,不是强奸;

警察解读:精子进入女体,是审查,不是强奸;

教师解读:精子进入女体,是误会,不是强奸;

导演解读:精子进入女体,是潜规则,不是强奸;

和尚解读:精子进入女体,是开光,不是强奸;

学生解读:精子进入女体,是实习,不是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