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房地产黑名单:自焚是强拆“总体战”的必然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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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焚是强拆“总体战”的必然代价

凤凰网评论专栏作家 笑蜀
2011年04月27日 09:08   凤凰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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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笑蜀

核心提示:“新拆迁条例”之最大失败,正在于几乎完全无视地方上高度集权的严酷现实。诚然,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最权威的仲裁方,就应该是司法。但只有独立的司法,不受制于地方当局,不仰地方首长鼻息的司法,才可能肩负如此重任。当下的司法,显然离这境界还有十万八千里。

  

株洲拆迁自焚案以其空前惨烈再度震撼国人。“新拆迁条例”将拆迁裁决权从行政移交司法,立意虽善,未必有善果。这一预言不幸言中,显然已是不争的事实。

其实,刻意区分拆迁裁决方到底是行政,还是司法,本来就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地方强拆早就沿用了“总体战”模式,即集整个地方国家机器之力,对所谓“钉子户”进行定点打击。警察,宣传,司法,民政,甚至包括道路交通、医疗卫生等等,所有公权皆为其用。各兵种统一调度,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则所谓司法强拆,不仅必然沦为行政强拆的白手套,反而还会给强拆抹上一道程序合法的政治口红。

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总体战”模式本身。这种模式运用于强拆,犹如坦克车之奔驰于一马平川。任何血肉之躯都无法阻挡,而无论车手是谁。拆车,而不是单单换车手,这才是遏止强拆的釜底抽薪之术。

但拆车又谈何容易?应该承认,在中央层面,当下已有一定程度的分权与制衡的萌芽,相比于三十多年前的高度集权,无疑是显著进步。但很遗憾,地方层面的高度集权却并没有多少改观,分权与制衡大多付诸多阙如,基本上,还是一把手说了算。这是强拆“总体战”能够迅速流行和持久不衰的体制条件。强拆“总体战”的坦克车,实际上的车手说穿了就是地方首长。其他如行政,如司法,不过是其左臂右膀而已,只是分工的不同,工作性质和目标完全一致,即都完全服务于一把手的发展思路。

“新拆迁条例”之最大失败,正在于几乎完全无视地方上高度集权的严酷现实。诚然,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最权威的仲裁方,就应该是司法。但只有独立的司法,不受制于地方当局,不仰地方首长鼻息的司法,才可能肩负如此重任。当下的司法,显然离这境界还有十万八千里。所谓强拆的司法门槛,如何能不形同虚设,地方当局的强拆坦克车照旧如入无人之境又何足怪哉?

这就意味着,类似株洲拆迁自焚案那样的人间惨剧,本质上是强拆“总体战”的必然代价;进而言之,是司法不独立的必然代价;再进而言之,是地方上高度集权的必然代价。只要这种地方政治格局没有实质改观,即只要没有在地方上切实建立分权与制衡的机制,代价就还会不可避免,而无论人们怎样震惊愤怒。整个社会的法制和道德底线,就还要被以各种堂皇冠冕包装起来的强拆坦克车一次次撞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