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幂快乐大本营蓝丝袜: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7:07:08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情形属于核定征收。计算公式分析如下:

1、纳税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主营业务收入(其实,严格来说,应当是营业收入) * 应纳税所得率(题中税务机关为题中企业核定的是10%)
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其中:适用税率的选择:
1)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0 000元的,适用税率18%;
2)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 000元且小于等于100 000元的,适用税率27%;
3)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0 000元的,适用税率33%。

2、税后利润 = 应纳税所得额 - 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 - 适用税率)

3、股东个人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分得的利润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分得的利润等于税后利润,即意味着以后实际分配利润时,股东个人无需再交纳相关个人所得税。
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0%)

由此,将上述计算公式各步骤予以合并,即可得到题中的计算公式,即:

应交个人所得税 = 主营业务收入 * 10% * (1 - X%) * 20%

因此,题中主营业务收入为454 026.76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454 026.76 * 10% = 45 402.68元,应当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7%。

应交个人所得税 = 454 026.76 * 10% * (1 - 27%) * 20% = 6 628.79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题中应交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 6 628.79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6 628.79元

至于题中第3个问题,前文已经指出,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税法是假设纳税人(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个人股东,由此个人股东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发放这些利润的企业代扣代缴。这样,纳税人(企业)账面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实际上已经是个人所得税税后的利润,因此,在实际分派利润时,个人股东无需再计算交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wenying189   2009-06-06 18:05:19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其具体征税项目一共设有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常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工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但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对于职工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企业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担任企业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所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利息是指购买或者持有各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分红。其中,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称为红利。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个人参加企业举办的有奖销售等活动所取得的奖金。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偶然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按月或按次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在具体计税过程中,应当区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种是个人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则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应按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是个人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则承包人或承租人按照承包、承租合同(协议)从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当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从企业取得一定所得,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承包人、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向企业交纳承包费或承租费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或承租人所有,则其从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按对企业承包、承租所得项目,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代扣代数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管是采用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或者是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方式支付,也不管对方是否是本单位人员,均应按规定代扣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企业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个人不得拒绝。如果个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暂停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个人应缴纳的税款由企业补缴,同时还要就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缴纳滞纳金或罚款。应补缴的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一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照规定,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向个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个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身份证或者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有效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等个人资料。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于纳税人很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手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方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凭证而向企业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企业不得拒绝。企业向纳税人提供非正式扣税凭证的,纳税人有权拒收。

每月所扣缴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之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减免税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下列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免征税。

4.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1. 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