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天龙八部:关于二OO一年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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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OO一年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浏览次数:3285    发布时间:2006-06-14   信息来源:江西省人事厅    
字号调节:【 】   保护视力色:【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单位人事处,各系列职改办:   为巩固深化职称改革的成果,保持职称政策的连续性,我省2001年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继续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24号)。根据我省今年职称改革的实际情况,有些政策作了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岗位职数的使用问题  (一)事业单位要继续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0]36号)要求,在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认真做好科学设岗工作。省直单位可根据需要使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空额,并报省职称办备案;各地仍由设区市人事部门审批。  (二)事业单位在使用高、中级岗位职数时,如果出现中级职数偏紧、而高级职数又较松的情况,高级职数可以适当调剂到中级岗位使用。调整数额由省、设区市职改部门审批。  (三)从今年起,对达到退休年龄、且按规定经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延聘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职数。  (四)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指导,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关于下放高等院校高级实验师评审权问题  去年把教授、副教授评审权下放给全日制本科院校,把副教授评审权下放给全日制专科院校,我省高校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科学评价和合理使用相结合方面摸索出了成功的经验,对教育事业长远发展和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扩大高等院校用人自主权,把教学与科研有机地统一起来,今年将高级实验师的评审权下放给具备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各高等院校要继续摸索经验,发挥好职称的杠杆作用,充分调整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校的各项工作。  三、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和考试问题  (一)从今年起,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由评审改为认定,具体办法按省人事厅《关于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实行认定的办法的通知》(赣人办发[2001]15号)执行。  (二)文学创作一级职务由认定改为评审,报中国作协评定。文学创作二级职务,仍实行认定,由省文联职改办初审,报省职称办审批。  (三)卫生初级职务经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后,其专业技术资格时间,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时间起算。  (四)图书资料、文博、档案、律师、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翻译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具体办法由省相应系列的主管部门制定,报省职称办批准。  (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考虑到有些专业的特殊性,从今年起,省直各单位认定的卫生、群 文、文学创作、艺术、工艺美术等系列的中级职务,归口到省有关系列职改办组织认定。  四、关于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  今年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设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定为“小学特高级教师”、“幼儿园特高级教师”。其评审条件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小学特高级教师申报推荐评审条件>的通知》(赣人办发[2001]20号)执行。幼儿园特高级教师参照此文件执行。  小学、幼儿园教师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0]36号)执行。由各县(市、区)推荐人选,各设区市和省教育 厅人事部门组织高评会评审。这项工作应本着坚持条件、公平竞争、宁缺勿滥的原则,确保评审质量。  五、关于扩大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聘任”的试点问题开展企事业单位内部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客观要求,要今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必然趋势。“自主聘任”是指不参加社会化评审,由单位内部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自主评聘。今年要在去年南昌市十一中、省歌舞剧院开展“自主聘任”试点的基础上,各设区市选择2—3个单位进行“自主聘任”试点工作,并报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批。具体办法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的通知》(赣人字[2000]35号)要求实施。  六、关于面向全国公开招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问题  为合理配合人才资源,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江西快速发展,今年在部分高校、卫生、科研等单位,面向全国公开招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竞聘人员入选公开招聘的岗位职数后,对其中博士生和省外引进的正高级专业人才,可在5年内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各级人事部门和系列职改办要认真做好评审、调动、聘任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七、关于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评聘工作问题  为进一步调动工业战线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今年继续开展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评聘工作。评聘办法仍按省人事厅《关于对部份高级工程师开展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考核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字[2000]40号)执行。今年全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评聘职数控制在120个以内,评聘对象应向企业一线工程技术人员倾斜。  八、关于政法系统特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  全省政法系统特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国家安全系统特种专业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职发[1996]8号)执行。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医职称评定参照此文件关于法医人员评审范围及评审条件执行。同时,今年国家安全系统还增加研究和翻译两个系列,具体按省人事厅《关于2001年全省政法系统特种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办发[2001]14号)执行。  九、关于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问题  今年非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个体私营企业 ;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合作制企业;外资企业等)以及民办学校、挂编人员等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继续采取“两条腿”走路方针,如符合国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以通过归口部门或向属地人事职改部门申报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如不符合国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按省人事厅、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工商联、省个体协会《关于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赣人办发[2001]19号)执行。省属民办学校由教育系列职改办负责组织评审,各地区由设区市确定,评审条件按国家专业技术条件,不能降低标准。挂编人员仍由人才流动中心办理。申报人员可不受户籍、人事关系限制。  十、关于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问题  今年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仍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赣人字[2000]39号)规定。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领导,并负责制订政策、资格审查、审批评委会,批复其任职资格。省人事厅委托农业厅组建高级评委会,中、初级评委会由各设区市、县(市、区)组建。农民技术职称证书  暂用农业部统一印制,但必须加盖人事职改部门公章方可生效。  十一、关于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考代评”问题  今年卫生系列(含计划生育、法医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人机对话”评审办法,今年扩大到乡镇所属卫生单位。具体办法按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中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计算机评审工作的通知》(赣卫人发[2000]53号)执行。  十二、关于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的要求问题  今年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合格证,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初级职称的必备条件。  (一)符合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赣人发[1998]41号)规定,免试人员报批工作应于2001年4月30日前完成。2001年全国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成绩当年可以使用。从2001年起,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的有效期为:A类成绩5年有效,B、C类成绩4年有效。医古文、古汉语成绩4年有效。  (二)计算机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  (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并取得合格证,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同一个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满后,必须取得新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方可续聘。  十三、关于加强评委会建设问题  各系列职改办、设区市和高等院校已组建的高、中级评委会(学科组)评委库,要本着“优化结构,确保质量”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原中央驻赣单位经国家部委批准组建的高、中级专业评委会,下放地方后原则上予以保留,但必须报省人事厅重新审批。经审核保留的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我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审。  为改变“杂家”评“专家”的状况,对条件成熟的、又有部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组建高、中级专业评委会。各系列、各专业高、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应于2001年5月30日前,完成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的调整、充实和报批工作。  十四、关于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1996年1月1日以后由机关调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调动表和工资套改表为准),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件规定学历的,可按照累积计算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职数范围内,按照申报评审条件,比照同 类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机关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结果,可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国统考。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办发[2000]14号)精神,对于在这次机构改革(含市、县机构改革之前)从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今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外语水平根据管理权限由省主管部门、设区市人事局进行考核。评审通过人员5年内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职数。  十五、关于资历终算和业绩材料截止时间问题  2001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的资历终算时间为2000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达到退休年龄、未经省人事厅批准延聘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人员业绩材料及工作量均算到2000年12月31日止。个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供的工作量,著作、论文、获奖成果等业绩应是任现职的当年至资历终算以前所取得的,如有弄虚作假,则取消其申报资格及评审结果。  十六、关于资格审查时间安排和报送材料有关要求问题  (一)省职称办从2001年7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接收全省高级资格申报材料,并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省职称办在8月15日前将资格审查通过人员材料移交各有关系列职改办。  (二)具有正副高级评审权的高等院校应在2001年7月20日前完成公开竞争上岗工作,并准备好拟评聘人员申报材料,省人事厅将于7月30日前进行资格审查。  (三)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评审权和卫生西医(内、外科)评审权的设区市应在2001年7月30日前完成推荐申报和资格审查工作,由省职称办终审。  (四)各系列高评会、各设区市和高等院校高评会应在2001年9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通过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审批,省人事厅于10月30日前完成批复。  (五)各设区市和省直各单位主管部门在报送材料时,一律启用省职称办新设计的档案袋;申报材料汇表按《正常申报2000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基本信息简表》和《破格申报2000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基本信息简表》规范填写并报盘。同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送审表》(表三)由15份改为20份。  (六)各设区市和省直单位材料报送必须一次性完成,省职称办不受理补报材料。在组织推荐、申报过程中,必须严格坚持工作原则,实行岗位空额公开、业绩材料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并在本单位内公示15天,未按程序办理的,职改部门不得接受申报材料,以确保公平公正、竞争上岗、择优推荐,严禁暗箱操作、营私舞弊。如果出现违反上述原则和要求的情况,省职称办将退回申报评审或认定的材料,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十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