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wd756 迅雷下载:豫国税发[2009]第4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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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豫国税发[2009]第48号 | 添加日期:2009-02-18 |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阅读:522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备案管理范围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七)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优惠。
(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一)安置残疾及国家鼓励安置的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十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
(十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十五)过渡期税收优惠;
(十六)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
二、具体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可进行一次性审核备案;每年汇算清缴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纳税人年度中间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补充资料,未按照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告的,年终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优惠项目备案管理台帐,登记优惠项目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建立税收优惠备案动态管理机制。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馈。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 [ 国税发〔2008〕111号 ]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08-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