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神兽金刚动画:由凤姐“恐怖言论”的麻烦看美国的言论自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11:41:15

    收藏者按:这是“腾讯‘今日话题’”关于凤姐一事所作的专题分析。收藏的主要原因不在凤姐一事本身,而在此事牵出的与美国有关的“言论自由”、“ CNNIC”等知识。而凤姐一事的最终结果,也将有助于我们对美国法律方面真实情况的了解。至于此评论对凤姐一事所作的分析,只是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凤姐“恐怖言论”麻烦有多大

 

据媒体报道,人称凤姐的罗玉凤正在遭遇一场巨大的麻烦——凤姐微博上的一句“我要烧了美国移民局”已被美国安全局记录在案,相关法律程序也已经启动,凤姐或许将面临被收监或者遣返的窘境。【详见附件1:黄果《“凤姐或被遣返”验证言论自由有边界》

而这个新闻引发的另一层反应,是对“原来美国这么容易因言获罪”的惊诧。一些网友认为,这是对美国所谓言论自由的一记响亮的耳光;还有一些网友认为,这个事例只是提醒我们要注意“言论自由并不是无限的”,其实,两种说法都不乏误读。

一、“因言获罪”其实是检举揭发

 

凤姐并未删除受争议的微博

并未“立案”,只是有人报警

凤姐办理旅游签证到美国之后,在一家洗脚房(一说是美甲店)打工为生,817日,她发表了一条简单的微博,“我要一把火烧了美国移民局”,据传这是她拿绿卡不顺利而发出的激愤之言。

11月份,在凤姐口出狂言3个多月之后,一位似乎一贯讨厌她的网友莫润刚在微博上表示,“这一条希望网友一定立照留存,因为凤姐恐怖威胁烧毁美国移民局。只要现在打电话给911报案,凤姐马上会被抓进监狱。凤姐如果真的意识到严重性的话,就公开发微博,@我(抄送我),声明自己从今以后不再恶俗炒作。否则我一定会坚持送凤姐回家。但确实不想让她进美国监狱。我还没有那么不人道。”

不过,凤姐对他的“忠告”和要求视而不见,随后莫润刚行动了起来,向美国警方报告凤姐要火烧移民局。1130日,他在微博上公布了进展:“刚报警给local警察police Mike R, 国安局会立案跟进。望世人引以为戒!这条希望网友立照留存,因为凤姐恐怖威胁烧毁美国移民局。一报案,凤姐马上会被抓进监狱。”他还表示“这个时候最恨的就是美国的法律程序太长。盼个死刑犯都要等几年。希望凤姐的事情不要拖太久!”【详见附件2:《凤姐扬言火烧美国移民局 恐被美国抓捕或遣返》

国内媒体夸大后续影响

ID为“CNNIC国际政策研究员”的莫润刚报警之后,国内媒体开始报道这一事件,他们普遍采信了莫润刚的说法,在莫润刚的一封公开邮件中,他很有把握的声称“(凤姐的)这一条微博已经被美国公安局、移民局和国安局记录在案。凤姐的遣返和入监只是时间问题,现在在美国针对凤姐的法律程序已经启动。”

也就是说,整个事件的实质,是凤姐的微博被这位叫“CNNIC国际政策研究员”的在美华人向警察机关举报,他微博上那张被一些媒体作为证据的照片只相当于中国的接警证明,只要去警察局反映情况都可以向警方索要,并不代表可以立案,更不代表“入监只是时间问题”。此外,美国国安局应该是大名鼎鼎的NSANational Security Agency),这是隶属于美国国防部的保密单位,并不对外公开工作计划,以常识判断,这位“CNNIC国际政策研究员”不可能知道NSA有没有将凤姐的微博“记录在案”。

当然,这位“CNNIC国际政策研究员”也不是专业人员,出现这种差错可以理解。很多网友将CNNIC理解为哈佛大学的一个研究机构,其实CNNIC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的简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详见附件3:姚睿《专访毛伟:CNNIC到底是什么样的单位》

二、“火烧移民局”越过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美国艺术展上的小布什入狱图

首先要搞清什么是言论自由

对于言论自由这个概念,中国人喜欢用中国特色的思维去理解,因此创造了“世界上只有相对的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等等说法,这是来自于政治哲学上极大的误解。

按照我们所受的教育,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但在英美的政治思想中,权利是人自然而然就拥有的。我们可以使用孤岛上的鲁滨逊来说明这两种权利观的区别:按照我们的法律逻辑,罗宾逊是世界上权利最少的人,因为没有法律赋予和保障他的任何权利;而按照英美的法律观念,鲁滨逊是世界上权利最多的人,因为他的任何权利都没有被限制,在孤岛上,他有权做一切事。而鲁滨逊回到人类社会以后反而减少了他的权利,比如他失去了亲自防卫自己财产的权利,以及亲自惩罚伤害自己的人的权利(尽管孤岛上不存在伤害他的人,但他在孤岛上的时候仍然保有这一权利,只是没机会实施)。也就是说鲁滨逊上岸以后,为了社会生活的需要,将这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政府——而他没有让渡出来的那些权利,就和他没有拿来交税的财产一样,当然是继续属于他自己的。

因此,美国的宪法当中并没有关于言论或信仰自由的条款——只要你没有授权给政府,你就当然的继续拥有这些权利。不过,1787年美国宪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时,有些人提出了担心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于是截至1791年,美国宪法一共增加了10条修正案,形成了现在所说的《权利法案》。

以我们的思维,看这十条《权利法案》会觉得非常奇怪,因为它没有一条是宣称公民“有”什么权利,而全是否定性的,都在宣称政府“没有”什么权利。例如涉及言论自由的规定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归根结底,他们认为保障某一项自由的方法就是在这个事项上限制政府。所以,“自由”不是一个形容词,而是一个名词,包含了一项又一项具体的权利,讨论有没有“绝对的自由”毫无意义,就像你不会去讨论“有没有绝对的皮鞋”一样。

总而言之,言论自由是用来限制政府的,个人、公司和QQ群的群主不让人说话,都与言论自由无关,政府不让人说话才会牵涉言论自由问题。【详见附件1:黄果《“凤姐或被遣返”验证言论自由有边界》

凤姐触及言论自由的“边界”了吗?

在美国的宪政传统中,言论自由确实出现了“边界”,这就是20世纪初的美国最高院大法官霍姆斯提出的“紧迫而现实的危险”理论。

霍姆斯认为,在言论可能造成“紧迫而现实的危险”的时候,政府有权力限制并追究这种言论:例如在拥挤的剧院里乱喊“失火了”会导致发生踩踏,这种情况下的言论就必须被限制。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位社会主义鼓动家申克到处散发传单,号召反对美国的兵役法,叫美国年轻人“不要为华尔街卖命”,霍姆斯认为,这种言论在平时无可厚非,但战争期间反对征兵的言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应判申克有罪。而几年之后的1925年,美国另一个左派政党“美国社会党”领袖古特罗宣传用暴力和非法手段颠覆政府,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以后,霍姆斯却认为古特罗无罪,他认为“每一个意见都是一个煽动,它必然是为了让人相信而出现”,而尽管古特罗煽动的内容很可怕,但并不会造成迫切和直接的危险,所以不能禁止他进行“煽动”。霍姆斯的理论后来被另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概括为:“除非言论会产生,或预定产生出明显且即刻的实质性罪恶的危险,否则,合法限制(言论)的条件就不存在”。

70年代出现的“自主主体论”构成了对霍姆斯理论的重要补充,这一理论由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斯坎琳提出,在美国法学界的泰斗人物德沃尔金的推广下获得越来越多的承认。“自主主体论”认为,言论的目标是通过表达而影响他人的行为,而表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指出行为的适当理由或后果,推动他人的行为;第二种是威胁、强迫、蒙蔽、提供具体手段等方式,推动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即使要推动的是邪恶的行为,也只有第二种表达方式是政府有权禁止的。也就是说,劝说一个成年人去火烧政府大楼并不犯法,只有威胁或强迫他去,或者劝说判断力不健全的未成年人或弱智去做这件事,以及给这件事提供具体帮助(如相关情报信息),才构成犯法。按照斯坎琳的这一补充,申克反征兵的言论也并不犯法,因为他没有迫使别人不去当兵,其“煽动”的对象也都是心智正常的成年人。

从这两个原则来看,凤姐在微博上喊两声“我要火烧移民局”既不构成强迫他人火烧移民局,也几乎不可能对美国移民局造成迫切而现实的危险,她没有触及言论自由的“边界”,这个官司如果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凤姐应该不会输官司。【详见附件4:《关于限制言论自由的理论》

三、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随意威胁

 

奥巴马是威胁性言论的主要目标

美国比中国更重视“威胁罪”

言论自由是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人与机构之间不存在限制言论自由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任何言论都不会违法。说谎、诽谤、泄密、威胁,或者用高音喇叭扰民的“言论”仍然要付出代价。

凤姐的言论虽然按照宪法修正案不在受美国政府约束之列,但她的话在理论上存在涉及恐吓的可能性,如果她“扬言威胁”的对象不是移民局而是学校、医院、公司等机构,“CNNIC国际政策研究员”让她坐牢的期望就很有可能成为现实。

对于纯粹言语威胁的行为,美国的治罪远比中国严苛。中国刑法当中并不设立恐吓威胁罪,直到今年5月,才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寻衅滋事罪里加了一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但至今没有判过一例。此前,恐吓在中国只是治安案件,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规定,涉及恐吓行为的最高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在美国,威胁伤害他人的人身安全是受到高度警惕的。去年一位中国留美博士生翟田田一度被诉“恐怖威胁”(Terroristic Threats)罪,就曾引起轩然大波,虽然校方最后撤诉,但翟田田也因为这次风波而中断学业。【详见附件5:《留美博士被控恐怖威胁罪 若认轻罪可立即获释》

威胁美国政府,被不被抓是个运气活

按照美国法律,对联邦官员(无论工作人员还是总统)和具体工作场所的威胁并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来自马萨诸塞州亨廷顿的托马斯·斯蒂芬尼克被判监禁21个月,就是因为他在电话中威胁波士顿的司法人员,声称他要带一把猎枪到法院大楼去,“让你们看看谁是老大”。

据称奥巴马刚上任的时候每天平均收到30个威胁电话,但美国每年都只有几十起针对联邦雇员的威胁会被检方起诉。联邦调查局更多的将这些威胁视为一种情报截获,只有确实构成危险的情报才是有价值的,因此大多数威胁都因为不具备现实危险而免于起诉,最终被判罪的也一般都是有更实际的严重行为,比如非法持枪等等。

加州新月市的约翰·金贝尔经常发各种粗言秽语的电子邮件威胁奥巴马全家,奥巴马上台之前他还一直威胁小布什总统。他自己也因此被情报部门雷达监视多年,不过由于他一直没有什么把自己的言论付诸实现的倾向,情报部门也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2009年奥巴马视察金贝尔所在的旧金山地区的前几天,特工人员决定抓捕他,在法庭上金贝尔辩解说,他只是在实践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已,他还说自己并不打算伤害总统,只是想引起大家注意,后来当局撤销了指控。

中国人很熟悉的例子是内森·瓦恩案,中国的报纸说“一名叫内森·瓦恩斯的美国男子向美国陆军征兵司令部发送恐吓奥巴马的邮件,威胁要刺杀奥巴马。不过很快,他便被警方逮捕,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刑罚。”——实际上他不是被逮捕而是自首的,他被诉罪名也不是威胁刺杀总统,而是盗窃枪支,他最后被判了3年刑——凤姐“火烧移民局”的言论有多大风险,也可以拿这些例子对照一下。【详见附件6:《西方国家对网络监管毫不手软》

四、结语

目前来看,凤姐获罪可能性很小,拿到绿卡的可能性也很小,不过凤姐在微博上表示她已经规划好了自己的下一站:到加拿大去。

附件1:

“凤姐或被遣返”验证言论自由有边界

黄果

伴随着凤姐的那句“我到美国了,我拿到美国绿卡了”,国人自叹:此才女终于不在中国折腾了。而近日,凤姐在其微博上的一句“我要烧了美国移民局”已被美国安全局记录在案,法律程序已经启动,凤姐或许将面临被收监或者遣返的窘境。而同为国内同胞,绝大部分网友抱着看热闹的态度去对待,称“自作孽不可活”啊!(12月9日人民网)

因一句“我要烧了美国移民局”的威胁言论,凤姐或被遣返回国,这成为众多素来以审丑为乐网友的笑料,不过也有人质疑:美国对言论还是比较宽松的,除非她确实有这一行为了,不然就凭她一句话怎么就能被遣返?进而认为,这不过是凤姐的一次炒作。还有人认为,凤姐被遣返让美国所谓的言论自由露了馅。

不管这是不是凤姐为炒作自己的有意为之,可以确定的是,或许她根本就不知道,在公共平台上一句玩笑式的“要烧了美国移民局”,会导致可能被收监或遣返这么严重。其实,像凤姐这种“因言获罪”的事件,并非孤例。

去年4月,留美博士翟田田在与教授发生口角时,气愤之下说了句类似“我要把学校烧掉”的狠话,而被校方以“恐怖威胁罪”起诉。此后,经美国移民局递解、警察抓人、检调机关起诉,翟田田被送入拘禁中心。直到730日,美国控方才由此前的“恐怖威胁”降为“小型行为不当”可不负刑事责任。在异国他乡经历了约4个月的牢狱之灾后,留美博士翟田田终于凭藉“自动离境”权利离开美国。

照我们日常思维来看,不过因为开玩笑或者愤怒,而说了句“烧了XX”就被遣返甚至坐牢,未免太匪夷所思,尤其在以倡导言论自由著称的美国——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是关于公众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最重要的一项民权法案。那是不是就可以说,美国的言论自由根本就是针对本国国民而言,对移民和其他外国游客不适用,所谓“自己说得别人说不得”?

其实,大可不必用带意识形态的思维来看待这事儿。在美国,言论自由虽是一项基本人权,却有着明确的界限,并不能将之绝对化。对于那些危及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会危害公众秩序的潜在危险性言论,不管有无真实地发生,都不在宪法的言论自由保障范围内。也即是说,政府保护言论自由遵循没有触犯“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原则。

比如,美国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指的是禁止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否则航警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Hi Jack!”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其依据是,公共安全比言论自由更重要。

在机场向一位叫“杰克”的人问声好都不行,更何况你赤裸裸地叫嚣要“烧了学校”或是“烧了美国移民局”。这也说明,并非是美国言论自由的区别对待,而只是一些人误解和泛化了这个词。

不光是美国,在中国言论自由也同样是有边界的。据我国《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一个爆炸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公民,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假设凤姐在本国说了这么句威胁性的话,难保同样遭受刑责。

因此,不必对凤姐散布威胁性言论而或被遣返感到奇怪。在任何地方,言论自由都是有其边界的,很简单的道理:法律保障你发言的基本权利,但你必须对自己所说的每一句话负责任。(2011年12月10日红网)

附件2:

凤姐扬言火烧美国移民局 恐被美国抓捕或遣返

20101128,罗玉凤在网上表示“我到美国了,我要去找奥巴马了”,并声称“出国就没有打算回去”。然而近日,她却因为发布“我要烧了美国移民局”的言论,在美国遭人控告,而且据悉,美国警方已立案,针对凤姐的法律程序已经启动,凤姐的遣返和入监只是时间问题。

据网友“CNNIC国际政策研究员”爆料,“因为凤姐恐怖威胁烧毁美国移民局,只要现在打电话给911报案,凤姐马上就会被抓进监狱,这条微博已经被美国公共安全专家局、移民局和国安局记录在案,美国针对凤姐的法律程序已经启动,凤姐的遣返和入监只是时间问题。”不少网友纷纷大呼“活该”,但同时也表示,“中国也不欢迎你回来”。

凤姐在接受《纽约邮报》时曾表示:“我在中国被讨厌,我不想被这里的人讨厌。”看来,在纽约她确实也被讨厌了。

更有网友留言写道:“凤姐言行如此不检点,已经成‘全球恐怖人物’了,看哪个国家还敢收留她”。(2011年12月12日京华时报)

附件3:

专访毛伟:CNNIC到底是什么样的单位

姚睿

5年来,外界对CNNIC的质疑不断。CNNIC到底是什么样的单位?它在这5年中到底做了些什么?计算机世界记者姚睿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了CNNIC主任毛伟。

记:外界一直对CNNIC的定位不是很清楚。CNNIC到底是官还是商?

毛:CNNIC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以前人们往往把社会组织一分为二,非官即商,非商即官,而忽略了一大批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所从事的是政府组织和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它们就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机构,具有服务社会大众的公益使命,同时又依赖社会大众的支持维持组织运作。我国类似的事业单位还有很多,比如:电台、报社等媒体,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CNNIC是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而成立的,其宗旨是为我国互联网络用户服务,促进我国互联网络健康、有序地发展,性质为非营利的管理和服务性机构。因此,CNNIC是国家主管部门主要为了保证互联网络地址注册和使用秩序而委托中科院特别设立的一个机构。CNNIC目前不是独立法人,挂靠在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之下,属于国家事业单位,遵守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记:您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非营利机构”?为什么CNNIC属于“非盈利”机构却有收入盈余?收入的盈余到底如何分配?

毛:非营利机构强调的是机构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但要注意,“不营利”不等于说这些机构都“不盈利”。事实上,为保证非营利机构的自身发展及其职责的发挥,非营利机构的收入往往大于支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本质区别在于非营利机构的利润或盈余不能分配给其所有者和管理者。非营利机构的利润必须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而不能放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腰包里。根据非营利机构的性质,CNNIC在域名注册管理方面的收入,很大部分都用来投入到设备更新、增加技术人员、改进服务环境以及支持所承担的公益职责,包括域名中央数据库的维护与管理、地址解析服务、互联网域名与网址技术的研发、公益性互联网信息资源统计、国际跟踪和调研等,以提高服务的可靠性、有效性。例如,2000CNNIC投资300万建立了呼叫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通800免费咨询服务;2001年投资1300万,在全国5个地区设立7CN域名辅服务器。另外,CNNIC每半年开展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投入为100多万,并将调查结果免费向全社会发布。

记:CNNIC财务是否受到监督?

毛:依据CNNIC性质,CNNIC遵守的是《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根据“收支两条线”的规定,CNNIC收入全部上缴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后下拨使用。同时,与许多事业单位不同的是,CNNIC的财务情况每年还定期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CNNIC工作委员会和信息产业部审定。

记:为什么境内企业注册境外域名远远多于CN域名,CN域名价格为何至今不降?CNNIC是否为一己私利是中国互联网络整体利益受损?

毛:CNNIC针对以上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并通过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调查发现,造成大量境内网站到境外注册域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注册管理制度过于严格。面对国外域名的巨大竞争压力,CNNIC2000年初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降低收费标准、改革政策体制等一系列建议。目前,信息产业部也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并将于近期对我国域名管理办法做出重大调整。新的管理办法发布之后,相信我国CN域名会有一个大的增长,收费标准会有一个大的调整,但我们仍应看到我们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仍将是巨大的。

记:有人认为,CNNIC面临诸多问题,解决矛盾的方法就是将其分拆,即将CNNIC的权力部分与经营部分分开,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CNNIC今后是否会考虑成为独立法人,是否会成为公司?

毛:CNNIC今后体制的变革不是由CNNIC运行者依据自己的愿望和利益决定的。CNNIC目前的运行模式,是在专家广泛调研国际同类机构的基础上,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的。今后CNNIC的体制无论如何变革,其遵循的原则是不变的,那就是CNNIC的体制应该使CNNIC能够更好地履行其承担的职责,更好地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更好地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不能是以考虑是否符合CNNIC运行者的利益或个别商业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2002年06月05日计算机世界)

附件4:

关于限制言论自由的理论

一、明显的当前危险论(现实而紧迫的危险

霍姆斯是一位温和的自由主义者。在他担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时,关于表达自由有两种极端的主张。一种极端主张是:对表达的限制、至少对政治言论的限制,任何时候都不能说是合法的。另一种极端主张是:任何可能导致邪恶行为的表达,都必须受到限制,或者说,表达中引起损害的倾向,不管其当前程度如何,都有理由实施限制。为了避免这两种极端,霍姆斯提出了“明显的当前危险论”。

霍姆斯1919年在申克诉美国一案的判决中首次阐述了“明显的当前危险论”。在该案中,申克是一位社会主义鼓动家,因散发传单谴责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的兵役法而被起诉。传单指责兵役是最坏的暴政,是为了华尔街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反人道的可怕的罪恶行为。霍姆斯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指出,在通常情况下宣传传单里的意见还不是犯罪。但是,每一行为的意义取决于采取行为时的情况。他举例说,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个人在拥挤的剧院里毫无根据地叫嚷:“失火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叫嚷“失火啦!”将引起严重的混乱和伤害。他接着说:“在每一个案件里,问题在于使用的语言是否处于这种情况和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它们将造成一种明显的当前危险,将带来国会有权利制止的窦质性罪恶。这是一个可此可彼和程度如何的问题。”当一个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的时候,有许多平时说了无妨的话会被认为危及国家的安全,因此说这些话将是不能被容忍的。

在就德布斯诉美国一案所作的推论中,霍姆斯再次适用了“明显的当前危险”的理论。德布斯的具体罪状,是他在俄亥俄州坎顿的演说中,宣称痛恨一切战争,因为战争总是统治阶级用来强迫普通人民为它打仗的方法来剥削他们。因而他也反对美国对德国进行战争。他煽动人民拒绝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入伍。基于这种指,控,德布斯被判处10年徒刑。在支持对德布斯的判决时,霍姆斯断言,德布斯的讲演有一种自然的、预定的后果:阻挠征兵。简言之,非言词本身而是说话时的情况决定了讲演人有罪与否。

1925年在吉特洛诉纽约一案中,霍姆斯重申和发挥了明显的当前危险的理论。吉特洛是前任纽约州议员,社会党左翼领袖之一。因他先后撰写并散发《左翼宣言》和《革命时代》,宣传用暴力和非法的手段推翻政府的义务、必要性和正当性,鼓励全体无产者参加世界革命斗争而被判罪。吉特洛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多数法官决定维持原判。霍姆斯认为应当推翻原判。在他的异议书中,霍姆斯承认吉特洛的宣言不只是一个理论,也是一种煽动。但他争辩说:“每一项意见都是一个煽动。它是为了让人相信而出现,如果有人相信,就会被付诸实践,除非其他的信念高于它或由于能量不足而在出现时被泯灭。观点的表达和狭义的煽动之问的唯一差别是表达者对结果的热心。雄辩可以烧毁理性。但是,在我们面前,还没有引起一场眼前的‘火灾’的可能。如果归根到底,对无产阶级专政的信仰注定要被社会的支配力量所接受,那么,自由表达的唯一意义就是应该让这些信仰有机会自行其事。”

霍姆斯的“明显的当前危险论”受到他的同事布兰代斯(1856-1941)的拥护和进一步完善,并由布兰代斯表述为一个更为确切的公式。在1927年惠特尼诉加里福尼亚州一案中,布兰代斯指出:“自由表达的权利、教育权利和集会权利,当然是不可否定或剥夺的基本权利。但是,虽然自由表达权和集会权是基本权利,它们在本质上不是绝对的权利。如果拟定的特殊限制是保卫国家免于毁灭或政治、经济、道德上的严重损害所必需的,自由表达权和集会权的行使就应服从限制。”但他接着宣称;“除非言论会产生或预定产生出明显的即刻的实质性罪恶的危险,否则,合法限制所必须的条件是不存在的。’’仅仅惧怕或预测可能发生某种邪恶不足以证成法律限制言论和集会。邪恶必须是严重的,而且发生邪恶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的。“如果还有时间通过讨论来使荒谬和似是而非之论得到揭露,有时间通过教育途径来避免邪恶发生,那么,要采用的补救办法是更多的讨论而不是强制缄默。”

70年代以后,伯格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把限制表达自由的标准多样化,例如,增加对引起伤害的讯息传播的限制,但总体上仍然是以明显的当前危险理论为基本标准。所以说,明显的当前危险理论是最有影响的,在政治生活中起着深刻作用的学说。

二、自主主体论

“自主主体论”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教授斯坎琳在本世纪70年代提出的。 1972年,斯坎琳在《哲学和公共事务》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一个关于表达自由的理论》的论文。在这篇被德沃金等人誉为“重要的开创性研究”和“研究生必读”的论文中,斯坎琳指出,拥护表达自由的理论家一般都要为表达自由权提供一个哲学基础,即要清楚地说明哪些种类的表达行为是受限制的,并进一步论证这些行为的特权性质。理论家们曾经提供出结果论、权利论、自治论来论证表达自由权,批判或反驳对表达自由理论的各种指责。

结果论认为,总体上说,思想表达不受限制的长远结果要胜过限制表达的结果。或者换句话说,干预政策的长期后果很可能比不干预政策的长期后果更坏。

权利论认为,公民有权利听取任何人愿意表达的观点,即有接触和接受不同观点和情报的权利;同时公民有权利去发表他想要别人知道和接受的任何思想观点和情报,即有传播思想的权利。

自治论认为,民主国家的人民相信他们在政治上是自由的。但自由不意味着不受限制,而意味着自我控制、自我管理、因而信仰自治。如果说人们应当受到控制或统治,那么,这一控制或统治必须由他们自己进行,而不应由别人施加。表达自由是公民履行自治义务的必要手段,没有表达自由就没有自治。因此,表达自由有不受干预的特殊地位。

斯坎琳指出,这几种理论都不乏合理因素,但每一种都不尽完善。,结果论有这样几个困难:要检验采用不同政策的长期后果显然是不可能的。更复杂的是,人们不是简单地在干预和不干预之间作出选择。即使非常清楚,从长远看,无拘束的、不受限制的争论可以使社会境况变好,人们仍然可以否认社会功利要求把法律保护扩大到所有的表达行为;即使承认思想表达一般应当免受干预,也不应否认通过限制某些种类的表达行为可以使社会福利达

到可能的最大限度。权利论也有其明显的难题:难道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包括煽动暴乱、鼓动宗教派别武斗、唆使犯罪的表这行为吗?下流无耻的思想和淫秽刊物应不受限制地传播吗?诽谤也是法律所保护的表达吗?自治论所依据的前提更是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斯坎琳试图克服结果论、权利论和自治论的缺陷,为表达自由提供坚实的哲学基础,同时确定一个法律干预表达行为的界线。于是,他提供了一个“自主主体论”,即“平等的、有理性的、独立自主主体论”。

斯坎琳的“自主主体论”可以概述如下:“表达”指向一人或多人传达一种主张或观点的任何行为,不仅包括言论和出版,而且包括展示符号、示威、音乐、表演、自杀等。表达行为可以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通过指出行为的“适当’’理由,推动他人的活动;第二类是以威胁、命令、提供具体活动手段等方式,推动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政府只能干涉(限制)第二类表达行为。

为什么政府只能干涉(限制)第二类表达行为呢?这是因为只有第二类表达行为才能被合理地认定为犯罪。斯坎琳举例说,如果我对你——一个有理性的、自主的成年人说:“你应去抢劫银行。”结果你按照我的意见办事了。我不能因此对你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我以一连串的理由补充我的意见,例如,指出你为什么应当抢劫银行,为什么你有资格抢劫银行?我仍然不能对你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假定你是一个小孩或弱智人,没有法定的能力,而且我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点;或假如你是我的属下,而且我对你说的不是劝告,而是一个由纪律支持的命令;或假如我进一步帮助你行动,向你提供有关银行的关键性情报,我的表达行为就可以被合理地认定为犯罪。这就是说,仅仅向自主的成年入提供劝说性行动理由,并不构成犯罪。不论犯罪的要件如何,犯罪必须是表达劝说性的行为理由以外的行为。总之,“根据从别人的思想表达中获得的理由而行动的人,是按照他已经相信的、而且已经判定的行为之充分理由行动的。因此,别人的思想表达对他的行动所起的作用,已由行为者自己的判断所取代。”行为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推卸其责任。否则,就是否认他作为一个有理性的、自主的行为者的地位。

“自主主体论”还包括这样一种推论:一个认为自己是自主的人,在决定信仰什么和权衡对抗的行为理由时,必须把自己看作主权者,自己决定信仰什么和不信仰什么,他不能盲目地接受别人(包括政府)作出的一定观念真实与否的判断和是否应做出一定行为的判断。是否做出一定行为(例如是否守法)要由自己来决定。作为自主的公民,他不应当授权国家去决定什么观点是真实的,什么观点可以表达,一切靠自己决定。自主的公民会要求政府保护他们免受伤害6但是,如果政府是自主的公民可以接受的,政府的权力必须从两个方面受到限制。一方面,自主的公民不能授权国家去决定某些观点是虚假的或真实的判断,以及去组织公民接触和交流政府判断为虚假的观点,否则,就将剥夺公民自己作出某些观点真实与否的判断。另一方面,公民不能允许政府去阻止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思想表达行为,因为那样做等于授予政府权力,去剥夺公民就应否遵守法律作出独立判断的权利。

上述“自主主体论”的表达自由理论可以说是一种强式自由理论。与“明显的当前危险论”比较,其特点在于:“明显的当前危险论”是烈表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作为限制与不限制表达的标准,而“自主主体论’’是以表达的内容作为限制的标准。“自主主体论”大大地缩小了政府对表达自由实施干预的范围,并把一部分表达视为绝对的东西。这两种理论尽管有一些差异,但其共同点都是以不损害和动摇资本主义基本制度为前提的。

前者是一种温和自由主义的理论,后者是一种激进自由主义的理论。(2006年10月17日法制日报)

附件5:

留美博士被控恐怖威胁罪 若认轻罪可立即获释

中新网722日电 综合报道,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国留美博士生翟田田被以“恐怖威胁”(Terroristic Threats)罪嫌逮捕案,继日前首度开庭未提“恐怖威胁”后又有新进展,检方与翟田田代表律师达成协议,如果翟田田认轻罪,可立即获释。同时,多种不利因素亦使其遭递解的可能性增加。

检方与律师达协议 若认轻罪可立即获释

据美国《明报》报道,海明律师楼20日透露,翟田田一案已取得巨大进展。如果翟田田愿意承认犯下行为不检的轻罪,他将被判处三个月监禁。由于他此前已经被监禁满三个月,因此一旦认罪不禁不再有恐怖威胁罪名,还可被立刻释放。

海明表示,新泽西检方同意在727日为翟田田的“恐怖威胁”控罪结案。目前,检方仍未将案件上交大陪审团起诉。检方同意,如果翟田田接受不检点人士(Disorderly Person)和行为不检(Disorderly Conduct)的轻罪罪名,接受三个月监禁,就可以立即结案。翟田田坐牢刚好三个月,一旦认罪,就不需要再坐牢,可立即释放。

此外,海明表示,翟田田另外一桩递解案,可以申请自愿出境,限期为两年。如果他在两年内不能找到合法方式调整身份,就必须出境。

首次开庭未提“恐怖威胁” 围绕保释及遣返展开

翟田田一案从最初的“因言获罪”到绝食风波,再到日前首次开庭递解程序启动,可谓吸引了各界的目光。715日上午,该案在新泽西州伊丽莎白市移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次审理为他入狱3月后首次开庭。当日庭审不涉及此前的“恐怖威胁”罪名,仅审理移民诉讼部分,包括因校方吊销签证而被诉“遣返出境”案以及律师二次提交的“保释申请”案。

据悉,今年415日,翟田田因“恐怖威胁”被斯蒂文斯理工学院警局告到新泽西州法院,并被校方以多次违反校纪为由开除、吊销签证。此前的310日,翟田田因感情纠纷被纽约大学白人女助教罗红玫(Aly Rose)以“骚扰”罪向纽约市警察局报案,但警方至今既未起诉也未销案。

15日法庭对翟田田的保释及遣返出境展开听证。庭审焦点集中在翟田田被开除学籍、吊销签证的合理性上。美国《世界日报》报道称,法官要求翟田田在两周内交出两个刑事法庭(指翟田田涉及“恐怖威胁”和“骚扰”诉讼)的结案证书,并于29日开庭时视情况决定是否交保。其代表律师海明15日庭后指出,有两案在身的翟田田目前并没有美国合法居留身份,加上短短两周内要交出结案书实在“有困难”,但他会尽力帮委托人争取权益。

代表美国国土安全部的联邦律师认为,被告已被美方学校停学,并于415日被开除学籍,签证遭取消,要求法官立即将翟田田递解出境,遣返中国。海明作为翟田田的代表律师否决了此项指控,要求原告美国政府一方提供翟田田原所在学校的证据及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此项指控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对于保释申请,法官要求翟田田两件刑事案的法院出具结案证书,表示看到结案证书才会考虑翟田田交保。联邦法官要求被告两周内拿到两个刑事法庭的结案证书,预定29日再次开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交保。

多种不利因素影响 遭递解可能性增大

15日庭审翟田田的“恐怖威胁”罪没有新的进展,检察官尚未将案件提交给大陪审团。同时,联邦法庭亦决定82开庭决定是否将翟田田递解回中国。递解程序已启动、主审法官以驱逐要犯闻名、若判无罪检方将赔偿……种种因素影响下,使翟田田遭递解的系数倍增。

美国《星岛日报》曾报道,律师海明认为,虽然因为检方证据不足,翟田田从刑事监狱获释,脱罪有望。但翟田田本来就读的Steven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在他被捕之前,就已经将他退学,令翟田田失去了在美国的合法身分,移民法院目前已经启动递解程序,要想让他继续留在美国,困难很大。

海明12日表示,他与国内安全部的律师取得联系,对方表示,他们可以不必理会翟田田的其它案件,立刻将翟田田递解出境,而不是像正常程序,要等翟田田的刑事案件了结之后才正式将其递解出境。而且翟田田就算需出席刑事法庭,国内安全部也可不让翟田田出席造成事实上的逃庭。海明说,如果最后翟田田被判无罪,检方就会有很大的麻烦,例如要对翟田田进行赔偿等。所以国内安全部的做法对新泽西检方非常有利,翟田田只要被递解出境,事情就一了百了。

虽然翟田田有申请自动离境的选择,使他不必面临被递解的难堪,但翟田田此前曾希望可以通过打官司,还他一个公道,最后恢复他的学籍。海明也曾表示,作为律师,他会尊重翟田田的选择,采用各种可能的方式帮翟田田留在美国,将官司打到底。如今,面临若认轻罪就可立即获释的选择,不知翟田田与律师此前的想法是否会因此而改变。(2010年07月22日中国新闻网)

附件6:

西方国家对网络监管毫不手软

也就是奥巴马赢得美国总统选举一天之后,一名叫内森·瓦恩斯的美国男子向美国陆军征兵司令部发送恐吓奥巴马的邮件,威胁要刺杀奥巴马。不过很快,他便被警方逮捕,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刑罚。

许多西方国家都标榜言论自由,乍一看,它们对互联网似乎没什么管制。但实际上,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网络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日益猖獗,像美国一样,很多西方国家政府和社会,都对互联网衍生出的问题深恶痛绝,对网络监管日益严密,对网络犯罪打击也绝不手软。

网络安全危机四伏

德国联邦信息技术安全局2009年发布报告说,德国的互联网犯罪形势“极其严峻”,其中尤以“传播和拥有儿童色情信息”的行为最为严重。在日本,未成年人因登录成人社交网站而受到伤害的案件也屡屡发生,如一些色情网站以招募兼职为名诱骗女学生卖淫,一些少女与在网络相识的男子见面后被迫拍下不雅照片并因此受到要挟等等。根据日本警视厅网站公布的数据,2009年通过手机上网遭遇伤害的未成年人达176人,大大高于2008年的128人。

澳大利亚最大的电讯公司“澳大利亚电讯”最近委托一家民调公司对500名年龄在10岁到17岁的在校学生的家长进行问询调查,发现65%的家长都认为网络影响了孩子的学习,让他们难以专心做家庭作业。这项于719日发表的网络安全研究报告显示,多数在校学生的家长都认为,像FacebookTwit-ter这样的网络服务工具已经严重分散了学生的精力,影响了学生的学习。

在韩国,所谓“网络暴力”已引起了一系列悲剧事件。20056月,一名女孩因未清除其宠物狗留在地铁座位上的排泄物,被人用手机拍下后传至网上论坛,从而遭到网友的“人肉搜索”,最终患上精神疾病。2007年初,一名韩国当红女歌手(U Nee)也因不堪忍受网络恶毒言论而自杀身亡。200810月,“崔真实放高利贷”的传言在网络上不胫而走,导致这位韩国影星备受困扰而自杀身亡。20099月,某医院医务人员因在网上散布竞争对手医院“耽误产妇”的谣言,给对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更有甚者,恐怖分子经常利用互联网传递情报、进行鼓动宣传,甚至组织实施犯罪活动。作为恐怖主义的“重灾区”,美国的司法和情报机构这双“看不见的手”无时无刻不注视着互联网上的一举一动,甚至私人电子邮件的内容都受到它们的监控,凡是含有涉及威胁国家安全关键词等敏感信息的内容,都会引起情报部门的关注。美国的联邦调查局(FBI)专设网络安全局,负责在网络空间执法。它们不仅打击网络“黑客”、性犯罪分子,还负责打击危害美国的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和竞争力的行为,以及涉及网上欺诈的有组织犯罪行为。

明确规定法律责任

严管互联网的不仅是美国政府,随着涉及网络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和多样化,各国政府对于网络监管都不遗余力,依法对互联网进行监管成为国际通行做法。

19978月,德国政府开始实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内容提供方、互联网服务提供方和网络搜索服务提供方的法律责任。法律着重限制包含猥亵、色情、恶意言论、谣言、种族主义的言论,尤其禁止与纳粹相关的思想言论与图片在互联网上传播。

德国对互联网的最高主管部门是内政部,其下属的联邦刑警局具体管辖。该局自称,“夜以继日地、系统地、不需任何由头地分析对警方重要的内容,特别是儿童色情内容,同时视情取证、保留证据、提供证据”。为此,德国联邦内政部和德国联邦警察局专门组织了色情犯罪专家和技术力量成立了类似“网上巡警”的调查机构,24小时跟踪分析网上出现的可疑情况。

德国政府还在2009年出台了一部反儿童色情法案———《阻碍网页登录法》。根据此法案,联邦刑警局将建立封锁网站列表并每日更新,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将根据这一列表,封锁相关的儿童色情网页。该法案已经获得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批准。不仅如此,德国政府还在制定新的打击互联网儿童色情犯罪法案,将由原来的“封锁”儿童色情网页改为“删除”网页。政府将在所有法律草案基础上集中致力于删除网上儿童色情网页,并最终出台一部以“删除”为重点的反儿童色情法。

为将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日本政府在《青少年网络环境整备法》中,对网络运营商、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律要求,手机网络运营商在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必须在手机中安装过滤有害网站的软件;电脑厂商在向未成年人用户出售产品时,必须为其日后安装过滤软件提供便利;在客户提出要求时,运营商也有义务为顾客提供过滤服务;监护人则有义务掌握未成年人的上网情况,并通过安装过滤软件等手段对未成年人上网进行管理等。

“黑名单”联手“实名制”

韩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互联网审查机构的国家。早在1995年,韩国国会就修改通过了新的《电气通信事业法》,将“危险通信信息”作为管制对象,并根据该法令组建了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业务包括接受不良信息网上举报、对网络进行监察、为网络纠纷进行仲裁、关闭国内非法或不健康网站、屏蔽国外不良网站等内容。2008年,韩国政府新成立了“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接手了上述职责。

2001年,韩国先后颁布了《不当互联网站点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在法律框架上确定了信息内容过滤的合法性。《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禁止互联网服务商接入所有被韩国政府列入“黑名单”的网站,要求为保护未成年人,必须在网吧、公共图书馆和学校等场所安装过滤软件,并引入内容分级管理制度。同年,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经过审查鉴定,出台了一份包含11.9万个网站地址的“黑名单”,要求互联网服务商加以屏蔽。

此外,为健全网络管理法规,韩国政府近年来还陆续通过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案。这些法律规定,在网络上散布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并损害他人名誉、反复发送可诱发恐怖或不安情绪的信息、网络赌博、被认定为“对青少年有害内容”但却未遵照有关规定履行年龄认证并作出明显标识的,经由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审议,可要求互联网服务商或网站“网管”进行删除或限制,情节严重者可受到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的惩处。对泄密和其他违反《国家保安法》的行为,以及教唆犯罪等触犯《刑法》的行为,则将根据相关法律另行制裁。此外,韩国还开通了名为“违法和有害信息报告中心”的投诉渠道来监督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传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热线电话以及网络在线进行举报。

为规范网络行为、减少不良信息,韩国政府还逐步推动“网络实名制”的实施。200510月,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韩国政府发布了实名制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网民在网络留言、建立和访问博客时,必须先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通过认证方可使用。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在网民进行留言、发布照片、视频等操作前,必须首先对留言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由此,韩国成为世界上首个强行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国家。

20076月,韩国日访问量超过30万人的35家主要网站开始陆续实施实名制,而从20094月开始,实施实名制的范围扩大到日访问量超过10万人的153个网站。网络监管全民动员

对于网络监管,动力不仅来自政府层面,现在整个西方社会都认识到了互联网犯罪的威胁,如果网络管理不当,会给个人、家庭和整个社会带来危害,因此对网络安全齐抓共管,形成了全民动员严管互联网的态势。

除了内政部外,在联邦政府层面,德国家庭部设立了青少年有害媒介联邦检验局;在州政府层面设立了青少年媒介保护委员会,其下还设立了青少年保护网络有限公司。它们共同对德国媒体、网络实施监管,判断其传播的信息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青少年保护网络有限公司是德国网络色情内容监管方面最活跃的机构,处理了德国超过八成的网络色情信息传播事件。该公司要求各服务提供商遵守相关青少年保护规定,敦促网站删除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如果要求没得到回应,公司将通报国家相关机构。与此同时,公司还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尽最大可能对提供有害内容的国外服务提供商施加影响。

除了国家方面的管制,政府要求网站必须主动配合青少年保护工作。在德国,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都必须应用“成人认证系统”,通过输入个人信用卡信息、身份证等不同方法来确认访问者的年龄,否则将被视为违法。(2010年07月30日新华网)(腾讯“今日话题”第19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