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通合电子怎么样: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国家安全系统特种专业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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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国家安全系统特种专业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浏览次数:1500    发布时间:2006-06-14   信息来源:江西省人事厅    
字号调节:【 】   保护视力色:【 】各地(市)、县(市)人事局、公安、国家安全局:  为加强公安、国家安全系统科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国家安全系统特种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使其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根据省政府的批示,特就我省公安、国家安全系统特种专业工程、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简称任职资格,下同)评审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凡在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内从事公安、国家安全特种专业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属本办法评审对象。  第二条:公安系统特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刑事技术人员(含警犬技术人员);  (二)技术侦察人员;  (三)法医、狱医;  (四)计算机、机要通信人员(计算机软件人员实行考试制);  (五)特种情报技术人员;  (六)交通安全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安全系统特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技术侦察人员;  (二)对外情报人员;  (三)计算机、机要通信人员(计算机软件人员实行考试制)。  二、任职资格名称  第四条: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工程师(高级任职资格);工程师(中级任职资格);助理工程师、技术人员(初级任职资格)。  第五条: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名称:主任医师、主任法医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法医师(高级任职资格)。主治医师、主检法医师(中经级任职资格)、医师、法医师、医士、法医士(初级任职资格)。  三、任职资格数额管理   第六条:全省由省职称办根据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岗位设置情况统一向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和地(市)人事职改部门下达高、中级任职资格数额进行申报评审。  四、推荐评审条件  第七条:按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江西省现行有关职改政策申报推荐评审。  第八条:结合公安、国家安全系统的特点,对工程系列评 审条件作进一步明确:  (一)技术员:1、具有完成辅助性工作能力,能承担一般性技术任务或能完成辅助性科研任务、了解职位工作范围内各种技术设备的性能和技术指标。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助理工程师:  1、能承担一般性专业任务或能完成一般性科研任务;  2、能掌握和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工程师  1、能独立承担有一定难度的研究项目或技术鉴定任务,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能胜任中级情报、反间业务、国家安全技术职务职责;  2、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鉴定、科研和技术工作  (四)高级工程师:1、具备承担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具有解决综合技术管理和科研中的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担重要科研题的研究任务;  2、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九条:具备试行条件规定学历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可采取累积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方法,在本单位任职资格数额内比照同类人员推荐申报高、中级(以考代评的系列除外)任职资格。  第十条: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任职以来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任职资格(不具备规定学历者不能越级破格)。  (一)具备下列2条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省、部级二等以上一次或三等二次以上科研成果奖(系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的主要贡献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在国家级报刊或学术会议上(以宣读证为准,下同)发表两篇以上;或在省级报刊或学术会上发表四篇以上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如系合作,本人必须为第一、第二作者);  3、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教材(如系合作,本人必须撰写5万字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以省科委鉴定证书为准);  5、在承办重特大案件或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重大技术问题上起关键作用,成绩突出被国家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授予个人荣誉称号或荣立个人二等功(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具备列条件2条者,可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1、省、部级三等或地、厅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 奖的主要贡献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在国家级报刊或学术会议上(以宣读证书为准,下同)发表一篇以上;或在省级报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二篇以上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如系合作,本人必须为第一、第二作者);  3、公开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教材(如系合作、本人必须撰写5万字以上);  4、主持完成地、厅级科研课程(以地市科委或厅局鉴定证书为准);  5、在承办重特大案件或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重大技术问题上起关键作用,成绩显著被行署、市政府或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授予个人荣誉称号或个人荣立三等功二次以上者(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法医、狱医高、中级任职资格破格条件按赣人职发[1995]12号文执行。  第十一条:外语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其要求按赣厅发[1995]119号文执行。免试对象按赣人职发[1996]3号文执行。已参加过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仍在有效期内,原成绩有效。无外语成绩的仅限于96年度申报评审时可先评后考,评审通过者在考试合格后再批复任职资格。考试不合格者,本次评审结果无效。  五、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可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试行章程》(赣职发[1991]029号文)要求,组建工程、卫生中级任职资格证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公安、国家安全系统工程、卫生(仅限法医、狱医)中级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同时承担全省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高级任职资格(工程系列、法医)分别委托公安部、国家安全厅评审;狱医送省卫生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十三条:地(市)、县公安系统和地(市)国家安全系统技术人员的申报相应任职资格,需经相应地(市)、县人事职改部门逐级进行资格审查,推荐上报。申报高级任职资格需经省职称办资格终审通过后,方能推荐或委托评审。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相应人事职改部门批文确认。  第十五条:评审所应提供的材料、填写材料要求、报送程序、资格审查方法和工作纪律按赣人职字[1995]34号文办理。  六、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任职资格评审,但在县及县以下公安机关原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现已担任领导仍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相应任职条件又在任职资格数额内的,可参加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七条:到当年度资历终算时间止,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均不再评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与行政人员同步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推荐、评审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评审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职改政策、评审条件和工作程序,增强评审工作透明度,严格纪律,防止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