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q投影仪无信号:农民缘何选择上访而不是上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02:55:11
文章原标题:农民选择上访而不是上诉的原因分析
东林党
世纪之交的中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各项一再推迟的改革难题浮出水面,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各种深层次矛盾互相激荡,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面临深刻调整。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了许多关系改革进程的重大社会现象,其中上访就是特别需要我们加以注意的社会现象之一,对上访这一现象的起因、过程、结果、性质、类型、数量以及发展趋势做出深刻的分析,将是我国学者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文在对以往学者以及实际工作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一个新的角度阐释上访现象,即农民为什么选择上访而不是上诉。[1]为便于深入分析,本文将上访主体仅限定为农民。
近年来,农民上访量大幅度增加。据《乡镇论坛》杂志1999年第11期刊载的文章介绍,仅1994年上半年,东北某省到省委、省政府上访请愿的农民就达76批,2295人。河南省1998年上半年农民集体上访187批,24203人分别比1997年同期上升33.6%和44.9%,1999年河南省民政厅仅接待由于村民委员会选举而引起的上访就达1143起。[2]我们虽然没有其他省份的统计数据,但无疑在其他省份上访也是大量存在的。最近几年也没有数据表明上访数量有所下降。因而对农民上访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重大理论意义,还有重大应用价值。
学者对农民上访这一社会现象的研究不多,其中出版且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尤其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而实际工作者,尤其是经常与上访群众打交道的人员,有一些关于农民上访问题的文章发表,但他们的文章往往局限于个人经验和应用目的,缺乏理论上的深入讨论,虽有益于实际工作,却难以做出普遍性的理论阐释,  难以为我们深入了解上访现象做出贡献。因此我将仅简要评述关于农民上访问题的两篇较优秀的学术文章《上访行为的经济分析》和《对农民上访问题的思考》,并进而与我所采用的方法、分析框架以及理论观点进行比较,以期加深对这一现象的进一步了解。
常伟在《上访行为的经济分析》中[3],对上访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上访的成本包括:首先,上访者在上访期间需支出一笔钱以维持基本生存需要,这是上访的直接成本。其次,上访者为上访需耗费大量时间,而在此段时间内若从事经济活动还可以获得一定收入。这笔由于上访而无法获得的收入常伟称之为上访的机会成本。再次,上访会给上访者带来体力和精力上的极大不快。最后,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对于上访行为在各方面加以限制,因而上访还伴随着很大风险。
从上访者角度而言,常伟认为上访的收益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上访者通过上访引起社会同情,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对有关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其自身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可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其次,上访者通过上访行为可获得一种心理上的满足。最后,在上访过程(尤其是集体越级上访)中,居民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可以迫使政府做出重大让步,撤换一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受欢迎的官员。
常伟进而认为,他们是否会采取上访行为来解决问题,完全取决于他们对上访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的判断。当上访的预期收益很大而成功的可能性又很大时,那么上访的动机无疑会是相当强烈的。
显然,常伟的分析只是理论上的探讨,他分析的前提是人是理性人,而这种理性又假定为工具理性。上访者似乎有充分的可能性在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在目的、手段和结果之间探寻最有利的行动方案。而事实上,上访者的实践具有一些明显不同于这种理论分析的特征,正如布迪厄所指出,实践的重要特性就是紧迫性和经济必需条件的约束、模糊性以及总体性。[4]
实践具有紧迫性,行动者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迅速“做出决定”,采取行动,而旁观者和理论者则没有这样的约束;而且,这种紧迫性并不仅仅意味着行动者是生活在瞬时性的现在,相反,实践的紧迫感正意味着行动者必须面对即将到来的未来。实践的紧迫性预先就排除了许多在理论上完全可能的行动路线。同样,行动者在实践中还面对许多不可或缺的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可能随心所欲地采取各种行动方式。[5]上访者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出上访决定的,一般说来,他们并没有充分的时间与能力去比较上访与上诉的优劣,并进而选择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方式,同时,他们对上访的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的认识也是模糊不清的,并不象《上访行为的经济分析》所假定的那样,农民在对上访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的清醒认识基础上,为了最大化自己的收益而选择上访。这就引入了实践的又一特征——实践的模糊性。因而布迪厄才将实践看作是一种“实践感”,一种游戏,它是前认知性的,模糊不清的。[6]对上访进行经济分析之所以错误,就在于他从上访的实践中挖掘出的逻辑根本不属于这种实践,是以“逻辑的实践代替实践的逻辑”。
实践的另一重要特性是实践的总体性。社会实践本身并不像研究它的社会科学一样分裂成各种不同学科的碎片。而且实践感的模糊性本身也要求跨越各种学科的界限来考虑实践问题。[7]《上访行为的经济分析》一文仅仅采取经济学的视角,对上访行为的分析无疑是片面的。同时该文也没有指出在行动者可以选择上诉的情况下,为什么依然选择上访,支配行动者放弃上诉而选择上访的逻辑是什么。
蓝华、王国辉的文章《对农民上访问题的思考》,[8]对上访问题的分析也有一定深度。该文认为农民上访事件的增多主要有如下原因:
1、改革深化过程中,农民政治主体意识的觉醒和增强。首先,农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他们不仅知道什么是自己的基本利益,而且也知道如何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基本利益。其次,农民的平等意识逐渐形成。因而他们对政府和官员也就少了那份战战兢兢的恐惧感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绝对服从。第三,当前农民有了一定的“维权”意识。
2、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况确实存在。这是造成农民上访事件的客观因素。农民们正是在自身利益受到侵犯而问题又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才走上了漫漫上访路。
3、一些乡村干部的工作作风和腐败问题也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
4、上访行为的客观实效性,是农民上访频繁的又一原因。在上级领导部门的调查和干预下,很多上访农民所反映和投诉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农民从上访的实效中体会到,上访是保护自身利益、引起上级部门关注,从而使问题得以解决的有效途径。
该文对农民上访事件增多的原因,或者说农民上访的原因,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分析既注意到客观因素,又考虑到主观因素,比较客观全面,作者的观点较有说服力。但该文作者似乎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或许该文主要关注点并不在此),而对这一点的探讨,对于深入理解农民选择上访的逻辑至关重要。这一重要方面就是,当农民利益受到严重侵犯,乡村干部的工作作风和腐败问题引起农民强烈不满,而同时农民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维权意识又觉醒和增强时,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除上访外,还有上诉、投诉等,其中上诉尤为主流社会推崇为维护权益的常规方式。而为什么农民在可以选择上诉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上访而不是上诉呢?农民这么做,其逻辑是什么?该文作者并没有对此做出探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而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将引导我们理解农民上访的深层次原因,并进而探讨农村的法治之路。同时该文还提出了上访行为的客观实效性作为上访增多的原因,但并没有进一步与上诉的客观实效性进行比较,并且也没有提出上访客观实效性的证据,因而其分析是初步的。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农民何以选择上访而不是上诉,其内在逻辑是什么。本文希望回答这些问题,所用方法是,首先对以往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评论,并在此基础上,以布迪厄的实践理论作为指导性理论,并以韦伯的投入理解法[9]和理想类型[10]作为分析工具,从而得出尝试性的理论解释。当然,这一理论解释还有待于得到实地研究成果的验证。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研究设计类型是解释性研究。本文所使用的文献部分来自中国期刊网数据库,通过输入关键词“上访”搜索相关文章,然后从这类文章中找出关于农民上访的文章,接着打印出来。通过认真的阅读、作摘要、评论,对这些文章进行梳理、筛选,并从中挑选出两篇较高质量的文章进行重点评论。所搜集的20余篇文章,总体上质量不高,学术性不强,大部分来自实际工作部门,如公安局、乡政府、乡党委,以及宣传性刊物等。当初其写作目的学术性不强,只是出于实际工作的需要,所得成果也仅限于作者个人的经验,以及对实际工作的个人心得。由此可见这一领域研究成果的贫乏,这与其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是不相符的。中国期刊网数据库是一个大型的数据库,包括了很多中文期刊,可以说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该课题的研究状况。
本研究还参考了一些社会学专业文章和书籍,尽管这些文章的主题与上访关系不大,但其理论观点和视角为本研究提供了新的解释路径和理论架框,尤为重要的是开阔了本研究的理论视野。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而高质量的文献又极少,因而本研究受到很大的局限。对于本研究的主题,最有效的方法是实地研究,只有研究者深入实地,到农村,到上访群众中去观察、访问,才能获得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只有亲自听听上访群众如何解释选择上访而不选择上诉的原因,通过观察、询问、体验的方式了解上访者的行为方式、经验、村庄历史以及与官方的互动过程等,才能深入理解农民群众这一抉择的真实逻辑。笔者在今后适当的时间,会进一步做实地研究,以验证、深化、补充、修正本文提出的理论观点。同时希望其他研究者能在实地研究的基础上对本研究批评指正,以进一步弥补本文的缺陷。
我们的问题是,农民为什么选择上访而不选择上诉呢?
本文认为主要有如下原因:
1、从制度层面上说,司法不独立是阻止农民上诉的制度性原因。上访事项大多为农民与基层政权(镇乡村两级政权)或其成员的利益争执,在这一争执中,一般而言群众处于弱势地位,而基层政权及其成员处于强势地位。如果不对强势群体进行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弱势群体的权益将极易被侵犯。而有能力对政权机关及其成员进行最有力的监督和制约的,只能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不为强势群体侵犯,约束当权者的权力,监督其权力在法定范围内使用,不得滥用以侵犯公民权利。而我国的司法机关不独立,在人事、财政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党委、人大、政府等机关。在农民与这些机关或其成员或利益相关单位的争执中,司法机关很难主持正义,互不偏袒。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司法机关也无法公正行使权力时,弱势群体的利益就丧失了制度性保障。当司法不公进入农民的经验(或者亲身经历不公,或者周围农民承受不公。同时,现代媒体的发达,使此种信息传播的速度更为迅速,范围更为广阔),农民就可能抛弃刚刚为官方植入其信念的、对法律的初步信任。仅仅根据官方媒体的报道,民告官明明有理却无法胜诉的事例不胜枚举。上诉人经常遭受各种不公正的对待,甚至打击报复,被搞得家破人亡的也时有发生。司法机关不仅难以公正审判,甚至也不能有效约束当权者对上诉人的打击报复,因而农民对司法诉讼的信心趋于瓦解就可以理解了。上诉作为维权方式被农民的经验否定了,上访自然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途径。
2、农民缺乏对法律的基本信任,与法律相比,他们更相信人——熟人,有权有势的人。传统农村是一个乡土社会,人们长期共同生活在一个社区中,彼此熟悉,因而又是一个熟人社会。社区居民间发生着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的交往是长期的,任何为眼前利益而侵犯对方的人,将在长期利益上遭受损失。同时这种交往关系受到社区群体的监督与制约,任何违犯社区规范的行为(如背信弃义)都将受到社区居民的抵制、惩罚,违规人将难以在社区立足。同时,社区道德、风俗习惯深入人心,为社区居民真心服膺,自觉遵从。这样,在传统农村,熟人之间的信任就建立起来了。人们一旦遇到困难,首先就会想到向熟人寻求帮助。生活告诉农民,熟人才是可靠的,陌生人是不可信的。今天的农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民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的变迁中,对熟人的信任,仍然延续,而对熟人之外的其他人、物则保持着惯有的警惕。法律、法官对农民而言都是异已物,它们到底是敌是友,农民们正抱着怀疑的态度拭目以待。因而在遇到问题时,农民首先想到的还是熟人,或者熟人的熟人。只有找到熟人,农民才放心,似乎只有如此自身利益才获得了坚实保障。除日常事务外,这熟人往往不同一般,通常有权有势,或在某政权机关工作,或交际甚广,结识有头有脸的人物。当然,这种熟人心理,对中国各个阶层都是适用的,并非仅存在于农民,本文只是出于分析的需要,才以农民为例。
前文指出,农民对有权有势的人是信任的。如果有权有势的人是熟人,这自然是最理想的。有些农民为谋求这种理想状况,不惜花费很多金钱托关系,走门路,攀亲戚,终于捌弯抹角在政权机关找到了熟人或熟人的熟人。那么,如果这种理想状况无法实现呢?偏偏没有一个熟人有权有势,或者有权有势的熟人竟不肯提供帮助,这自然很无奈,但也并非走投无路。在自身利益遭受严重侵犯时,农民还有一条路——向有权有势的官员告状,即上访。上访本身就表明农民对当权者尚存信心,相信他们能够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为自己做主。
而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则严重缺乏,这种心理的生成,是历史与现实相互作用的结果。几千年来,中国一直是人治的,所谓法律不过是治理平民的工具,对达官贵人往往无效,可以变通使用。法律由统治者制定,他们可以根据统治集团的利益和意志制定、修改、解释法律(尽管并不是随意的)。历代王朝,平民的权利没有法律的切实保障,其生命权、财产权经常遭受统治集团或个别统治者的侵犯。因而传统农民不信任法律,他们遵从法律只是为了避免惩罚。对农民的生活而言,法律是外来的,具有压制性的,不是他们生活的需要,而是闯入进来的异已物,因而农民始终对法律保持着固执的不信任。此种不信任与环境相适应,使农民们可以更好的顺应环境,在逆境中求得生存。历经千年的积淀,农民群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根深蒂固,此种不信任通过个体的社会化,世代传承。生存的境况不仅没有产生变革这种心理的需要,反而持续不断地强化着这种心理、信念。
新中国建立后,政治运动风起云涌,极大地冲击了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将法律、法规当作一纸空文,抛开法律闹革命,一时间公检法机关陷入瘫痪状态,法律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荡然无存。这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极大冲击和破坏,大大助长了农民怀疑,甚至轻视法律的心理。
那么,今天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呢?我国已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党和政府也表示了依法治国的决心,立法上也取得了很大成就,我可以说国的法律体系已相当完备。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在我国国民生活中已占有重要地位,然而由于体制的弊端,如司法不独立,各权力机关的关系难以理顺等,法律的地位依然尴尬,法律尚未深入人心成为人们从内部衡量自身行为的最有效标准。法人、自然人(特别手握大权的)一旦有机会,就会违反法律规定,谋取非法利益,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利益。而司法机关既不能在事件发生之前监督、制约其他权力机关及其成员,又不能在事件发生之后予以有效地制裁。与权力相比,法律的地位并非至高无上,法律对于许多事件无能为力,这一点在法治建设滞后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尤其明显。可见,农民不信任法律的心理在某种程度上与环境仍然相适应。生活告诉他们,法律不可靠,法律在保护他们的权益方面是乏力的。因而,不信任法律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增强了农民的生存能力,农民的这种心理的存在目前仍是合理的。
那么,此种心理何时会消失呢?根据社会学家威廉*奥格本的理论,在社会变迁中,社会观念、社会价值准则和意识变迁最为滞后,它不仅滞后于物质文化变迁,而且滞后于社会制度变迁。[11]也就是说,在生产力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甚至制度已经发生较大变更,人的心理可能保持不变,即心理滞后于生产力、制度的变迁。但是如果生产力、制度不发生变迁,普便的心理、观念、意识变迁将是不可能的。滞后不等于永远落后,生产力、制度与心理、意识之间的张力将最终促使心理、意识与前者相适应。因而农民的不信任法律的心理发生根本性变化,首先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只有当现代生产方式彻底取代传统生产方式,农民心理的变迁才获得了稳定的物质基础。目前,上访现象大多出现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就说明了这个道理。同时,制度的变迁也必不可少,它是心理、意识变迁的必要前提。当法律的地位名符其实时,农民对法律的态度才可能由不信任向信任转化。
当前,我们要求农民不上访,指责他们不懂法律,愚昧落后,是不切实际的。正确的做法是,一方面大力发展经济建设,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稳步推进西部大开发,使中西部落后农村早日摆脱贫困;另一方面,加强司法权力,实现司法独立,不断提高法治的水平。只有如此,农民才可能变上访为上诉,寻求法律作为保护自身权益的基本途径。
3、对个体农民而言,司法程序有一定风险。当农民受到政权机关或其成员的侵犯时,他们个人往往无力与其抗衡,他们更希望受侵犯的个体联合起来,共同对抗强势的机关或其成员。而诉讼程序则要求群体诉讼必须推选或指定代表。在权力泛滥缺乏监督制约的社会,这一代表所面临的压力与风险,我们不难想象。处于强势地位的政权机关或其成员很可能在司法诉讼之外,对这一代表施加各种压力,甚至打击报复,而作为个体的农民代表所能承受的压力毕竟十分有限。因而在司法诉讼中,作为农民一方的代表将是难以出现的,无人愿意充当这一有风险的角色。这就限制了农民选择上诉的可能性。这一点,在上访的过程中体现也是十分明显的。我们经常看到集体上访的农民群众在上访信上署名时往往把签名弄成圆形,这们就无法看出谁是第一个署名的,因为圆形既没有起点,又没有终点,或者每个签名都可以看作起点,也可以视为终点。通过这种方式,个人就隐藏在群众中,变成不可见的了,这样个人的风险就降低了,某些当权者通过署名识别出带头闹事者的惯性简单思维就失灵了。这是农民在与政权机关或其成员博弈时采取的一种策略,这种策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一定保护作用。因而我们不难理解,何以仅仅诉讼代表的不可得就能阻碍农民选择上诉。
4、司法机关运作效率低,农民上诉的代价太大。我国的司法机关,由于体制安排、人事上的缺陷,容易受到其他机关、组织的干预,况且,司法机关人员素质不够高,难以熟练运用日益繁杂的法律,因而有些司法审判或者有失公正,或者旷日持久,这在民告官的案件中尤其明显。农民们,特别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农民,尚停留在追求温饱的阶段,他们没有精力,也没有财力去应付旷日持久的诉讼。即使他们有胜诉的可能,他们也不能丢下地里的农活,误了农时,一次又一次去法庭参加审判。他们宁愿选择在适当的时刻去上级机关反映问题,以期得到上级领导的注意,快速解决问题。
5、传统,或者农民对历史的记忆,阻碍农民选择上诉。在专制王朝时期,法律明确规定民不告官,因而在民告官案件中,平民即使胜诉,也要遭受惩罚。这一传统历经无数代,早已深植于民众的骨髓之中,其力量总会以各种有形无形的方式作用于农民,使他们难以做出告官的抉择。而期待某个青天大老爷体察民情,为小民做主,则是为专制政府所赞许的。因而中国人大多有一种青天情结,这种青天情结在农民身上体现尤其明显,上访就体现了农民对青天的渴求。
20年代以后,我国农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掀起了多次轰轰烈烈的政治运动。在运动中,农民群众爆发出了群体的巨大力量,无力的个体农民为强大的群体所代替。作为群体的农民战胜了地主、富农,分得了田地;在同当权的地方干部的争斗中,靠群体的力量也时有胜利。经历过这些运动的农民,特别是老年农民,在意识或潜意识中形成一个信念——只有一哄而上才能打败大权在握的人,单打独斗注定要失败。因而农民上访更偏爱集体上访,集访一方面说明了问题的普遍性,群众性,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农民的智慧和策略。人数的众多将使他们更有力量,气势上更磅礴,更容易引起媒体和官方的注意以及舆论的支持。有关领导为维持稳定必须认真对待,这就加快了问题的解决。同时,人数众多将使他们在与官方的博弈中拥有更多胜算。可见,对历史,特别是村庄历史的记忆,对于农民选择上访而非上诉也发挥着一定作用。
6、我国的权力运作机制鼓励上访,限制上诉。我国的权力运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原本就不够合理的原则、规定经常被变通使用,各级领导者,特别是高层领导的权限其实并没有十分明确的界定。我国的权力运作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中民主是为了调动地方、下级的积极性,而集中则保证了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有效控制。当地方或下级的行为不符合中央或上级意愿时,中央或上级可以轻易否定地方或下级的决策,限令其改正(当然中央或上级会受到地方或下级各种有形无形的抵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阳奉阴违就是其表现)。此时中央或上级一般不会遇到制度性障碍(如关于权限划分的规定),即使遇到,也可以轻易突破。这为我国权力运作机制所允许,甚至鼓励。而且,我国的当权者的权力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并非仅仅与其占据的职位相联系。他们的权力具有很大弹性,可在相当范围内伸缩,伸缩的幅度取决于个人运用权力的能力以及先在的或个人构建的支持网络(关系网)。当农民群众的上访请求直接到达上级领导,或经由媒体引起某领导注意后,如果该领导自命为民做主,或为维持稳定,或考虑到仕途政绩,很可能责令下级解决问题,或派工作组予以解决。而当前的基层政权(镇乡村两级)正“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远离国家利益,同时也没有贴近社会利益”,“他们日益成为脱离了原来行政监督的、同时未受到任何社会监督的、相对独立的、内聚紧密的资源垄断集团”。(张静,2000:77)。[12]可见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控制并不总是有效的,而且这种控制正逐渐因地方自主权的扩大而减弱。基层政权(镇、乡村两级)为谋取自身利益,不仅可以无视国家利益,而且更经常侵犯农村居民的利益。在农村居民无力监督、约束镇乡村政权的情况下,面对利益的被侵犯,上访就成了农民的合理选择。而上级领导以个人权威对问题的解决只能是权宜之计,只不过是对普遍性问题的个别解决,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由于对基层政权缺乏有效监督,镇乡村政权对农民权益的侵犯将持续不断,因而上访也必然持续不断。可见,靠上级领导以个人权威解决上访反映的问题,只能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而且这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的广泛存在,表明人治依然猖獗,必将极大损害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选择上访而不是上诉,是当代农民在其生存环境中做出的重大抉择。这一抉择意义深远。从某种意义上说,此种选择符合现实,适应环境要求,是谋取自身权益的合理选择。因而,就目前而言,上访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农民反映问题、领导了解民情的有效途径,它将构成我国的社会安全阀体制的重要部分。所谓社会安全阀体制是社会的一种机制,它通过潜在社会冲突(上访并非社会冲突,只是可能演化成社会冲突)来维持一个群体。这种安全阀“可以充当发泄敌意的出口”,及时排泄累积的敌对情绪。如果一个社会不允许有冲突,又取消发泄敌对情绪的途径,造成敌对情绪的积累,一旦爆发必将造成对整个社会结构的威胁,甚至导致社会的解体。[13]就笔者所见,上访,尤其集访群众,情绪极不稳定,且容易相互感染。如果有关部门或领导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敌对情绪的突然爆发,造成重大破坏。如果处理得当,则可以使上访群众的敌对情绪平稳释放,不致造成破坏性后果,而随着问题的逐步解决,群众的敌对情绪将逐渐消退,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就化解了。如果有关部门和领导一味压制上访,视上访群众为洪水猛兽,百般刁难打击,将使群众中的敌对情绪丧失发泄的出口,这种敌对情绪不断累积,一旦爆发,将造成巨大的破坏,甚至导致社会的全面瓦解(如农民起义、暴动)。
上访应当制度化,通过制度化使上访成为社会安全阀体制的重要部分。只有如此,社会稳定才有制度保障。《信访条例》早已出台,《信访法》也是呼之欲出。只有通过法律规范上访行为,依法上访,依法治访,才能真正保障上访群众的权益,实现社会的稳定。
但是,上访只能是维护农民权益的辅助渠道,上诉应当逐渐成为维护农民权益的主渠道。各级政府以及媒体应当积极向农民宣传法律,使农民学法、懂法、会用法,积极引导群众以诉讼解决问题。同时,大力发展经济,使广大农村地区早日摆脱贫困,为农民接受法律的权威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进行制度创新,必须实行司法改革,加强司法权力  ,实现司法独立,建设一支专业性强、德才兼备的司法队伍。只有如此,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法律的权威才能深入人心。
我国已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而实现这一方略还要走很长的路。上访还是上诉的问题,实质就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只有在国家层面上法治逐步取代人治,在个人层面上上诉才会最终取代上访成为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方式。
注:
[1]本文的视角得益于我同吉林大学吕鹏的讨论,在此深表感谢。
[2]转引自蓝华,王国辉:“对农民上访问题的思考”,《唯实》,2002年第1期,页58—60。
[3]常伟:“上访行为的经济分析”,《决策咨询》,2001第2、3期,页20—21。
[4]李猛:“布迪厄”,见杨善华主编《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5]同上引书,页276。
[6]同上引书,页276。
[7]同上引书,页276—277.
[8]蓝华、王国辉:“对农民上访问题的思考”,《唯实》,2002年第一期,页58-60.
[9]投入理解法,即研究者站到被研究者的立场,设身处地地理解行为者的内在动机,主观地判断影响社会行为的内在原因。引自袁方主编《社会研究方法教程》,页69。
[10]理想型:其特点:一方面,它作为理智上构造的概念工具,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因而不同于经验事实;另一方面,它作为考查现实的概念工具,又是在对繁多的经验进行整理之后,突出了经验事实中具有共性或规律性的东西,使之成为典型的形式。理想类型作为现实的某种变异形式,与现实本身保持有一定的距离。引自朱晓权:“韦伯的理解社会学”,见贾春增主编《外国社会学史》,页109-110。
〔11〕转引自李强:“影响中国城乡人口的推力与拉力因素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页131。
[12]转引自杨善华、苏红:“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到‘谋利型政权经营者’  ——向市场经济转型背景下的乡镇政权”,《社会学研究》,2002第1期,页18  。
[13]高佳:“科塞的功能冲突论”,见贾春增主编《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268—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