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云飞2017最新信息:宗舜法师——什么是相(像)似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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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舜法师——什么是相()似正法

什么是相()似正法?《瑜伽师地论》卷第九十九解释说:
   云何名为像似正法?谓略有二种像似正法:一似教正法,二似行正法。若于非法生是法想,显示非法以为是法,令他于中生正法想。如是法教实故谛故,非是正法。而后像似正法显现,是故名为似教正法。若广为他如是宣说,令他受学,亦自修行,妄起法想,习诸邪行,而自憍慢称言:我能修是正行。应知是名似行正法。(见摄事分中调伏事总择摄第五之一,《大正藏》第30卷第872页下。)
  这是说,相似正法有两种,一是理上的,一是行上的。把邪见当作正法,即似教正法。对于这样的邪见自己修学、教人修学,还认为自己修学的是正法,即似行正法。论中还特别强调:于诸经中安置伪经,于诸律中安置伪律,如是名为像似正法。下面还举了很多的例子来说明什么是相似法。限于篇幅,不能广引,选取其中最为浅显易知的作个说明:又闻世尊宣示称叹节量衣食,便作是言:断食而住,露体而行,最为妙善。如是亦名像似正法。(见摄事分中调伏事总择摄第五之一,《大正藏》第30卷第872页上。)这是说,听到佛说,修行人衣食要有节制、要应量知足,于是他就说:不吃饭而止住,不穿衣而行走是最好的。这就是宣说相似正法。
  我们可以举某位法师开示中的一个例子,来看看什么叫于诸律中安置伪律。这位法师讲于达拉斯侨教中心的《生活的艺术(1)》中说:
  这五荤菜(大蒜、小蒜、葱、韭菜、兴蕖)吃了,会使生理起反应。生吃容易动肝火;熟吃容易产生贺尔蒙,引起性冲动,妨碍清净心,妨碍修定。不食的道理就在此。但是要吃到相当的分量,才会起作用。如果家里烧菜,做为香料来配菜,起不了作用。就跟酒一样,酒要喝醉了才起作用,要是喝一点点不醉的话,不起作用。所以,我们懂得佛制定戒条的真正用意,就知道如何受持,如何做。
  这里,这位法师的意思非常明确,吃五辛、喝酒犯戒与否,不看吃不吃、喝不喝,而是要看起不起作用--对于喝酒,就是喝醉与否。表面看来很有道理,但与戒律全然违背。吃大蒜之戒,仅限于出家的比丘、比丘尼和受梵网菩萨戒的居士,此处不谈,这里先说酒戒这个最基本的戒。刘宋/求那跋摩译《优婆塞五戒相经》中讲述了酒戒的制戒因缘:莎伽陀长老神通能伏毒龙,而误饮酒后,醉倒地上:
  佛言:圣人饮酒尚如是失,何况俗凡夫如是过罪。若是过罪,皆由饮酒故。从今日,若言我是佛弟子者,不得饮酒。乃至小草头一滴,亦不得饮。佛种种呵责饮酒过失已,告诸比丘、优婆塞:不得饮酒者,有二种:谷酒、木酒。木酒者,或用根、茎、叶、花、果,用种种子,诸果草杂作 酒,酒色、酒香、酒味,饮能醉人,是名为酒。若优婆塞尝咽者,亦名为饮,犯罪。若饮谷酒,咽咽犯罪。若饮酢酒,随咽咽犯。若饮甜酒,随咽咽犯。若啖麴能醉者,随咽咽犯。若啖酒糟,随咽咽犯。若饮酒淀,随咽咽犯。若饮似酒色、酒香、酒味,能令人醉者,随咽咽犯。若但作酒色,无酒香、无酒味,不能醉人及余,饮皆不犯。(见《大正藏》第24卷第944页上。)
  这里要注意的几点是:
  第一:什么是酒?
  据戒经,用各种原料制作,有酒的颜色、酒的香气、酒的味道,喝了后,能使人麻醉的,就是酒。饮能醉人,不是看能醉某人,而是能醉任何一人。否则,我们可以说:我的酒量好,这种酒我喝了不醉,所以这酒就不是酒。其他似酒(不是酒但象酒),能使人醉的,也算在酒中。所以麻醉品之戒同此。
  第二:喝多少犯戒?
  据戒经,标准是取一茎小草,用草尖在酒中沾一下的那一滴。等于或者大于那一滴,就算犯。
  第三:如何结罪?
  据戒经,每咽一口,即犯一次。所以叫随咽咽犯咽咽犯罪
  第四:何者不犯?
  据戒经,看起来象酒,但没有酒香、没有酒味,不能醉人等,喝了不犯。如做菜中加入酒(如黄酒)作调料,如果烧熟后没有酒香酒味,也不能醉人,则不为犯。糯米酒(酒酿)煮熟符合上述条件,饮而不犯。所以蕅益大师作《五戒相经笺》明言:若食中不知有酒,或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者,并皆无犯。(转引自台湾觉观编辑组编辑之《律藏会集?居士篇》附录15《五戒相经笺要》,第195页。)
  至于有没有人抓住煮熟来作文章开方便法门以满足私欲,则不是谁能限制的。如果有心要犯,戒不戒对他来说都没有什么,当然,不戒多了点心理安慰。但不能因为怕人家犯,索性唱更高之论。南山道宣律师云:饮酒,有人于下加辛肴者,正文无此。然既受净戒,焉啖羶臭,理不可也。(转引自台湾觉观编辑组编辑之《律藏会集?居士篇》附录15《五戒相经笺要》,广化法师之集注引,见第195页。)此即是说,有人在饮酒戒下加上戒食五辛,但戒文原无,故不可加。但已经受戒,怎么还要吃那些羶臭的东西?道理上是不可以的。所谓过犹不及,佛之戒律,根本在于保护行者,而非使人动弹不得,更不是越奇怪越苛刻越好。
  有人说:在《阿毗达磨法蕴足论》中,五戒以其细节与分支的形式出现,五戒中的酒戒,严格上来是两条戒,即即饮味诸酒放逸处者。也就是说,第一,要谓饮咽啜。如上诸酒,名饮诸酒。,也就是说多少喝了酒了,然后第二,放逸处者,谓上诸酒,饮已能令心生憍傲,惛醉狂乱,不识尊卑,重惑恶业,皆因此起。放逸所依,名放逸处。说不能饮酒,注意遮止的是这一戒的第一粗分支,而那位法师显然亦非常注意遮止这戒的第二粗分支。所谓:酒要喝醉了才起作用,要是喝一点点不醉的话,不起作用。完全应该理解为要是醉酒且胡为了,就不但犯了沾染酒的,且完全破了酒戒了,这些不需要理解成鼓励喝酒。
  我们认为:五戒以其细节与分支的形式出现,五戒中的酒戒,严格上来是两条戒,即饮味诸酒放逸处者’”之说,是没有读懂原文的错误理解。唐/玄奘译《阿毗达磨法蕴足论》卷一学处品第一原文如下:
  尔时世尊,告苾刍众:诸有于彼五怖罪怨不寂静者,彼于现世,为诸圣贤同所诃厌,名为犯戒自损伤者。有罪有贬,生多非福。身坏命终,堕险恶趣,生地狱中。何等为五?谓杀生者,杀生缘故,生怖罪怨。不离杀生,是名第一。不与取者,劫盗缘故,生怖罪怨。不离劫盗,是名第二。欲邪行者,邪行缘故,生怖罪怨。不离邪行,是名第三。虚诳语者,虚诳缘故,生怖罪怨。不离虚诳,是名第四。饮味诸酒放逸处者,饮味诸酒,放逸处缘故,生怖罪怨。不离饮酒诸放逸处,是名第五。有于如是五怖罪怨不寂静者,彼于现世,为诸圣贤同所诃厌,名为犯戒自损伤者。有罪有贬,生多非福。身坏命终,堕险恶趣,生地狱中。(见《大正藏》第26卷第453页下。)

这里把杀、盗、邪淫、妄语、饮酒,称为五怖罪,盖犯此五,既违佛制,故称违;又当堕落,故称为不寂静即是染犯。论中说得非常清楚,什么叫饮味诸酒放逸处?--放逸处缘,喝酒是放逸之,即因饮酒而成放逸。在古代汉语里是吃、进食的意思,和或者是同一个意思。放逸处的,指放逸这种心理作用生起的场所。但任何作用不能独存,必须依于因缘,而这里所说放逸生起的缘,就是喝酒。也就是说,饮酒是因,放逸是果。二者一体两面,是因果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所以不能把酒戒分成两条来看:一是有没有饮酒,二是有没有放逸。《法蕴足论》接着即说:离饮诸酒放逸处者,离饮诸酒放逸处缘故,灭怖罪怨。能离饮酒诸放逸处,是名第五。这是说的能持酒戒。什么叫远离饮酒放逸处?就是远离饮酒这个放逸之缘,能灭怖、罪、怨(因堕落受苦而怨尤)。请注意离饮诸酒放逸处缘故这一句。再退一步来说,就算所谓的两条论成立,依《法蕴足论》也必须能离饮酒诸放逸处,就是说离此两条,才能称为持第五条酒戒,那么,仅持不放逸算不算持戒?所以前面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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