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月经哪里流血图片:上夜班电动自行车被偷 法院判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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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夜班电动自行车被偷 法院判公司担责 日期:2009-1-6 16:08: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220次   作者: 王燕华 陆晓晴 员工老赵上夜班时,代步工具——一辆电动自行车被偷。为此,老赵将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机械制造公司赔偿老赵车辆损失费600元。

    2008年7月底,老赵为上下班方便花费1850元购买了一辆“盼盼牌”蓝色电动自行车。同年9月9日,老赵上夜班,他将该车停在厂区内的门卫室旁,当时门卫室有两名员工在值班。第二天早上5点,老赵下班回家时,发现车子竟不翼而飞了!

    购买才一个半月的电动自行车被盗,而且是在上夜班期间、停在厂区内门卫旁、门卫室有两名员工值班的情况下被偷,老赵觉得公司存在一定责任,要求公司赔偿。但公司不仅不肯赔偿,还解除了与老赵的劳动关系。一气之下,老赵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1850元、误工费3000元、为诉讼而支出的交通费200元。

    庭审中,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辩称,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应当将车停在车棚内,公司没有收取员工的停车费用,也没有和老赵签订过财物保管协议,没有义务为老赵保管车辆。而且电动车是在门卫在厂区巡逻时被偷的。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员工为单位提供劳动,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现原告在上夜班时,将车辆停在厂区内门卫室旁的情况下被偷,可以合理推断被告公司在安保措施、出入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毕竟是被他人所盗取,盗车人才是直接的侵害人,故被告公司应当在未提供完善安保义务的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综合考虑车辆折旧以及被告公司责任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60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3000元,属双方的劳动争议范畴;交通费200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判决后,该公司即刻向老赵支付了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