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祥书法:交通损害赔偿将“同命同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5:25:31

交通损害赔偿将“同命同价”

 

20111110   来源:法制网

 

本报讯 记者周文馨 通讯员赵志锋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前不久首次提请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作了“同命同价”的规定。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难点问题之一——交通损害赔偿标准,草案明确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抚养人居住地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草案同时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身份按照城镇居民认定。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草案还专门对接送中小学、学龄前儿童的校车作了规定,此类车辆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领取校车通行证,并要求专车专用,驾驶人应当具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连续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针对轻微的未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评论:2009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中也曾作出过这样的创新规定,)但后来通过的于201011日正式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为:“广西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上和城镇居民享用同一标准。”这样,就又回到老路,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保持一致了。甘肃的结局是否会与广西一样呢?我认为,如果《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的话,各地如果自作主张,有的搞“同命同价”,有的搞“同命异价”,将会带来新的地域不公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是对死者生命的价值赔偿,还是对死者预期生命期间物质利益的赔偿(家属继承利益的赔偿),是决定是否“同命同价”的关键。如果是前者,显然应该“同命同价”,因为人的生命是平等的;如果是后者,则不应该“同命同价”,因为在中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是有差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