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铂睿定速巡航怎么用:地方药监体制改革乱象急需拨乱反正|新闻焦点 - 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網 - Powere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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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种瓜得豆子 于 2010-3-13 21:48 编辑

地方药监体制改革乱象急需拨乱反正
种瓜得豆子(转载请注明)

中国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自从小鱼事件后,所谓因人废政,发展道路就此终结。就食品安全职能来说,从2003年起改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了替各级政府各个部门挡了许多臭鸡蛋脏口水和枪子儿外,什么也没有得到。套用《蜗居》里的一句经典台词,是受了“苦尽”,没等到“甘来”。2008年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全国药监系统是人为血俎我为鱼肉,低头伏首听候发落,等着改革方案。等啊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2009年6月1日实施的时限也过去了,各省各市的改革方案才陆陆续续出台。各地政府的方案好象出席舞会的美女们,唯恐与别人撞衫,个个争奇斗艳,让人SURPRISE不断。省省不同,市市不同,以至县县也不同,一国之内体制如此不同,可谓惊天动地,开新中国60年未有之怪事。

一、五花八门的改革方案


本人曾经写过一个《地方药监体制改革36个方案》帖子,红火过一段时间,后被和谐不知所踪。现实证明,设想的36个完全不够。目前是一国之中省与省不同,一省之中市与市不同,一市之中县与县不同……全中国2200个县,竟然可能要达到2000种之不同。
已经出来的方案我现在整理一下主要区别点,以供其他未公布方案的省、市、县编办参考,千万不要重复了让全国人民笑话你抄袭。
1、各省牵头部门不同。有的省食品安全综合牵头部门是卫生厅,有的不是卫生厅(如福建是经贸委,北京是工商局);
2、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存废不同。有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局合署办公(如福建)而市县又分开,有的县局合署而省局分开市局有分有合(如山西);
3、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否管食品不同。有的省餐饮服务环节监督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浙江),有的不划入并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改为药品监督管理局(如深圳,另外北京从2003年起就没有成立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餐饮环节还可以再分段管理。有的将食品餐饮服务环节职能完整交给食药局(如上海、西安),有的再将其分为许可与监督分别由食药局与卫生监督所执行(如山西);
5、保健品化妆品也可以分段管理。保健品有的将化妆品保健品职能完整交给药监局(如深圳),有的还将化妆品保健品职能监督职能划给卫生监督所(如山西);
6、省与市不同。有的省政府对市县的改革方案还没有出,单列市的已经出台了(如江苏与苏州);
7、市与市不同。有的市县一级的卫生局与药监局分立,有的药监局归卫生局管理。
……
一个行政执法系统,全国体制如此多样化,前所末有。而被挑选当小白鼠的这个执法系统,不是老牌部门,不是大部门,而是一个年青不成熟的新系统,是一个被认为老出事情不牢靠的部门。五花八门的方案,只能说明机构改革方案缺乏中立第三方的理智设计,成为部门利益与部门领导人力量的拔河赛,而药监部门由于力量过小并丧失发言权而成为被动的被改革者,随各地力量对比不同而得失不同,一个系统由此在全国被撕扯得粉碎。

二、各地体制过于杂乱是最坏的方案

虽然说各地具体情况不同,但是难道每个省,一省之内各市,一市之内各县都是的具体情况差异性有这么大吗?凡是两个方案就有优劣之比较,而不论哪个优劣,就全国角度来说,就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来说,省省不同,市市不同,县县不同,就是最坏的一种方案。这种地方药监体制改革的乱象,具有十分严重的危害性:
一是不依法改革,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从2003年开始,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时,就有一个北京市政令不出中南海,仍然拒不改革,“药品监督管理局”至今,我等已经难以理解。2008年三聚氰氨奶粉事件,又把法定的负有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晾在一边,改由卫生部牵头,连挟天子令诸候的尊重法律的面具也不做就把合法的体制又踢了。这次,食品安全法规定了4+1体制,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到现在连机构改革方案都没有完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人大这帮开了会就散的代表们又哪里想到食品安全法还没有真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就已经被各省各市各县调整得千变万化认不全了。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不是指老百姓,而是政府。各级政府带头抛开法律,在法律之外凭良心做事,是法治中国之乱而不是福。
二是各省各市各县体制不一,群众维权找不到门。我们不得不低估群众对政府体制的了解程度。从2003年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18个部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至今6年了,大部分的群众还是分不清什么食品加工找质监,食品流通找工商……,就是市长热线12345和市人大政协每年的提案建议,还再三再四地分错承办部门。如今,再加上各省各市各县体制不一样,几十种上百种体制,就是神仙也头晕:我们到云南吃饭投诉找谁?到福建旅游投诉找谁?到浙江卖保健品与上海主管部门同不同?到广东去广州深圳佛山顺德都不同……。处处不同的地方体制,无非是让本地人头晕,让外地人认吃亏,让大家都找不到政府部门投诉举报办事情。
三是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复杂,全国协调行动十分困难。各地食品药品事故被频频暴光后,药监局垂直管理体制被质疑被否定,全国从此首先在药监系统废除垂直管理体制。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应当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尊重个性化差异,反映其地方特色,但是我说认为,最应当没有地方特色的,最没有个性化差异的,就是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食品药品安全有两个重大特点:一是全国流通性,食品药品根本不认识全国行政区划图,一种食品药品的生产地和危害后果地跨省跨市跨县,不象那土地房产工厂长了根;二是全国同质性,全国人民的体质基本相同,对食品安全的要求相同,没听说过河北人吃三鹿奶粉会结石浙江人吃三鹿奶粉不会结石,山东人不吃农药苹果江西人爱吃农药苹果……。相反,由于食品药品的生产地、流通地、危害结果地不一致,食品危害地的部门追不到生产地,生产地的政府更要保护本地企业,地方管理的弊端更加明显而不可抑制。作为名义上的全国主管,在在此省省不同,市市不同情况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个通知都不知要送给谁,以后文件都只能写 “发各有关部门”,又如何能布置指导指挥全国的食品药品安全行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本质上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而不是行业部门,强调的是全国法律统一、行动统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是最有资格最有必要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虽然已不可能再实现或加强垂直体制,但至少要把各地独特体制变简单一些吧。
四是食品安全职能更加零碎化,本级地方政府协调更困难。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太过分散一直被认为是食品安全体制的改革症结,各路专家纷纷呼吁整合食品安全职能到一二个部门。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大部制的春风吹遍全国,吹得广东顺德只剩13个部门。想不到啊想不到,最需要实行大部制的食品安全职能,在大部制改革中,监管部门却是越来越多了。
我们算一下实际上有多少个食品安全部门:按食品安全法,已经是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和卫生4+1体制了,实际上还有城管的流动小摊贩,经贸委的屠宰,以及各地特有的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畜牧局之类,现实体制的数量更多。而目前许多地方的方案,再次将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能拆分:将餐饮服务监管再分为许可与监督两块,将保健品化妆品也分为许可和监督两块,分别由食药局与卫生监督所执行(如山西等)。仅在卫生系统,就形成了2+1的三角协调(扯皮)关系,又增加了一个监管部门。别小看增加1个部门,从协调难度讲,5个部门的协调关系数是5X5=25,6个部门是6X6=36,协调难度增加44%。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也充满希望地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想来是希望给大部制改革留个活口,让食品部门调整到越来越少的,不料却是越调越多。所以,我说,食品安全体制改革没有吹到大部制改革的春风,是最大的笑话。而各地大部制改革的实际效果,再次降低了食品安全体制的效率,大大增加了本级政府协调食品安全部门的难度。

三、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怎么改


反思地方政府负总责,如何负总责?我们设计监管体制的根本目的不是找到一个责任人,让他去当替罪羊,而是提高监管的效率,更好保障人民饮食安全。
有一利必有一弊,利害相生如影随形。药监部门近年出现的药害事件与腐败事件,只能说明原有体制仍不理想,并不证明相反的体制是更好的选择。如今,国家与省一级改革基本定局,但市县一级基本未开展。在这里,我认为,市县改革方案必须坚持三条原则:
一是坚持全国、全省体制基本统一原则。全国有31个省(不包括港澳台)2200个市县。省与省方案各不同已有31个,如果各省的省会城市、副省级市、以及一般的市县也各不相同,就有上百种之多,将给全国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造成极大的低效,给全国的食品药品流通设置极大的障碍,给全国的人员流动带来极大的困挠。
二是坚持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职能一个部门管理原则。先不论能否归并4+1体制(当然,如广东顺德将质监工商药监全部整合成一个部门最符合这个原则),至少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职能不应当再分成几个部门管理。同样的,至少保健品化妆品许可与监督要由一个部门来管理。
三是坚持在市县基层医疗机构的管办职能分离。本人认为,中央和省一级,与市县基层,存在着明显的职能性质区别。中央和省一级,以宏观政策为主,而市县一级,则主要是具体执法。在宏观管理层面上,将药品与食品监管纳入大卫生体制,利大于弊;而在具体执法层面上,将医疗机构的开办者与监管者合一,弊大于利。如果在市县一级基层将卫生局与药监局合并或者药监局由卫生局管理,实际上是药监局对医院的管理也纳入到管办不分的慈母教子式、兄弟阋墙式的管理体制中。因此,在市县一级,卫生局与药监局应当并立。
正如本人在2008年〈地方药监体制改革36种方案〉中指出的,地方药监局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卫生监督所问题。大卫生系统组建两只执法队伍,还是一支执法队伍,一直成为困挠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重大问题。其实如果真正有效实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必然要大量扩充执法力量(要发展的眼光看,当前提出的“不增加编制”去管食品,不切实际),加上药监局原有的执法力量,已经足以构成一个较大建制的执法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经达到适当的单位规模。而卫生监督所本身任务也很重,不仅不应切分编制人员到药监局,还应当再加强。从发展角度看,大卫生体制下虽有二支执法队,但都不是小队伍,整合成一支或显太大并无一定要并成一支的必要性。
如果坚持认为要大卫生系统不能有两支执法队伍,在坚持监督职能相对独立的原则下,一是可以顺势将基层卫生局实行管办分离,将原卫生监督所全部合并与药监局之中。二是将药监局职能拆分,部分政策部门并入卫生局(或者叫合署办公),其余执法部门并入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所(或者叫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得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和药品的独立的执法权。

四、拨乱反正,为时不晚

目前这种五花八门的体制,注定是一种失败和有害的体制,是一种过渡的暂时的体制,它必然是会被再改革。但是十年的再轮回又还要付出多少代价?趁着当前各地机构改革未到位,市县一级方案大多未出,值得我们立即动手去纠正,去补正。我强烈呼吁:
1、从法律监管角度,由全国人大立即行使法律监督权,组织《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检查活动,严厉纠正违反食品安全法法定监管体制的行为,严厉责令各地政府尽快保障机构改革到位。
2、从行政管理角度,由国务院编办明确地方药监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强调本文以上三条原则。原123号文件将机构改革权完全归地方,已经造成乱象。不能保证全国一个模式,也必须至少全国不能模式过多(本人认为,三个模式已经够多了)。
3、从社会监督角度,请专家们再次出来研究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制度设计。专家们、记者们、同志们,食品安全法出来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改革才是真正的重点。

所谓位卑不敢忧国。只是本人作为被改革的对象,命运浮沉之中,不免思长言多。各位,看过且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