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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江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8967    发布时间:2008-09-24   信息来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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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江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卫生事业单位: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文件精神,制定《关于江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江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卫生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机关直属服务性卫生事业单位,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卫生信息中心、贷款办等单位,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要根据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8〕191号)精神,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5、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6、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9、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并符合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的要求。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级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岗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3、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6个等级,最高等级为五级职员岗位。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
15、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和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分级分类控制。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1︰3︰6。其省属卫生事业单位为3:3.4:3.6,市属卫生事业单位为2︰3.7︰4.3,县(市、区)及以下卫生事业单位为0.6︰3.4︰6。
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6、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严格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8〕13号),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严格执行标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1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的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具体控制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8〕14号)执行。
19、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1、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行专业技术名称。
23、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设置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体岗位,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设置正高级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4、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包括: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5、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6、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7、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省人事厅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必须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三级必须具有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8、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
29、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0、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一般不实行兼任。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3)全省卫生系统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
(4)全省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取得突出成绩、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流行,为省内同行所公认。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31、卫生事业单位中,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一、二级岗位除外),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按照省人事厅《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根据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32、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其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33、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
34、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等级考核;
35、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6、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7、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是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及审核
38、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
(2)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9、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核准权限按以下程序进行:
(1)省管高等院校附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卫生厅厅直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卫生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3)设区市直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设区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人事局核准。
(4)县(市、区)直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人事局核准。
40、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可由卫生局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41、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的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卫生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卫生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七、岗位聘用
42、卫生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
43、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要根据省人事厅《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44、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45、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6、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7、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8、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根据省人事厅《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使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49、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50、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51、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犯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政府人事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不予以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2、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附件:1、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
2、全省疾病控制、保健、药检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
3、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
附件1: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
类  别
高级
中级
初级
合计
一至四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至七级小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合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合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省级
25
5
2
3
20
4
8
8
50
15
20
15
25
12
13
设区市级
20
3
1
2
17
3
7
7
45
14
17
14
35
17
18
县(市、区)级
10
1
0.3
0.7
9
2
3
4
40
12
16
12
50
25
25
乡(镇)级(含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5
5
1
2
2
35
10
15
10
60
30
30
说明:(一)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以及承担临床治疗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被评为三级甲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三级乙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2个百分点。被评为二级甲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二级乙等的医院结构比例提高1-2个百分点。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心卫生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三)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中承担高等学校医学教育的直属附属医院,其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相比其它省级医院可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三级甲等医院后,其高级结构比例可再提高1-3个百分点。
附件2:
全省疾病控制、保健、药检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
类  别
高级
中级
初级
合计
一至四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至七级小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合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合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省级机构
30
6
2
4
24
5
9
10
50
15
20
15
20
10
10
设区市级机构
25
4
2
2
21
4
8
9
45
14
17
14
30
15
15
县(市、区)级机构
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
10
1
0.2
0.8
9
1
4
4
30
9
12
9
60
30
30
30—50万人口的县(市、区)
15
1
0.2
0.8
14
2
6
6
35
10
15
10
50
25
25
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
20
2
0.4
1.6
18
4
7
7
40
12
16
12
40
20
20
说  明:健康教育所、血液中心以及承担保健任务、防治任务的妇幼保健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参照上述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附件3: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
类 别
技术工
一至二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
≤%
≥%
省级
5
2
3
20
40
35
设区市级
5
1
4
20
40
35
县(市、区)级
5
5
20
40
35
乡(镇)级(含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25
4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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