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族pro7 home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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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切实解决好城镇无养老保险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同地同步实施。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踊跃参保;四是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
三、2011年度试点地区
松北区、道里区、阿城区、尚志市、宾县、通河县、延寿县,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平房区。
四、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居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年底试点地区参保人数达到应参保人数的60%,2012年春节前完成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础养老金的全部发放工作,2012年年底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五、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居保。
(二)基金筹集
城居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居保的个人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至60周岁止。
参保人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补缴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试点当年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为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补贴标准增加5元,最高补贴到500元缴费档次。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地区财政补助40%(其中市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县(市)全部由县级财政承担)。
试点地区应将财政补贴纳入预算,按月划拨。省级财政补贴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向上级申请划拨。
3.对特殊群体的补贴。1-2级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市区由市、区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80%补贴(市、区级财政各承担40%),个人缴纳20%,同时享受30元政府缴费补贴。试点县(市)按最低个人缴费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4.其他资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对每名参保人累计资助不得超过4万元。
(三)建立个人账户
城居保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参保人的个人缴费和利息;省及试点地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
城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领取
1.养老金领取条件。城居保制度实施后,参保缴费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经试点地区城居保经办机构核准,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老年城镇居民不用缴费,经试点地区城居保经办机构核准,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要引导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2.养老金待遇。城居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65元,国家试点地区由中央财政承担每人每月55元,超出国家基础养老金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地方试点地区在未纳入国家或省试点前,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总额的50%。县(市)基础养老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养老金领取方式。城居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4.特殊情况的处理。参保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城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后,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并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扣除政府补贴后,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被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补发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五)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
1.基金管理。城居保基金实行市本级、县(市)级管理。建立健全城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政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城居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应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2.基金收支计划编制。试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居保基金的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居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居保经办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相关制度衔接
1.保险关系的转移。城居保的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居保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户籍未跨省迁出统筹地区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待户籍迁入地城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户籍跨省迁出的,按国家或户籍迁入地有关规定执行。
2.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城居保与新农保的合并实施,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城居保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一)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居保工作的领导,把城居保事业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多渠道筹集城居保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居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农保经办机构等管理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试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和其他各项管理工作;要建立城居保信息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居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统一账、表、卡、册,为参保人建立档案,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长期妥善保存。街道(乡镇)经办城居保的相应机构负责参保人参保情况的汇集、审核并办理参保手续,管理参保档案;要建立社区城居保工作平台,明确专人负责城居保基础工作。
(五)开展城居保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居保基金中开支。
(六)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金的筹集。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居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相关办法,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制定实施细则,周密组织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应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对城居保基金收支情况和各级财政补贴情况进行精细测算,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宣传发动,及时总结经验。利用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城居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参保条件和办法等基本政策,做到“三个百分之百”(即入户宣传率达到100%、资料入户率达到100%、居民知晓率达到100%),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要认真分析和研究解决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为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创造良好工作条件,提供安全便利服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建立覆盖试点地区的连接经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为城居保工作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服务。
(五)协调联动,各负其责。城居保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互相衔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城居保试点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居保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城居保待遇的审核支付和个人账户管理以及参保登记、参保人资料信息录入、保险费收缴及基金运作、工作经费的编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城居保基金专户,预算安排城居保财政补贴资金,落实业务经办经费,并做好上级财政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城居保的宣传及采访报道工作。市民政局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资格确认,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衔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城居保参保对象尤其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象的身份、年龄核定,家庭成员信息核定。市发改委负责将建立城居保制度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编委办负责城居保经办机构设立及人员编制的落实核定工作。
八、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11月下旬前)。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办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经费,成立工作机构,完善设施,开展宣传活动,组织人员培训。
(二)重点推进阶段(2011年11月下旬—2012年1月中旬)。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和监督,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城居保经办和专项资金安排工作。各级指定或相应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组织、实施以及参保的宣传、发动和征收、发放工作。其中,重点完成2011年年底试点地区参保人数达到应参保人数的60%和2012年春节前完成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基础养老金的全部发放两项指标。
(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2月上旬)。总结、评估城居保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四)深入推进阶段(2012年2月上旬—2012年3月底)。进一步扩大宣传,做好经办服务,努力实现应保尽保,促进城居保工作实现规范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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