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鼎地产怎么样:党史文献:毛泽东关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批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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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文献:

毛泽东关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批语(2)

(一九五一年)

 

中央转发山东分局关于城市镇反经验报告的批语

( 一九五一年四月七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区党委,大中市委:
    城市镇反工作,山东有一个很好的经验〔1〕,华东局已给批准并转发华东各地参考。
    请你们也参考此项经验,正确地展开城市的镇反工作。

                                中央
                                四月七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1〕指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山东省公安厅一九五一年四月三日关于全省统一行动逮捕反革命的经验报告。他们的做法是:(一)召开全省公安、司法、检察会议,统一部署,订出行动计划。(二)对材料的搜集与审查,事先均经城乡交流,互相查对,保证不错捕一人。(三)进行思想与舆论的动员。(四)以市公安局为主,结合驻军,组织行动指挥部,并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保密等的教育训练,制定行动守则,颁布纪律。(五)吸收民主人士参加城乡联络委员会,参与对某些人犯材料证据的审查。(六)为保证此次行动不发生内部意外事件,在行动前,将警察中的坏分子先行清洗和关押一批,将潜伏在工厂企业内部的罪证确凿、有现实危害可能的反革命分子先抓了一批。

 

 

转发天津市委关于企业系统查出内奸的情况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日)

漱石,子恢,剑英,小平,仲勋,一波,高岗,荣臻,伯承,陈毅,贺龙,宗逊,谭政〔1〕诸同志,并转分局,省委,大中市委,区党委及省级军区各负责同志:
    据天津市委报告,在企业系统查出十三名混入党内的奸细,其中满玉华窃取了工会副主任职务,杨友亭窃取了天津市各界代表会的代表,市府救灾委员会委员,纺织工会执行委员,中纺三厂工会主任等要职等情。请你们密切地注意这个内奸问题,从天津的经验中吸取教训。

                              毛泽东
                               四月十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漱石,即饶漱石,当时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第一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政治委员。子恢,即邓子恢,当时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南军区第二政治委员。剑英,即叶剑英,当时任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第一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政治委员。仲勋,即习仲勋,当时任中共中央西北局第一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政治委员。一波,即薄一波,当时任中共中央华北局第一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政治委员。高岗,当时任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荣臻,即聂荣臻,当时任中共中央华北局第二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代总参谋长、华北军区司令员。伯承,即刘伯承,当时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二书记、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陈毅,当时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第二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员。贺尤,当时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三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司令员。宗逊,即张宗逊,当时任中共中央西北局副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第一副司令员。谭政,当时任中共中央中南局副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南军区第三政治委员。

 

 

转发济南市委镇反工作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三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区党委,大中市委:
    下面是济南市委关于镇反工作的报告〔1〕,很好,请各大中市委注意研究,照此办理。
    我希望各大中市委均有一个报告给中央。现已收到北京、天津、青岛、济南、重庆、兰州等六处的报告和上海、南京、杭州三处的计划,均很好。请各未报告的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例如各省省城及汕头、梧州、衡州、宜昌、九江、安源、芜湖、无锡、苏州、宁波、厦门、石家庄、唐山这一类城市,均向中央做一个镇反工作的报告。

                              毛泽东
                              四月十三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指中共济南市委一九五一年四月五日关于济南市四月一日夜对反革命分子实行大逮捕的情况向山东分局的报告。大逮捕后,济南市委组织大批干部深入群众宣传,多方收集了对这次镇反行动的反映。

 

 

关于镇反工作中两个突出经验的通报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大中城市〔市委〕,区党委:

据中央公安部三月廿二日报告称:最近一时期的镇反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经验:第一,有计划有准备地大规模地在同一时间内搜捕大批反革命分子,从北京、天津、河北、平原、察哈尔的实际行动,证明这是一种搜捕社会反革命的有效的不可少的步骤。这种方式给敌人打击最大,给群众教育极深刻,社会波动亦不大。只要掌握准备充分、对象准确、组织严密、指挥统一、行动迅速、严明纪律、及时宣传等项原则,就可以保证不会抓错,而取得群众拥护与社会同情。第二,北京、天津、张家口等城市的经验证明,召开城市中市级和区级的各界代表会和协商委员会扩大会,并有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少数民族,宗教界,工商界的许多代表人物参加,以揭露反革命罪恶,宣传镇反政策,消除民主人士的思想疑虑,动员各阶层坚决镇压反革命的方法,是成功的。综合这几个地方的经验:一、是负责首长亲自主持,公安机关作镇反情况报告,有准备地分类作案件介绍,只介绍重大案件和首恶人犯,不是报告所有人犯。用活人、活事讲解政策,激发对反革命的仇恨,取得各界人士的拥护。二,是会上展览反革命罪证、图片、案卷、供词和真凭实据,打消各种疑虑。三、会前要充分准备,会中要坚持原则。既定处决的案犯,坚持不能变动。四、要上下结合,动员群众的力量,说服民主人士。五、要分别对待,对诚心拥护但有疑虑者要耐心解释,提高其认识;对别有用心者要用事实铁证使他无话可说。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应当推广等语。这两点总结很好,请你们注意照办。

                                毛泽东
                                四月十日

根据手稿刊印。

 

 

转发东北军区党委镇反工作计划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三日)

各大军区党委并告军委直属各部门及各特种兵司:

看了东北军区党委四月八日关于在东北军事系统内执行镇反工作的计划〔1〕,很高兴。
    这个计划很周密恰当,是对于这个严重问题做了认真的研究然后定出来的,请你们一致注意研究这个文件,作为在自己系统中进行镇反工作的参考。

                              毛泽东
                               四月十三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中共东北军区委员会镇反工作计划的要点是:(一)组织全体干部学习镇反文件。根据文件精神检查干部思想,并将这些文件在全军传达、教育。(二)根据现有线索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布置与加强调查力量,进一步发现问题,充实材料,准备抓捕一批反革命分子,并在抓捕后抓紧审讯,以扩大战果。(三)审查的重点,军区党委应抓紧军工、后勤、特种兵与机要部门,各单位亦应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各自的重点。对案子和人员的审查,也应分别主次,掌握重点。(四)处理原则:(1)过去有重大罪恶的与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查有实据者处死刑,恶霸地主送原籍交法院判死刑。(2)胁从分子,罪恶不大者,集中管训后资遣回原籍,交地方公安部门管制。(3)重大嫌疑分子集中管训,继续严格审查,弄清后再予处理。(五)各级政治部门必须把这一工作作为目前的中心任务,各个部门的审查与镇反工作应由首长负责。凡判处死刑者,须经军区首长批准,并组织公审借以教育群众。(六)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与人事录用制度,用人必须经过团以上机关审查批准。保卫部门应予加强。

 

 

转发南京市委镇反工作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三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区党委,大中市委:

关于在镇反工作中有计划地统一逮捕和有计划地广泛宣传这两点,现在华北华东东北三大区均已实行,或者正在准备实行。请中南西南西北三大区亦研究这样做。如不能做到各大中城市同时动手统一逮捕,至少应做到一个城市统一逮捕(重庆兰州已是这样做了)。至于事前事后使民主党派,各界民主人士,宗教界,工商界,文化教育界,少数民族的代表人物,真正与闻其事,并向全体人民展开宣传讨论,使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打破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更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南京市委的报告,可为参考。过去该市手面太小,不敢大张旗鼓杀人,现已彻底转变,做得很好,大有成绩,并且跑到许多城市的前面去了。

                                毛泽东
                                四月十三日

根据手稿刊印。

 

 

转发西北局关于加强镇反宣传工作指示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七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区党委,大中市委:

西北局这个指示〔1〕强有力地指出在镇反工作中展开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并规定了五条办法,一切地方都应当这样做。凡属现在仍然小手小脚,不敢大张旗鼓作宣传,不敢吸引广大党外人士共同参加镇反工作,以致引起许多人对我们不满的地方,尤其要即刻改变作风,并且愈快愈好。

                                   毛泽东
                                   四月十七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指中共中央西北局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四日关于加强镇压反革命宣传工作给所属省市区党委的指示。指示中对加强镇压反革命的宣传工作,提出了五条办法:(一)各级党委均应组织所有干部学习有关镇压反革命的四个文件,各地负责干部须就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镇反情况、干部思想动态召开干部大会,作专门报告。(二)宣传内容掌握要点。对特务、匪首、惯匪、恶霸、一贯道的反革命活动历史罪与现行罪大大揭露,宣传人民政府支持群众要求,保护群众利益,坚决镇压反革命的精神,宣传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正确政策。(三)宣传方法多种多样。最有效的:第一是控诉会,第二是展览会,第三是报纸、广播、文艺活动的全面配合。(四)宣传队伍不断扩大。全党动员进行宣传,经过政府委员会议、协商委员会议、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使广大党外人士与闻其事,并组织他们向群众宣传。在三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则应以公安部门为主,吸收党的宣传、统战部门及报纸、广播电台负责干部,组成镇反宣传委员会,作为推进这一工作的指挥机关。(五)县委以上的各级党委均应在接到这一指示的一星期内,专门讨论这一工作,订出加强镇反宣传工作的具体计划。

 

 

转发天津市通过各界人民代表扩大会议

进行镇反工作的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七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大中市委,区党委:

天津镇反工作做得很好,团结和教育了各界人民,一切地方均应照此〔1〕办理,坚决地打破神秘主义和关门主义的作风。

                               毛泽东
                               四月十七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天津市公安局一九五一年四月九日总结的通过召开各界人民代表扩大会议进行镇反的报告中说,天津市于三月二十七日召开第三届各界协商委员会第四次扩大会议讨论镇压反革命问题,之后又于二十九日召开一万五千人的市区各界人民代表扩大会议,揭发控诉反革命分子的罪行。大会实况由电台广播,组织了五十万市民收听。会议进行了五小时,到会群众情绪一直高涨,会后各界反映很好。

 

 

转发宿县地委关于运用农代会布置镇反工作的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七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区党委,大中市委及地委:
    皖北宿县地委运用农民代表会议布置镇反工作,审查镇反工作及审查基层干部和党团员的经验,一切新区均应照此办理,打破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

                                毛泽东
                                四月十七日

根据手稿刊印。

 

 

转发山东军区关于镇反和审查不良分子的计划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七日)


各大军区,并转各省军区,并告军委直属各部门及各特司〔1〕:
    山东军区布置镇反工作很认真,规定方针和办法〔2〕也很恰当,可为各军区参考。

                                   毛泽东
                                   四月十七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

〔1〕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的各特种兵司令部。
〔2〕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军区司令员许世友和政治委员向明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三日给华东军区党委并报总政、华东局的报告中提出的镇压反革命和审查不良分子的方针和办法。报告指出:必须严厉地镇压一切反革命分子。对于已经掌握了材料的反革命分子应立即逮捕处理。在审查不良分子中,首要的是把隐藏的反革命分子挖出来。我们的要求是,绝不让一个反革命分子暗藏或打入我们的部队,但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报告要求对各种不良分子、雇用留用录用人员、招收的青年知识分子、家庭被斗对土改不满者、一贯贪污腐化及违法乱纪者和一贯思想落后对抗组织者六类人员的审查,必须分清政治问题,阶级成分问题,社会成分问题,纪律问题和思想问题,作不同对待和处理,绝不能混同。除确属反革命分子必须逮捕处理者外,须按不同情况采取清洗、集训、调训、调离要害部位、给予纪律处分及教育争取等不同方法处理。我们的要求是绝不能让一个不能改造的不良分子留在或打入我们的部队,但也绝不随便抛弃一个还可以改造的不良分子。报告还指出,在方法上,要打通团党委以上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反革命活动的危害性,认识镇压反革命分子和审查不良分子的界限,掌握不同对象不同对待的方针。并在干部中连队中加强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教育,划清敌我界限,提高阶级觉悟,站稳阶级立场。在组织执行上,必须是党委统一领导,首长亲自负责,组织保卫委员会主持,实行保卫部门与组织部门和军法部门相结合,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内部工作方法与公开工作方法相结合,审查处理与教育相结合等。

 

 

转发中南局关于镇反工作补充指示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区党委,大中市委:

兹将中南局四月十七日关于镇反工作的补充指示〔1〕一件转给你们参考。这个指示全部说的是宣传工作,规定了具体办法和具体时间,请各地仿照办理。

                                 毛泽东
                                 四月二十三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这个补充指示的主要内容是:(一)各省、市、区党委,地委,县委统限于电到七日内成立镇压反革命宣传工作委员会。(二)各级党委之报告员工作业已建立者,四、五两月内每人应向群众作五次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报告。报告员工作未建立者,即应建立,并执行本条规定。(三)镇压反革命应成为“五一”节前各群众团体(工青妇文等)主要宣传内容之一。(四)无广播的地方,注意在处决罪大恶极之反革命分子前,召开有广大群众参加的公审会和控诉会、诉苦会。(五)中南人民出版社最短期内(不得超过十日)应将中央人民政府之惩治反革命条例编成一种通俗读物,制成纸型分送各省翻印。各省之出版部门亦应于最短期内组织编写通俗读物。(六)各地党报应密切配合作充分的报道和宣传。统战部并须组织各民主党派及民主人士写文章或广播。(七)请各省委考虑目前这样小批不断处决办法是否合宜,还是在适当时期整批的处决一次,以便集中较大力量作一次普遍而深入的宣传工作为得计。(八)今后除杀人出布告外,还应注意一并将被处徒刑和被释放者也在报上公布或张贴判决书,以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之完整精神。

 

 

转发华北局关于在工厂、企业、学校中

开展镇反工作的指示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区党委,大中市委:
    这是华北局关于在工厂企业学校中开展镇反工作的指示,发给你们作参考。这方面的镇反工作是必须进行的。如经验不足,可先择重点进行,取得经验,作充分的准备布置,然后普遍进行。特别注意宣传和准确。

                              毛泽东
                               四月廿三日

根据手稿刊印。

 

 

转发华东局关于十六个大中城市

统一镇反行动的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区党委,大中市委:
    在大中城市中,在各工厂,各学校,各机关,各里弄(街巷或胡同)建立群众的肃反委员会,有检举控诉和监视反革命分子的权力,但除现行犯外无捕人的权力,各城市均可仿行。
    下面是华东局在十六个大中城市统一镇反行动的报告,可作各地参考。

                               毛泽东
                               四月廿七日

根据手稿刊印。

 

 

转发西南局关于镇反问题给川北区党委的指示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四月三十日)

各中央局,并即转分局,省委,大中市委:
    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
    在农村,杀反革命,一般不应超过人口比例千分之一,有特殊情况者可以超过这个比例,但须得中央局批准,并报告中央备案。在城市一般应少于千分之一。例如北京人口二百万,已捕及将捕人犯一万,已杀七百,拟再杀七百左右,共杀一千四百左右就够了。其原则是凡有血债或其他重大罪行非杀不能平民愤者,应坚决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中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凡判徒刑一年以上者,一般都应组织他们劳动,不能吃闲饭。)这样,主动权抓在我们手里,尔后要怎样办都可以。
    这个问题,即将提到五月十日在北京开会的公安人员会议上讨论,并做出决定。你们有何意见,可告你们那里来京开会的公安人员带来,或打电报来。

下面是西南局给川北区党委胡耀邦〔1〕同志的指示,这个指示是合于上述原则精神的,特转发以供参考。

                                 毛泽东
                                  四月三十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胡耀邦,当时任中共川北区委员会书记。

 

 

中央转发华北局关于镇反问题的指示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五月七日)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地委:
    兹将华北局五月六日关于镇反问题的指示电〔1〕转给你们。中央认为华北局这个指示是完全正确的,各地均应照此施行。兹定于六月一日起全国除现行犯外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专一级,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级,离省远者由省级派代表前往办理。各地一律照此执行。清理积案是目前几个月内的一个极其艰巨的工作,各地必须调集大批干部,在几个月内将积案基本处理清楚,整理监狱,组织劳动改造工作。在清理期内,各地除现行犯及由各中央局决定的少数地方外,一律停止捕人,待积案清理完毕后再捕应捕之人。兹定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计四个月为清理积案时间,亦即停止捕人时间。在此四个月内,“中层”及“内层”重点审查必须认真进行,有少数要犯须逮捕者须报请中央局批准。

                             中央
                             五月七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1〕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镇反问题的指示提出,为了坚决而稳当地贯彻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杀人比例的指示,决定:(一)大捕大杀,应于五月份内结束;(二)电到之日,将捕人权一律收到地委和专署,除现行犯外,县级不得批准捕人;(三)电到之日,将死刑批准权收到省委和省政府。

 

 

转发谭震林〔1〕关于杭州镇反情况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五月七日)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委区党委,大中市委:
    谭震林的报告〔2〕很好,杭州的经验可在一切尚未这样做的城市应用。特别是吸收党外人士参加审查反革命案卷一事,各地必须认真地做,坚决地打破在我们党内存在着的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

                                     毛泽东
                                     五月七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

〔1〕谭震林,当时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
〔2〕指谭震林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关于杭州市逮捕反革命分子情况给华东局转报毛泽东的报告。毛泽东批转这个报告时,除写了上述批语外,还在谭震林的报告内写了六条批语。
一、在报告概述杭州市逮捕各类反革命分子情况的部分,毛泽东在“汉奸七十五人”后批注:“有血债及其他引起群众痛恨的汉奸分子,应当在此次镇反中解决。”二、在报告谈到由于事前准备充分,审批手续严格,各方面力量组织得好,逮捕秩序很好,均未抓错这一段末尾,毛泽东批注:“应当这样慎重地做,有些地方草率从事是错误的。”三、在报告谈逮捕前后的宣传动员工作一段的末尾,毛泽东批注:“不做好宣传不要杀人。”四、报告谈到,虽然逮捕和枪决了一批反革命分子,但反革命的坚决分子还在顽强的向我反抗,已经发生向我公安分局打枪、书写反动标语、制造谣言转移群众反特斗争视线等,对潜伏的反动组织只是开始发现,有了一点线索,还不知是怎么一回事。毛泽东在这里批注:“我公安机关对于隐藏的反革命分子的侦察工作在许多城市都很差,应当在此次镇反中认真建立这个工作。”五、在报告说到吸收党外人士参加镇压反革命工作,审查案卷,核实材料,讨论量刑问题这
一段末尾,毛泽东批注:“各城市均应当这样做,不要怕麻烦。”六、报告还谈到杭州市确定五月份以镇压反革命为中心工作,以工厂工人、学生、居民、农民为发动群众的主要对象,
以小型的控诉会、公审大会作为发动群众的方式,对文化教育界、宗教界、各民主党派、工商界有意识地放后一步,而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一定的工作。毛泽东对此批注:“这样做很好。”

 

 

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

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

(一九五一年五月八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并转各省军区,各兵团及志司,并告中央及军委直属各部门,各特种兵司,中央政府各党组:
    中央已决定,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估计在上述党政军教经团各界清出来的应杀的反革命分子中,有血债或有其他引起群众愤恨的罪行或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只占极少数,大约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可能占十分之八九,即可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杀。他们和农村中的匪首、惯匪、恶霸不同,也和城市的恶霸、匪首、惯匪、大流氓头及会道门大首领不同,也和某些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特务不同,即没有引起群众痛恨的血债或其他重大罪行。
    他们损害国家利益的程度是严重的,但还不是最严重的。他们犯有死罪,但群众未直接受害。
    如果我们把这些人杀了,群众是不容易了解的,社会人士是不会十分同情的,又损失了大批的劳动力,又不能起分化敌人的作用,而且我们可能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因此,中央决定对于这样的一些人,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如果这些人中有若干人不能改造,继续为恶,将来仍可以杀,主动权操在我们手里。
    下面是东北军区保卫部在军区系统逮捕第一批二百零四名反革命分子的报告,发给你们阅看,请东北军区即照上述原则处理。各地党政军教经团中清出来的反革命分子,请各地均照上述原则处理。其应执行死刑的极少数人(大约占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为慎重起见,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
    此外,对于农村中的反革命亦只杀那些非杀不能平民愤者,凡人民不要杀的人一律不要杀。其中有些人亦应采取判死缓刑的政策。人民要求杀的人则必须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

                               中央
                               五月八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已节编入《毛泽东选集》第五卷。

 

 

转发广东军区党委关于

执行中央镇反指示的检讨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日)

各大军区党委会,并转各省军区及各行署军区党委会:
    直到今天为止,关于各省军区和各行署军区党委会向军委作镇反工作的报告的还很少。
    我们要求每个区省级军区(包括各行署〔军〕区)党委会必须一律向军委作此项报告一次,限于七月一日以前交齐,由各大军区政治部主任负责督促。届时不交报告者,将受到通令批评。下面是广东军区党委会的报告。这个报告揭发了很多极端严重的现象,认真负责地处理了自己的问题,特发你们参考,并予通令表扬。

                              毛泽东
                               五月十日

根据手稿刊印。

 

 

转发中南局关于纠正镇反中关门主义倾向的指示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五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区党委,大中市委及地委:
    兹将中南局五月十二日的指示电〔1〕发给你们,请仿照办理。中央公安部正在组织十五个视察组,每组三人,分赴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各省区检查镇反工作,定于六月十五日由北京出发。请你们即派若干视察组先去各县市实行检查,迅速纠正已经存在的缺点和错误。
    特别是中南方面杀人最多,宣传最少,极不相称,存在着很大的关门主义倾向,必须立即纠正。从中南局五月十二日的电报看来,中央和中南局历次指示在汉口这样的地方并未实行,等于说空话,必须立即派人下去检查,问明责任,纠正错误,不可一刻延缓。
    此电请你们一直转发至地委,并请迅速转去。

                               毛泽东
                                五月十五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指中共中央中南局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二日给分局、各省市委并报中央的电报。
电报说:现在各市在镇反中的神秘主义、关门主义、不要群众、不管行政、不要党外人士参与、单靠公安部门孤立镇反的倾向,还未认真加以克服。口头上说大张旗鼓,事实上不找具体办法,即如武汉市从中南局直属机关逮捕五个人,连中南局的工作人员及主管人员还莫名其妙,就是明证之一。此外,今后对案情处理,要组织审查委员会,吸收党外人士参加(包括进步、中间分子),这对镇反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因为我们对案犯是采取依法判罪态度,并无不可告人之秘密,而通过这些人可以扩大宣传,并可增加材料。

 

 

转发四军党委关于镇反工作总结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五日)

各大军区首长并告志司首长:
    兹将四军党委对于镇反工作的总结报告转发给你〔们〕参考,请你们责成你们的政治部负责督促所属各军,除已作总结报告者外,一律作一次总结报告。拖延不报者应去电催促。

                              毛泽东
                              五月十五日

根据手稿刊印。

 

 

转发察哈尔省万全县镇压反革命经验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五日)

各中央局,并即转分局,省委,区党委,大中市委,地委,并请各地委将此件一直转发到县委和小城市的市委:
    兹将万全县的经验〔1〕通报给你们,请你们仿照办理。
全国各县市的镇压反革命工作是如何进行的,是否向群众大张旗鼓地做了宣传,是否举行了群众的控诉会,群众的反映如何,请每个县委书记和市委书记(除已写的市)都向我写一个报告,交地委和省委转送给我。我希望全国二千余县委和市委的书记同志都和我直接通信一次。这些通信收齐后将发一通报,其中最好的经验将如万全县一样转发各地作参考。

                                  毛泽东
                                  五月十五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中共察哈尔省委办公厅一九五一年五月五日通报的万全县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的经验是:将十四名死刑犯分别于群众发动较差的城内、五区太师庄、一区西红庙、四区
旧堡四处执行,并召开联村群众控诉会,大张旗鼓地发动群众镇压反革命,四处参加控诉会的群众达两万余人,情绪极为高涨。

 

 

关于将捕人杀人的批准权一律提高一级的电报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六日)

子恢〔1〕同志,并告饶、邓、习〔2〕:
    五月十一日电收到。为了不使步骤混乱难于掌握(目前中南西南两区已有难于掌握的形势,必须严重注意),捕人杀人的批准权必须一律提高一级,不许有例外。在土改区可由省派代表至专区,由专区派代表至县,掌握材料,用电话向专区请示批准捕人,向省请示批准杀人,这样对于捕杀少数人仍是便利的。

                                 毛泽东
                                 五月十六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

〔1〕            子恢,即邓子恢,当时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

〔2〕            饶,指饶漱石,当时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第一书记。邓,指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习,指习仲勋,当时任中共中央西北局第一书记。

 

 

 

中央转发察哈尔省委关于进一步普及镇反宣传计划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六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区党委,市委,地委,县委:
    兹将察哈尔省委关于进一步普及镇压反革命宣传的计划〔1〕发给你们。中央认为这个计划是完全正确和完全必要的,全国各地均照此计划去做。

                                    中央
                                    五月十六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1〕中共察哈尔省委这个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一)各级党委宣传部将镇压反革命的宣传作为当前工作重心之一。(二)各区普遍召开一次各界代表会,各村普遍举行若干次各阶层的座谈会,专门讲解惩治反革命条例,联系本区、本村的镇压反革命工作,进行讨论,使群众明了政策。(三)大力组织群众学习“惩治反革命条例”和防奸常识。(四)在
镇压反革命的紧张阶段,应利用群众关心的每一件具体事件,经常向群众作报告。(五)各种对外宣传的报纸、刊物,均应发表专论。

 

 

转发东北军区党委关于在军事系统

进行镇反和清理工作的指示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华东、中南、华南、西南、西北、华北各大军区:
    兹将东北军区五月十八日关于在军事系统进行镇反和清理工作的指示〔1〕发给你们参考。这是根据最近中央指示而规定的方针和办法,除时间一点外,各区均应当照此办理。

                               毛泽东
                               五月廿一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中共东北军区委员会指示的主要内容是:(一)对已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应立即组织力量加强审讯工作,从审讯中证实已有材料,发现新的材料,弄清具体罪恶事实,
然后按其问题轻重拟出名单、意见,实行分别处理。但严禁刑讯逼供。(二)对已有材料但尚不够逮捕条件的反革命分子及复杂分子,应继续收集材料,研究分析,如经查对证实,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调离重要部门,留部队继续审查,由军区集中劳动管训继续审查,或予以清洗的办法处理。(三)部队应进行一次有重点、有步骤、有对象的审查工作,把混入部队的各种反革命分子清查出来,面目不清者弄清,以纯洁内部。

 

 

关于华东各城市收回捕杀反革命分子的批准权问题

给饶漱石〔1〕的电报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漱石同志:
    五月十一日报告收到。同意你的各项意见。华东各城市的反革命分子应当再逮捕几批,到逮捕干净时为止。各城市的捕杀批准权,如你认为有必要,可以推迟一个月到七月一日再收回至上一级,以利继续捕杀。此外请注意你自己及各级主要负责人的安全防卫。

                                    毛泽东

五月廿八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饶漱石,当时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第一书记、华东军政委员会主席。

 

 

转发华北局关于通县传达贯彻“死缓”政策的

情况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五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地委及县委:
    河北省通县反映的情况〔1〕值得注意。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犯而不处死,如果这样做,那就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向区村干部和人民群众解释清楚,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毛泽东
                              六月十五日

根据手稿刊印。已节编入《毛泽东选集》第五卷。

注释〔1〕指中共中央华北局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二日向中央报告中反映的河北省通县传达贯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政策的情况。报告说:中央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劳动
改造,以观后效”的新精神下达后,河北省通县区村干部和群众中有不少反映。有的干部认为缓期执行就是完全宽大,以观后效就是一笔勾销。群众对已捕的积极催案,要求及早杀掉。在反革命分子中也发生了极大影响。已捕的反革命分子,原先的思想情况是不说,等死,“听天由命”。有的怕说多了,罪上加罪。听了贯彻新精神的报告后,开始动摇,认为“判
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政策,给了他们立功赎罪,争取活命的一线希望,情绪大为安定,不少人提出要求坦白。目前在押反革命分子的唯一顾虑是二年之后是否还会杀掉,再三要求解答。

 

 

关于抓紧镇反和清理工作给陈毅〔1〕的电报

(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九日)

陈毅同志:
    看了几个你们属下的镇反工作报告及你们对这些报告的批示,证明华东军区系统内的镇反和清理工作,业已活跃起来了,甚好甚慰。望你抓紧这个问题,贯彻到底,务达纯洁内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目的。惟各单位的报告和你们对这些报告的批示,发给我们备案即可,不必要求我们每件再作指示,以免延迟时间。

                                 毛泽东
                                 六月十九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陈毅,当时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第二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员。

 

 

中央转发华北局镇反工作指示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
    中央完全同意华北局六月二十四日给各省的指示〔1〕,请你们注意此项问题,并照华北的办法处理之。

                                中央
                                六月二十五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1〕中共中央华北局在给各省委的指示中指出:各地在传达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后,曾引起一部分群众以至中下级干部的怀疑、不满与情绪低落。其根本原因,一是传
达不深入,简单从事。二是一部分党的领导机关不重视中央公安会议的决议,也不审慎地研究当地当时具体情况,盲目办事。如有的县本来已决定杀掉而又完全应该杀的人,也因收缩杀人权而停止下来。为纠正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上述偏向,各级党委必须大张旗鼓地宣传第三次公安会议的决议,有计划地召开各种会议传达、讲解公安会议的精神。务使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以鼓舞广大群众镇反的信心和勇气,巩固并发展镇反成果。同时由于各县区镇反工作发展不平衡,各级党委必须组织力量,一个县、一个区、一个村地去具体检查,具体研究。检查的最好方法就是召开各级的代表会议。

 

 

对江西省委扩大会议总结部署镇反工作的报告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六月)



在报告〔1〕说到“土改斗争、反霸、退租、退押斗争中逮捕地主恶霸的批准权是否要作另外的规定”处,毛泽东写有:(土改中逮捕地主恶霸的批准权应照今年春季土改时的办法〔2〕去做——毛注)



在报告说到“死刑缓期、无期徒刑、十年以上徒刑的犯人,均须进行室内劳改,不得置于室外”处,毛泽东写有:(此条请各地斟酌办理,如有良好管理,有些这类犯人亦可置于室外——毛注)

根据手稿刊印,编者加了导语。

注释

〔1〕指中共江西省委一九五一年六月八日关于省委扩大会议总结部署镇反工作等情况给区党委,南昌市委,各地委,并报中南局、中央、毛泽东的报告。
〔2〕参见本册第217—218页。

 

 

在罗瑞卿关于目前反革命活动的情况和

我们的对策的报告稿〔1〕上加写的两段话

(一九五一年十月)



委员们和诸位同志们,我认为有使同志们明了目前反革命分子活动的情况,并对这种反革命活动提高警惕的必要,否则我们就要上反革命的当。



当然,我举出这些材料,不是说反革命活动比较一年前还更严重了,当然不是这样,反革命势力已经受到了我们一个极其严重的打击。但是他们还有残余力量没有肃清,外面还在不断派遣进来,里面的残余分子还可能发酵扩大,并且他们还在作疯狂的活动,危害人民的事业。如果我们丧失警惕性,如果我们就此住手,不再向反革命作斗争了,那我们就会要上反革命的老当。因此我们必须继续提高警惕性,必须继续打击反革命,只要还有反革命分子存在,我们就要彻底消灭他。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1〕指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准备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所作报告的草稿。

 

 

中央转发西南局关于逮捕和判处反革命分子

批准权的六项规定的批语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

    兹将西南局十二月十三日关于逮捕和判处八方面及工矿交通企业中反革命分子的批准权问题的六项规定〔1〕转发给你们。中央认为这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各地均应照此办理。

                                      中央
                                      十二月十八日

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1〕中共中央西南局关于逮捕和判处八方面及工矿交通企业中反革命分子的批准权的六项规定是:

(一)八方面是指党、政、军、民和各民主党派五个方面的干部;宗教界中的骨干分子及社会知名人士;文教界的文教工作者,包括小学教职员以上,文艺、曲艺工作者中有影响的人士在内;工商界中的主要资本家及在工商界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士。工矿交通企业,是指厂矿交通企业中的职员、干部。

(二)凡逮捕上述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共产党内区委书记以上,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内相当于县长和省专处、局长以上干部,民主党派、文教界、宗教界、工商界中县以上有影响的知名人士,及五百人以上的厂矿中所长、科长以上职员干部等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重庆、川东、川西、川南、川北五地归大行政区批准,云南、贵州、西康三省,委托各该省区党委代大行政区审批。除以上所列人员外的反革命分子,全区均委托各省区(市)党委代大行政区审批。

(三)工矿交通企业部门一般工人中反革命分子的逮捕权,由相当于地委级以上的市委批准。其中,专案和牵连人数众多的大案件,应由省区(市)党委亲自掌握逮捕权。

(四)凡判处八方面和工矿交通企业职员干部中的反革命分子死刑,死刑缓期执行,一律报经大行政区审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一律由省区(市)党委批准。(五)工矿交通企业中控诉对象,斗争对象,事先亦应一律经过当地市委或人民政府相当党委批准。

(六)在逮捕前,必须充分掌握材料,各级党委要逐级详细审查。坚持可捕可不捕坚决不捕的原则,和只杀罪该处决中的十分之一、二,以防止打击面过宽,波动过大,便于争取群众,孤立和打击其中少数坚决的反革命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