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思勉指出古代中国:所得税专题——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3:29:40

第一部分
2011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整理

2011-10-19
财税[2011]104号
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11-10-10
财税〔2011〕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1-10-10
财税[2011]99号
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1-9-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2011-9-7
财税[2011]70号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8-26
财税[2011]76号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2011-7-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1-7-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2011-6-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011-6-17
财税[2011]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1-6-17
财税[2011]53号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1-6-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011-6-7
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

2011-5-31
财税[2011]47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011-5-31
财税[2011]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2011-5-31
财税[2011]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2011-5-24
财税[2011]23号
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5-24
财税[2011]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5-11
国税函[2011]250号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2011-5-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2011-4-2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2011-3-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这一部分我觉得论坛上有很多学习专题,在这里就贴了

2011-3-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11-3-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3-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3-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2号
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1-27
财税[2011]4号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1-1-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第二部分
应税收入的确认

一、销售货物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

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四]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1、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例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7e(G9c!_.~!U

4、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fe5t3f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x#H
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收入的金额可靠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可靠确认;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靠核算。
[二]当期劳务收入与劳务成本的确认: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三]各类劳务收入的确认:

1.安装费。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租金收入。
[一]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h8

[三]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四、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实务问题

1、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企业以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宣传,产品成本为60万元,市场价格为100万元,请问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将自己的产品用作广告宣传,在企业所得税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对该笔业务视同将成本为60万元的产品销售,销售价格为100万元,然后将100万元用作广告宣传。因此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60万元,同时,100万元广告费在规定比例内可以扣除。

 3、问: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境外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项中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4、问:建筑企业将项目全部承包给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五、不征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1、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

我公司为100%国资企业,现在,国资委无偿划拔给我公司一部分“其他企业的股份”,该部分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收入特殊事项说明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2、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非营利性的学校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财税[2009]123号文件的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4、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是一次性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5、问:某公司请劳务公司安排工程施工人员,并由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工资。该公司把人员工资连同给劳务公司的劳务报酬,一起打入劳务公司的账户。请问,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三部分扣除项目的确认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
4
真实相关合理: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具体扣除项目
[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遵循的原则: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辞退员工所支付的离职补偿金是否能够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能否按工资薪金处理?

答:企业由于辞退员工引发的支出,不得计入工资薪金。具体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应根据相关法律、劳动合同等确定补偿金额是否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是则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否则不可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I8~6_Z5|(`4x#B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1、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

关于一些经常遇到的职工福利费列支问题,各地政策不尽一致:

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目前大多省市对职工通讯费支出均认定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并扣除一定标准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辽宁地税[2010]3号规定: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河北冀地税发[2009]48号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对实报实销未做规定。
2、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

关于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O*Z/f&M


辽宁地税[2010]3号明确规定: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其它北方省份文件只引用总局文件对采暖费补贴做出规定,而未明确规定“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如何处理。职工报销的采暖费与发放补贴是不同性质的管理方式。
3、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
关于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企便函[2009]33号文件此条与所得税司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不被各地税务机关认可。因为实际操作中何为“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很难确认。A

我公司因业务较多,从外单位租赁了3台车辆,费用为每年5万,其间共发生燃料费和修理费40万元,我们签了租赁协义,不知道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您应与出租方签订租借协议,注明租借时间、金额、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原则上,由此发生的租车及日常使用费用,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因为工作需要,公司为个人报销的手机费,抬头为个人名字,能否作为通讯费所得税前列支?如不能,文件依据为何?

答:企业采用报销方式时,由于通讯费发生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员工,因此作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允许其从税前扣除。
4、工资总额认定的差异问题
关于财企字[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总额认定的差异问题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实行货币改革的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福利费管理,与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不符。总局已经解释企业会计处理可依据财企字[2009]242号,税务处理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
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C,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问: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有何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若企业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则可按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N

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
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

2、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3、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
4、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
5、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
6、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7、工会建家活动;
8、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9、慰问困难职工;

10、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

11、设备、设施维修;

12、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注:2010年7月1日起,全国总工会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企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五]社会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7v&b$E:u9V!D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算清缴时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本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作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按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不能税前列支,要进行纳税调整。

 问: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能否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购买飞机票或者其他车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因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差旅费处理。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C7I0m+R,E3T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问: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s$?#y0F5_/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D&I$k9F/]1H"\;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额中包含视同销售收入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如果企业年度亏损,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计算扣除?无销售收入情况下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税函〔2009〕202号)因此如果年度会计利润小于等于零的话,公益性捐赠就不可以扣除了(财税【2008】104号等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的文件规定除外)。销售收入为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可以扣除,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八]捐赠支出,l:B*V4h2c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L1]+u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E8s:a4z#U.b1q!


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6[$C)t*~"C&b0r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7Y+a8K,j+D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p7o"T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注: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文件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
[九]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5a*}$W.W&~-l;m!?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F)I&N9M"|0~%W9g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v)a7F$^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t1rn!?1T;f.l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十]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4j-u9Y,a/I&j'\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非金融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比例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请问:该权益性投资如何理解,是指实收资本还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答:根据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o.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p"o,f.]!i(p0^3m&@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Y$y9t+L)C3L'd7~
问: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G!l+n*k.F&a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汇兑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十一]准备金支出2a-[8O-}9|3{$m
b!根据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J1Q5j7u4l)G
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T1o6b!N.Z2R5W.o9M*N
目前已明确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1、保险公司的相关准备金支出9

2、保险公司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3、证券类、期货类相关准备金支出
4、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相关准备金支出
执行期限: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8j#i.B8n"O'o7B
保险公司相关准备金支出:,R)m6q$^ 6].r,u;V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实际赔款支出额应为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已支付给保户的赔款额减去当年实际收到的再保后的赔偿额的差额。6m3eg'w!z-y(^
理赔费用准备金0N0})^#A#O
文件中仅明确了包括的范围,未明确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口径。
金融公司贷款损失准备:(Y)e-}1};t(y5s0t#j
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不得超过其会计上实际计提数。!d.m0I*r8gj*E
涉农、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以及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额时,计提比例为1%;会计上实际计提比例低于1%的,按会计计提比例计算。
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额时,区分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按[2009]9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确定;会计上实际计提比例低于[2009]99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比例的,按会计计提比例计算。
[十二]租赁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Z%X-Q#i!]0^
租赁费+a8F"a+V!\#b)z`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7EE*b"l;p:B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三]保险费、劳动保护支出
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但为投资者个人或其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险和人寿险不得扣除。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险,原则上不得扣除。属于随同交通票一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差旅费的杂费税前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确因环境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用品或安全生产用品等。
[十四]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文中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请问这部分管理费在母公司收到时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因这部分管理费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收入范围,因此母公司收到款项需要确认收入纳税。

s1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四、其他

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