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8的ar恐龙的软件:古建筑修复工程施工监理控制要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4:44:35

古建筑修复工程施工监理控制要点

1、监 理 原 则

2、屋面工程

3、墙(柱)饰面工程

4、墙面清洗工程

5、楼地面工程

    6、雕饰工程

7、细木装饰工程

8、油(涂)饰工程

9、设备工程

10、环境保护和修缮工程

古建筑修复工程施工监理控制要点

1、监 理 原 则

(1)修缮施工前,应对结构、装饰、设备的损坏程度,进行全面、详细检查。必要时采用仪器、工具作控查、取样,定量、定性的检测。并形成反映建筑残损状况的图纸、照片、文字资料。

(2)重点保护项目的修缮,应制定周密的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法、工艺技术措施和质量要求等。

(3)应加强隐蔽项目的查验,发现其结构、构造、材料质量与设计不符合,应保护现场。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4)重点保护项目的材料、工艺和施工方法,应进行现场试样,经要价还检验符合要求后施工。

(5)根据设计要求和本项目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的特点,除一般文物建筑修缮保护以外,还必须根据***博物馆的信息,重点关注***居住生活特征表达。

     2、屋面工程

(1)屋面修缮前,应对屋面的结构、构结的损坏情况行详细检查、抽检,并做好记录,其重点部位;

1) 坡屋面的屋板、桁条、屋架等结构及瓦片、天斜沟泛水和防水层的损坏情 况;

2) 平屋面的结构层、隔气层、保温层、防水层,及保护层的损坏程度。

(2)屋面的建筑样式,建筑细部的用料、材质、规格、色彩,应按原样修复,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

(3)应改善或消除因用料或构造不当,存在的固有缺陷。包括如下内容:

1)坡屋面的无屋面板及卷材防水层的,应增设屋面板和防水层、改善隔热防水构造;

2)平屋面上的增搭建,应清除处理,应增添或改善隔热层、防水层。

(4)坡层面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同规格、色泽的瓦片不得在同一坡面上混用,瓦片有缺角、裂缝、砂眼、翘曲缺陷不得使用。修缮后屋面应坡度平顺,瓦头平整落榫,屋脊平直牢固;

2)屋面坡度大于30°时,瓦片应与屋面构件扣扎牢固;

3)小青瓦其他特殊材料的屋面修缮,应编制专门的修缮工艺方案。

(5)平屋面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面结构层的损坏,应修复,屋面要有足够的泛水坡度,并应加隔气层,屋面的保温层、防水层,宜采用功能质量高的材料,上人屋面宜增设表面保护层;

2) 层面的防水、保温层、变形缝,凡水,出水口等构造的施工,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3、墙(柱)饰面工程

(1)板(块)材(包括人造和天然的板(块)材)的内、外墙(柱)饰面损坏的修缮,应满足如下其本要求:

1)粘贴墙面的修缮:

①、其层与结构层间有少量起壳,面积小于300mm×300mm,基层砂浆强度较好,可采用不铜筋锈钢膨胀螺栓加环氧树脂注浆锚固。起壳面积大于单片板面积的50%、且砂浆酥松的,应凿除基层重做;

②、面层与基层有少量空鼓,面积在30%以内,可用不锈钢螺栓加环氧树脂注浆锚固。面板松动或起壳大于面板面积30%应凿除重做。

③、板材面层少量裂缝或有钉孔、缺角,无松动现象,可用同质、同色石屑砂浆修补;

④、板材表面轻度风化、磨损,可用浆磨的主法修复。风化麻面深度大于1mm,面积大于20%,宜进行凿除重做;

⑤、板材接缝损坏,应按原样补嵌牢固、严实,不得有漏嵌及渗水现象;

2)墙面的修缮:

①、板材表面轻度风化、磨损、麻面、钉孔;可用同质同色砂浆嵌补后,浆磨修复;

②、联结件锈烂、松动、脱落,应修换或加固。

3)修缮用的板材,其花纹、色彩,宜基本一致,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

4)板(块)材的翻铺、局部调换,应在施工前进行挑选、予拼、编号;

5)板(块)材安装必须牢固,嵌缝密实、平直、施工溢出的浆液,应随时清除。

(2)抹灰墙(柱)面,应根据起壳、裂缝、风化、剥落等损坏原因和损坏程度,进行修缮。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修缮前,应对墙(柱)面所用材料、构造、工艺特点,进行调查,有特殊装饰效果的,应测绘、录像和文字记录,建立工艺档案;

2)基层起壳,无裂缝,起壳面积在0.1㎡以内,基层强度较好,可采用环氧树脂灌浆,加不锈钢螺栓锚固;基层砂浆酥松,或起壳面积大于0.1㎡,或起壳同时有裂缝的应凿除重做;

3)面层起壳,面积大于0.1㎡同,应凿除重做;面层裂缝,宽度在0.3mm以下,无起壳现象,可进行嵌缝处理;

4)面层酥松、剥落基层强度和整体性较好,可凿除面层,局部修补;

5)墙面修缮材料的配合比应试配,面层抹灰应试样,达到设计效果后再全面施工。所用水泥砂浆,宜用标号不低于325硅酸盐水泥;

6)面局部修补,应平整、紧密,分界面方正平直,接缝宜设在墙面的引线、阴角、线脚凹口处;

7)有装饰效果的饰面修缮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所用材料基本参数:粒径、质感、色泽应与原墙面基本一致;

②、基层应平整,粘结牢固,接缝紧密;

③、表面层的施工工艺及纹样,应与原墙面一致。

8)施工时,应做好灰尘、废水、废气的收集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3)清水墙面(包括以砖或其他砌体直接作为墙面饰面),当墙面风化、缺损、掉角;灰角松动、脱落等损坏的修缮,应满足如下要求:

1)修缮前,了解原有的施工工艺、材料、砌筑构造形式;

2)墙面轻度损坏缺角、表面风化,应凿除风化酥松,宜用配色砂浆修补;墙面严重损坏风化,要用挖补、镶补,或用粘土面砖嵌补等方法。修补后墙面色泽协调、表面平整、头角方正,无空鼓;

3)灰缝的修补,应剔除损坏的灰缝,出清浮灰。宜按原材料和嵌缝形式修补,修复后,灰缝应平直、密实、无松动、断裂、漏嵌;

4)确需改变材料和嵌缝形式的,需做试样,保证质量,符合要求后施工。

 4、墙面清洗工程

(1)墙面清洗应根据墙面材质、建筑部位、沾垢原因和程度,采取不同的清洗方法:

1)水清洗法:用压力水枪自上而下循环进行,适用于各类墙面的大气灰尘污染的清洗;

2)中性清洁剂清洗:适用于各种石材、面砖、块材墙面较严重的大气污染的清洗;

3)敷贴法清洗:适用于大理石的大气、油污浅层渗透性污染的清洗;

4)砂冲洗法清洗:适用于材质硬度高的毛面花岗石类墙面的清洗;

5)机械打击研磨法:适用于板材厚度较大,线脚花饰较少的毛面石材类墙面的清洗;

6)特殊专用清洁剂清洗:适用于墙面受到油迹、锈斑及其他污染物严重污染的清洗。采用专用清洗剂,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

(2)清洗前,应先将墙面上孔洞、残缺、裂缝、剥落等损坏修补好,墙面上残留物清除干净。

(3)墙面清洗前应进行污染状况调查,分析污染原因,并经试样确定清洗材料和工艺,符合清洗效果后,再进行全面施工。

(4)使用墙面清洗剂,应验证对墙面无腐蚀污染作用。 清洗后墙面应检测清洗剂残留量,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5)采用特殊清洗剂,其废液应专门收集,并应在墙面污染去除后,立即用水清洗干净。

(6)机械清洗方法,应严格控制墙面磨损厚度,保证墙面平整度,以及线脚、花饰的完好程度。 

(7)墙面清洗施工,应符合现行环保标准规定。做好环境及人员的防护措施和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冲洗废水的排放, 应符合城市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

(8)清洗后的墙面应做到平整,清洁,色泽均匀,饰面板边棱平直,无缺角剥落,接缝嵌补密实,不渗漏。采用化学清洗剂,应保证墙面不泛黄、变色、疏松。

(9)清洗后墙面,宜涂刷方污染保护膜,提高墙面的清洗效果。

 5、楼地面工程

(1)木楼(地)面板,按其构造又分为单层和双层楼(地)面板。 当楼(地)面板缺损、松动、腐烂,面积在20%以下,可进行局部修换。 损坏面积大于20%, 宜进行翻修。

1)木地板更换,应满足:

①、板段的长度不小于连续三根格栅的间距;

②、相邻两板段的接头不得在同一根格栅上;

2)木地板面的磨耗凹陷少于2mm以内,面积在10%以下,满足使用安全要求的, 可磨平翻新; 

3)拼花地板的面层磨坏、残缺,应选择同质、同规格和色泽的材料,按原有图案进行拼修。铺贴用胶应符合防水、防菌和环保等要求;

4)木地板拼接应紧密牢固,板缝间隙应小于0.3mm,接缝高差小于0.3mm,修换后板面应刨平、磨光, 并作表面防护处理;

5)木地板修缮所用材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作防腐处理。

(2) 石板、地砖楼(地)面层包括:天然石板材、地砖、马赛克等面层的修缮,楼(地)面层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面层缺棱、麻面,单侧裂缝宽度在0.3mm以内,面层与基层粘贴牢固无松动,可用同质石材粉料拌制的环氧砂浆嵌补,硬固后整平磨光;

2)当面层碎裂、松动时,应选择材质、规格、色彩、纹样相同的材料, 进行局部更换;

3)石板、地砖翻铺应符合如下要求:

①、应对原地面的样式、图案作好测绘; 

②、铺贴前,应对面层材料进行挑选,对色拼花、试铺、编号;

③、对面层材料进行润湿,清除表面残留污染物; 

④、铺贴英调整拼缝合平整度,及时清洁板面多余砂浆,及时嵌缝,在粘贴固化前,面层不得负载。 四角平差应小于0.5mm,接缝高差应小于0.5mm,缝宽误差应小于1mm。 

4)面层铺贴应平整、牢固,无沾污、浆痕、泛碱,色泽一致;

5)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设地漏的地面层,应设置排水坡度,并且不少于15%。 

  6、雕饰工程

(1)建筑中的雕(壁画、浮雕、木雕、石雕、砖雕等)应予以保护。因风化、开裂、残裂等损坏,应以修缮。 

(2)施工前应对雕饰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以及工艺样式、特点进行调查考证,并根据损坏原因和程度修缮方案。

(3)雕饰轻度局部损坏的修缮复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修复前,凿除风化、腐朽部分,处理好结合面;

2)修接工艺和模式,修缮用材料的材性、质感、纹理、色彩、强度均应与原物协调一致; 

3)采用拆拼、移植等方法,充分利用原物原材,所用连接件、锚固件,宜设置于隐蔽处。

(4)复制件宜与原有的调式风格、尺度和工艺特点协调,并满足相关技术工艺规程要求。

(5) 修接安装应牢固可靠,所有金属连接件应作防腐、防火处理,木雕应作防虫处理。

  7、细木装饰工程

(1)细木装饰(护壁板、木线条、门窗贴脸、隔断、挂落、窗帘盒、窗台板、护栏、扶手、水汀罩等)出现起鼓、损坏、松动、残缺、腐烂等情况时应予修缮。

(2) 施工前应作检查,并记录其工艺特点、构造连接方法,分析损坏原因和程度,制定相应工艺方案,对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装饰,应按原样修补、拼接、加固或原样复制。

(3) 细木装饰局部修缮饰,应充分利用旧料,装饰构图、施工工艺、构造连接方式应与原有装饰协调一致。

(4) 细木装饰翻修时,宜保持原有风格和工艺特点。

(5) 细木装饰修缮应做到接缝紧密严直,与墙面、顶棚、地面等接合安装牢固,一般无缝隙、翘曲,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挂镜线、顶角线、门窗贴脸接头应承45°角,上口平直误差不应大于3mm,接槎高低差不应大于0.5mm;

2)窗帘盒下沿全长高低差不应大于2mm;

3)护壁板板面凹陷不应大于0.5mm,面板垂直偏差不应大于2mm,护壁板阴阳角应平直;

4)护栏、扶手弯转角度,应与原物一致,表面光滑,无裂缝,扶手平直度差不应大于3mm。

(6) 细木装饰用料的材种,宜与原装饰用材相同,应控制含水率、斜纹翘曲、木节等缺陷,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油(涂)饰工程

(1)油饰修缮,包括油漆、涂料、贴膜等。油饰层发生起泡、粉化、龟裂、退色、变色、起皮、剥落等情况时应予修缮。

(2)饰面层按损坏程度的不同,采用局部修补和铲除重做。

1)表面层退色、局部开裂、起泡、起皮等损坏可局部修补;

2)基层腻子起鼓、酥松、粉化、面层老化等严重损坏,宜铲除重做。

(3)施工前应对损坏情况作检查,包括损坏原因,材料化学成分和涂饰工艺,并  制定修缮工艺方案。

(4)施工时应将损坏饰面清除干净,但不得损伤原有结构层。

(5)涂饰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与结构层表面不产生有害的化学作用。溶剂型涂饰材料,要求基层表面干燥,用于木质基层时,木材含水率宜小于12%。

(6)涂饰材料和腻子配方应统一配制,控制施工现场温度,使用前搅拌均匀,并在规定时间内用完。并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

(7)涂饰施工不得漏刷,不得出现斑迹、表面流挂、棕眼、脱皮、皱皮等现象。并应符合表面平整光洁,色泽一致,无刷纹等要求。

(8)清水漆涂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涂清水漆前,应清除木质基层上的灰尘、污垢,表面的钉眼、缝隙、毛刺,脂囊用腻子填补磨光,节疤、松脂部位应用虫胶漆封闭;

2)清水漆施涂,在刮腻子、上色前,应涂刷一度封闭底漆,然后反复进行刮腻子、磨光、刷清漆,拼色和修色,直至色泽调匀,平面光洁,线脚清晰后,再做饰面漆,打蜡、上光。

(9)硝基清漆涂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基层处理同6.8.8条第1款;

2)反复多次用虫胶漆腻子填补、批平、磨光,直至颜色基本一致;

3)定色后,用硝基漆反复多次涂刷、干燥、磨光,直至光洁平整,后打蜡上光。

(10)贴金或沥粉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有贴金、沥粉由起鼓、剥落、残缺、粉化、退色、起皮等损坏时,应予修缮;

2)贴金或沥粉,施工前应对原来的工艺和损坏程度、损坏原因进行检查,原有图案进行测绘。根据原图案或设计要求,制定工艺方案;

3)贴金或沥粉的修缮,可根据损坏程度采取不同修缮方法,当贴金、沥粉基本完好,局部退色、起皮、剥落时,可采用局部修补。当基层起鼓、酥松、面层严重老化时,应铲除重做;

4)贴金、沥粉修缮时,基层应平整牢固,残留物应清除干净,并用腻子批平磨光,干燥后涂刷底油;

5)沥粉材料的配比应进行试配后确定,沥粉工具可根据图案特点、线条形状专门制作;

6)贴金、沥粉应粘结牢固,图案正确、线条平顺、光洁、无漏金、漏条、无皱皮、无空缺断裂、无叠缝等现象。

9、设备工程

(1)本节规定建筑的电气照明、给排水、空调、消防、防雷等设备、管线及零配件的修缮。

(2)当房屋设备因其负载能力或本身的材料强度,不符合使用和安全要求时,应予修缮,更换或增设。

(3)修缮设备前,应对设备管线和装置情况进行勘查,其内容应包括:

1)弄清原有配置的管线的走向、容量、系统设置方式,零配件的尺寸、规格;

2)对原有设备的完好程度和安全性能进行测试、鉴定;

3)提出修缮方案,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设备及零配件,应予保护修缮,相对集中使用。

(4)更换或新增设备及其系统的敷设,除应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外,尚应满足如下要求:

1)选择技术先进,效率高,环境兼容性好的管线及系统没,设备及零配件;

2)其设置部位、外观尺寸等,应与建筑环境相协调,应不影响建筑保护部位的整体效果。宜用暗线敷设;

3)增设的相关设备,应设置于较为隐蔽位置,并在外观上作适当的美化遮挡处理。

(5)设备修缮使用的管线材料、产品及零配件,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安全标准。

(6)修缮设备竣工后,应进行调试,保证运转正常,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7)设备的修缮设计资料,包括修缮前后设备线路系统图及设备配置图,竣工验收后,应上报归档。

10、环境保护和修缮工程

(1)建筑环境是指保护控制范围内,各种人工与自然的空间构成,包括绿化、建筑小品,功能构筑物与道路等的总成。

(2)环境的修缮,应包括与保护建筑相关的、具有重要历史特征的下列建筑环境:

1)具有特征的空间形态、色彩、构图等;

2)体现保护建筑使用与功能等特征的消息;

3)体现建筑艺术特征、情趣的信息;

4)体现建筑技术、构造、材料、工艺时代特点信息等。

(3)修缮前,应对原建筑环境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

1)地区风貌对建筑环境的要求;

2)原建筑设计风格,对建筑环境的要求;

3)建筑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及其损坏,缺失状况,恢复的可能程度。

(4)对具有表征意义的环境要素;雕塑、建筑小品、围墙、护栏、道路、灯饰等建筑饰物,应按原有的材料、构造、工艺、样式进行修复,恢复原有环境风貌。

(5)对具有功能作用的环境要素的增设改建,如配变电、门卫、厕所、商场、等构筑物的设置位置、尺度、用料、色彩等,应满足功能要求,并与环境风貌相协调。

(6)原有的绿化,乔木、特殊花草、名贵树木,应予保护。新增绿化应和建筑的历史环境相协调。

(7)道路的修缮,宜参照原有道路的布局走向,修筑特点、用料和构造形式修复,并满足通行要求,做到自然、舒坦、排水流畅、保留历史风貌信息。

(8)原有下水道如走向合理,符合排水要求,仅出现局部损坏,可进行局部排堵修换。其用料和构筑方式,宜按原来工艺特点进行。新敷设或翻做排水管时,应不影响对建筑和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