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14算什么类游戏:印发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2:36:01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已经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含保健品、化妆品,下同)安全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审议食品安全年度工作重点。

  3、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食品监管责任的落实。

  4、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为充分发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作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根据“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指导思想,明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的社会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列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核食品检验检测和信息技术发展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

  3、市经济委员会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食品安全行业指导和管理;在食品加工制造领域引导企业推行良好的作业规范,推进食品产业化进程。

  4、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5、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科技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提出食品安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并组织联合攻关。

  6、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执法秩序,查处暴力抗法事件。

  7、市监察局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察督办,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8、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放心工程的经费保障。

  9、市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组织对植物产品、动物产品中农药、兽药的残留量检测和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发布农药、兽药残留检测信息;负责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制订农产品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10、市卫生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流通、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组织食品卫生、食品中化学和生物污染物以及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实施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中的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

  11、市林业局负责初级可食林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开展可食林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和质量安全的检测;组织实施可食林产品安全技术标准。

  1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督性监测。

  1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组织实施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和上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将营业执照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量技监和卫生部门。

  14、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实施渔业行业管理,规范渔业生产活动;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渔业环境、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疫情病害和渔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管理;负责发布有关初级水产品质量检测信息。

  1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制定、修订发布地方食品标准和开展食品标准备案工作;实施食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将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1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及综合发布工作。

  17、市贸易与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中的质量管理;制定储备粮油管理的技术规范;检查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情况;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推进牛羊定点屠宰工作。

  18、市法制办负责组织研究和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政府令及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19、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出口食品企业的卫生注册工作。

  20、台州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职责;执行和落实与食品进出口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贸易管制措施。

  21、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和农资流通的行业管理职能。

  22、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食品包装印刷业有关的监管和整治。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市农业局、质量技监局、工商局、卫生局、海洋与渔业局、贸粮局、教育局的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并确定一名职能处室的处长为办公室成员。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职能处室的处长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作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并督查委员会决议、工作规划及各项部署任务的实施;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委员会决策服务。

  2、按照委员会的部署和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协调制订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查处。

  5、承办委员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组织督察检查工作。

  6、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主要为委员会成员会议、委员会专题会议、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咨询会议等。为规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切实提高会议效率,确保会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员会成员会议

  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1、会议内容:传达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决定和部署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听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督促整治重大隐患;组织处理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及应急救援工作;检查督促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2、出席范围: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如不能按时到会,应提前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3、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和成员单位要求,提出会议议题初步意见,报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定。会议计划和会务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和需要印发的文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签。

  (二)委员会专题会议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会议内容:研究处理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项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重要活动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组织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或事故的查处;研究贯彻中央和省、市领导有关食品安全重要批示的实施意见。

  2、出席范围: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托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召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3、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和需要印发的文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

  (三)委员会办公室会议

  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分为主任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1、会议内容:学习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和指示精神,检查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和监管工作情况,研究工作对策和举措;汇报交流食品放心工程、“三网”建设和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综合检查、联合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行动。

  2、出席范围: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由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并为其负责。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成员单位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联络员会议由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指定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随时召集相关部门的联络员开会。

  3、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确定。会议纪要和需报送的材料,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签。

  (四)专家咨询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1、会议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有关专家对我市发生重大、疑难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分析及对策建议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意见,或就实施某项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制度的建议意见等。

  2、出席范围:由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委员会特聘专家或其他有关专家召开专家咨询会议。

  3、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后,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和需要印发的文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

  二、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掌握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信息工作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包括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预测预警信息、监测评估信息、监督检查(抽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国家和省有关统计报表等。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为必报内容,每季度上报一次;对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每半年上报一次;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即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三)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保证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市级其他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备。信息发布人要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编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设“工作简报”、“舆情专报”。视信息内容,报送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抄送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监管部门要在各自政务网站开设“食品安全信息”专栏,做好与县(市、区)相关网站的链接,以实现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三、督查制度

  为了强化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促进工作落实,保证任务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督查制度。

  (一)综合督查。每年春节前,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督查,重点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情况、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等。

  (二)专项督查。主要是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近两年,要对各地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进行专项督查。

  (三)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对国家、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件,中央、省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事项的查办、查处和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四)建立暗查暗访制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拟设暗察暗访组,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公安、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协助,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与。调查了解各地食品安全状况,为委员会领导和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跟踪督查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和重大事件查处整治情况,督促工作落实。

  (五)督查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要统筹安排,注重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减少重复检查。督查组原则上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以上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对县及县以下的督查,可视情与所在地政府联合组织督查。督查组要认真向当地政府反馈意见,并及时写出督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按规定报送市政府。

  四、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规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群众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处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海洋与渔业局、质量技监局、贸易与粮食局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设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平台,以方便群众,提高处理效率。

  (二)受理登记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举报投诉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

  (三)首问负责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问题,首先接受的部门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举报投诉件,可转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四)限时办结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需检验检测的,自检验检测报告书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举报投诉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投诉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五)举报奖励制。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激励机制。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以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增强食品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奖励办法及标准由委员会办公室商市财政局制定。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群众举报投诉是打假治劣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要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和社区培养一支群众性的食品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同时,综合运用相关监管部门在基层的协管队伍,重视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拓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来源和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形成覆盖面广、便捷有效的“群众监督网”。

  五、宣传教育制度

  为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营造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宣传教育制度。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机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设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由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牵头组成,统一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和重大活动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宣传、教育、新闻及食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宣传、教育和新闻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新闻单位要建立联络沟通渠道,具体工作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互通情况。

  (二)丰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宣传各地区、各部门为确保食品安全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及时报道打假治劣和规范发展的成果;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监督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提高群众依法维权和参与监管的能力;宣传重视食品质量、讲究信誉的典型,介绍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要因地制宜,分类示教,广泛深入,生动有效,做到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每年“3.15”组织食品消费咨询日活动,暑假期间组织大学生志愿者“食品安全知识下乡”活动。新闻媒体要开辟食品安全专栏、专题,刊播公益广告,把集中性报道与经常性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学校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对食品企业法人及经营户主每年要进行一次食品法律法规和安全质量规定的培训。

  (四)把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正确导向。要遵守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纪律,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使用科学术语和质量标准,防止误导。开展批评性报道要核准事实和数据,重大案件按统一要求报道,重要稿件要送有关部门审核。培训教材、教育材料和科普读物要经有关专家审核。

主题词:食品安全 工作职责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7月8日印发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已经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含保健品、化妆品,下同)安全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审议食品安全年度工作重点。

  3、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食品监管责任的落实。

  4、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为充分发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作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根据“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指导思想,明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的社会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列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核食品检验检测和信息技术发展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

  3、市经济委员会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食品安全行业指导和管理;在食品加工制造领域引导企业推行良好的作业规范,推进食品产业化进程。

  4、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5、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科技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提出食品安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并组织联合攻关。

  6、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执法秩序,查处暴力抗法事件。

  7、市监察局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察督办,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8、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放心工程的经费保障。

  9、市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组织对植物产品、动物产品中农药、兽药的残留量检测和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发布农药、兽药残留检测信息;负责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制订农产品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10、市卫生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流通、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组织食品卫生、食品中化学和生物污染物以及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实施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中的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

  11、市林业局负责初级可食林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开展可食林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和质量安全的检测;组织实施可食林产品安全技术标准。

  1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督性监测。

  1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组织实施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和上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将营业执照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量技监和卫生部门。

  14、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实施渔业行业管理,规范渔业生产活动;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渔业环境、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疫情病害和渔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管理;负责发布有关初级水产品质量检测信息。

  1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制定、修订发布地方食品标准和开展食品标准备案工作;实施食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将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1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及综合发布工作。

  17、市贸易与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中的质量管理;制定储备粮油管理的技术规范;检查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情况;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推进牛羊定点屠宰工作。

  18、市法制办负责组织研究和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政府令及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19、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出口食品企业的卫生注册工作。

  20、台州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职责;执行和落实与食品进出口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贸易管制措施。

  21、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和农资流通的行业管理职能。

  22、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食品包装印刷业有关的监管和整治。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市农业局、质量技监局、工商局、卫生局、海洋与渔业局、贸粮局、教育局的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并确定一名职能处室的处长为办公室成员。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职能处室的处长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作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并督查委员会决议、工作规划及各项部署任务的实施;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委员会决策服务。

  2、按照委员会的部署和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协调制订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查处。

  5、承办委员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组织督察检查工作。

  6、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主要为委员会成员会议、委员会专题会议、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咨询会议等。为规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切实提高会议效率,确保会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员会成员会议

  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1、会议内容:传达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决定和部署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听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督促整治重大隐患;组织处理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及应急救援工作;检查督促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2、出席范围: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如不能按时到会,应提前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3、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和成员单位要求,提出会议议题初步意见,报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定。会议计划和会务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和需要印发的文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签。

  (二)委员会专题会议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会议内容:研究处理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项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重要活动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组织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或事故的查处;研究贯彻中央和省、市领导有关食品安全重要批示的实施意见。

  2、出席范围: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托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召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3、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和需要印发的文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

  (三)委员会办公室会议

  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分为主任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1、会议内容:学习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和指示精神,检查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和监管工作情况,研究工作对策和举措;汇报交流食品放心工程、“三网”建设和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综合检查、联合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行动。

  2、出席范围: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由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并为其负责。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成员单位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联络员会议由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指定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随时召集相关部门的联络员开会。

  3、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确定。会议纪要和需报送的材料,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签。

  (四)专家咨询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1、会议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有关专家对我市发生重大、疑难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分析及对策建议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意见,或就实施某项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制度的建议意见等。

  2、出席范围:由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委员会特聘专家或其他有关专家召开专家咨询会议。

  3、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后,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和需要印发的文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

  二、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掌握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信息工作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包括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预测预警信息、监测评估信息、监督检查(抽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国家和省有关统计报表等。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为必报内容,每季度上报一次;对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每半年上报一次;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即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三)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保证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市级其他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备。信息发布人要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编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设“工作简报”、“舆情专报”。视信息内容,报送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抄送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监管部门要在各自政务网站开设“食品安全信息”专栏,做好与县(市、区)相关网站的链接,以实现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三、督查制度

  为了强化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促进工作落实,保证任务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督查制度。

  (一)综合督查。每年春节前,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督查,重点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情况、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等。

  (二)专项督查。主要是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近两年,要对各地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进行专项督查。

  (三)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对国家、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件,中央、省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事项的查办、查处和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四)建立暗查暗访制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拟设暗察暗访组,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公安、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协助,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与。调查了解各地食品安全状况,为委员会领导和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跟踪督查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和重大事件查处整治情况,督促工作落实。

  (五)督查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要统筹安排,注重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减少重复检查。督查组原则上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以上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对县及县以下的督查,可视情与所在地政府联合组织督查。督查组要认真向当地政府反馈意见,并及时写出督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按规定报送市政府。

  四、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规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群众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处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海洋与渔业局、质量技监局、贸易与粮食局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设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平台,以方便群众,提高处理效率。

  (二)受理登记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举报投诉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

  (三)首问负责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问题,首先接受的部门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举报投诉件,可转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四)限时办结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需检验检测的,自检验检测报告书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举报投诉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投诉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五)举报奖励制。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激励机制。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以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增强食品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奖励办法及标准由委员会办公室商市财政局制定。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群众举报投诉是打假治劣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要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和社区培养一支群众性的食品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同时,综合运用相关监管部门在基层的协管队伍,重视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拓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来源和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形成覆盖面广、便捷有效的“群众监督网”。

  五、宣传教育制度

  为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营造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宣传教育制度。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机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设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由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牵头组成,统一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和重大活动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宣传、教育、新闻及食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宣传、教育和新闻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新闻单位要建立联络沟通渠道,具体工作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互通情况。

  (二)丰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宣传各地区、各部门为确保食品安全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及时报道打假治劣和规范发展的成果;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监督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提高群众依法维权和参与监管的能力;宣传重视食品质量、讲究信誉的典型,介绍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要因地制宜,分类示教,广泛深入,生动有效,做到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每年“3.15”组织食品消费咨询日活动,暑假期间组织大学生志愿者“食品安全知识下乡”活动。新闻媒体要开辟食品安全专栏、专题,刊播公益广告,把集中性报道与经常性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学校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对食品企业法人及经营户主每年要进行一次食品法律法规和安全质量规定的培训。

  (四)把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正确导向。要遵守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纪律,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使用科学术语和质量标准,防止误导。开展批评性报道要核准事实和数据,重大案件按统一要求报道,重要稿件要送有关部门审核。培训教材、教育材料和科普读物要经有关专家审核。

主题词:食品安全 工作职责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