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 check: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201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01:20: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省以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报告的范围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五条 对需要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税务局(以下简称督办机关)所属稽查局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主要包括承办案件的税务局(以下简称承办机关)及所属稽查局、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经督办机关领导审批或者督办机关授权所属稽查局局长审批后,向承办机关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要求承办机关在确定的期限内查证事实,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需要多个地区税务机关共同查处的督办案件,督办机关应当明确主办机关和协办机关,或者按照管辖职责确定涉案重点事项查处工作任务。协办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主办机关查处督办案件,及时查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主办机关请求协助查证的事项,协办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反馈情况,不得敷衍塞责或者懈怠应付。
督办案件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税收事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依照职责查处,并相互通报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联合办案,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第六条 督办案件未经督办机关批准,承办机关不得擅自转给下级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查处。
对因督办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督办的,督办机关可以撤销督办,并向承办机关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撤销督办函》。
第七条 承办机关应当在接到督办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立案,在10个工作日内制订具体查处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
承办机关具体查处方案应当报送督办机关备案;督办机关要求承办机关在实施检查前报告具体查处方案的,承办机关应当按照要求报告,经督办机关同意后实施检查。
督办机关督办前承办机关已经立案的,承办机关不停止实施检查,但应当将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情况报告督办机关;督办机关要求调整具体查处方案的,承办机关应当调整。
第八条 承办机关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要求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每30日向督办机关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有确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案件查处没有进展或者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
对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中止检查情形或者第七十条规定的中止执行情形的,承办机关应当报请督办机关批准后中止检查或者中止执行。中止期间可以暂不填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中止检查或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承办机关应当及时恢复检查或者执行,并依照前款规定填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
第九条 督办机关应当指导、协调督办案件查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者参与办案,随时了解案件查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
督办机关稽查局应当确定督办案件的主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主要责任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控案件查处过程,根据承办机关案件查处进度、处理结果和督促检查情况,向稽查局领导报告督办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案情重大或者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重要案件,应当及时向督办机关领导报告查处情况。
第十条 承办机关可以就督办案件向相关地区同级税务机关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提出具体协查要求和回复时限,相关地区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协查结果,提供明确的协查结论和相关证据资料。案情重大复杂的,承办机关可以报请督办机关组织协查。
第十一条 承办机关稽查局应当严格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对督办案件实施检查和审理,并报请承办机关集体审理。
承办机关稽查局应当根据审理认定的结果,拟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经承办机关领导审核后报送督办机关。
在查处督办案件中,遇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疑义问题,承办机关稽查局应当征询同级法规、税政、征管、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无法确定的,应当依照规定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咨询有权解释的其他机关。
第十二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检查时段和范围;
(三)检查方法和措施;
(四)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五)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意见;
(六)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七)拟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八)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对督办案件定性处理具有关键决定作用的重要证据,应当附报制作证据说明,写明证据目录、名称、内容、证明对象等事项。
第十三条 对承办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督办机关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审查;如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督办机关对承办机关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没有表示异议的,承办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
督办机关审查认为承办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拟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依据错误的,通知承办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检查。
第十四条 对督办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承办机关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依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承办机关应当随时关注司法处理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督办机关。
第十五条 承办机关应当在90日内查证督办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督办机关确定查处期限的,承办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期限查处;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查处的,应当在查处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督办机关申请延期查处,提出延长查处期限和理由,经批准后延期查处。
第十六条 对承办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填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或者未查处督办案件且未按照规定提出延期查处申请的,督办机关应当向其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催办函》进行催办,并责令说明情况和理由。
承办机关对督办案件查处不力的,督办机关可以召集承办机关分管稽查的税务局领导或者稽查局局长汇报;必要时督办机关可以直接组织查处。
第十七条 督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结案:
(一)税收违法事实已经查证清楚,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税收款项追缴入库,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查明税收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税务稽查结论》或者《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并执行完毕的;
(四)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终结检查情形的;
(五)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确实无法查证全部或者部分税收违法行为,但有根据认为其涉嫌犯罪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以司法程序终结为结案。
第十八条 承办机关应当在督办案件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督办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内容。督办机关要求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税收款项入库凭证以及案件终结检查、终结执行审批文书等资料复印件的,应当附列。 第十九条 查处督办案件实行工作责任制。承办机关主要领导承担领导责任;承办机关分管稽查的领导承担监管责任;承办机关稽查局局长承担执行责任;稽查局分管案件的领导和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以及承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督办案件重要线索、证据不及时调查收集,或者故意隐瞒案情,转移、藏匿、毁灭证据,或者因工作懈怠、泄露案情致使相关证据被转移、藏匿、毁灭,或者相关财产被转移、藏匿,或者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承办机关及承办人员和协办机关及协办人员在查处督办案件中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表彰;承办、协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7月30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目录表
附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税务文书式样目录表
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
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撤销督办函
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
5.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6.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申请
7.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批复
8.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申请
9.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批复
10.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申请
1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批复
1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申请
1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批复
1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催办函
15.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延期查处申请
16.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延期查处批复
17.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
18.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                                           督办编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法定
代表人
联系
电话
地      址
案件来源
及线索
督办责任
部门
督办
责任人员
承办机关
主办机关
承办
时限
协办机关




稽查局
局长审批
年    月    日
税务局
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备 注
使用说明
1.本审批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对需要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机关所属稽查局填写此表,经督办机关领导审批或者督办机关授权所属稽查局局长审批后,确定为督办案件。
3.“督办责任部门”填写督办机关所属稽查局负责具体督办事项的部门。
4.“督办责任人员”填写督办机关所属稽查局负责具体督办事项的人员。
5.需要多个地区税务机关共同查处的督办案件,督办机关应当在本审批表中的“承办机关”栏中分别注明“主办机关”和“协办机关”。
6.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督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class=Section2 style='layout-grid:31.7pt -.85pt;mso-layout-grid-char-alt:-3420'>
×××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税督〔     〕   号
关于××案件的督办函

我局决定将              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督办,请你局迅速确定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和查处方案,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于      年   月   日前报告我局。本案请于      年   月   日前查明事实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在结案前每     日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
案件编号:
督办机关:
督办人员:
联系电话:
附送材料:
(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督办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上级税务局将列为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交下级税务局查处,或者对下级税务局报请督办的案件进行确认时使用。
3.“我局决定将      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督办”横线处填写督办查处的案件名称。
4.“案件编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国税发〔1999〕54号)的规定编写;若尚未形成案件编号可暂不填写。
5.本督办函经督办机关领导审批或者督办机关授权所属稽查局局长审批后,向承办机关发出。
6.本督办函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承办机关,一份由督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撤销督办函
×税撤督〔     〕   号
关于撤销××案件督办的函

鉴于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税督〔      〕   号督办函督办的                      案件撤销督办。
(其他事项)
(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撤销督办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因督办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督办的,督办机关决定撤销督办,并通知承办机关时使用。
3.“鉴于        ”横线处填写撤销督办的原因。
4.“其他事项”为选择性填写项目,填写撤销督办后需要承办机关办理的相关事项。如:要求承办机关继续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查处案件等。
5.本函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承办机关,一份由督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class=Section5 style='layout-grid:31.7pt -.85pt;mso-layout-grid-char-alt:-3420'>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识别号
案件来源
案件发现时间
案件所属时间
涉案地区
涉案人员
涉案税额
涉案发票份数
首次报告时间
已报告次数
案件主办单位
简要
案情
查处情况
上次报告后
进展情况
主报告标题
报告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使用说明
1.本报告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承办机关向督办机关报告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时使用。
3.“查处情况”栏根据案件查处进度分别填写:
(1)首次报告时,简要填写案件的立案情况、具体查处方案及组织实施检查情况;
(2)案件已经查处的,简要填写案件总体查处情况;
(3)案件已经结案的,简要填写案件总体查处及执行情况。
4.“上次报告后进展情况”栏从第二次报告起,简要填写自上次报告后的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没有进展或者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
5.“查处情况”、“上次报告后进展情况”栏填写时应当简明扼要,在保证准确表述有关情况的前提下,尽可能精炼文字。
6.“主报告标题” 栏填写承办机关向督办机关报送案件详细情况的报告标题,主报告应随本表一并报送。
7.“报告单位公章”栏,加盖税务局公章或者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章。
8.本报告表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督办机关,一份由承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稽)协〔    〕   号
关于××案件的协查函

我局(×××局)正在对                      进行检查,特请你局协助查证下列问题:
一、
二、
……
查证结果请于      年   月   日前函复。
函复单位名称:
函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通过上级税务机关发函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的,上级发函机关同时注明本机关上述信息)
附件:
1.
2.
……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协查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二条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
(1)稽查局实施税务检查,需要委托异地同级稽查局协助查证案件相关问题和情况的;
(2)承办机关对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检查,需要委托异地同级税务机关协助查证案件相关问题和情况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税款凭证相关问题的异地协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3.本协查函在同级税务机关之间使用。委托机关无法确定异地的具体同级协查机关时,依照下列方式使用本协查函:
(1)委托机关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协查申请;
(2)委托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以其名义向异地同级税务机关发出本协查函。此时本协查函下方所列的“函复单位名称”、“函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员”及“联系电话”项目填写委托机关相应项目信息,请协查机关直接回复给委托机关,并同时注明上级发函税务机关的上述信息。
(3)接到本协查函的异地税务机关,根据协查函及所附有关资料反映的涉税事项,确定对相关涉税事项具有管辖权的下级具体协查机关,并将有关资料转交协查机关进行协查。
(4)协查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转来的有关资料,按照协查函所提出的具体协查要求和时限进行协查,并按照协查函所列的“函复单位名称”、“函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员”及“联系电话”项目进行回复。
4.“我局(×××局)正在对        进行检查”的横线处区分不同情况填写:
(1)税务机关项根据具体案件的查处机关,分别填写“我局”或者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发协查函的税务机关名称,如:“×××税务局”或者“×××税务局稽查局”。
(2)横线处填写税收违法案件名称及检查内容。若为稽查局实施的一般性税收违法案件协查,直接填写案件名称、检查对象、项目等内容;若为重大税收违法督办案件协查,填写督办机关名称、督办案件名称以及检查对象、项目等内容,如:“×××税务局督办的×××案件”。
5.需要协助查证问题应分项填写。
6.发函机关名称、文书字轨号、用章以及抬头横线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重大税收违法督办案件的协查,发函机关为“×××税务局”,文书字轨号为“×税协〔    〕   号”,并加盖“×××税务局”公章;
(2)稽查局实施的一般性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发文机关为“×××税务局稽查局”,文书字轨号为“×税稽协〔    〕   号”,并加盖“×××税务局稽查局”公章。
7.本协查函为A4竖式,一式二份或者三份,一份送受托地税务机关,一份由委托地或者发函税务机关(稽查局)留存;通过上级税务机关发函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的,上级发函机关将此函同时抄送委托地税务机关。
×××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申请
×税中检请〔     〕   号
关于中止××案件检查的申请
:
你局×税督〔     〕  号督办函督办的            案件(案件编号:            ),因                 情形,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特申请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中止检查。
一、具体申请原因
……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
以上申请和安排,望予批准。
(税务局章或者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申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承办机关在督办案件检查过程中,出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需要向督办机关申请中止检查督办案件时使用。
3.“因          情形”横线处,填写出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对实际情形须作具体表述。
4.本申请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督办机关,一份由承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批复
×税中检复〔     〕   号
关于中止××案件检查的批复

你局《关于中止××案件检查的申请》(×税中检请〔     〕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中止该案检查,中止检查情形消失后,请及时恢复检查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填写:不同意你局中止该案检查,望抓紧查处,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其他事项)
(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批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督办机关对承办机关提交的中止检查申请作出批复时使用。
3.“经研究”后内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
(1)同意中止检查的,填写“同意你局中止该案检查,中止检查情形消失后,请及时恢复检查并报告有关情况”;
(2)不同意中止检查的,填写“不同意你局中止该案检查,望抓紧查处,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其他事项”为选择性填写项目,填写对案件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或者新的布置。
5.本批复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承办机关,一份由督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class=Section7 style='layout-grid:31.7pt -.85pt;mso-layout-grid-char-alt:-3420'>
×××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申请
×税终检请〔     〕   号
关于终结××案件检查的申请
:
你局×税督〔     〕  号督办函督办的            案件(案件编号:            ),因                 情形,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特申请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终结检查。
一、具体申请原因
……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
以上申请和安排,望予批准。
(税务局章或者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申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承办机关在督办案件检查过程中,出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需要向督办机关申请终结检查督办案件时使用。
3.“因          情形”横线处,填写出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对实际情形须作具体表述。
4.本申请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督办机关,一份由承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批复
×税终检复〔     〕   号
关于终结××案件检查的批复

你局《关于终结××案件检查的申请》(×税终检请〔     〕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终结该案检查,并请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案件相关后续事宜(或者填写:不同意你局终结该案检查,望抓紧查处,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其他事项)
(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批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督办机关对承办机关提交的终结检查申请作出批复时使用。
3.“经研究”后内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
(1)同意终结检查的,填写“同意你局终结该案检查,并请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案件相关后续事宜”;
(2)不同意终结检查的,填写“不同意你局终结该案检查,望抓紧查处,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其他事项”为选择性填写项目,填写对案件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或者新的布置。
5.本批复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承办机关,一份由督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class=Section10 style='layout-grid:31.7pt -.85pt;mso-layout-grid-char-alt: -3420'>
×××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申请
×税中执请〔     〕   号
关于中止××案件执行的申请
:
你局×税督〔     〕  号督办函督办的            案件(案件编号:            ),因                 情形,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特申请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条规定中止执行。
一、具体申请原因
……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
以上申请和安排,望予批准。
(税务局章或者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申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承办机关在督办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需要向督办机关申请中止执行督办案件时使用。
3.“因          情形”横线处,填写出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对实际情形须作具体表述。
4.本申请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督办机关,一份由承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批复
×税中执复〔     〕   号
关于中止××案件执行的批复

你局《关于中止××案件执行的申请》(×税中执请〔     〕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中止该案执行,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请及时恢复执行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填写:不同意你局中止该案执行,望抓紧执行,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其他事项)
(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批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督办机关对承办机关提交的中止执行申请作出批复时使用。
3.“经研究”后内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
(1)同意中止执行的,填写“同意你局中止该案执行,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请及时恢复执行并报告有关情况”;
(2)不同意中止执行的,填写“不同意你局中止该案执行,望抓紧执行,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其他事项”为选择性填写项目,填写对案件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或者新的布置。
5.本批复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承办机关,一份由督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class=Section13 style='layout-grid:31.7pt -.85pt;mso-layout-grid-char-alt: -3420'>
×××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申请
×税终执请〔     〕   号
关于终结××案件执行的申请
:
你局×税督〔     〕  号督办函督办的            案件(案件编号:            ),因                 情形,致使执行确实无法进行,特申请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终结执行。
一、具体申请原因
……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
以上申请和安排,望予批准。
(税务局章或者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申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承办机关在督办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形,需要向督办机关申请终结执行时使用。
3.“因          情形”横线处,填写出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实际情形须作具体表述。
4.本申请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督办机关,一份由承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批复
×税终执复〔     〕   号
关于终结××案件执行的批复

你局《关于终结××案件检查的申请》(×税终执请〔     〕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终结该案执行,并请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案件相关后续事宜(或者填写:不同意你局终结该案执行,望抓紧执行,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其他事项)
(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批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督办机关对承办机关提交的终结执行申请作出批复时使用。
3.“经研究”后内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
(1)同意终结执行的,填写“同意你局终结该案执行,并请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案件相关后续事宜”;
(2)不同意终结执行的,填写“不同意你局终结该案执行,望抓紧执行,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其他事项”为选择性填写项目,填写对案件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或者新的布置。
5.本批复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承办机关,一份由督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class=Section16 style='layout-grid:31.7pt -.85pt;mso-layout-grid-char-alt: -3420'>
×××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催办函
×税催〔     〕   号
关于××案件的催办函

我局      年   月   日×税督〔     〕  号督办函督办的            案件,你局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查处并上报情况,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催办,请你局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报告有关情况及原因。
(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催办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督办机关对承办机关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查处督办案件并报告情况予以催办、催报,并责令说明情况和理由时使用。
3.本催办函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承办机关,一份由督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class=Section18 style='layout-grid:31.7pt -.85pt;mso-layout-grid-char-alt: -3420'>
×××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延期查处申请
×税延请〔     〕   号
关于延期查处××案件的申请
:
你局×税督〔     〕  号督办函督办的            案件(案件编号:            ),因案情复杂,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查处完毕,特申请将查处期限从原定      年   月   日延至      年   月   日。
一、具体申请原因
……
二、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
……
以上申请和安排,望予批准。
(税务局章或者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申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因督办案件案情复杂,承办机关确实无法按照督办机关确定的期限查处,需要向督办机关申请延期查处时使用。
3.承办机关在“具体申请原因”项中对“案情复杂”作具体说明。
4.本申请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督办机关,一份由承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延期查处批复
×税延复〔     〕   号
关于延期查处××案件的批复

你局《关于延期查处××案件的申请》(×税延请〔     〕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查处期限从      年   月   日延至      年   月   日(或者填写:不同意延期查处),望抓紧查处,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其他事项)
(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批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督办机关对承办机关提交的延期查处申请作出批复时使用。
3.“经研究”后内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
(1)同意延长查处期限的,填写“同意将查处期限从
年   月   日延至      年   月   日”;
(2)不同意延长查处期限的,填写“不同意延期查处”。
4.“其他事项”为选择性填写项目,填写对案件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或者新的布置。
5.本批复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承办机关,一份由督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class=Section21 style='layout-grid:31.7pt -.85pt;mso-layout-grid-char-alt: -3420'>
×××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
关于××案件拟处理意见的报告

根据你局《关于××案件的督办函》(×税督〔    〕  号)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案(案件编号:             )进行了检查和审理,现将检查结果及拟处理、处罚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
二、税收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三、拟税务处理、处罚的依据及意见
(一)
1.
2.
(二)
……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
1.
2.
(二)
……
附:制作证据说明
(税务局章或者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报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承办机关稽查局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对督办机关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施检查并审理后,向承办机关报告检查情况及拟处理、处罚意见时使用。
3.“基本情况”主要填写:
(1)督办案件涉及的被查对象基本情况:被查对象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姓名、主管部门、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稽查所属期间、被查对象申报纳税、减税免税等有关情况。
(2)实施检查基本情况:实施检查工作概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方法、检查重点等,如有采取税收保全的应重点说明),以及是否与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是否进行中止检查等。
(3)案件审理基本概况:审理时间、审理方式、审理问题等内容。
4.“税收违法事实”主要填写经审理后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本部分要求对案件中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情况进行综合、分类整理,详细叙述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并用附件的形式标明证据出处。具体包括: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事实。
(2)具体写明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目的、手段、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后果。
(3)分税种完整列示税款的计算过程,并附查补、退税款计算表。
5.“拟税务处理、处罚依据及意见”应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应分别就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写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2)应考虑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及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情形等因素,分别明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6.“其他情况说明”主要填写: 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税收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内容。查处督办案件相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疑义问题以及承办机关的意见,一并在该部分中予以反映。
7.附报的“制作证据说明”,应当列明对案件定性处理具有关键决定作用的重要证据目录、名称、内容、证明对象等内容。
8.本报告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督办机关,一份由承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关于××案件的结案报告

你局×税督〔    〕  号督办函督办的              案件(案件编号:             ),我局已于      年   月   日结案,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
二、税务处理、处罚内容
(一)
1.
2.
(二)
……
三、执行情况
(一)
1.
2.
(二)
……
附列资料:
1.
2.
……
(税务局章或者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报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承办机关在督办案件结案后向督办机关进行报告时使用。
3.“基本情况”主要填写案件来源、案件检查概况、案件审理的简要过程以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等内容。若为终结检查或者终结执行的,应当重点说明。
4.“税务处理、处罚内容”部分要求对案件中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情况进行综合、分类整理,详细叙述税务处理、处罚具体内容。
5.“执行情况”部分说明税务处理、处罚具体执行过程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6.“附列资料”填写督办机关要求附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税收款项入库凭证、案件终结检查、终结执行审批文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资料的复印件清单。
7.本报告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督办机关,一份由承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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