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全网通4g手机型号有那些:(转)西方民主选举是金元政治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0: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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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本人谢绝任何形式的跨市、跨省、跨国追捕与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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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西方的直接竞选是富豪们的游戏,平民百姓根本玩不起,政府由大富豪控制, 代表着富人的利益,穷人实际上没份。”、“美国有什么民主?比如选举,好像每个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竞选一个总统没有上亿美元的资本,是没有办法当选的;竞选一个州长,没有上千万美元买选票是没有办法当选的。”、“西方国家搞竞选,一个基本的条件是必须有资金支撑选举经费,社会上的多数人没有这方面的资源和实力。”事实真是如此吗?

 

    直接选举不是金钱政治。现代西方民主选举中的投票权不是按财富多寡分配,穷人有完全的投票权。在西方,竞选议员和总统以及各级行政长官是需要一定的金钱,但这并不意味着竞选公职的人就一定要是富豪才行。竞选者是富豪当然好,可以不花国家的公共选举基金。美国的大多数竞选者都不是富豪,有的仅仅是品格、学识、才能、献身公共事务的决心和热情。这些竞选者所需要的选举资金完全可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募集,根本无须等自己成了富豪才去竞选公职。事实上,真正的美国富翁参加大选倒不见得能够成功。因为人们怀疑你有财产而没有卓越的政治才干。一个人要成为总统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和经历表明他有能力胜任这个职位。如何才能表明这个能力?在他成为候选人以前有足够的阅历和社会经验,他必定是一个社会成功人士,必定是社会的精英人才。另外,筹款也是展现政治家个人才干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大选花钱,但这个钱不都是候选人本人的钱,而是他筹来的钱。虽然说有钱的人在作为候选人、言论自由方面比穷人有优势,但投票权掌握在广大的普通人手里。林肯原来只是个伐木工人,在富人林立的竞选中迭次胜出,先后当选为州议员、众议员,最后成为美国第16任总统。继林肯总统后当总统安德鲁.约翰逊是一个没上一天学的赤贫者,靠做裁缝为生。1992年克林顿、布什和佩罗角逐白宫,亿万富翁佩罗腰包最厚,得票最少;克林顿最穷反而当选。克林顿在他出生之前,他父亲就因车祸离开了人世,从小就是个孤儿,他完全凭自己的能力成了总统,与巨额财富完全没有关系。可见,金元的作用并不是那么神通广大,民主社会的性质是由人民自由的选票决定的,民主是人人都玩得起的游戏。

 

    至于说大富豪控制政府,这完全不符合实际。美国总统选举是以个人为主,政党为辅。候选人之间相互竞争,谁有利于争取总统的职位,政党就支持谁。竞选总统的经费,主要来自选民的自愿捐款,想多捐是不行的,因为超过“硬钱”的上限属于违法。不足的部分,由国会从总统选举基金里拨给最后为法律确认的正式侯选人。拨款额与这些竞选人所募集的选举基金数额相等:总统侯选人筹多少款,国家就补贴多少,但接受了补贴就必须停止筹款。2000年大选,小布什和戈尔在赢得各自政党提名之后,分别领取6千7百万美元竞选补助。很多候选人往往放弃政府的补贴,因为这样会限制他的筹款活动。法律规定捐款的限额,目的是防止竞选者上台后对捐款太多的人怀抱感恩的考虑,而这会导致他在决策时制定有利于某人或某集团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政策。法律的这种规定,避免了富豪或大企业控制政府。政府要为所有的人服务,不仅为富人服务,也为穷人办事。

 

    批评西方民主是金钱政治的人,甚至指控:西方的选举受金钱操纵,金钱在暗中运作,为所欲为。有钱人为了得到对政府的控制权,为了得到足够选票,不择手段,大肆贿买选票。关于贿买选票的问题,直接选举制度下不能说没有,但票投给谁,还是由投票人自己决定。贿买选票本身就说明了票权具有价值,这总比中国大陆的投不投票对结果毫无影响要好得多。相比之下,中国间接选举的候选人和当选人都在暗箱中产生,难道就没有腐败?没有行贿受贿?暗箱操作只会增加腐败的机会。单就防止腐败而言,公开透明的直接选举比之不公平不透明的间接选举,当然更加有效。在中国由政治高层操纵的选举制度下,官僚和人民代表都在暗箱中产生,选举只是形式上的,实际上仍然是任命制,公民只是举手机器。当选的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党政官员。在中国,朝中无人的人,普通公民,基本没有机会进入体制。在美国那种被讥为金元政治的竞选中,不论怎么说,任何当选者最终都要通过公民的选票批准,底层人士还有机会。毫无疑问,有机会与没有机会相比,对穷人要公平得多。穷人的代表能进入国会,穷人声音就有机会为举国所知,穷人的意志就会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就有机会当家作主。只有在中国现行的多层间接体制下,实际上掌握着全国立法大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由部级以上高官组成,没有一个贫民,人民才真正丧失了当家作主的一切可能。

 

    一个政治家要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必须说服广大选民接受他的政治理念,也就需要大量的金钱作宣传造势。不仅“资产阶级”企图影响政治,“无产阶级”也不示弱。工会拥有大量的会费,同样有力量加入游戏。直接选举为金钱所左右的危险,在所有实行直接选举的国家里都引起了广泛重视。限制金元的问题从20世纪初就进了美国政府的议事日程。1907年,改革的矛头首先指向“资产阶级”。替尔门法案(Tillman Act)禁止银行和公司向候选人捐款。1925年联邦《腐败行为法》(Corrupt Practices Act)要求所有参选人按季度申报百元以上的进出,参众两院候选人竞选支出的最高限额分别为25000美元和5000美元。1947年 Taft-Hartley 法案禁止工会直接出钱赞助政治家。

 

    1971年把《腐败行为法》修改为《1971年联邦竞选法》,它规定:①议员候选人在传播媒介(电台、电视、报刊杂志等)上作广告的支出不得超过选区内平均每一选民10美分的水平,而且用于电台和电视的广告支出不得超过宣传费用总额的60%。1960年代,电视竞选开始在美国盛行,它对传统的竞选方式构成了强大的冲击,不少议员对此有些惊慌失措,担心危及自己的政治生命,上述限制便是这种心理的反映。②总统或副总统候选人所投入的私人竟选费用不得超过5万美元。③严格的申报制度,要求候选人每季度都要申报一次,申报内容不仅包括竞选经费收支情况,而且包括捐款者的姓名、职业和地址。凡捐助超过5000 美元者,受捐助者须立即公布其姓名。申报的目的在于使选民对候选人的经费来源和数额有所了解,从而防止候选人在竞选经费上过多地依赖某一富翁或某一特殊利益集团。

 

    1974年,由于“水门事件”中暴露的竞选财政弊端,美国国会通过的《竞选法修正案》名义上是《1971年联邦选举竞选法》的修正案,但实际上是美国迄今为止最全面、最重要的竞选改革法。①它建立了“总统选举竞选基金”,总统大选阶段的费用改由国家支付。②它进一步完善了申报制度,堵住了以前的一些漏洞。它规定:凡100美元以上的捐款,各党派候选人都必须上交收据,并对其选举开支进行核实,公众可监督。禁止在政府和公司里谈论选举和捐款的事情;竞选捐款的细目,包括什么人捐的、捐了多少、怎样使用,都必须接受联邦选举委员会的监督。③它禁止大公司、财团、银行、工会向候选人捐款,限制个人和团体的捐款数额——个人每年对某一候选人的捐款以1000 美元为限,而且个人每年给予各联邦候选人的捐款累计不得超过2.5 万美元,个人向一个政党提供的捐款不得超过2万美元;个人不得通过他人代捐;④它允许民间利益集团组织政治行动委员会,并对政治候选人提供资助;个人向一个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1974 年,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数量600 多,1988 年增加到4000多个,其所捐赠的资金也从1974 年的850 万美元上升到1988 年的1.5 亿美元。⑸为了保证法律切实得到执行,它成立了一个由6人组成的联邦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法律的实施。联邦选举委员会是中立机构,不介入政党竞争,拥有管理选举的广泛权力,各政党必须向其报告竞选财政帐簿。这个委员会可以用传票传证人作证,必要时要求法庭发出强制令,甚至将事件送入司法程序,追究选举过程中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竞选法修正案》于1975年1月1日生效。第二天,一些个人和组织就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该法关于捐款和开支的限制侵犯了捐款人和候选人的表达自由,因此违宪。一年后,美国最高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决;裁决把对捐款和对开支的限制区别开来,认为后者对于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的限制要比前者大得多,所以前者可以保留,而后者必须废除。此外,最高法院还裁定法律对候选人个人出资的限额违宪,因为“候选人同其他任何人一样也享有第一条修正案所赋予的参与公共问题讨论的权利”,而且使用个人的钱可以“减少对他人捐款的依赖”,从而使他更难于被人收买。根据最高法院的这项判决,国会于1976年5月通过了《1976年竞选法修正案》,再次对联邦选举竞选法作了变动。

 

    2002年颁布《两党竞选改革法》规定:禁止“软钱”(“软钱”指捐给政党、用于非促选目的的“建党”捐款),即各党不得再接受任何“建党资金”;同时也提高“硬钱”的上限,比如,个人捐款数额从1000美元上升为2000美元,个人一年可以用于支持选举的钱数最高从2.5万上升为4.7万。限制独立助选,在选举日60内,非候选人不得发布助选广告。

 

    金钱与政治的确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在民主制度的监督与管理下,金钱对政治的不当影响往往能够得到补救与预防。而每一位公民捐款给候选人,其实体现的是一种对政治的参与、和对国家前途的一种责任感。联邦政府每4年发给候选人的官方竞选资金,平摊到每个公民头上大概是5毛钱的样子,真不算多。而对于候选人自己筹来的钱,一个愿捐,一个愿拿,关那些嚷嚷“劳民伤财”的人什么事儿啊?

 

    主张限制金元的人认为金钱会腐化政府。金元腐败表现在通过捐款跟政客作交易。比如说,张三走进李四的办公室:请投这个法案一票,我给你捐10万软款。然后王五进来:请投反对票,我给你15万。李四议员则根据谁出的价高听谁的。这样的事情才是政治腐败。

 

    防范腐败的关键在于限制、监督和分散权力,而不在于限制金元。美国政府相对廉洁的主要原因是权力分散,没有谁能够单独画圈圈。三权分立的制度使得某个富翁购买法案几乎不可能。立法需要4百多众议员,1百参议员分别通过,经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成了法律还可能在司法复核过程中被最高法院驳回。全部过程都是公开进行。可想而知,买通整个政府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情。对一家希望长期经营的公司来说,一旦被曝丑闻,对于公司的声誉和经营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行贿的风险极大;哪怕你真的买通了方方面面,一转眼政府、议会又改选了,公务员又调换了,你花的钱很可能都打了水漂。

 

    在美国,立法为院外游说团体所影响的情形,确实广泛存在。但是,影响立法过程的,决不仅仅只是富人,穷人通过结合成为社团,同样可使自身所在阶层的利益在公共博弈中占居一席之地。如各种类型的工会——伐木工人工会、汽车业工人工会、电气工程师工会、教师联盟、律师团体、小麦种植者组织、临时工联盟等,都是议会的院外游说团体,都尽力为本行业成员主张权利。单单夸大富人对立法的影响是片面的。此外,由于立法过程高度透明,有各方公开博弈的程序,这就为富人操纵议员设置了障碍,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使得立法和公共政策兼顾各方公平。相比之下,中国的立法基本上全由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级官僚所掌控,民间人士特别是广大底层穷人,要想影响国家立法,连门都没有。显然,允许和支持院外游说的立法制度,比无视民间诉求的立法制度,要优越得多,更有利于穷人。

 

    相对廉洁第二个原因是决策公开。第三个原因是监督机制完善,体现在三权相互监督、两党相互找茬、媒体成天吹毛求疵。第四个原因是常设反腐机构(FBI)用特务方式“死叮(sting)”官员。在这样的重重屏障之下,政治捐款的腐败效力难以发挥。

 

    能否通过限制金元消灭政治腐败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金元并不是唯一有价值的政治资源。还有其它政治资源,譬如:报纸等。纽约时报总编:“请投赞成票,我写社论帮助你竞选。”红衣主教:“我以上帝的名义指令我的教徒投你的票。”诺贝尔奖获得者:“我写文章论证你的经济政策合理。”流氓头子:“我带弟兄帮你搅乱竞选对手的集会”。歌星麦当娜:“请投反对票,我在你的竞选集会上演唱助兴。” 一场竞选集会,一般能煽动5百人参加就不错了。如果球星乔丹出席,他无需说一句话,不用捐一分钱金元,就可轻易吸引两万人。一个无名氏要想抗衡,唯一的手段就是募集更多的金元。……这样的可能性不胜枚举。哪一项都不比孔方兄干净。把改革的着眼点放在金元上是肤浅、片面和无效的。

 

    当然不是说民主制度下就不会有贪污和权钱勾结,但比起非民主制度来说,是一个天一个地。原因正在于,特权是非民主制度下的普遍现象,因此贪污、腐败和权钱勾结的机会很多,也很容易实现;而民主制度至少从整体上消灭了特权和特权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