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飞工作室 伴奏:企业税务风险——财政无偿拨入资金征税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0:42:48

企业税务风险——财政无偿拨入资金征税么?

(2011-09-27 14:00:20) 转载▼标签:

杂谈

案例:

    某公司2008年收到区财政局文件,为了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由区财政局无偿拨入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30万元,资金已经到达该企业银行账户。公司总经理听财政局工作人员说这类专项资金是免税的,就指示财务小张按免税收入处理,可小张心里一直不踏实,就来到税务机关咨询该项业务,结果被告知这部分收入要征税。2009年,该公司又收到区财政局追加的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10万,两笔资金应该如何处理?

风险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2008年度该公司取得的30万元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要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第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不征收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税务建议:

    (1)根据财税[2009]87号文规定,2008年度取得的30万元财政专项拨款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因此企业应分别对2008年取得的30万元财政专项拨款和2009年取得的10万元财政专项拨款这两笔资金及其支出分别单独核算,并提供资金拨付文件及专项用途、管理办法等相关资料。

    (2)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若干新政策陆续出台,企业财务人员应时刻关注相关政策变化,这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规避因不了解税收政策而形成的纳税风险,还可能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就本企业而言,如果2008年度企业自行作为不征收收入处理就会面临补税、加征滞纳金以及罚款的风险,但如果该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符合规定的三个条件,且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就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但是要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对于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应自行考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