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s7edge省电模式:咨询:关于征用果园应该如何补偿的相关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0:59:15
详细信息标题咨询:关于征用果园应该如何补偿的相关问题内容我家经营管理11年的日本甜柿果园,共2.2亩,目前正处于盛果期,在郏县东城区办事处在征地中被征用。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 】8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规定“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故应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2005】35号制定标准补偿。但是,郏县东城区办事处工作人员却依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试行}的通知》平政【2009】14号,认定果园甜柿果树为附着物,就按平政【2009】14号规定每棵果树补偿320元。当我提出异议:果园为经济林,平顶山市政府没有制定经济林补偿权限,应按照豫林【2005】35号规定标准补偿。办事处工作人员却声称:市,县没有下发过豫林【2005】35号文件,我们不能按这个文件补偿,再说甜柿经济价值高,按经济林标准补偿,那补偿太多了。请问,文件下发已经几年了,平顶山市,郏县怎么就不执行呢?现在,对于我的果园该如何补偿呢?答复信息答复内容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支持。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要求:“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2005〕35号)规定,平顶山市郏县东城区八里营村民韩明举所经营的甜柿果园经营管理11年,目前处于盛果期。依据文件中第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具体标准为盛果期为6-60年,盛果期按6至8倍计算”的标准,建议平顶山市郏县东城区办事处按照(豫林〔2005〕35号)文件进行协商补偿。如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予以鉴定或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解决。答复单位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