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桥万豪酒店:[转载]担保及反担保方案设计(二)_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00:26:07
原文地址:担保及反担保方案设计(二)作者:金振朝

      二、放款方式

    对于融资性担保或者委托贷款项目,是一次放款还是多次放款也有些讲究。这里需要提前交代一下,放款方式取决于担保公司需要再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保证合同中事先明确,如约定保证合同生效前提条件之一为贷款行接到担保公司书面的放款通知书。通常情况下,多为一次放款,但有些时候企业的资金需求分阶段性、反担保措施不能一次全部落实到位、担保公司需要进行用途监管或者为了进行资金过桥等情形,可约定分次放款。属于后续放款的,一般无须上会审核,但需要负责审核费放款的风控人员审核放款条件是否满足,走系统或者书面审核程序。放款方式与担保费收取应当有机衔接,如果按照全部贷款金额一次收取了担保费,后续放款因为企业没有满足放款条件而无法进行,则可能与企业产生收费争议。

   三、主债权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或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多数企业希望贷款期限越长越好,既能占有资金又能省却续贷的手续麻烦。但对于担保公司来说,期限越长,企业的不确定性越大,风险越不容易控制,因此尽量将贷款期限压缩为一年之内。尽管如此,就具体项目,主债权期限长短还是取决于企业的基本面和需求情况,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发展前景乐观,也不妨一次锁定客户,可以多收取几年的担保费。对于保函业务,由于保函期限通常是受益人(业主)在招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确定了的,没有太多商量的空间,通常根据受益人的要求设定。按理说,保证期限越长,收取的担保费越高,但担保业一个很有意思的潜规则是,担保费的收取通常是根据主债权的期限来确定,而不是根据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