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澜乍起 波波 阅读:轮奸变嫖宿,恶法毁花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7:28:52

轮奸变嫖宿,恶法毁花朵

         ----12岁的孩子是无辜的受害者,为何被强加“卖淫女”罪名?

人大制定的嫖宿幼女罪和最高法对强奸条款的司法解释,可足以确保陕西略阳轮奸12岁幼女致大出血的官员和包工头无罪释放、安然无恙。荒唐的嫖宿幼女罪与荒唐的奸幼司法解释相结合,就是奸幼贪官和奸幼富翁的双重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曾(毛主席时代)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当时的司法解释是,无论幼女是否愿意,哪怕是幼女主动勾引你,只要你是成年人,并和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必须按强奸罪论处。当时对女童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刑法》第236条还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根据上述规定,陕西略阳强奸、轮奸12岁幼女致其大出血的四个村镇官员、包工头等应该是死刑。
  但是,1997年刑法修正时,却增加了“嫖宿幼女罪”这一条款,据称是为了将强奸幼女和以嫖娼为目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进行区别。其实就是以坏人、贪官和富翁为本的立法原则开始体现,为保护坏人和贪官合法强奸幼女的特权,对强奸幼女的行为,直接做了交钱和不交钱的区隔。没钱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还是以强奸幼女论,而有钱人或者贪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嫖幼(嫖宿幼女罪)。强奸幼女罪最高判极刑,而“嫖宿幼女罪”最高刑为15年,一般才5年。因为“嫖幼罪”量刑较轻,事实上是给司法办案留下了官官相护的活扣,再加上客观上存在的司法腐败、官场“潜规则”等等现实,“嫖幼罪”往往首先成了庇护一些涉案官员的“保护伞”,庇护了事实上的奸幼者,使祖国的花朵,越来越多的纯真幼女陆续被强奸和毒害。
  一般的贪官,由于官场潜规则的原因,在嫖幼罪被判刑后都能轻松脱身、逍遥法外,但贪官、富翁毕竟被判了几年,还需要活动经费,怎么办?如何才能奸幼后马上就无罪释放呢?奸幼爱好者(贪官和坏人们)的代表想出了一个办法,对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又一次进行了新的司法解释。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说:“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条司法解释的意思(潜台词)是说,如果你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只要你说你不知道她是幼女,你就无罪。嫖宿幼女罪和奸幼的司法解释合起来的意思就是:出钱嫖幼后,你只要说你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就不构成犯罪,就只是一般的嫖娼,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500元至2000元了事。逍遥法外继续嫖幼。

前几天媒体报道的陕西略阳轮奸12岁幼女致大出血的官员和包工头,在今天就被警方实施保护措施了。一位民警解释说:“关于社会上"轮奸"的说法并不准确。”他说,犯罪嫌疑人对女生未满14岁到底知不知道?(早在出钱的时候就知道了),这些男子在和这名女生发生关系时,知不知道该女生才12岁(不知道他们谁肯出几千元?光是中间人就可以分到2000元),还有对方是否自愿(谁会自愿到大出血?住院输液?),而且有没有收取钱物,这都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轮流上不算轮奸,什么才算轮奸?)。”该民警说,“所有的这些还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根据目前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将案件暂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民警也对“轮奸”导致“大出血”的传言予以纠正:“在我们接到报警和侦破的过程中,该女生并未出现什么‘大出血’的情况。”该民警推测,可能是该女生的例假(农村女孩12岁就来例假?贫困家庭女孩来例假会去医院输液?),引起了大家的误解。(2011年12月1日西部网)

12岁的女孩是祖国的花朵,被村镇干部及包工头轮奸本身已经受到巨大伤害,嫖宿幼女罪却再一次把“卖淫女”的罪名强加于她(她是被胁迫的),会对她造成终身伤害;一般人未年满16周岁都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为何单单让被强奸的幼女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强奸和轮奸幼女都可以轻判或者不判了,所以这几年许多类似的案件纷纷浮出水面,2009年贵州习水县的嫖宿幼女案中,5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与3名未满14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最终以“涉嫌嫖宿幼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同年被媒体曝光的浙江丽水、福建安溪、四川宜宾等一系列案件中,还有云南法官奸淫幼女,执法部门对他们以嫖宿幼女罪论处判得都很轻。“嫖宿幼女罪”的司法认定保护了很多坏人和贪官。

嫖宿幼女罪不但保护了很多坏人和贪官,而且还催生出一批又一批的上海“少女援交团”和陕西等地的胁迫未成年幼女卖淫团伙。如果废止荒唐的嫖宿幼女罪,恢复刑法236条强奸罪条款原来的解释,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律按强奸罪论处,没有了买家和市场,幼女卖淫团伙也将会灰飞烟灭吧。

法学家说,嫖宿幼女罪把“嫖宿”幼女行为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单独立罪,与强奸罪相互矛盾和冲突,造成法条竞合,制造了司法混乱,嫖宿幼女罪应立即废止。但即使如此,因为能保护坏人,所以哪怕嫖宿幼女罪在社会上已经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几年了,人大、最高法、妇联(保护女童不受侵害是其主要责任)高层还是无动于衷。这是为什么呢?笔者只能妄加猜测。只有两种可能:第一,他们周围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坏人已经超过了好人,大家都不同意改,就像当初都同意改的时候一样;第二,但愿不是真的,那就是立法决策者已经成为贪官利益的忠实代表,他们要共同侵害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未来。

当今中国信仰缺失、道德沦丧、社会堕落的根本原因,是官员的放纵私欲、普遍腐败和整体堕落。按照大众对社会群体的道德评判标准,官员群体已经堕落到群众和禽兽之后,说他们是衣冠禽兽是对禽兽的侮辱。官员堕落的根本原因,是“核心价值观”、“法律法规”和“官员具体行为”三者之间的严重背离。

国家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人平等、以人为本、共同富裕和共同快乐,并渴望形成“好人有好报”的社会规律和社会氛围,但是法律和法规新增加的嫖宿幼女罪条款和关于奸幼的司法解释,却是保护坏人,保护人人不平等的有力武器。官员的自我放纵、奢侈糜烂与无耻骄横,更与其核心价值观谬之千里了。

中国人自古便“以吏为师”,原因在于中国传统上直到目前仍是“官本位”社会。中国自古以来就不是以法治国,而是以德治国,在没有法律和制度的有效制约下,政治的清明与否全系于做官人的品德、操守,清正廉明、道德高尚者能够领袖群伦,垂范社会,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相反,如果大部分官员放纵自己的私欲,以至于道德败坏,便会直接诱发、刺激社会风气、公共道德的败坏。
  新中国成立不久,毛泽东和他的一个亲属谈话时说:“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如果臣下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会是这样。” 
   “治国就是治吏”,把官吏管理好了,官场风气正了,官员的表率作用才会增强,老百姓才会一呼百应,国家才能政通人和,国泰民安。否则,官员欺上瞒下,贪污受贿,营私舞弊,胡作非为,其结果只能是“虽令不从”,信用危机,道德败坏,民怨国衰,“四维不张”。
  在治吏方面,毛泽东思想屡试不爽。毛主席时期,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员,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且长期以来也形成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有效的规范、制度,形成了50年代初清廉、亲民、朴素的政风。但在1978年以来巨大的社会变动之下,这套自延安时期以来传统的政治伦理被逐渐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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