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强幸福 mp3下载:关于“主体民族”使用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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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体民族”使用的一点看法

[ 来源: | 发布日期:2009-08-17  ]

    在多民族国家民族结构中,为了描述一些民族在人口规模、社会发展、文化制度等方面的优势,说明其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关键作用,学者们引入了“主体民族”的概念。如法国的法兰西民族、美国的美利坚民族、日本的大和民族等都是本国的“主体民族”,它们在本国国家建设和民族形成过程中发挥了核心和主导作用。在中国,由“主体民族”的概念衍生出对“主体民族”使用是否政治正确以及汉族是否是主体民族的争论。既然有“主体民族”,那么就会有其对应概念“非主体民族”。把我国民族大家园中除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视为“非主体民族”,这与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是冲突的。这种“政治不正确”的提法是社会大众及有关学者非议“主体民族”使用主要原因。  在民族学、历史学研究中,学者们从学理分析角度对“汉族是(中华民族的)主体民族”提法存在诸多的争议。相关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对“主体民族”的界定上。由于对“主体民族”界定的不同,导致对“汉族是主体民族”提法的使用及其影响的看法也存在很大的分歧。大体上来看,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种是反对派。主要以杨建新为代表。作者认为汉族不能被称为主体民族,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在其自治区域内是主体民族,或者用作者的话来说,“主体民族在中国存在,但存在于特定的地理区域内”。这种区分标准无疑是从政治权利享有上来说的。对于中华民族大家庭而言,由于不同的民族在法律和政治上实现了平等,因此就不存在民族之间政治权利差异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主体”与“非主体”的区分。而在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有针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特殊政治安排,因而这些民族在政治和法律上享有相对于非自治民族的特殊地位,所以可以被称为“主体民族”。  反对派对于“主体民族”使用的反对,集中体现在这种表述产生的负面影响上。这种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担忧大汉族主义的泛起和滋生少数民族群众和干部的自卑情绪两个方面。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杨建新等人认为,把汉族视为主体民族不易于与历史上存在的大汉族主义划清界线,而且容易引起人们对古代历史对待少数民族传统观念的想象。在第二个方面上,李林杰等人认为把平等的民族分为“主体”与“非主体”的方法,可能会在观念和社会生活中,造成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的自卑情绪,助长他们“等靠要”的守旧、保守的思想观念。因为既然自己(少数民族群众和干部)被视为非主体民族,那么也就失去了主动发展、自力更生的能力,只需要等待“主体民族”的恩泽和优惠。  二是支持派。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居多,并且大致在相似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术语。他们对主体民族的界定,主要是从民族人口结构上来看的,或者把民族在总人口所占比例是多数,视为主体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白寿彝、孙祚民,并且在分析中亚地区五国及其他前苏联加盟共和国民族结构中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  白寿彝、孙祚民等人大致在相同的意义上定义主体民族及解释“汉族是主体民族”的提法。孙祚民给出了主体民族的详细定义及构成条件,主体民族“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在人口数量上占有这个多民族国家总人口的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这一点是最主要的,二、居住在比较广阔富饶的区域,三、生产力、社会经济发展较高,四、社会制度处于比较先进的阶段。如果下一个简明的概念的活,那就是:主体民族是某个多民族国家中人口占绝大多数,生产力、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发展相对先进,对该多民族国家的发展贡献最大,起着主导的、核心的作用的民族。”白寿彝也主要是人口规模、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文化制度先进性等几个维度,来说明汉族是中华民族的主体民族。  通观诸多学者们相关争论,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以下几点共识或者认识:  一、汉族在中华民族形成过程中,由于自身所处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其本身的发展程度较周边的民族发达,生产力水平、人口规模、文化制度等都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优势具体体现在汉族在中华民族形成过程中的凝聚、团结的核心作用,以及周边少数民族对汉族政权和文化的向往和认同。汉族在中华民族形成中所起的主导和核心作用,是为历史事实所验证的,同时少数民族也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这些是研究民族史、中国历史的学者的一般共识。  二、大汉族主义思想根源与主体民族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正如白寿彝所言“我们说尊重汉族的历史地位,这跟大汉族主义是两回事。汉族成为主体民族,可能成为大汉族主义思想滋长因素之一,但不等于说,汉族作为主体民族就一定要产生大汉族主义。”主体民族易于滋生大民族主义,还需要一个中间变量的作用,这就是主体民族在掌握政权以后推行一系列“主体民族化”政策。孙祚民具体区分了“主体民族”与“统治民族”的区别,他指出统治民族指那些建立了国家政权,掌握了国家的政治权力,并且使本民族在民族关系格局中享有特殊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从而构成了对其他民族的压迫、歧视。主体民族成为统治民族,并且推行一系列的“主体民族化”政策,是主体民族推行种大民族主义的体现。同理,当少数民族成为统治民族,推行有利于本民族的政策和措施,歧视、排斥和压迫主体民族,同样会构成大民族主义。如中国历史上元朝针对汉人的歧视性政策。  三、从大多数学者行文中可以看出,学者们更多地是从民族人口结构的角度来定义和使用主体民族,而并没有在政治、法律和社会方面对民族人为区分“等次”和“优劣”的倾向。这从中亚五国的主体民族、跨国家单主体民族等相关表述中可以看出。同时,官方的媒体报道也主要是从这个角度来认识主体民族。如《人民日报》(海外版)一篇文章《西藏藏族人口40年翻一番》中有如下表述“2001年结束的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西藏总人口为261.63万,其中,藏族人口242.72万,占人口总数的92.2%。这些数字表明,藏族一直是西藏自治区的主体民族。”从这点来看,一些对于使用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的区分,会影响中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担忧,无疑是多余的。  四、“汉族是主体民族”的提法非但不会助长大民族主义的情绪和思想,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汉族作为主体民族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自觉发挥凝聚和团结各民族的核心作用,促进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当然我们也要警惕,汉族由于自身的优势地位所滋生的大民族主义情绪、思想和实践,防止把本民族在人口规模和社会发展上的优势转化为政治和法律上特权的各种实践行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主体民族作为一个有明确内涵的学术术语,在说明不同民族人口数量差异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发展程度不同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是一个可以加以限定使用的学术概念。至于由主体民族中的“主”以及与之延伸而来的“次”所产生的不同民族等级差异的联想,则是一种多余的担心。相对于“强势民族”与“弱势民族”、“主导民族”与“非主导民族”的表述,这种表述更加中性一些。   作者简介:朱军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民族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族理论、民族政治学。(编辑: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