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区到五泄:女工孕期争议6:怀孕女职工严重违纪单位可解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21:36:24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张某进入上海某知名美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财务,月薪2200元。

  200812月底,张某向公司提出其要在20091月中旬回老家结婚,需请婚假10天。公司认为张某入职时在员工登记表中填写的是已婚,家庭主要成员栏也填有丈夫:王某某,所以不同意张某的婚假申请。

  2009116日起,张某在未向公司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连续缺勤数日,公司从其他员工口中得知,张某可能怀孕了,也可能回老家办事去了。公司在与张某电话联系没有应答的情况下,于2009120日、23日先后发出两份书面函件,通知张某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公司同时将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作为附件一并寄给了张某,但张某未做回复。2009年春节长假过后,张某依旧音讯全无。2009211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因其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092月底,张某申请仲裁,表示自己怀孕需保胎,此间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故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怀孕女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其身份为怀孕女职工,因身体不适未去公司上班,是受《劳动合同法》所保护的。怀孕女职工在三期内,公司都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张某向仲裁庭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证明其已经怀孕。

  用人单位则认为:虽然张某为怀孕妇女,但其在未向公司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缺勤,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已经构成旷工多日,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合法的。而张某擅离岗位的行为已经给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离不开财务,所以公司已经另聘财务人员,恢复劳动关系客观上也已经不可能。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查明,该美容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连续旷工两天即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该规章制度张某入职时就已经签收并接受过相关培训。张某未办请假手续,多日未到单位上班,故用人单位于2009211日以张某旷工为由作出的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对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相应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是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就一概不能解除呢?

  让我们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对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此条款为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性条款,旨在保护妇女特定时期的特殊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得解除,仅仅是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与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并不包含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怀孕女职工,如果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情形的,公司仍可随时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张某不辞而别,经单位通知仍不回复,连续数日旷工的行为确属事实,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两天或每月累计旷工二次或6个月内累计旷工四次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此规章制度张某也有签收确认和培训签到记录。故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除此之外,本案用人单位在处理过程中还有一个值得借鉴的地方,就是对于张某连续缺勤的处理。当一个员工不辞而别时,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立即解除。公司首先应当积极联系员工,最好书面通知员工在指定的期限内回公司上班,或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若员工逾期不归又不办理请假手续的,则可视作旷工处理,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的需再次以书面方式通知员工。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保留好通知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