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里程表软件:法制日报:权利有边界 信访有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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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权利有边界 信访有终结

2010年12月07日 09: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2)  【字体:↑大 ↓小

  为巩固清理积案工作成果,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办法一出立刻引发了各方的关注,赞成者有之,怀疑者亦不少,人们担心办法是否会限制信访者的权利。为此,有必要对办法进行深入的解析。

  《办法》关于终结主体和终结以后的报备汇总的主要内容,一是对全国的重点重复信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程序终结;二是对地方的信访老户案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终结,报最高人民法院登记备案。两级法院终结的案件,统一汇总报中央政法委和中央有关信访部门,终结的案件不再重复办理,人民法院将协助新的责任单位做好化解稳控工作。

  《办法》是针对信访现实存在的问题制定的。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始终把“人民”二字放在心头,把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全局性工作来抓,绝大多数涉诉信访案件得以有效化解。但是,信访现实中存在的“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访无限、反复上访和少数无理缠访、信访出口不畅等问题,阻碍着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解决。

  《办法》制定的根据,一是国家有关法律和《信访条例》等法规,二是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其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予以终结:(一)经复查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三)信访反映的问题已妥善处理,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无法执结当事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制定《办法》,是人民法院在涉诉信访工作领域管理创新和制度完善。涉诉信访问题应当也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加以解决,法定两审终审制和申诉制度是解决涉诉信访的法律基础。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不是限制信访权利,恰恰是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避开信访怪圈。涉诉信访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困难多,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信访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地域无限、程序无终,有的信访案件“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信访程序终结的案件不再重复办理,是程序规范的需要,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是程序管理的要求。实行信访终结制度,有利于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法制尊严。信访客观上张扬的是人治精神,不能没有程序的约束。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讲规则、重程序、有秩序的社会。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建成的年代,信访工作同样要法治化,信访机关要讲法治,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要讲法治,申诉信访人员当然也要讲法治——依法、理性地行使信访权利,而不能置身于法治之外。

  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经济竞争的加剧、社会矛盾的凸现、经济利益的冲突、某些官员的徇私枉法以权谋私,有的百姓走信访路,也是无奈上访申冤。但这些不足以成为信访权利可以没有边界、信访程序可以没有终结的理由。否则,无论是社会,还是信访机关和申诉信访人,都必将支付更大的社会成本,极大地浪费社会资源,从而延缓公平正义整体目标的实现。

  《办法》贵在落实。惟有落实,才能够巩固清理积案工作成果。信访程序终结以后,对终结的案件虽然不再重复办理,但人民法院还应当协助新的责任单位做好化解稳控工作。尤其是执行中,还要防止强行终结一些有疑点、确有问题的信访案件,妨碍社会公平和稳定。本期撰稿人曹守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