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m太平洋科技有限公司:瑞典氮氧化物减排有何高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16: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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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十二五"污染物减排4项约束性指标之一,氮氧化物在今年上半年不降反升。数据显示,电厂等拥有锅炉的企业是氮氧化物的排放大户。这些企业的氮氧化物减排怎么推进?

  从全球范围来看,瑞典的氮氧化物排污收费返还制度成效显著,自1992年向电厂等企业收取氮氧化物排污费并实施收费返还制度以来,全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已从1990年的30.1万吨降至2009年的14.9万吨,减排幅度达到50.5%。我国目前的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63元/千克,还没有实施收费返还。瑞典的制度设计可供我国学习借鉴。


  而美国在SCR/SNCR技术(选择性催化还原/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及炉内低氮燃烧技术的结合上也有成功的经验,可以为用户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氮氧化物减排方案,氮氧化物减排率达60%~95%。我国有不少锅炉实施了炉内低氮燃烧方案,但还有一部分锅炉的燃烧效率不高,同时,面对严格的脱硝要求,不少企业面临着高成本的压力。美国有针对性的技术结合也有可圈可点之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期环球版特向读者介绍瑞典的制度设计和美国的技术应用,与读者一起探讨脱硝如何让企业成为赢家。


对氮氧化物排放怎么收费?


  20世纪80年代,为控制酸沉降,瑞典提出到2010年将氮氧化物排放量降至14.8万吨的减排目标(即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下降约50%)。


  为此,瑞典实施了氮氧化物排污收费以及收费返还制度,这一经济政策为氮氧化物减排目标的实现做出了巨大贡献。


  收费对象:依据有效能源产量
  产量在2500万千瓦以上的锅炉设备


  1992年1月1日,瑞典开始实施氮氧化物排污收费制度,征收对象是拥有有效能源(有效能源指工业锅炉生产的电力、蒸汽或热水,统一折算成兆瓦时为计算单位)产量在5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大型工业锅炉设备(包括工业锅炉、固定式内燃机、燃气涡轮等,共182座)的企业,共124家。


  由于这项措施减排成效显著且能降低政府监管成本,瑞典不断扩大征收对象。1996年,征收对象扩大到拥有产量在4000万千瓦时以上锅炉设备的企业;1997年,征收对象又扩大至拥有产量在2500万千瓦时以上锅炉设备的企业;至今,征收对象已超过260家企业,包括电力、供暖、造纸、化工、冶金、垃圾焚烧、木材加工、食品等8个行业,拥有锅炉设备460座。

  收费标准:边际成本核算
  从40克朗/千克上调为50克朗/千克


  在设定收费标准时,瑞典监管部门先对企业减排成本做了测算,减排边际成本为3~84克朗/千克氮氧化物排放(约合人民币3.06~85.68元/千克)。


  瑞典政府最终将征收标准定为40克朗/千克,将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排放量均折算成二氧化氮总量。瑞典认为这个标准比较适中,既激励了企业减排,又不会使一些企业一时负担过重。2008年,为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征收标准上调为50克朗/千克。


  排放量核算:两种方式企业自选

    87%的企业选择自行安装检测设置


  企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核算方式有两种,企业可任意选择其一。一是按监管部门的推定排放量征收,推定排放标准为工业锅炉250毫克/兆焦、燃气涡轮600毫克/兆焦。二是由企业自行安装排放量监测装置,按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征收。监管部门允许企业每月对监测设备停运维护,但不超过37小时/月,否则接下来60天的排放量将按正常条件下的1.5倍计算。由于推定排放量标准较高,87%的企业选择了第二种方式。


  瑞典环保局是氮氧化物排污费的监管部门,负责排污费的核算、征收及企业排污监测设备的定期审计等,审计内容包括企业每日监测报告、设备维护过程、有效能源产量、独立检查机构的评估报告等。


  企业安装的氮氧化物排放监测装置必须由独立有资质的检查机构(独立检查机构的资质由瑞典技术认证局颁发)每年检查一次,并出具检查报告,以确保设备运营达到监管机构规定标准。


制度设计的关键在哪里?


  在通过排污收费促使企业减排的同时,为了避免被收费企业因运营成本上升而导致竞争力下降,瑞典监管部门设计了“收费返还”制度,这是整个制度设计的关键所在。


  具体的返还标准为:征收的资金除0.7%用于弥补政府监管成本外,其余全部将以企业有效能源产量为核算标准返还给企业。


  以2003年为例,瑞典氮氧化物排污费总收入为633426360克朗,扣除监管成本和预留备用金,共返还资金625022966克朗,返还率约为98.7%。(具体排污费收支见表一)


  在“收费返还”制度下,高产出、低排放的企业将成为排污费净收入单位,低产出、高排放企业则为净支出单位。


  以2003年的两家企业为例,A企业每单位有效能源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389千克/兆瓦时,B企业为0.202千克/兆瓦时。经过排污收费返还后,对于2003年的氮氧化物排放,企业A成为净支出方,净支出23万克朗;企业B成为净收入方,净收入76万克朗。


  如果将总价折合成每兆瓦时有效能源产量净支出的排污费,2003年企业A净支付排污费6.13克朗/兆瓦时,企业B净收入1.38克朗/兆瓦时。这就相当于企业B每发一度电,可获得净补贴0.14分人民币,而企业A每发一度电,则需净缴纳0.63分人民币排污费,两者由于排污收费返还制度造成的发电成本差距可达0.77分人民币/度。(企业A、B对比分析见表二)


  企业在每年1月25日前向监管部门申报上年度工业锅炉的各项数据、氮氧化物排放量及有效能源产量报告,经监管部门核算后,净支出企业必须在当年的9月1日缴纳排污费资金,而净收入企业则会在12月1日收到返还的资金。


  可见,氮氧化物排污收费返还制度可有效区分氮氧化物排污强度小和强度大的企业,并可动态地进行区别对待,激励效果显著,调节方式简便、灵活。因此,尽管瑞典设定的排污费标准较高,但是收费返还制度仍对企业具有吸引力,并促使其尽可能降低单位产出的排污量。


制度取得了哪些成效?


  相比于单一的收费或补贴政策,“收费返还”制度实际上是两者的有机结合,激励效果更加明显。


  制度优点:收费和补贴的结合
  二次分配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和效率


  在单一的排污收费制度下,所有企业都是净支出方,收费标准太低激励效果会比较有限,太高又增加了所有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收费标准的改革阻力大,而且一旦监管不到位,还容易诱发偷排。而在单一的减排补贴政策下,所有企业都是净收入方,补贴过少激励效果有限,补贴过多则可能大大加重财政负担。


  “收费返还”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具有二次分配的特点,有效避免了“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在这一制度下,单位产出污染排放量大的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多,获得的返还资金少,成为净支出方;而单位产出污染排放量小的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少,获得的返还资金却较多,成为净收入方。这实际上是让单位产出污染排放量大的企业净支付了“费用”,单位产出污染排放量小的企业净获得了“收益”,提高了企业的减排积极性。


  同时,采取“收费返还”制度,政府决策更易获得支持。政府所征收的排污费除部分用于补偿监管成本外,全部用于补贴企业,实现了专款专用,计算方式透明,方便社会监督。当政府根据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加大减排力度而提高收费标准时,容易获得支持。


  “收费返还”制度使企业有内在动力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单位产出污染排放量小的企业将获得更多的返还资金,促进企业为保持低排放领先地位而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制度成效:不少行业成为赢家
  排污费政策比许可证制度更有效


  从实际效果看,瑞典对氮氧化物征收排污费后,企业减排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纷纷采用更有效的减排技术,取得了明显效果。


  数据显示,在1992~2004年间,自1992年被征收排污费企业的氮氧化物排放强度从0.4千克氮氧化物/兆瓦时(即0.4克氮氧化物/千瓦时)降至0.23千克氮氧化物/兆瓦时,下降幅度达42%;自1996和1997年开始被征收的相对较小企业的氮氧化物排放强度下降幅度也达到了26%。总体来看,氮氧化物排污收费返还制度有效降低了瑞典固定源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从排污费的行业收支来看,电力、供暖企业为排污费净收入部门(减排的“赢家”),化学、造纸、木材加工行业为排污费净支出行业(减排的“输家”)。


  瑞典监管部门在1997和2001年先后两次对氮氧化物排污费政策作出评估,结论是:排污费政策使得氮氧化物排放量持续减少。对于那些同时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电力、供热等部门,排污费政策比许可证制度要更为有效,如果不开征排污费只实施许可证制度,则减排量只有现在的1/3。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表一.2003年度瑞典氮氧化物排污费返还基数的计算

    
  表二.企业A、B排污费收支情况对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