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时捷911底盘升降:关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若干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10:27:02
■黄铸
近日,江泽民主席与布什总统在共同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他们提问时指出,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他说,中国有很多公民信教。我不信教,但我对宗教感兴趣,曾经阅读过《圣经》、《古兰经》、《金刚经》等宗教经典,也经常与国内宗教界领袖一起交谈。他说,在中国,无论信仰何种宗教,教徒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在此,我们特邀黄铸同志撰文,谈谈他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有关宗教政策的一些体会。
———编者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全党同志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条件下
宗教存在的长期性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他说:“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宗教长期存在的根源又有新的变化。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是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风险问题日益凸现出来,人们愈来愈感受到它的影响以至支配力量。现在,不仅经营工商业有市场竞争风险,连农民种地也有市场竞争风险。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竞争风险还会加大。这种风险在人们还不能充分认识和控制它的时候,就会表现为一种盲目的、不可捉摸的、神秘的力量,造成一些人幸运发财,一些人倒霉变穷。于是,人们就会把这种力量加以神化,作为神灵来崇拜,祈求它保佑自己幸运发财。这就是一种宗教观念。列宁说:“‘恐惧创造神’。现代宗教的根源就是对资本的捉摸不定的力量的恐惧”。列宁说的“资本的捉摸不定的力量”,就是市场竞争的盲目力量。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区别的,但同样有市场竞争的风险和盲目力量。现在可以看得很清楚,这也是我国宗教存在的一种深刻的根源。我们看到,有些宗教过去入教的多是穷困和文化低的人,尤其是农村妇女,现在却有愈来愈多生活比较富裕和文化层次较高的人入教,反映了宗教根源的变化。有了神,就有人用神作为商品,借以敛钱和发财。一些地方巫婆神汉大为行时。许多地方大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到处修庙、建神像、建大佛,造成很不好的影响。
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的变化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突出,西方国家企图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加紧对我国进行宗教渗透。这也不能不对我国宗教产生影响,成为我国宗教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根源。
宗教问题具有特殊复杂性
宗教问题是信仰问题,又是重大政治社会问题,具有特殊复杂性。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基本观点。
宗教问题,首先是公民的信仰问题。每个公民都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从这个意义说,宗教信仰问题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我们决不可片面理解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私事的原则,忽视或者否认宗教又是重大政治社会问题,具有特殊复杂性。江泽民同志深刻地指出:“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复杂性。”“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正因为这样,所以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我们要从党和国家新时期工作的全局,站在政治和战略的高度,来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宗教问题和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
由于公民信不信仰宗教是公民个人的私事,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有这样,才能把信教和不信教、信不同宗教或不同教派的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正是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由于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同国际斗争和冲突交织在一起,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们必须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信仰自由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
积极引导宗教
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江泽民同志指出:“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发展的正确方向。”这个科学论断的作出,经历了一个过程。1982年初,党中央起草《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文件时,李维汉同志写了书面建议(由我执笔起草),提出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但当时未能写进这个文件。1990年中发10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明确写了“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正式提出宗教要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接着,1992年中办转发的《九十年代统一战线部门工作纲要》也作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规定。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对宗教问题强调讲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他还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对适应的要求和内容作了说明。由此可以说明,这个论断是经过两代中央领导集体不断总结宗教工作的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
江泽民同志指出:“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我国各宗教自身的改革和进步,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两个基础。”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不能不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变革。马克思和恩格斯说:“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发生变革,这就是说,人们的宗教观念也要发生变革。”宗教在历史上曾经适应过不同的社会制度。如佛教传到中国来后,适应了中国封建制度,成为中国化的佛教。但过去宗教对不同社会的适应是从一种私有制社会到另一种私有制社会的适应,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则是从私有制社会到公有制社会的根本变革。这是一次空前未有的巨大变革和进步。同时,这种空前未有的变革和进步,又有空前未有的政治社会基础。这是因为在过去剥削制度下存在阶级对立,人们的根本利益是不一致的,宗教改革不可能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如马丁·路德就无情镇压了宗教改革引发的农民起义),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利益,就能得到广大人民的欢迎和支持。
反之,如不适应就违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会受到人民的反对。那是没有出路的。
我国宗教在党的领导下经过“三自”革新运动和宗教制度改革
运动,又经过爱国宗教人士多年的努力,已经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有了长足的进步,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宗教是在上千年私有制社会中发展起来的,由于宗教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加上国内外敌对势力极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宗教还存在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方面,这不相适应的方面不能不起着消极作用。这就需要党和国家领导和支持广大宗教界人士继续努力,沿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向不断前进,继续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不断克服消极因素,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服务。
严格区分宗教与邪教
朱基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总结讲话中指出:“邪教不是宗教,但邪教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蒙骗群众,危害社会。要广泛深入地普及科学知识和科学精神,大力反对封建迷信,从根本上铲除邪教的社会土壤。必须继续依法打击和取缔一切邪教活动,严防新的邪教产生。在同邪教作斗争中,要继续发挥宗教界的重要作用。”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严格区分宗教和邪教,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取缔和打击邪教。1983年,中央统战部和公安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经过调查研究,向党中央提出《关于处理所谓“呼喊派”问题的报告》,经中共中
央批发执行。所谓“呼喊派”是少数流亡国外的反动分子,在国外反动势力的支持和资助下,利用宗教形式渗透到国内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组织,冲击和抢占教堂,冲击党政机关和公安部门,叫嚷要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抗到底。这是我国最早出现的邪教组织,有很大危害性。各有关地区遵照中央的批示,对“呼喊派”组织实行取缔,对其首恶分子进行打击,对其受蒙蔽的群众进行转化。其后,又出现了最大的邪教“法轮功”。这些邪教组织虽被取缔摧毁,但其残余势力在国外敌对势力的操纵下仍企图负隅顽抗。所以,我们同邪教的斗争仍然是长期的,这是渗透和反渗透、颠覆和反颠覆斗争的组成部分。我们仍然要严格区分宗教与邪教,保护正常的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团结广大爱国宗教界人士,坚持不懈地同邪教及其他宗教极端势力作斗争。
巩固和发展
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是带领信教群众爱国守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骨干力量;更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立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中国化神学体系的依靠力量和带头力量。所以,要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大力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和朱基同志讲话的精神,大力支持爱国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加强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的建设,高度重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帮助宗教团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培养爱国进步的中青年教职人员。要按照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与宗教界人士建立密切的关系,经常听取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要同他们充分协商。
《人民论坛》 (2002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