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飞的妻子高月信息:企业避税方法汇总(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6:29:05

企业避税方法汇总(五)  

防止外商利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严重失调避税

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等构成。合营企业的借款是指为弥补投资总额的不足,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借人的款项。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如果不维持正常比例,借款额过大的话,过人的贷款要承担巨额利息,利息列入当期费用,企业利润必然要下降,这样就会侵蚀税基,造成税款流失,而外商却达到避税目的。因此,在1987年3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其主要内容是: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人(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此规定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防止外方股本来源不合法而逃避税收

目前,这方面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外方以现金出资时,不按照规定以外汇缴付出资,而是先将外汇汇到我国银行,然后调剂成人民币投资,利用我国外汇双轨制虚增数额,提高了投资比例,多分利润;(二)对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及时缴足资本,资本迟迟不到位,而合资企业照样享受税收优惠。据统计,目前我国外资投资企业股本金到位率只有67%,约有1/3的股本金不能到位。对此:

1。必须严格按规定,监督外商以外汇投入,人民币投资额仅限于外商从其合资企业所获人民币利润,且出具了外汇管理分局的证明。

2。税务部门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调一致,严把验资关,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资不予验证,外方不得分配利润,企业不得享受有关涉外税收优惠。

防止外商抽回股本后的避税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生产性合作经营企业。这种企业采取的形式是:定期偿付外方本息,固定向外方支付利润。但它们利用包税条款转移税负进行避税。如某中美合作企业,合作期为17年。 按合同规定,美方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合作企业刚开始的6年内要归还美方本息270万美元,后面的11年每年向美方支付22万美元。但在该企业中,外商在6年内就将投入的股本、本息全部收回,合作企业实际上已不存在了,但作为该企业的双方,名义上仍然是合作者,继续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减少了收入,而企业成功地逃避了税收。对此:

1。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事前管理,对可行性报告及合同要严格审批,不能有意放行,或轻易审批。

2。对外商收回股本后,合作企业性质发生改变,应停止对其进行税收优惠,对不符合条件已享受优惠的税款要依法追回。

3。对外方抽回股本之后分所的利润,应视其为在中国设立未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的利润、利息、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

防止把中方老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当前,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嫁接型合资企业中。如某合资企业,是原中方老厂拿出一部分车间、设备、工人举办的合资企业。合同规定,外方前5年不分利润。于是中方故意将内资部分生产 的产品转移到合资企业销售,利润也随之转移,以享受税收优惠,达到避税的目的。对此:

1。合资企业和原中方老厂是两个法人实体,必须建立各自严格的财务制度,分别核算,不允许混合财务核算,严格划清界限。划不清界限的,要取消企业的税收优惠;

2。内外税征收机关要加强配合,互通信息,交流情况,认真维护国家税收的整体效益。
         防止外商利用转让价格逃避预提所得税

按我国税法规定,外商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予免税,而作为转让专有技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对建筑安装中的材料费可以扣除,劳务费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对此,不 少外商以提高进口设备价格,将技术转让费并入设备款中,或在建筑安装工程中提高材料费、降低劳务费的办法,来逃避预提所得税。

反避税过程中的税收检查

在具体的所得税反避税过程中,有很多检查环节,有很多检查要点。但所得税税额的大小,主要与企业的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金额有关,所以对收入总额及有关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检查,成为反避税工作的几个重要环节。

(一)对收入总额的检查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在检查时,要重点检查:

1.检查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有无少记,错记、漏记收入的;有无不按照财务制度结转销售收入,将当期收入挪前推后的;

2.有无为福利部门、在建工程领用产品,未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不记收入的;

3.有无以物易物,互不开销售发票,从而少记收入的;

5.记大”应收账款“的销售收入是否低估;

6.为其他企业提供 产品、材料等,有无直接冲减往来款项的;

7.有无将财产(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让取得的收入未及时入账;

       8、有无将得到的利息未及时入账;
        9、在外币折算销售收入时,折算方法是否正确,折算方法是否前后各期一致;

10、有无将租赁收入末及时入账;

11、有无将特许权使用费未及时入账;

12、有无将股息收入未及时入账;

13、有无将盘盈的材料、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长期挂待处理账户,不作收入处理的;

14、有无将取得的赔款罚金不按规定处理,长期挂往来账户的;

15、有无将因债务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及时入账。

(二)对准予扣除项目的检查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之时,允许扣除的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1、对直接材料成本的检查

(1)检查直接材料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材料费用的分配标准与计算方法是否合理、适当,是否与材料费用分配汇总表中该产品分摊的直接材料费用相符;

(2)审查直接材料耗用数量的真实性,有无把非生产性用科计入直接材料费用;

(3)对采用定额成本或标准成本的企业,应检查直接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分配及会计处理是正确。

2、直接人工成本的检查

(1)通过抽查产品成本计算单,检查直接人工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人工费用的分配标准与计算方法是否合理、适当,是否与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中该产品分摊的直接人工费用相符;

(2)对采用标准成本法的,应检查直接人工成本差异的计算、分配与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制造费用的检查

制造费用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间接费用,即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分厂和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它制造费用。对制造费用的检查,主要在:

(1)检查制造费用的分摊期限,有无跨期大账情况;

(2)检查制造费用的分摊范围,查明企业有无将不应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如投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罚款、违约金、技术改造支出等)挤入制造费用。

(3)检查制造费用的分配是否合理。重点查明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企业自身的生产技术条件,是否体现受益原则;分配方法一经确定,是否在相对时期内保持稳定,有无随意变更的情况;分配率和分配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以人为估计数代替分配数的情况等。对接预定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企业,还应查明计划与实际差异是否及时调整。

(4)对于采用标准成本法的,应检查标准制造费用的确定是否合理,计入成本计算单的数额是否正确,制造费用差异的计算、分配与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产品销售成本的检查

产品销售成本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实际成本。它是由期初库存产品成本加上本期入库产品成本,再减去期末库存产品成本求得的。对产品销售成本的检查, 应注意以下两点:

(1)销售成本的结转数额是否正确,是否与销售收入配比。

(2)销售成本账户中的重大调整事项(如销售退回、委托代销商品)是否有其充分理由。

      5、产品销售费用的检查
        产品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对产品销售费用的检查,重点在以下几点:

(1)销售费用与其它费用界限是否划清,有无超标准列支;

(2)对重要的或异常的产品销售费用,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有无跨期大账的现象。对重大跨期项目应作必要的调整;

(3)产品销售费用的结转是否正确、合规,查明有无多转、少转或不转销售费用、人为调节利的情况。

6、产品销售税金的检查

产品销售税金是指企业由于销售产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的检查需要结合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等内容,具体检查:

(1)确定企业税金的纳税范围与税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检查消费品的税率是否适当,消费税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检查应纳资源税的适用税率是否适当,资源税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4)检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是否正确;

(5)检查企业减免税的项目是否真实,理由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

7、管理费用的检查

(1)检查记大管理费用的内容是否恰当,有无乱记管理费用的情况;

(2)检查有无跨期大败的现象,对于重大跨期项目,应作必要的调整;

(3)检查管理费用的结转是否按照规定全部转作当期损益,有无记入产品成本或转入下期的情况。

8、财务费用的检查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对财务费用检查应着重于以下几点:

(1)检查关于财务费用的处理是否正确,有无将其他项目挤入财务费用(如将资本性支出利息记入财务费用);

(2)检查有无跨期大账的现象,对于重大跨期项目,应作必要调整;

(3)检查汇总损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对于从筹建期间汇兑损益转入的应查明其摊销方法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摊销金额是否正确。

9、营业外支出的检查:

(1)检查营业外支出的内容是否合规,有无与资本性支出、营业支出相混淆的情况;

(2)检查营业外支出有无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检查营业外支出期末结转的正确性。

(三)对不准抵扣项目的检查

不准抵扣项目,是所得税计算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对其重点检查。   
         1、检查资本性支出是否记入扣除项目资本性支出是纳税人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是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作为扣除项目无形资产,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场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而纳税人自行购买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的财物是否已作为扣除项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能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否已作为扣除项目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述违法经营罚款之处的各项罚款,均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否也已作为扣除项目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是不能作为扣除项目的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金、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也作为扣除项目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以外的捐赠,不允许作为缴纳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

7。各种赞助支出是否也作为扣除项目指各种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能作为缴纳所得税前的扣除内容。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它各项支出是否作为扣除项目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也不得作为缴纳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动。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 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由于流转税课税对象普遍、税源大、收入稳定,所以在流转税上逃避税收的花样也日益翻新。因此,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及时上交,体现国家税收政策,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有必要加强流转税的反避税工作。而增值税作为最重

  (一)防止小规模纳税人冒充一般纳税人避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却只能按其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样,为防止小规模纳税人冒充一般纳税人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就必须:

1。严格把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管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里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额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是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且会计核算健全,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类纳税人需经税务机关认定之后,才可能成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必须具备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审批时,必须审查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对新办企业的认定

对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但会计核 算健全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3。严格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权限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报权限,在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某《税务登记》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加强对兼管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管理


  不同的货物,税率可能不同,这样,兼管企业就有可能通过销售项目和税率高低的混淆,来逃避部分税收。因此,必须要求兼管企业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末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分别核算就是指对兼管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分别如实入账,各记各的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以避免应纳税额的计算错误。

(三)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

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这样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但在该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1。外商利用注册时间差产生的政策差异避税

为保证涉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国家根据外企业工商登记的时间(以1994年1月1日为限),规定了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最为明显的差异是1993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涉外企业享受出口免税不退税政策,而1994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涉外企业则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为规避这种因注册时间差异而产生的政策差异,不少老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嫁接等形式产生”新企业“,以享受出口退税利益;甚至老企业只是换换牌子,产生”新企业“来达到退税目的。

2。利用退税优惠政策,骗取退税,取得额外收益

有关资料表明,近几年,出口免税数额大大增加,出口退税规模增长过猛,退税增长大大超过征税和出口额的增长,致使国家大量财富流失,这就必须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

首先,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审核。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查;经审核无误,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办理退库手续。而当企业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税款,补缴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其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到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账物,如对某项出口货物发生疑问,则可对该项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再次,加强对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如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税;对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提取销售给国内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约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增值税反避税检查要点:

(一)对销项税的检查

对销项税的检查,除了对销售收入的一般性检查(本章第二节已有所说明)之外,还需检查:

1。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退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出租、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在折扣方式销售的情况下,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是否存在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减除;

3。采用以旧换新方式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4。采用还本销售方式,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计价;

5。采用以物易物销售的,是否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6。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是否记大收入,并计算销项税;

7。销售自己用过的固定资产,但不具备免税条件的,是否记大增值税销项税额;

8。对8种视同销售的行为是否按组成价格计算了销项税。

(二)对进项税的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也抵扣了: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

7。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对不符合规定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

(三)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1。票、物是否对应,票面金额与实际收支的金额是否相符;

2。是否为免税项目开具了专用发票;

3。是否是销售了的报关出口的货物或在境外销售的应税劳务而开具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是否将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而开具了专用发票;

5。是否将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开具了专用发票;

6。是否将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开具了发票;

7。是否存在着虚开发票的情况。

消费税、营业税反避税的一般方法

3、消费税的反避税检查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导向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对消费税税种的避税检查上,除了同增值税一样检查其销售收入外,重点检查其使用的税率及委托加工的产品。

(一)对税率的检查

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分别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当企业为一个人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内部各分厂及所属商店、劳动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 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订价,便可以微妙而有效地达到整个联合企业避税的目的。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低税率分厂时,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税率高的部门转到税率低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这样从总体上逃  这就要求税务人员必须了解联合企业下属各分厂之间彼此购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与该种产品的市场价格相符。若相差悬殊,有避税之嫌,在征税时,应要求企业内部备分厂之间购销商品按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税。

(二)对委托加工产品的检查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接受其它企业、单位个人委托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5%。显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逃避消费税的缴纳,总是利用这一政策,运用各种手段,将自制产品伪装成受托加工产品,以此来减轻税负。比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它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所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做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贷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货方名义进料。

为堵塞漏洞,国家税法明确规定: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应按照自制产品缴纳消费税。

要有效地对这种行为给予纠正和制裁,还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经济业务上的检查。具体检查方法如下:

由于真正的委托加工,一般受托方与委托方需签订委托加工产品的合同,委托方带来的原材料成为代管物资,受托企业一般要在”委托加工来料备查薄“中登记,而不记入往来账等本企业账中。因此,若企业有委托加工业务,首先审查其是否有委托加工合同及所规定的原材料来源等内容。同时可审查往来账,看往来账上是否有原材料,并核实原材料是否属企业自用的材料。这样便可以确定企业的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真实可靠,便于据实收、补税款。

4.营业税的反避税检查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个古老的税种。目前,除我国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征收营业税。

关于营业税反避税,在检查其销售收入时,与增值税的销售收入检查方法一致;在税率上,也要注意其使用上的合法性。这里重点提出营业税中两个特有情况。

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收取的服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收取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费、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发票。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它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列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费用账,或记入往来账,然后按被缩小的服务收入来缴纳营业税,以逃避部分税款的缴纳。

另外,由于旅游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它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它单位的费用中,一并抵减旅游费收入,缩小计税收入,减少应纳的营业税。

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账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企业单位,应特别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堵住这方面逃避税收的漏洞。

(七)国外反避税措施

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方法

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以及利润的转移,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最常见的一种手段。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必造成收入和费用不合理的国际分配格局,从而影响有关国家的切身利益。因此,世界上已经有近70个国家在国内税法中规定,对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本国税务部门要进行一定调整。这种转让定价的调整措施既维护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也构成了一种障碍。

在吸收国外经验做法的基础上,1991年我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调整转让定价的税则,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该法第13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判定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确定在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调整其价格。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标准

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在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可以采用以下标准。

(一)市场标准

即以非关联的独立竞争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应使用的价格。这里的市场价格,首先应该是关联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与非关联企业进行同 类交易所使用的价格,如果成员国没有与非关联企业进行过同类交易,则也可以按成员企业所在地同类交易的一般市场价格确定。

市场标准包含有利润因素,它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财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如果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作价不符合这一标准,税务部门有权按照这一标准加以调整。根据市场标准调整不合理转让定价的方法称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市场标准必须注意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与所进行比较的同类交易一定要尽可能相似。因为只有当交易的环节、成交数量、交货条件、付款条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因素都相同时,交易的价格才具有可比性。

(二)比照市场标准

比照市场标准是指在无法得到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交易的市场价格情况下,以购入方的关联企业将该物品再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这笔再出售应得的合理销售毛利后的余额(比照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该项交易应使用的价格。

这种按照比照市场价格调整跨国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方法称为”再销售价格法“,它一般只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工业产品的销售转让。采用这种市场标准应注意的问题是,它适用的范围是转售企业不对购入产品进行加工、处理等,如果转售企业对产品进行了加工或改制等,则应考虑再给予适当的费用扣除。

(三)组成市场标准

该标准是指用成本加上利润计算出的组成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正常价格依据。组成市场价格是运用顺算法计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要求企业遵循正常的会计制度规定,记录有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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