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追过的动画片:2009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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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问:企业年终发放年货(非货币发放)是否要折算成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务院令[2008]519号)

2、问: 企业将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东的股本,该个人股东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国税发[2008]115号)

3、问: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税函[1998]333号)

4、问:个人通过网络销售从玩家处收购的虚拟货币而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税函[2008]818号)

5、问:个人取得的不竞争补偿款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财税[2007]102号)

6、问: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是多少?

答: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实行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国税函[2008]977号)

8、问:某纳税人(自然人)年收入超过12万,工作地点不在户口所在地。该纳税人应该在哪里纳税申报?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2

据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纳税申报地点,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税发[2006]162号)

9、问;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国税发〔2006〕162号)

10、问:个人所得税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中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23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国税发[2006]162号)

12、问:在计算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可以扣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请问这费用扣除额具体包括什么?

答: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这费用扣除额应包括费用二千元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主席令[2007]85号、国务院令[2008]519号)

13、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额中的保险是否包括单位为个人缴纳的部分?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个人的所得中包括单位为个人缴纳的规定的社会保险,但同时费用扣除额中也包括单位为个人缴付的规定的社会保险。

(主席令[2007]85号、国务院令[2008]519号)

14、问:外籍个人在我国内资企业工作取得的工资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额是多少?

答: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标准2800元。

(国务院令[2008]519号)

15、问:关于华侨身份是如何界定的,华侨可适用附加费用扣除吗?

答:(一)华侨身份的界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国税发[2009]121号)

16、问:个人在一个月内先后向红十字事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捐赠,并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请问个人所得税在公益性捐赠的扣除上有无先后顺序的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在扣除公益性捐赠时暂无先后顺序要求。因此,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在扣除公益性捐赠时,直到扣除到零为止。 24

17、问: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267号)

18、问: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销售返租的销售方式销售商铺,个人以低于市场价购买享受的价格优惠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国税函[2008]576号)

20、问:个人因买房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规定,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6]10号)

21、问:企业年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

(国税函[2009]694号)

22、问:奖励给一线人员办案补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税法所说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办案补助费应并入发放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令[2008]519号)

23、问:个人从税务机关取得的有奖发票奖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7]34号) 25

24、问:个人独资企业的工资薪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用及业务招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财税[2008]65号)

25、问: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开办费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吗?

答: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 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 财税[2000]91号、国税发[1997]43号 )

26、问: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车辆价款及发生的各项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中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车辆价款及车辆发生的各项正常费用,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财税[2000]91号)

27、问: 生育津贴以及生育医疗费报销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号)

28、问:企业账面上已将应付个人收入(例如工资、劳务报酬)转入其他应付款-某人,但实际尚未支付。企业的扣缴义务是否已经发生?

答: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已经确认为对个人的负债(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项目,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7]656号)

29、问: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26

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国税发[2008]115号)

30、问:实行承包办法的供销人员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企业对本单位供销人员因开展供销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实行承包办法,即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可在承包收入的50%内确定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企业供销人员当期从单位取得的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与上述扣除费用后的承包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苏地税发[2005]239号)

31、问: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国税函[2006]454号)

32、问:个人转让受赠的不动产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财税[2009]78号)

33、问:哪些情形的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税[2009]78号)

34、问:个人董事取得的董事费应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9]121号)

35、问: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号) 27

36、问: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退休人员再任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否则,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526号、国税函〔2005〕382号)

37、问: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兼职取得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

38、问:股东平价转让所持有的原始股份,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国税函[2009]285号)

39、问:职工福利费范围内列支的费用,是否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福利费中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只限于上述文件中规定内容,不是福利费中所有项目都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8]155号)

40、问:在商场有奖销售活动中获得实物奖品,商场是否应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应纳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企业采取打折、返利销售等方式开展的商业促销活动,属于企业给予特定消费者或实际用户的商业折扣,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企业通过摇号、摸号等有奖促销方式产生的的奖金、奖品,以及举办宣传推广活动给予潜在客户或不确定对象的礼品、礼金,属于个人的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国务院令[2008]519号、国税函[2002]629号) 28

41、问: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作实收资本,个人股东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将多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苏地税函[2009]132号)

42、问:由于房产公司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而支付给购房者的违约金,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6]865号)

43、问:个人独资企业从事蘑菇种植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种植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暂无可以免税规定

(财税[2004]30号)

44、问: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税函[2008]818号)

45、问:今年若要发放双薪(即第13个月的薪资),是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因此,企业在发放时,应将双薪的所得并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9]121号)

46、问:夫妻离婚处置共有房产,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其中一人名下,该房产过户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7、问:将离婚取得的房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发生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29

定。

(国税发[2009]121号、国税发[2005]172号)

48、问:外籍个人合理范围内的探亲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某外国人因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回国探亲,妻女到中国来看他,发生的交通费由企业报销,此交通费是否可以比照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并要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的在标准范围内才允许扣除。因此,企业为外籍人员报销的妻女的交通费,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336号)

49、问:个人将租赁的房产转租,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国税函[2009]639号)

50、问:房地产公司售后回租销售形式的房价低于正常销售的房价,这差价部分购房者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国税函[2008]576号)

51、问:单位将自建住房低于建造价格出售给职工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财税〔2007〕13号、国税发[2005]9号)

52、问:销售按揭方式买来的二手房,其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转让所得中扣除? 30

答:财产转让所得是按照一次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主席令[2007]85号、国税发[2006]108号)

53、问: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

答: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主席令[2007]85号、国务院令[2008]519号、财税[2008]160号)

54、问: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