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到长沙下铺多少钱:河南省地矿局市场主体建设调研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11:38:31

本文是2009年10月份的一篇关于我局市场主体建设的调查报告。经过15个月的实践检验,部分内容已时过境迁,有点陈旧,但其中提到的不少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现略作修订,挂在局域网上,供各位同仁参阅。

 

一、我局各类公司(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在全局经济总量、人员安置、市场占有、经营规模等方面起举足轻重的作用。截止2008年底,河南省地矿局下属单位共有企业111个,其中法人单位99个,占89.2%;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12个,占10.8%。局直属企业8个,占7.2%,队属企业103个,占92.8%。从业人员4742人,占全局从业人员的52.7%;总资产187522万元,占全局总资产的70.3%;负债112405万元,占全局负债的61.2%;净资产75118万元,占全局净资产的90.3%;2008年实现收入102315万元,占全局总收入的45.9%,实现利润3823万元,占全局利润的33.1 %。

局属各单位企业中,按所有制形式分,国有独资企业53个 ,占47.8%;股份制企业35个 ,占31.5%(其中国有控股企业19个,参股企业16个);其他(民营或非法人单位)23个,占20.7%; 按专业类别分,地质勘查类企业32个,占28%;工勘施工类企业30个,占26.2%; 矿产开发类企业9个,占8.4%;多种经营类企业40个,占37.4%;按企业经营规模分,5000万元以上企业4个,3000万元—5000万元企业5个,1000万元—3000万元企业20个,500万元—1000万元企业8个,500万元以下企业57个,没有收入或停业以及所属收入不进入单位总收入的17个;按从业职工分布看,地质勘查业969人,占20.5 %,工勘施工业2554 人,占53.9 %,矿产开发业282人,占5.9 %,多种经营业937人,占19.7 %。(个别单位未报全民营资源型公司)

(二)地质勘查企业和矿产开发企业发展质量较好,工勘施工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数量多、质量较差,与全局主业优势\发展趋势相适应。在08年完成的总产值中,地质勘查业17418万元,占17%,工勘施工业58732万元,占57.4%,矿产开发业16158万元,占15.8 %,多种经营业10007万元,占9.8 %;实现利润总额3823万元,其中地质勘查业1254万元,占32.8 %,工勘施工业813万元,占21.3%,矿产开发业1486万元,占38.9%,多种经营业270万元,占7%。数据显示,地质勘查企业和矿产开发企业共有41个,实现的经营收入占全部企业总收入的33%,创造的利润却占全部企业利润的72%,对局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支撑作用。工勘施工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共有70个,实现的经营收入占全部企业收入的67%,利润却只占全部企业的28%。尤其是多种经营企业,规模和总量的份额均较低,对全局经济总量影响不大。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是我们的优势产业,也将是我们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发展的主导力量。

二、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我局企业发展历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地勘单位市场主体建设过程有两个关键时间点:一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前期。当时的地勘单位地质勘查主业日渐萎缩,工资总额缺口越来越大,队伍生存面临困境,绝大多数地勘单位不得不利用各种可能的条件设立多类经营实体,划小核算单位。即所谓的“一业为主、多种经营”。这些经营实体经优胜劣汰的市场洗礼后,逐渐形成四类产业格局:多种经营业、工勘施工业、矿产开发业和地质勘查主业。这些与地勘主业相关联的各类实体对地勘单位开辟生存空间,探索市场经营之道起到很大作用,并形成了一些有特色的稳定产业保留了下来,例如:地热井施工、地下管网探测、金矿资源开发等一些技术领域在系统内外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部分企业稳步发展巩固下来。第二个时间点是在2000年以后,在当时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大背景下,地勘单位原有的各类实体多数改制为当时社会上普遍实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里面相当一部分经营实体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也模拟股份合作制形式进行所谓的企业改制。特别是2003年建设部发文规范建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企业行为,地勘单位这类产业的实体在04、05年均按股份制形式完成了改造并组建为法人企业。但由于时间仓促和缺少经验,其中的一些做法现在看来不够规范。然而这些不规范运作方式又延续到前几年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领域,又相继组建了不少以股份制形式出现的资源型公司。在“国退民进”、增加职工“财产性收入”的大背景下,新成立的公司中实现了股份来源的多元化,有的还引进了社会资金,有的直接由地勘单位发起注册为全民营公司,有的还办理了地质勘查资质,购进或注入了矿业权。由此,形成了数量众多、各种所有制并存、以民营为主体(单位职工持股)的各专业门类覆盖的局属地勘单位的企业格局。

由于局属各单位的公司是在地勘事业单位的体制中成长发展的,企业机制尚未真正形成,企业内部管理的许多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由此带来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

1.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目前,地勘单位仍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尽管地勘单位为求发展,创办了不同类型的企业,但体制并未相应地理顺,突出问题仍是事、企混合,在事业体制下办的各类企业难以确立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企业仍然依附于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身份仍是事业身份,企业的管理方式受事业机制惯性的影响,企业本性不强(本性是“四自”).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离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差甚远。这种体制上的先天缺陷,造成事、企很难真正分离(局倡导事企分离业已五年),企业盈亏责任弱化。企业依附事业,事、企福祸互伏。由于经营机制方面的困扰,造成了企业始终难以做大做强,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比国有企业更加突出,企业经营管理、劳动用工、人事任免、工资奖金分配、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等权利也都没有真正落实,企业根本做不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2.企业规模小,经济效益差。由于体制机制、投资规模、投融资渠道、经营观念等方面的困扰,尤其是队属企业更多地强调眼前利益,而对扩大企业规模、长远发展考虑较少。局属企业中经营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仅有4家,企业规模多数集中在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65个,占61%),企业规模小,企业管理的方式方法难脱事业窠臼,必然导致企业经济效益难以提高。

3.企业运行不规范,发展隐患比较多。综合考察局属队属的各类企业(实体),存在以下几个共性问题,给单位发展带来各种隐患。其中有的问题已显化,影响到单位的发展稳定:

一是股本构成不规范。地勘单位兴办的法人企业较为复杂,但这些年绝大多数都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现实情况又可区分为经过工商部门按照有限公司条件改制的和未经重新登记“自行”改制的。显然“自行”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经过工商注册的法人实体的股本中也有一些不规范现象,表现在:股本不实,如工勘施工企业中一部分的经理层出资仅是名义上的,实际上仍是地勘单位的出资。这种企业注册行为的风险性寄托在这一块名义出资人的道德可信度上;一些职工名义上有多少股本,其实有名无实,其他类型的公司也有类似行为。股名不实,为提高广大职工的参与度,一些地勘单位在组建企业时反复动员职工入股,要求领导带头,层层发动,但又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的限制,出现了职工持股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参股和推选股东代表等形式,给股东权利的行使留下隐患。抽逃股本,局投资成立的公司中,公司完成注册后,将注册资本转出,便出现了一些“空壳公司”。

前述实体中的“股份”问题之外,还有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外部群体或自然人的“参股”内部公司问题,特别是权利机关群体和单位内部实体之外的权利人“参股”,一旦出了问题,往往影响较大。若有“权利股”现象则更是遗患无穷。

二是治理结构不规范。在管理体制上,地勘单位将这类实体作为下属单位考核,下达经营目标和制定经济责任制。这种考核管理办法对单位内部经营实体也许行之有效,但对独立的法人企业显然既无政策依据,又与有关政策相悖(内部规定上缴额)。在治理结构上,名义上这些单位有董事会、监事会,但实则形同虚设。各队领导班子才是这些公司的实际管理层。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难以激发企业应有的活力,另一方面,公司“决策层”还要想方设法为公司“股民”谋利益,却很少为企业的成长壮大、长远发展下功夫。在成本核算上,由于地勘企业员工身份和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双重性,地勘企业经营中的一些成本费用(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计入事业单位中,而事业单位不便处理的一些费用又往往在企业里报销,造成成本费用、利润不实,在财务、税务部门的检查中往往出现纰漏,甚至招致罚款或被“请进去”的事也不鲜见。

三是分红行为不规范。这是地勘单位企业中存在问题较多和矛盾较为集中的方面。企业有盈利,股份分红天经地义。但若是违规分红就可能酿成违纪,甚至违法。股份制企业税后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分红,是股份持有者正当的财产性收入。但这类合法合规分红在地勘单位中却不多见,因为所办的企业其效益普遍不高,为增加“公司持股者”(单位职工)的财产性收入,常见各种各样的违规分红:一为以“工资”的形式定期发给持股者(公司职工),把这部分费用打入工资成本;二为“假事真票”,以劳务或材料费用名义打入成本提现分红,此类现象属经济犯罪;三为收入不入账,帐外分红,亦属经济犯罪。此外,还有一种特例,公司是真公司,也有一些经营活动,但公司经营业绩不太好,单位为给持股者分红,另拿出一笔钱,经账务处理作公司红利分红。此类问题经查出后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也不为过。这种“特例”在地勘单位的“民营公司”里不一定是特例!

四是投资行为的不规范。地勘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按照省政府108号令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二款),但实际上一些单位在这些问题上并没有履行该程序。从工商管理的角度看注册办企业,是投资容易撤资难。地勘单位投资兴办企业无可厚非,走程序上的擦边球也许是捷径(借口易:未作全额事业单位,国务院文件精神是让其逐步企业化,办企业为补缺分流,并非对外投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各单位所成立的公司中,有的为扩大经营活动,有的为维持正常运转,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向地勘单位借款行为,不少长期借款已很难收回。因为形式上已经是企业和事业单位两个性质不同的法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一旦借款额度较大且超过一定的期间仍不能归还的话,将面临着较大的政策风险(特别是借款被挪用或出偏差)。

五是矿权转移行为的不规范。2004年我省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占用制度以来,一些地勘单位或因矿权的存续需要,或因壮大公司实力的需要,或为利益驱使,存在着把原为地勘单位的矿权转移到关联公司(有的是队办全民营性质公司)名下的现象。有些转移前不起眼的矿权,转移后经进一步勘查工作成为潜力极大的矿权,市场评估后可能增值巨大。现在,国家、省国资委都有规范职工持股行为、投资(含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的文件,对这类情况如何处理,已成为摆在各级领导决策层面前也需规范的事项。

三、规范地勘企业市场行为的建议

今天看来,尽管地勘单位在多业发展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但客观地讲,在当时的时代背景和政策环境下,地勘单位建企业、搞经营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中不少动作也是此一时的社会普遍现象,也有上级倡导的工作,但个中情况比较复杂。经过近二十年市场竞争主体建设的曲折道路,各单位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锻炼了队伍,涌现了一批经营人才,也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了各种偏差,甚至相继也发生一些案例。现在国家规范职工持股、投资行为的新要求,地勘单位好像不在规范范围,但若找你问题时就会以此文条款对照。我们对此就不能回避。一应有原则,二应有态度。要主动应对,辨析各种问题,分类排队,违规纠为合规,违纪必须制止,违法绝不容存。

首先,事业与企业体制从管理层面上要彻底分开。

面对到2020年我国将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地勘单位企业化是必然趋势。我局大多数地勘单位应逐步强化企业体征,重组建立或改造一批与主业相关的国有企业,以应对地勘单位的改革发展取向,增强日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存发展综合实力。当务之急是把地勘单位创办的法人企业从各项管理中彻底与事业管理体制分离开。妥善处理企、事关系,完善企业考核评价体系。

其次,对地勘单位组建的各类企业要把握“主业禁民营”原则。

国有企业(单位)之所以为国有,其主体必须是国有。那么国有地勘单位的主业无论事与企,也应该是国有控制。比如综合性地勘单位在地质勘查开发业中禁止办民营类企业,各专业地勘单位在主营产业中亦应禁办民营企业,建筑施工类企业可按建设部门的要求规范。

第三,有进有退,有破有立,把握尺度,区别对待。规范调整、改组改造已有企业,规范治理结构和经营行为,以消除隐患,促进发展。

对局属单位现已存在的上百个各类企业(法人企业不到80家),应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有进有退,区别对待。建议局出台贯彻国资委《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国资发改革[2009]49号》文件意见,由各队自行对各类公司进行规范清理:一方面,凡内部经济实体(非法人)的所谓股份制改造,因不具法律效力,均属内部集资行为,要么清退,要么清退有困难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利,而不是分红,并及早完成股本清理:对各类公司中的权利人或权利机关所谓持股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该退出的一定要退出,不能再违规持股分红。地勘单位内部无论何种身份,参股在何种公司(实体)的国有资产配股必须取缔。地勘单位借款给个人的所谓持股必须收回。另一方面,一些工程勘察施工类企业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1号文、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3]110号文规范改制的,已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这类企业除员工身份仍然保留在原地勘单位外,基本实现了自主经营,对这类企业应加强指导,进一步规范其与地勘单位的关系,让其真正独立,按企业机制运行,促使其稳步发展为“四自”企业。所有多种经营法人企业更应使其成为“四自”企业。第三,规范分红行为,一切违规违纪违法分红现象一律禁止,凡顶风作案者决不姑息。地勘单位兴办的各类法人企业只能是投资和人员聘用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更不允许另出资支持其违规分红。此外,还要加强对国家政策的宣传,以疏为主、疏堵结合,统一认识、明辨是非,逐级把关、消除隐患,为地勘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深入研究地勘单位市场主体建设中的焦点难点问题,找准焦点,排解难点,使地勘单位的市场主体建设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

第四,审慎处置地勘单位兴办的与主业雷同的民营或以民营为主体的公司职工持股问题。地勘单位前几年或新设或改制的队级资源性公司,属于当时局倡导的改革工作,现对照国资委通知的文件精神,显然需要规范职工持股、投资行为。若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涉及面大且可能引发一系列矛盾,我们不能顾此失彼。当初地勘单位发起成立兴办的此类公司花费了不小的气力和代价,若全部清退在职职工股份,必然会引发诸多矛盾,创办的公司也将前功尽弃。在处置此类问题上,是否可考虑领导班子成员先退出所持股本,然后再考虑中层干部退出,这样处置起来有缓冲余地。若地勘单位可借壳打造主业的国有市场主体,应视其可资利用的条件及可行性,采取国有渐进民营渐退的办法,最后完成国有主业公司的改造工作。这样则会便利些且可化解民营退出可能引发的矛盾。眼下已到年底,焦点问题是规范其股份分红行为,然后再考虑规范职工持股行为。

四、做大做强我局国有地勘企业,使其成为地勘市场建设的大平台和孵化器

按照“两精干一过渡”的改革发展思路,为打造全局商业性地质工作的“航母”,经省财政厅批准,2008年底我局15个地勘单位组建了河南豫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是局属单位对外投融资与合作的大平台;是实现运作大项目、赢得大投入、实施大勘查,进行大开发,实现大跨度发展的主要依托力量。为进一步做大做强豫矿公司,更好地发挥其在全局市场主体建设的孵化器和龙头企业作用,有必要对全局现有的各类公司进行分类改造,剥离其中与地勘主业关联程度不高(辅业)的企业,将关联度高的企业通过股本置换、回购等途径,使其改造为国有或国有为主体的子公司(局属公司)。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已有合作(合资)公司,逐步形成豫矿公司旗下的母子公司、母分公司、合作公司的治理架构。

在相互关系上,局级公司与队级公司相互独立、互为补充,通过市场调解和资本运作实现共同发展。局级公司对队级公司可进行指导和协调,队级公司的发展对局级公司发展可起基础支撑作用。两者相互协调运转,共同构建起以局级公司为核心、队级公司为补充的市场大经营体系。

组建程序:

1、2010年,完成对局属各单位现有各类公司、局属公司全面清理,厘清底数、产权关系、股本构成、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由各单位制定地勘主业国有公司改组、改造方案,并上报局批准;

2、2011年上半年,各单位、局属公司按照局批复的《地勘主业国有公司改组改造方案》,通过对原公司的股本清退、赎买等程序,完成各队(院)地勘主业国有公司的组建和豫矿公司专业公司的改建,完成相关手续变更和工商登记手续;

3、2011年下半年—2012年下半年,逐步实现豫矿公司对有关国有公司的控股改造,初步建立起豫矿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母子公司体系。俟条件成熟时重组河南豫矿集团公司,使其真正成为地勘企业之航母,成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载体。

上述提到的问题、设想、程序及步骤仅是调研人员的想法,仅供各级领导参考,不妥之处在所难免,也不必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