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交通产业集团:关于印发《江西省2004年职称评聘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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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2004年职称评聘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浏览次数:2164    发布时间:2006-06-14   信息来源:江西省人事厅    
字号调节:【 】   保护视力色:【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赣驻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2004年职称评聘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西省2004年职称评聘工作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拓宽人才评价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加快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2004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与材料审核  1、各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要求,严肃认真地组织好本单位2004年申报工作。各单位必须将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开展示,并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必须在单位进行公示后方可上报。各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对受理的申报材料应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申报单位,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必须时通知到申报者本人,并说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2、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受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9月10日,具体日程安排见《2004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表》(附件一)。各设区参照日程表安排本地工作进程。省直各系列受理申报中级专业资格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9月20日,具体安排由各系列职改办确定,并书面通知到各设区市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  3、2004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和业绩终算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  二、关于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工作要求  4、根据《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中进行工作质 量与职业道德评估的通知》(赣人发[2003]36号)精神,各单位应在本年度申报工作开展前,制订出符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切实开展好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5、从2004年起,各单位必须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评估。凡末完成评估的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三、关于评审与认定工作  6、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技术仍按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等125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3]34号规定执行。高等职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授等5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4]18号)规定执行。  7、在有条件的专业或系列试行笔试、人机对话、答辩等多种手段及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审工作,使评价方案更加科学。今年继续对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卫生正副高级实行“考评结合“方式评审。同时,高级会议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加国家“考评结合”评审方式的试点。  8、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入库成员应在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及在赣知名专家学者中遴选,组建一支政治思想好、办事公道、专业性强、学术技术水平高的评审专家队伍。评委库成员连续担任执行评委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今年的调整工作应在7月30日之前完成。  9、各专业评委会要严格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章程(试行)》,按规定程序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不断提高评审质量。从今年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必须对申报者提供的代表作(论文、论著)的质量、水平进行鉴定,每位申报表的代表必须有两位专家对其进行鉴定,并在相关表格内签署鉴定意见。  10、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必须按《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的通知》(赣人字[2000]35号)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审批。  11、各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要加强评委会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认真组建(调整)好各专业高、中、初级评委会,对各级评委会实施集中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各级专业评委会必须严格执行资格条件,按照“重能力、重水平、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克服人才评价中重学历、重资历,轻能力、轻业绩的倾向,注重考察申报人员的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科学、客观、公正地搞好评审工作。  12、各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及各级评委会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委、公示、批复与聘任工作。同地,向省人事厅填报《2004年职称申报评审统计表》(附件二)与评审工作总结。   四、关于对流动、挂编、引进及留学回国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  13、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并工作了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只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4、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比照同类人员,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贡献,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予以承认。  15、凡挂编在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申报手续由挂编部门负责,凡未办理挂编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申报手续由聘任单位负责,经属地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16、对于急需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其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直接认定。认定时按照省人事厅对申报评审人员的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及提供相关能力、业绩、水平等方面的材料。  五、关于对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7、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区别。要积极引导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从)业资格。  18、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从)业资格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送所在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所在地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应及时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分类报送上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或评委会。  19、为便于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从)业资格,各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在不降低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畅通申报途径,精简申报程序,积极为在非国有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从)业资格提供服务。  六、关于职称外语考试  20、有关外语要求仍按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赣人发[1998]41号)及《关于做好2003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3]3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在2004年7月30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21、对2004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在任现职期内一直有效(需委托国家相关部门评审的人员的合格证除外)。本省合格证有效期不变,仍为当年有效。  22、2003年及以前取得,并在有效期内的有关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合作期限如上:  (1)2000年合格证:A级使用至2004年。  (2)2001年合格证:B、C级使用至2004年;A级使用至2005年。  (3)2002年合格证:B、C级使用至2005年;A级使用至2006年。  (4)2003年合格证:B、C级使用至2006年;A级使用至2007年。  七、关于评审结果的公示  23、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江西省人事厅《关于改进对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先公示后批复办法的通知》(赣人字[2003]180号)精神,从2004年起,全省各高、中级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必须全部在计算机互联网上和本单位进行公示。省直各高级专业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省人事厅统一汇总后在江西省人事厅门户网站(http://www.jxrenshi.gov.cn)公示,设区市高、中级评委会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事局汇总后在设区市政府中心网站公示。省直中级资格评审结果由各评委会负责公示。  八、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转换  24、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系列转换。对于现从事专业与原专业相同或相近者,可直接送高一级评委会转换系列,同时评审晋升高一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对于现从事专业与原专业不相近者,则应在转换岗位满一年后,由现职务系列同级评委会评审转换系列后,再报高一级评委会评审晋升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25、凡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关资格,不得通过评审方式进行系列转换。  26、对于同级系列转换人员,如原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要求不低于同级的转换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要求,可免试外语,否则,必须达到所转换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要求;对于系列转换并晋升高一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达到所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要求。  27、对于部分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转换认定问题,按江西省人事厅《关于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转换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4]80号)规定执行。  九、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与自主评聘  28、各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事厅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要求及岗位设置意见,建立以“科学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动态管理”为原则,以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为重点,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切实做好聘管理工作,真正做到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29、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和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30、继续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较为密集,学科、专业、职务结构较为合理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原则上全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对于有条件的中小学校也应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的相关要求及规定仍按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2]14号)执行。  十、关于职称工作纪律  31、职称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集中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统一规定,按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开展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不得降低评审标准,不得自行设置职务系列、不得自行制发资格条件。  32、在资格申报、审核、评审等环节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核、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审核与评审工作的部门、评委会,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与责任人员的责任,防止违反职称政策和职称工作纪律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3、职称评审(认定)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任何单位、部门不得突破。  34、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程部门、各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0791-6386232(监察室)、0791-6386293(职称处)。  十一、以上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及各地各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中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