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武岩属于什么岩石:江平:情况特殊,稳定第一?——中国法治面临的困境(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6:51:13

江平:情况特殊,稳定第一?——中国法治面临的困境(2)

发布时间:2011-12-09 15:47 作者:江平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336次


  问题是,更糟糕的还在后面,对中国来说,最先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的地方却实行了最落后的办法,那么我们有什么办法制止他们呢?我们能够用宪法的手段去抵制它吗?很困难。我们没有宪法诉讼,我们也没法提起诉讼。我们顶多仿效原来的三个博士对于孙志刚案件那样上书常委会。国务院如果明智一点,可能自己就把收容审查条例给撤销了,但是如果政府不明智呢,我们并没有救济手段来制止这种行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确实需要解决宪法诉讼在内的一系列问题。


  报纸上还登过这样的消息,有个地方法院,对案件已经做了判决,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遭到地方政府的抵制,当地政府以影响“稳定”为由,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自己是依法判决,而且判决已经生效。可是县里面领导人说,很多居民有反对的声音,不同意执行,以这部分人的反对作为理由来干预法院执行。这不是以“稳定”来压倒法治吗?行政权力假借稳定压倒一切之名,公然干预司法,这种情况在基层政权并不鲜见。依法执行判决本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但是现在一个判决都不能执行,这还叫什么法治国家!稳定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再说中国情况特殊论。中国情况当然特殊,但哪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不特殊呢?连一个澳门特别行政区情况也特殊,澳门地区也有自己的一些法律,也不是和世界其他地方都一样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情况也特殊,但是它也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以我们要看到,我们所讲的法律,包含三个层次:法律既是一个制度,又是一个方法,更是一个理念。


  作为一个制度来说,当然每个国家会有不同的法制。中国的法制绝对有一些中国特殊的规定,比如中国的土地政策就很特殊。外国有土地承包责任制吗?外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吗?没有!所以从具体制度来说,中国有中国的特殊情况。但是法律作为方法,应该有共同性。作为方法来说,分析一个法律问题,要采集证据,以事实为依据,并判定它的证据如何,这是很明确的。美国人爱讲方法,到美国学习法律,课堂讨论完了之后,你问老师的看法是什么,老师说我没看法,我教你的只是方法。因为方法是制度的深层基础。法律制度随着时代的变化,会随时发生变化;而方法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从某种意义来说,学习方法比学习制度更重要。


  不要忘了,法制还有一个共同的理念。它是世界各国发展到现在,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我们可以说,中国是特殊的,和世界各国不一样,但是今天我们采纳的是法律作为一个秩序,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的规则,法律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规则,规则就有共通性。我想自由也好,民主也好,人权也好,公平正义也好,都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一个法律如果不能维护公平正义还叫什么法律啊,如果我们自由人权都不讲的话,还叫什么法律啊。所以在这一点上来说,我们一定要看到法律有很多的共性,而这些共性是不能够被个别所抹杀,而且也不能以强调一个国家自己所特有的民族特点而把共性抹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作为理念,它就离不开自由、民主、人权和正义、公平。正如温家宝总理最近在英国皇家学院演讲中所说的那样,未来的中国,将是一个充分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国家。中国的未来要充分实现民主和法治,这已经表明了我们的前进方向,所以依法治国应该是不容置疑的。


  【注释】


  [1]2011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连续爆出财务丑闻,施累中国概念股股价大跌。从ZOn年3月到5月两个多月间,已经有18家中国公司被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停牌,4家企业被勒令退市。


  [2]2009年12月12日,因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步嫌伪证罪,时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律师李庄,被重庆市公安局构捕;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处1年零6个月刑期。ZOn年4月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4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庄不起诉,并向李庄宣布了该决定。


来源: 《探索与争鸣》 | 来源日期:2011年第8期 | 责任编辑:王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