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字开头的成语大全: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18:03:15

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内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雷电防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人民政府成立区防雷减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雷办),区防雷办设在区气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防雷减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 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 电力生产和输配电系统;

(四) 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和生产、销售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产品。

第八条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时,须将防雷工程初步设计和有关资料报送区防雷办审核。

第九条 区防雷办接到防雷工程初步设计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雷工程初步设计审核,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防雷工程设计需要变更设计内容的,建设单位应按原程序报审。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初步设计,未经区防雷办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不予批准。

第十条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防雷工程施工设计图纸送审图机构审核,审核通过文件由建设单位报区防雷办备案。

第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在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质量监督时,同时办理防雷工程检测手续。没有办理防雷工程检测申报的建设项目,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防雷办提出防雷工程竣工检测验收申请,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由区防雷办组织防雷工程竣工检测验收。

申报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同时递交相关资料:

1、 防雷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

2、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复印件;

3、 电涌保护器的检验报告;

4、 防雷设计说明、基础防雷平面图、屋面防雷平面图、均压环设置平面图及立面图、等电位连接平面图、等电位连接预留件图、防雷接地系统图、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图、弱电系统设计图、电涌保护器配置图;

5、 其它相关图纸及说明;

6、 所有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原材料质量保证书、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防雷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防雷办出具防雷工程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区防雷办应及时发出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复验。

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未经检测验收或检测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由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年度检测,取得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证。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本区各镇、街道和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雷电防护工作,对因遭受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同时报区防雷办。

对本区内所发生的雷电事故,区防雷办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

第十六条 区防雷减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区防雷办对应按规定须安装防雷设施或年度检测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   区防雷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