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大道2009年总决赛3:我该为1.3欧元被解雇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6: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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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德培训期间,一起因超市开除收银员(收银员的全名未作公开,但德国媒体和公众称其为Emmely,并将本案称为Emmely案)的案件在德国闹得沸沸扬扬。该案最后以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判决超市方解雇决定无效得以平息。案件原告Emmely因不服地方和州劳动法院作出的解雇有效的判决,一直将案件上诉至联邦劳动法院,从诉讼开始至联邦劳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历时3年。案件引起了德国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媒体的持续跟进,并引发劳资双方、法学界乃政界持续辩论,德国三级劳动法院也因本案备受舆论关注。

        小案件引起大辩论

        案件当事人Emmely系德国东部城市Erfurt一家超市连锁店收银员,1977年以来,Emmely一直在该超市工作,至2008年,50岁的Emmely已经在该超市工作超过30年。2008年1月,一名顾客在超市退瓶后忘记取回了价值为1.3欧元的现金抵扣券两张。Emmely发现后将抵扣券占为己有,事后被超市发现。超市认为,作为一个收银员,Emmely违反了诚实这一最基本的原则,超市遂以“对员工丧失信任”为由,直接适用德国劳动立法中关于特殊情形下解雇的有关规定,在未提前发出警告的前提下直接解雇了Emmely(根据德国民法典和德国解雇保护法案的有关规定,解雇分为一般解雇和特殊情形下的解雇,一般解雇主要分为与工作行为有关的解雇(如工作失误)、因个人原因(如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的解雇和因经营原因(如经营困难)的解雇,一般解雇必须在解雇前一定期限内向拟被解雇人发出告知书,原告收到有关书函后,可以在3周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特殊情形下的解雇不必发出告知书,雇主可直接解雇员工,但解雇必须要有“正当理由”,根据德国民法典626条规定,所谓正当理由主要是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后,确认员工不适合继续工作的情形,如员工的刑事犯罪等。

        Emmely随后将超市方诉至地方劳动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雇无效。案件随后因媒体披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和争论。之所以引起这样大的关注,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原因:一是因为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解雇工人的情况增多。社会舆论普遍认为,“金融界的肥猫们”,那些经理高管们因不当经营行为引发金融危机,但他们不仅免受惩罚,还拿着高额分红,而“杂货铺的小员工”因为1.3欧元的过失就丢掉工作。这种强烈的反差,使社会大众对作为弱势方的工人抱有极大的同情心理。二是在因员工的极小过错而被开除的案例在德国已出现多次,工会组织、左翼政党等早已对这种情况不满。如在本案件诉讼过程中,北威州多特蒙德市一位在建筑协会工作了34年的秘书,也因在协会冷餐会结束后偷吃了一个剩下的肉丸而被开除,这一案件同样引起了工会组织和当地左翼政党的关注,北威州社民党领袖甚至批评这样的解雇行为“不人道、不道德”。工会方面希望借此表明其对此类案件的明确立场。三是因为Emmely在解雇前恰好参与了针对雇主的有关罢工活动,工会方面认为,公司开除Emmely的真正原因在于报复罢工行为,出于维护工会组织工人开展罢工的权利,工会组织在诉讼中必须有所行动,以保障工人和工会权利。

       跌宕起伏的审理过程

        审理中,法院受到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特别是在一审法院驳回Emmely了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柏林劳动上诉法院前后,各方争论达到白热化。柏林主要媒体甚至在柏林劳动法院判决前,以大篇幅介绍Emmely案件情况,工会方面则在全德组织开展了一个名为“与Emmely团结一致”的抗议活动,抗议公司的解雇行为。当事双方也在二审审理时展开激烈辩论。超市方认为,解雇与偷窃金额的大小无关,收银员应当百分之百诚实,一旦信任丧失,收银员将雇主置于极大的风险中。而Emmely代理方认为,以极小的不当行为解雇Emmely是超市方对她参加罢工的恶意报复行为。但最终柏林劳动上诉法院顶住舆论和社会压力做出维持原判判决。柏林劳动上诉法院认为Emmely的行为“是不可修补的信任丧失”,这种信任的丧失还表现在Emmely面对公司询问时犯下的一系列错误上,包括冤枉一位与此事毫无瓜葛的同事。

         柏林劳动法院判决把争论再次推向高潮。德国联邦议会副议长在柏林人新闻报上谴责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无任何道理,并宣称这样的案件将动摇人们对民主的信心。而柏林法学团体则认为来自议会的批评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并要求副议长辞职。Emmely本人对此也不依不饶,其代理律师甚至认为如果有必要,他们甚至将案件递交欧洲人权法院审理。

        在这样的争论声中,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受理了本案,并最终判决公司解雇行为无效。判决采取了较为折中的立场,一方面联邦劳动法院认为公司可以立即解雇有盗窃行为的员工,法律认可这一基本原则。但涉及到本案这一具体个案,Emmely窃取了两张现金券虽然违反了其职责相适应的义务,但还不足以构成直接解雇的理由,对这样的行为公司发出警告就足够了。联邦法院作出判决后,这场争论逐渐平息,Emmely也重返工作岗位重新开始了工作。在大众支持判决的同时,一部分法学界人士和代表雇主利益的团体对判决结果颇有微词,表示了不满,认为法院判决受到了来自外界的压力。而工会及大众观点则普遍认同联邦劳动法院的判决。德国系成文法国家,但由于德国各级劳动法院历来将联邦法院判决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因此本案件的最终结果必将对今后德国类似的劳动纠纷案件审理产生重要影响。

         两点体会

        1.适用法律原则时应当对个案的各种具体因素作综合考量。毫无疑问,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之所以引起德国社会的巨大争论,除了复杂的社会背景外,原因之一恐怕是在使用具体的法律规则时法院未能顾及个案的特殊性,未能兼顾公平这一朴素但基本的法律原则。所有人都认同犯错必须要付出代价,但人们难以理解为什么30多年的工龄还抵不过工作中犯的一个小错误,为什么普通雇员为一个小的错误要付出如此大的代价。这里引申出的问题是,在适用具体法律规则时,法官该如何依据一般规则,对个案情形综合平衡。进一步说,在像德国这样一个大陆法国家,多大程度上允许法官依据个案情形作出自由裁量,以使判决在遵循某一具体法律规则的基础上,符合最基本法律精神和价值判断。这是否会对基本法律原则造成破坏,或产生法律适用随意的问题。

         一般而言,在英美法国家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适用判例时,往往需要对先前判例和在审案件的差别作对比,从而得出法官自己的结论,即便先例中对类似案件作了在先判决,但是如果先例情形与在审案件情形有实质区别而又无法找出相同先例时,也允许法官在遵循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裁判,得出符合法律精神和个案实际情况的判决。而在作为大陆法国家的德国,毫无疑问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小,法官的任务往往是适用立法者设计的精密而富有逻辑的法律。但这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毫不顾及个案而机械地适用法律。即便在德国,法律也是允许而且要求法官在适用具体法律规则时兼顾个案的情形,或者说法律规则本身就包含了法官如何在适用规则时兼顾个案中的各种复杂因素,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如本案的法律焦点中,对理解德国民法典626条中“恰当事由”,德国司法实践中就要求法院对全案的因素作综合考虑。

        具体而言,法院必须结合案件本身的因素“对各方利益进行综合平衡”,这些因素包括了雇员的年龄、工作年限、解雇的后果等。这表明在德国这样一个最具典型性的大陆法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要求法官充分关注个案的实际情况,关注个案判决后对个体产生的实际影响。

         2.无论纠纷如何演变,都不应脱离法治轨道去解决。尽管Emmely案的审理中,法院受到了很大的压力,且从某种角度看这种压力也一定程度影响了法院的判决,但各方的行动和争论始终未脱离法治渠道,纠纷的发展也始终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进行。正如德国最大的工会之一——服务行业联合工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宣称的,他们的所有行动必须依法进行。在Emmely被解雇后,工会组织了声势浩大的声援活动,但是所有的活动均未突破法律界限,未出现过激行为。此外,司法权威始终未受到影响,在联邦法院判决后,各方的公开争论也立即得以平息。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多数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过多引入政治话题,是不恰当也是不明智的。笔者最近旁听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为一名非洲移民,公司以其工作不称职为由解雇了他。诉讼中,这位黑人当事人向法官作陈述时说,我诉讼不单是为了我个人,其言下之意是说公司解雇或许因为我是黑人。代理律师立即打断他的话,向法官说明,打这场官司主要目的当然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开庭结束后,律师解释说,在法庭上作这样的陈述没有实质意义。一是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因肤色问题解雇这位黑人员工。二是法官天天接触这样的案子,这些老套的故事法官比谁都听得多。三是这只是一个法律纠纷,政治敏感问题没有必要,说到底,法律纠纷就是法律纠纷,利益分歧就是利益分歧,这都要按照司法途径去解决,在个人普通民事案件中大谈社会利益无疑会让法官认为这是在施加压力。就算案件会涉及到阶层的利益,种族的利益,也不应该无限放大这些话题而博取法官的同情,这对案件本身的解决无益,对司法的正常审理也无益。

(作者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高越强)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12月9日第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