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爱反义词是:滁州“伪药品”监管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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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伪药品”监管现状及对策作者: 滁州市局稽查科   来源:滁州市局  发布时间: 2011-12-15  浏览: 181
内容提要:本调研从我市范围的普通商品冒充药品现象出发,阐述了“伪药品”的来龙去脉,尤其是对群众造成的危害,通过稽查科市场三次专项整治收集到的资料,详细研究了“伪药品”的特点,从法律法规、部门责任、行政监督等方面更深层次去探究多年来不能根治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法。
正文:
2003年以来,在滁州电视广告和药店中逐渐出现了各种宣传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各种类似药品却不是药品的产品,群众购买使用后发现不仅不治病,有的甚至危害到身体健康,业内人士称这类非药品产品为“伪药品”,为此我科对此类产品的市场特点、存在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对策等方面进行研究与探讨。
一、 “伪药品”在我市的现状
1、基本情况
从2009年底布置的全市稽查系统对我市6县两区药品市场调研登记的情况,到2010年6月数据,通过综合分析情况如下:
(1)产品类别、剂型:有食字、保健食品、消字、健用字、妆字等五大类,产品品种:模仿品种极广,涉及300个药品品种,以妇科洗剂、眼科滴液、外用膏剂、补肾壮阳、儿童消食类品种等为主;剂型一般采用的是药品和保健食品特有的口服液、片剂、颗粒剂、胶囊等剂型。
(2)产品批准部门和批准文号:产品大部分由各级卫生部门批准,尤以河南、山东、陕西、江西、青海、天津卫生部门居多。个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主要是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陕食药监健用字”;批准文号格式多种多样,分别有“国食健字”、“国食健进字”、“卫食健字”、“卫食健进字”、“卫食证字”、“卫食许字”、“卫健用字”、“卫证食字”、“卫食字”、“卫食健字”、“卫消字”、“卫消证字”、“卫消备字”、“卫特食准字”、“卫特食准字”、“卫食监字” “卫食准字”。一些产品涉嫌没有批准文号,标示的是卫生许可证号或卫生监督抽验文书序列号(已经发函证实个别文号系造假者杜撰)。
(3)生产厂家:该类产品的20%由药厂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家遍及全国各省,通过调查,部分药业有限公司为普通产品生产企业,非药监部门审批的药品生产企业,60%的产品由保健品公司生产,20%由地方食品加工企业生产;
(4)产品名称:35%的产品名称与药品相近或相似,其包装与同类药品的包装相似率达90%以上,如“益肾安神口服液”、“蜜炼川贝枇杷膏”、“健胃消食片”、“咳速停糖浆”、“甘草片”,外包装和成分标示及适用范围基本与该药品相同。
(5)产品成分:在“伪药品”的产品中,70%的产品均含有或者标示有药品(中药)成分,合法的成分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为主。
(6)购进渠道:伪药品的购进渠道以销售人员直接上门送货为主,这些销售人员多为厂家代理,并且一人代理许多厂家,形成了地下批发窝点,约占40%,另有外地保健品批发部批发,约占60%,主要批发点集中在阜阳市、太和县、合肥市。
(7)产品销量:“伪药品”以位处城市中心、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保健品店为主,该类产品的销售额平均占药店总销售额的7~10%,有的占到20%,个别药店对购药患者力推“伪药品”,比例更高,特殊情况的药店占50%左右。
2、辖区内“伪药品”的特点:
(1)包装、名称与药品混淆
产品的名称、外包装几乎与药品完全相同,甚至直接用药品名称来命名。如曾经在某市各药店销售的江西德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666皮炎平”就完全模仿三九企业集团生产的“999皮炎平”的外包装,两个产品的外包装几乎就是一样的。
(2)批准文号混乱:前面已经例举了许多批准文号,有的甚至用检验流水号代替批准文号,如我们以假药查处的各种标示批准文号“津卫防保健字”的十多种“伪药品”,经发函天津市卫生监督所,该所答复是企业产品送检后的检验报告单流水号,不是批准文号。
有的一号多用,如深圳天赐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排毒养颜胶囊,其标注的生产批准文号是“卫食健字(2003)第0425号,该批准文号是2003年国家卫生部批准的,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是“天赐金美康润通胶囊,但是该公司将这个批准文号用在该公司生产的7个不同规格的防冒排毒养颜胶囊上。
(3)产地标示不明确
这些产品中大部分产地标示为西藏、河南、广东、江西、福建、陕西、山东、香港等地某医药公司,没有详细的生产地址,一些连电话号码都不标示,对产品核查造成了困难。特别是标示香港的产品不敢标示地址,其生产企业往往都是在内地。
(4)执行标准不准确
这些产品大多数都有合法的生产执行标准,这些标准绝大多数企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冒充药品的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与标示的标准不相符,这就是擅自添加药品成分,我们于2008年针对某市电视台广告品种抽检的一个批次“大红丹”(普通食品),就是擅自添加了西药枸橼酸西地那非成分。
(5)购进渠道不正规,部分为厂家推销员或私人上门推销,不提供产家资质证明和产品相关资料,又无合法票据,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危害时无法追溯。
(6)夸大疗效,针对患者心理强。
不傍药品,不吹嘘为神药,是无法达到获利目的,所以“伪药品”之所以要冒充药品,而且比药品还要神奇有效。如肾搭档(批准文号为深卫食准字[2005]第056号)的宣传单中写明了在治疗早泄、前列腺炎、腰酸腿疼方面有奇效。从宣传销售的品种可以上看出主要是宣传治疗风湿病、骨质疏松、肾病以及心脑血管方面疾病的,如“苗王除湿追风灵”、“多维缺锌钙片”等,其对象主要是针对中老年人。
(7)乱作宣传
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直接在包装、说明书上标示功能主治、适应症,声称对各种疾病具有治疗作用,隐秘形式的“伪药品”是在产品外利用广告、宣传单宣传治病。违规的非药品大多含有预防、治疗和诊断人体疾病的内容,早期以壮阳方面多见,后期普遍到各种系统疾病的治疗用药。二是在电台、报纸上进行集中式、大篇幅、连续性的广告宣传,或散发街头小报,大肆吹嘘其产品在治疗或辅助治疗某种疾病上的神奇功效,甚者称比治疗同类疾病的药品效果优越得多、几个疗程即可治愈疾病等,有的甚至声称百病包治,坊间及网络流传着一句笑谈,滁州电视台不叫滁州电视台,叫“滁州假药台”,这话说明了人们对虚假广告的愤恨,同时也充满了对行政执法单位的不满。除了销售员极力向患者推荐外,更有利用保健食品和消毒产品冒充药品,通过各种渠道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产品的功能主治和药用疗效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这其中尤其以滁州电视台和市广播电台为甚。三是以产品说明会、介绍会等形式进行宣传,用数小时的时间做夸大宣传,进行赠“药”活动等,主要欺骗一些老年患者,或以开办讲座活动为“诱饵”,大量散发传单,邀请函,将群众聚集到临时租用的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或者宾馆会议室,通过灌输煽动,诱导老年消费者购买其推销的产品;有的直接在农村集贸市场摆摊,例如我们接到举报在三官乡查获的食品“金水宝口服液”,主要欺骗不明真相且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村人,危害最大。
(8)销售方式混乱
主要有四种方式:坐地式、飞行式、隐匿式、遛乡式
坐地式是指长期摆放在药店或者医院内销售;飞行式是指各城市飞行,在体育场、剧院等大型场所进行宣传赠送样品,最后几天销售获利即告消失;隐匿式是指在宾馆等小场所进行宣传销售,影响面较小,不容易发现,广义的隐匿式也包括直销传销等手段,则组织更为严密;遛乡式是指进入农村进行健康讲座来行骗。
坐地式电视广告的销售方式往往有其生命周期,鉴于高额的广告费用,经销商一般不能长期支付,一个品种的销售黄金周期不超过1年,即停止广告进入自然销量。季节性药品往往在季节到来前投入广告。在药店销售中主要是非药品与药品混放,店主与药品分类分柜存放销售,在治理调查阶段发现,这类产品大多未存放在药品区,除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将其存放保健品区外,多数药店均将此类产品存放于其它区域,造成非药品与药品混放,加之该类“伪药品”外包装与药品相似,致使患者受骗上当。店内大广告小广告,一些药店室内室外有张贴宣传广告现象,个别药店存在在柜台上摆放“伪药品”宣传小广告,由购药者自取。这些广告中存在扩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介绍。
除坐地式外,后者的共性是:产品本身质量更差,患者服用后短时期内会发现无疗效,所以必须缩短逗留时间;经常变换销售地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是这类产品销售的主要模式,说明会、介绍会的经销商举办的销售活动在一个地方一般只进行三五天,且活动时间大都选在早晚,以逃避监管,从我们凌晨监控的市体育场各种宣传情况看,这些团伙有着极强的法律意识,善于钻法律的空子,他们能够提供出工商所开具的准许展示证明(我市工商所收费在数百元左右),一旦忽悠到位,展示者即现场销售其“伪药品”,所以说工商局在许可之后的监督非常重要;组织周密,地点隐蔽。为达到宣传并销售的目的,他们采取派人到大街小巷张贴和散发宣传单、告示等;打着专家的名义举办各种讲座;以义诊、咨询的名义吸引群众;在讲座和咨询中把参加人员反映的病情说得很严重,让其产生惧怕心理,同时胡编乱造所销售的产品有何特效;现场赠送或销售产品;让参加人员留下电话号码,而后逐一通知到指定的旅店、临时仓库等地进行销售活动。为了逃避监管,他们大多选择在城区比较隐蔽的场所,如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和城乡接合部等;流动性大,查处困难。早期在大型场所每搞一次这类的宣传,有关职能部门只批准在本地范围内进行宣传,并未批准现货销售,目前这种大型活动在滁州市逐渐减少。
为了达到宣传并销售的目的,他们化整为零,更加隐秘,临时聘用本籍或外来人员负责联络,采取躲在宾馆,或者走村串户的办法采取现场宣传并销售的做法,且每到一个宣传点都有人站岗放哨;欺骗性大,危害严重。种种“伪药品”主要表现在添加过量药物乱治病和无药物乱宣传延误治病,这种药物的添加,必须保证患者在试用期出现比常规药物更为见效的疗效。由于老百姓识别能力较差,分不清楚是药品还是“伪药品”,服用后无效果,出现副作用,给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带来危害,且这类产品价格又高,给广大人民群众增加了负担。
二、“伪药品”的危害
1、擅自添加的不明药品成分直接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长期销售的“伪药品”,必须具有一定的效果才能使消费者信服,所以不法分子就在普通食品、保健品等产品中擅自非法添加化学药品成分,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一些“伪药品”添加药物的剂量甚至超过正常剂量的几十倍,甚至使得患者在不知情下死亡。如笔者查处的保健品“黄金刚丸”,分为四种类型,激情型添加的伟哥成分是正常人用量的4倍,而伟哥是由医生根据ED患者的具体情况开出的处方来使用,最大剂量是50mg,过量则有导致猝死的危险。风行某市的电视台广告食品“大红丹”,我们对其检测,也发现非法添加了化学药品“伟哥”。
再如一些女性喝减肥冲剂后暴死,以及服用减肥胶囊精神失常,检测报告显示:涉及这些患者的五种送检产品都添加了盐酸西布曲明成分,专家称它是患者急性精神病发作的直接原因或诱因,个别不法分子甚至加入了治疗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的药品“甲状腺片(T3、T4)”,给女性造成甲亢,利用其高代谢来减肥,这是卫生方面明令禁止的。
我市二院曾经销售的苏州力康的“皮康霜”(苏卫消证字(2004)第0011号),价格昂贵,曾被南通市药监局化验出擅自添加大量激素和抗生素“氯霉素”成分(此案南通市药监局以假药处罚,但是败诉),虽然涂抹后可以达到立竿见影,给患者尤其是儿童的健康带来了危害。目前,苏州力康的“皮康霜”及其系列产品在我市药店内仍有销售,是否添加激素和抗生素成分不知。
2、欺骗公众,延误就医,间接危害公众
“伪药品”采取大规模、集中式、连续性的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将该类产品误当作药品购买使用,致使患者相信其疗效,延误了正常的就诊治疗。
3、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与药品的高投入、高标准、严要求相比,“伪药品”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廉,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将获得高额暴利。
在美国,一个新药从开始研发到获准销售,平均历时20年时间,平均需要投入10亿美元。在中国新药的定义与国外不同,有数据显示,成功研发一个新药到获准生产,要历经实验室试验到四期临床实验,至少投入需要500万人民币以上或者更多,平均约2000万人民币。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获得一个文号门槛较低,最低数万人民币,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监管不严格,就容易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伪药品”不仅危害到群众健康,也严重损害正规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对其他正规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等非药品产品生产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健康相关产品的市场秩序。
三、伪药品监管及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监管现状(见下表)
监 管 环 节
相 关 部 门
标准制定和批准
质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产品审批
卫生(食字、消字、健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
生    产
卫生(卫生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
质监(生产许可证)
经    营
卫生(卫生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许可)
广    告
卫生(审批);工商(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市场监管
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综合协调
卫生局
前面说过,“伪药品”主要涉及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四大类,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伪药品”从制定标准、生产、销售、广告、监管,涉及了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个部门,可见各环节相互交叉、头绪繁多。
(二)“伪药品”现象存在问题的原因
1、普通食品许可与药品衔接不足
从普通食品冒充药品来看,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取消了对普通食品的生产审批,生产普通食品无需特别许可,相关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仅仅是对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卫生条件的认可,并非是对普通食品品种生产资格的认可。市、县相关机构对普通食品实行标准备案管理,备案的标准是企业申报的自定标准,产品名称、产品成分、产品标准的决定权在企业。从产品名称看,早期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名称,也没有法律规定普通食品不能与药品采用相同剂型。从企业名称看,在行政审批改革后,地方有关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对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但冠以“制药”、“医药”、“生物技术”等的名称也予以批准,只在经营范围一栏加注“法律法规有前置许可规定的除外”之类文字,从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的“伪药品”就被顺理成章地标注成“制药类”企业生产的产品,个别还冠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可见,普通食品在生产许可、标准管理、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的管理方面,与药品监管衔接不够,这是导致市场出现药品名称的普通食品的主要原因。
2、一些部门对监管区域存在畏难情绪
(1)卫生部门对于消毒产品的监管,一般以管好医院药房为主,对于零售药店的消毒产品,多数反映是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能不去管就不去管。
(2)工商部门对于流通的食品,一般是以商场、商店为主,对于零售药店的普通食品冒充药品,如何断定该食品就是冒充了药品,冒充了何种药品,工商执法人员存在专业知识不足。
3、多头管理、缺乏部门衔接造成“真药有人管,假药无人问”
(1)保健食品中“伪药品”的尴尬
关于食品监管职能,国家有关部门曾下发过两个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文件没有把保健食品纳入食品监管范围,造成各监管部门在保健食品监管上职能不清和责任不明。卫生部门认为,按这两个文件的规定,保健食品作为食品应按“分段管理”的原则来监管,卫生部门只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
质监部门认为保健食品属“品种监管”范围,主要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两个部门监管。
药监部门对于自己审批的保健食品理应管理,但是基层尚无法律法规可依(国务院将于2011年颁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属于食品,在具体条例未出台之前,应由工商部门按照普通食品管理。
工商部门则认为,自己一无药品专业知识,二无药品监测设备,三是谁审批谁监管,一脚又踢回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此出现了诸多的“伪药品”的“真药有人管,假药无人问”。
(2)“伪药品”广告监管衔接漏洞
药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审批在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广告审批和监测在各地质监局,广告的处罚执法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说谁都承担责任,而一旦出现问题,谁都有理由说自己不承担责任。
据调查,一个市级电视台一年的广告收益达到700-800万元,健康类产品在市县电视电台的盈利中约占一半以上,牵涉到电台电视台的经济收入甚至庞大机构的运行,牵涉到地方宣传部门、广电部门对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和保护,可以说关系盘根错节,药监部门按法律职责只进行监测和移送,处罚权在工商局,各地工商部门对违法媒体的处罚难以下达,难以执行,这与地方政府的保护说情有很大关系,导致虚假广告难以根治。
以市本级违法药品广告移送为例,我局移送的9起违法广告案件,工商局均无反馈,是否处罚,情况不知,已知的是违法广告一直在继续。
4、企业规避监管程序、谋取巨额利润
药品的注册、审批非常严格,需要做大量的研究数据,如工艺研究、质量标准研究、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药理、毒理,以及临床试验,研究费用相当大。而“伪药品”相对于药品而言,生产条件要求很低,人员要求也不高,研制过程简单,第一不要研究成本,第二不要临床试验,第三不要国家审批,企业自定质量标准,在出厂之前不要检验,在生产和流通过程没有严格要求,生产成本大大降低,资金投入自然也少了很多。如消字号产品仅做消毒效果评价(杀菌效果评价和对皮肤刺激性评价等),费用一般在2万元左右,几个月就可获得上市批准。再比如礼品装的阿胶口服液,批发价从15元到40元不等,而零售价可以卖到八九十元,各类深海鱼油批发价几元到十几元,销售价达数十元到上百元,利润非常巨大。
同时,随着国家对药品价格大刀阔斧的调整,药品销售利润也被大幅砍掉,现在的药店面临者巨大的经营压力,这导致企业不得不寻求其他出路,比如销售保健品、化妆品等。由于“伪药品”给终端药店的利润较高,苦于利润微薄的药店当然乐于向消费者推荐利润高的产品,使得越来越多的“伪药品”堂而皇之地冒充药品销售。
5、药食同源中药材产品性质界定不清
在药材中,卫生部曾分两次公布过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对普通商店、副食店及在农贸市场中经营这些品种的经营户,不需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以药品经营的名义和形式从事上述品种经营的,必须依据《药品管理法》获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否则,按无证经营的有关规定处理。而现实中冒充药品的是食品,大都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为主要成分,此类产品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给监管造成困难。
6、药监以假药查处的法律依据成立,但与国务院规定违背
(1)药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极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广义的药品指产品只要符合以上特征,就可以认定该产品为药品;狭义的药品指依法经国家局注册并在药品标准上有收载的品种。
(2)假药的概念和范围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假药的概念和范围,以及按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
a、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假药有三种情形,一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二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三是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需要强调的是,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前述假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也就是说,必须经过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后,才能实施处罚。结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三种情形所指的药品都是狭义的药品,必须是有药品标准的具体的药品品种,而非广义上的药品(没有药品标准的产品,药品检验机构无法进行质量检验,更不可能出具药品检验报告)。故第二款第二项中的“非药品冒充药品”,实际上冒充的是狭义上的药品,即冒充的是依法经国家局注册并在药品标准上有收载的品种。如某经销商租用场地销售某保健食品,在销售时向购买者宣传功能主治和疗效,并冒充“降糖宁胶囊”出售,药品检验机构按照“降糖宁胶囊”的药品标准进行检验,结果不含任何药用成分,产品系用面粉制成,依据药品检验报告,应当认定该产品为假药;
b、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不管该产品以何种面貌和形式出现,只要符合广义的药品定义(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有含有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等内容的物质,如食品、消毒品、化妆品和其他产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都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后才能生产,否则按假药论处。当前的“伪药品”案件,多数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某产品“藏丹清心胶囊”,标识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某某号”,属保健食品,但该产品的说明书上标明的是“药品说明”,叙述的产品特点中有“藏医理论”、“神秘藏方”、“雪域药材”,并有“对心脑血管疾病有非常明显的作用”、“具有预防、治疗、保健三位一体的作用”等内容,产品外包装上标识有产品的用法、用量,在销售时经销商大肆鼓吹产品的药品疗效。
(3)“伪药品”案的构成要件
根据药品的定义和假药的概念,“伪药品”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a、主体要件是非药品。也就是前面描述的违法产品的特征,这类产品标识的批准文号多是“消准字”、“卫食准字”、“卫妆准字”、“卫健用字”等,很少能够发现没有标识任何文号的产品。
b、客观要件是有冒充药品的事实。被冒充的药品既包括狭义上的药品,也包括广义上的药品。
冒充广义上的药品,也就是“伪药品”不是冒充的某个具体的药品品种,而是在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含有符合药品本质特性的有关内容,并在销售时有按药品进行宣传的事实,对这种行为的查处,要注意固定前述证据,包括对销售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制作现场笔录及对购买者的调查等,宁波市药监局的先例证明,按照假药理论上可行,操作中需要与当地法院沟通,对跨主管部门的分歧达成一致。
以上法律探讨,得出的结论是药监部门完全可以独立清理市场,但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行政命令下发批复,对凡是标有其他部门批准文号的“伪药品”,不宜按照假药查处。这就造成了药监系统的全面撤退,而卫生、工商部门却未跟进填补其本身职责,监管的不衔接,导致了目前“伪药品”猖獗的局面。
7、公民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行政部门对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上还存在薄弱环节。搞不懂复杂纷繁的批准文号,不明白这些打着药品旗号的产品其实是食品,在此类产品铺天盖地虚假广告宣传诱导下,误认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导致的后果是花了冤枉钱,也延误了病情。
二是公众缺乏基本的生活常识素质,只有药品才能治疗疾病,这是一个基本常识,需要公众的生活知识不断提高才能共同防范。
三是即便是有文化知识的老年人,不能够坚信政府的宣传,在销售“伪药品”的几次讲座洗脑之后,主动掏钱购买。
四、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对策
要解决“伪药品”问题,由国务院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药监、卫生、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应各负其责,分工合作,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取缔这类产品,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一)目前可行的清除伪药品两种方法
1、与当地法院沟通,将伪药品按照假药查处,对特殊商品实施专业监管
2011年,国务院将颁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继成立了“保化科”,配备了人员力量专职监管,可以预见,对于非药品中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将得到严格的管理,这是希望所在。但是,保健食品、化妆品只是“伪药品”中的一部分,解决了这部分,仍然不能解决食品类“伪药品”问题。从另一个方面看,参照美国的FDA职能,对健康产品统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药监局由省垂直降格为地方管理后,各地药监部门将对当地政府负责,可以摆脱国家药监局层面的束缚,抛弃“谁审批谁管理、谁的孩子谁抱走”的指导思想,对不论何部门审批的“伪药品”,一律以假药论处。
由药监部门独立清除伪药品,是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文件精神和国务院相关原则的,极易导致行政诉讼,一旦伪药品生产企业作为利益第三方来起诉,因为“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我们的败诉率极高,根据兄弟局的经验做法,必须和地方法院达成默契,取得法院的支持。
2、联合执法,弥补缝隙
在监管体制一时无法迅速调整的情况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各相关部门批准食字号产品涉药,一旦发现,严格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各级卫生局、工商局执法不力的领导,通过党、政、人大等各种监督途径给予处分等责任追究。
2011年4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文《关于深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120号),开展了第三轮打击行动,由卫生局对消毒产品进行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进行检查,在此轮行动中,卫生部门的确清理了一些消毒产品,但是根据我们的市场调研,深度与广度均明显不够,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现象仍然存在。
对于普通食品冒充药品,是经过数年打击后出现的新现象,普通食品流通归属工商局管理,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给予重罚,但是工商局未关注此区域,这是目前所亟须解决的问题。
上述两种方法,取任何一种都可以解决目前市场的混乱,地方政府不论把任务落实在哪个部门的肩上,必须做好问责制。2001年第三轮非药品冒充药品治理,剩余的消毒产品、食品混乱板块能否解决,将直接取决于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的态度和力度。
(二)健全法规,规范审批
针对目前“伪药品”混乱、概念不清的问题,建立健全健字号、消字号等非药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宣传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并按照产品的类别规定审批部门和审批权限,对非药品应在审批的过程中规范其名称、批准文号格式、包装标示和说明书内容,应禁止其使用医疗用语和药品用语,有与药品明显区别的标示。在对食品审批时,要求普通食品不得与药品、保健食品同名或近似;不得批准生产药品、保健品特定剂型的普通食品;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发给有“制药”含义企业名称的营业执照。
(三)统一质量标准
“伪药品”制作手法非常“专业”,充分研究药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找出质量标准存在的缺陷,钻标准空子“科学”做假。这种做假方式不易被发现,易逃避药监部门的监督。这提示我们,在研究和制定质量标准时,要充分考虑质量标准的可控性、专属性,让厂家在生产环节有法可遵循,违法也必有相关部门纠其责。
(四)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一是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培训教育,力求使他们严格管理,依法经营,提高觉悟,坚持良好的药品执业道德,不为利润欺骗群众;二是是要针对广大农村、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现状,开展送法下乡、进社区等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相关知识,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让各方面参与监督
对于部门间的推诿扯皮,多年拖延,危害群众用药安全的隐患,最根本的治理是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提交市政府牵头分工,明确职责;
二是人大要敢于监督履职,伪药品是直接危害到群众健康安全的民生问题,年年各地人大代表都有关于伪药品、虚假广告的提案,但是每年办理结果都不知下文。
三是让群众参与监督,尤其是对违法广告移送办理的监督。对于“伪药品”的虚假广告,综合我市各地药监部门情况看,各局监测不是没有移送,而是多年的移送也不见广告市场的好转,被职业打假人连续四次举报投诉。究其原因主要是工商局信息不够公开,没人监督没人追究工商执法,我们对违法广告是否查办不得而知,查处多少群众也不知道,为防市政府追究责任,市局稽查科将稽查年度考核标准增加一条:各局对《违法广告移送单》,必须存留工商局签收回执,未取得回执的,年度考核扣分。药监局对伪药品的虚假广告的移送及反馈,工商局对违法广告行政处罚案卷的网络公开,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提高公众参与监督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