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l出征msi主题曲:颠 覆 罪、宪法与普世价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4:07:36

颠覆罪、宪法与普世价值

杨恒均
国家主席刘少奇在被批斗和折磨得奄奄一息的时候,想到了最有一根救命稻草,他用微弱的声音对审讯他的人说,我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
《宪法》能够保护当时已经被定为现行反革命兼狗特务的刘少奇?没有人记述当时监禁刘少奇的那些人是如何回应的,但我想,他们一定非常惊讶。有些人可能根本就没有听说《宪法》吧,大多倒是听说了,而且还集中起来学习过,可是,他们一定更加纳闷:难道《宪法》里会有什么神奇的东西能够保护这个颠覆毛泽东政权的刘少奇? 刘少奇同志毕竟是有水平的,他肯定知道在当时的情况下,一旦被打上了叛徒、工贼、反革命罪状,唯一能够救他的就是比这些最高级别的刑事犯罪更高一个层次的《宪法》。如果说刑法等各种法律更多的是用来判处一个公民有罪,那么《宪法》则更多的是用来保护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违反《宪法》的所谓刑事罪,根本不是罪。 那么,《宪法》有什么办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如果刑法已经宣布你有罪,例如以前的反革命罪,和现在的颠覆政权罪,你又如何用《宪法》来为你脱罪?
《宪法》能够为你脱罪是因为宪法里包含的普世价值理念,或者用法律的术语来说,包含的自然法——这些法不是统治者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定的,而是人天生就拥有的,例如言论自由的天赋人权。
让我们回到六十多年前审判纳粹分子的纽伦堡大审判。中国读者一听说纽伦堡审判,就会自然蹦出“纳粹战犯”几个字,正如当时东京审判日本战犯一样。
其实,如果你阅读过纽伦堡审判的判决书,你会发现,这个审判根本不是关于“战犯”的,发动战争算是什么罪?如果发动战争也算是一个罪,请问,地球上的哪一个国家没有发动过战争?你有什么权力审判纳粹德国?事实上,这次审判中,真正南征北战的纳粹将军们被判得很轻,甚至没有被判刑。 那么,纽伦堡审判到底是审判什么?是审判集中营罪行,审判大屠杀,审判种族灭绝,审判反人类的罪行!这也是历史上第一次对一个国家的法律实行审判! 当时审判屠杀犹太人的纳粹时,出现了一个诡异的现象:这些屠杀了成千上万无辜的犹太人的纳粹狂魔们一个个都显得满脸无辜,宣称无罪,逼得法官门不得不找出他们的签名以证实他们不但知道而且参与了屠杀犹太人。但找到了证据又能说明什么呢?你看法庭上那些纳粹啊,还不是一副正义凌然的样子? 不少纳粹屠杀者辩解道:我们只是执行德国的法律啊——哥们,你被雷倒了吧,是啊,这次审判发生的十几年前,也是在纽伦堡,希特勒德国通过了一系列为后来屠杀犹太人开绿灯的法律。而靠民主选举上台的希特勒和他的军官们,难道不应该“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吗? 所以,纽伦堡审判的整个过程中,那些被审判的纳粹屠杀者都有些理直气壮,而审判他们的法官却显得有些手忙脚乱。你要审判人家有罪,总得有法律依据吧?如果德国人是按照自己的法律处死了杀人犯,你能够说他不对吗?而现在,他们正是根据自己的法律来清洗犹太人、搞大屠杀啊。请问:何罪之有? 他们当然有罪,而且是比叛国、颠覆国家政权与发动侵略战争更重的罪:他们犯了反人类罪!——他们制定了一部违反有普世价值指引的自然法的法律,然后他们依据这部恶法而犯了反人类罪。什么是普世价值?太简单了,人的天赋人权,人的最基本的自由权利等都是普世价值里最基本的价值。这些不管你是否当做自然法加入你国家的法律,你自己的法律都不能违反这些自然法,否则,你就是犯罪,不管你是违法犯罪,还是“依法犯罪”!
二次世界大战后,全世界各国集中到一起,却并不急于制定防止侵略战争再次发生的“主权宣言”,而是异常隆重地公布了《世界人权宣言》,其原因就在这里。《世界人权宣言》有作用吗?太有作用了,不管当时有多少国家签署,不管至今还有没有国家拒绝签署,这个《世界人权宣言》里所拥抱的关于人的基本权利的普世价值迅速感染到所有的国家——注意,我用的是“所有的国家”,也就是说包括民主和独裁专制在内的“所有的国家”。 我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自从二战后,自从纳粹屠杀后,自从纽伦堡审判后,自从《世界人权宣言》问世后,后来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集权专制甚至独裁国家,只要他们颁布《宪法》,都会把普世价值推崇的那些自然法塞进宪法里。虽然我们知道很多国家在这些“人权、言论自由、人身不受侵害”等普世价值前加上很多限定词,但不管怎么加,始终没有一个独裁国家敢于公开把这些普世价值完全摈除在《宪法》之外。有人如果对我的说法有疑问,那么,请去读一下北朝鲜的《宪法》吧,保准你在里面看到的普世价值比在我文章里看到的还要多。
好了,回到我们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自从1949年成立后,《宪法》几次修改,可是不管怎么修改,有些普世价值的词儿例如“自由”(我这里强调的是“言论自由”)几乎都没有被完全去掉。 所以,当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折磨得生不如死的时候,他想到的是《宪法》,他当然知道我们的宪法早就规定那个整他的毛泽东为最高领导人,可他也知道,《宪法》里还有不少普世价值啊。——这些普世价值,可以挽救一个国家主席的命。 我的博客后面常常有极少数读者高喊我的某篇文章如何如何,甚至上纲上线到“煽动颠覆”罪上了,我要说的是,他们说的大概是刑法第105条,显然他们懂一点法律,既然如此,那么我建议他们看一下《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之“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然后,我再请大家阅读《宪法》“总纲”里的这一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有人说文化大革命是一个无法无天、有法不依的时代,他们只说对了一半。文化大革命其实是一个刑法被滥用、宪法却不用的时代。例如和当今“颠覆国家政权”罪差不多的“现行反革命罪”并不是有法不依,而是随时随地都在使用的法律条文。当初我就亲眼看到周围有不少“反革命”被拉走,有的被枪毙了,有点再也没有看到回来。他们很多只不过因为说了一两句领袖的坏话,批评了一下政府,有一个美女甚至不过用有毛主席图像的报纸擦了屁股,就被定为“现行反革命罪”。如果《宪法》不被破坏,如果从人类自然法和普世价值吸收部分精华的《宪法》条文被尊重,当时那些“现行反革命罪”显然都是违宪的,很多无辜的生命都会被挽救。 难怪,当国家主席刘少奇在绝望之时,会把手伸向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中规定的那些天赋人权和普世价值,本来是可以挽救他的生命的。
宪法》中规定的那些天赋人权和普世价值,真的值得我们去珍惜和捍卫,请千万别破坏到时也许会保护你自己的权利和生命的自然法和普世价值!  dy59 发表于 2009-12-29 10:47 PS:现在的问题不是没法, 是有法不依. 或者, 依法的时候, 分三六九等 所谓的“天赋人权”在西方也是有争议的(即natural rights和legal rights之区别)。人权本来就是人自己争取的,“天赋”是个宗教字眼,尤其是言论自由涉及政治的时候,“天赋”更只是借口一个。
[size=2][color=#999999]红色 发表于 2009-12-29 19:25
在写《独立宣言》的那个年代,绝大多数移民来到美国的人,他们相信上帝,是基督徒。这些美国的先祖们很清楚,人并不是生而平等的,无论是从长相的美丑,身体的强弱,天资的慧愚,还是家庭的贫富,人都不是生来就平等的。但是,无论这一切如何不同,人受造而平等,造物主所创造的个人是平等的。

这就牵涉到了三个观念:第一,造物主。《独立宣言》承认有一位造物主,所有的人都是被他所创造的,人是一个受造者。第二,人之平等就在于,人的生命中内在地包含了人之为人所不可剥夺的自由,价值和尊严,这一切不以外在的任何条件而转移。连批评基督教的美国独立斗士潘恩都引证了这样的一段话来论证这个观点:“上帝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上帝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见《圣经》第一篇《创世记》)。第三,这样的自由,价值和尊严由于是上帝赋予给每一个人的,因此,任何政府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个人的自由,践踏人的尊严。

由此才可以理解,紧接着上面那句话,《独立宣言》立即宣称:“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 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

“所有的人是受造而平等的”。人们可以不赞成《独立宣言》中宣扬的这个的观念,但你却不能把它说成“人人生而平等”。 指的是造人这个process is equal,,还是造出来的men is equal. 这个区别太大了。

还有:“上帝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上帝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 那这上帝是男是女?既然是人的样子copy上帝的,为何人和人的样子差那么多呢  造平等,而生不平等。帮助在于,不管一笑多么能忽悠,他是足迹的VIP,但他不是生活中的VIP。所以,不用仰视他,当然也不要俯视,平视即可。: http://www.au-steps.com/bbs/archiver/tid-1495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