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中医院:醒尘:澄清南海迷雾:南中国海七问七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10:31:48

醒尘:澄清南海迷雾:南中国海七问七答

发布时间:2011-11-26 06:54 作者:醒尘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1668次

图1

 

  刚刚结束的巴厘东盟系列峰会让南中国海问题持续升温,然而围绕南中国海争议,看到的更多是各方横飞的口水,而不是理性的摆事实、讲道理——尽管我承认在本质上,对于交叠的主权,武力、实力政治比国际法起更大作用。中国官方的声明,泛泛的原则强调和自说自话(当然其他各方也大致如此)遮蔽了太多其他各方的看法和细节性的问题(比如我很难找到国际上所称的Spratly、Paracel和我们所称的西沙、中沙、南沙是什么关系),以致甚少有国人真正搞得清楚what is it这样事实层面的问题,而有趣的是一堆对what is it都搞不清楚的人却为what should it be争论地面红耳赤。

 

  这篇文章是对what is it的一次尝试回答,是我在查询了许多中、英文资料,询问了相对超脱的第三方专家后的一个文字总结。它主要是一个技术贴,因此对技术无感的人请绕行。我绝不敢说搞懂了这些问题,甚至对以下问答的准确性——其中掺杂了我对一些条约的理解,因为原文实在不好懂,我也不想把那些文字搬出来让读者更一头雾水——也不敢百分百保证。我更愿意把这篇文章当做理性讨论的一个起点,欢迎有高见者拍砖。

 

  1、南中国海为什么重要?

 

  首先,它是国际货运、航行和通讯的重要通道。国际贸易运输的1/3,油气运输的1/2经过南中国海。这条航道航行的自由与安全,关系到中国、日本、韩国、东盟及其他在本地区活动的力量的重要利益。

 

  其次,它丰富的渔业资源。对于中国、越南、菲律宾的渔民来说,出海打渔是他们唯一赖以生存的生计;

 

  第三,它潜在的油气资源,特别是南中国海南部,油气资源极其丰富,被认为是世界四大油区之一。对实际的油气储量各方估测不一,而已探明的储量又只是估测储量的很小一部分。故在油气问题上,各方与其说在争现实利益,不如说在争未来利益。

 

  2、有哪些国家与中国对南中国海存在主权争议?争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有四个国家与中国对南中国海存在主权争议,它们是: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文莱。台湾也与中国一样,声称对整个南中国海海域拥有主权,但由于它不被国际社会承认为主权国家,也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简称UNCLOS)的签约国,故争议方的地步不被国际社会认可。

 

  如图1所示,南中国海上两组Geographic features(对所有岛、礁、沙、石的统称,下同)构成五方争议的部分:位于南中国海中部的Spratly Islands(南沙群岛),和北部的Paracel Islands(中沙、西沙群岛)。

 

  菲律宾对斯普拉特利群岛上的53个features宣布主权,菲将其称为Kalayaan Island Group(卡拉延岛群)和Scarborough Shoal(斯卡伯勒浅滩)。

 

  马来西亚对斯普拉特利群岛上的11个features 宣示主权;

 

  越南对Spratly Islands和Paracel Islands的所有features都宣示主权。

 

  文莱对临近Spratly Islands的海域及两处feature:Louisa Bank和Rifle Bank宣示主权。

 

  中国对整个南中国海宣示主权(详见第3问)。

 

  3、什么是“九段线”?中国的“九段线”是否合乎国际法规定?

 

  九段线是中国出版的地图上以9条断续线构成的对南中国海的主权宣示,这9条线围成一个U型,几乎包括整个南中国海水域,见图2:

图2

 

  这实际上是继承了民国政府的主权宣示。早在1935年,由民国政府内政部召集参谋部、外交部、海军司令部、教育部、蒙藏委员会组成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即审定南海各岛礁中英岛名,并公布“关于我国南海诸岛各岛屿中英地名对照表”;1947年底,中华民国内政部正式编制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图中西起北仑河口,南至曾母暗沙,东至台湾东北共标绘11段线,构成了呈“U”型的断续线。当时由于其他东南亚国家刚刚独立或尚未独立,所以没有对这一宣示提出过抗议。

 

  然而,这“九段线”也是引起争议之处。“九段线”到底是“国界线”还是“岛屿归属线”(详见《凤凰周刊》报道)?“九段线”宣示的是诸geographical feature及由其延伸出的maritime zone(A),还是九段线形成的U形所包围的全部水域(B)?不论是之前的民国政府,还是现在的中国政府都没有官方的说明,始终是“有图无解释”,也就是说中国的主权宣示还有模糊之处。而按照UNCLOS,A是有根据的(consistent with the Convention),B是没有根据的。中国在

 

  2009年5月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的一份note中附了这张九段线图,此举再次引发各国的担忧。

 

  4、五国的主权宣示是否符合UNCLOS?

 

  这是最复杂,也最富争议的部分。简单说来,UNCLOS不但不能为各国对海域的主权宣示提供法律裁判,反而加剧了各国的争议。

 

  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UNCLOS并未包含如何裁判各国领土主权(sovereignty)的规定;

 

  其次,UNCLOS对“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以下简称EEZ)的规定,在事实上使对南海上岛礁沙石的争夺加剧。

 

  为什么这么说呢?

 

  提出EEZ这个概念及其定义可说是UNCLOS最重要的内容。公约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其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1]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2]的海域内拥有EEZ,沿海国对该区内的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见图3)。但其他国家在该区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受限制。

图3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EEZ规定的是一种开发、管理的权利,不能等同“主权”的概念。也就是说,即使你完全符合UNCLOS规定,享有EEZ,也不代表你拥有主权——这正是中国和其他国家产生矛盾的地方,简单来说,中国的主权宣示重“历史”,其余四国的主权宣示重“地理”。中国认为,即使你离得近,划定EEZ不违反UNCLOS,也不代表你拥有主权。

 

  对若两国的EEZ重叠的问题,UNCLOS只提出以公平原则,相关国家协商加以解决,没有具体方案。

 

  UNCLOS第121条规定,岛屿可以和其他陆地领土一样,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就是说,一旦被确立为“岛屿”,即拥有划定方圆200海里的EEZ的权利。

 

  当然,公约对“岛屿”的概念也做了界定,即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应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与岛屿不同,礁石(rock)只拥有12海里领海的权利;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可被用作划定领海基点,人工岛除一个方圆500米的安全区外不拥有任何权利。

 

  正是着眼“岛屿”的巨大价值,各国才对岛屿的主权归属争得你死我活。然而,南中国海上几百个features,哪些是岛屿,哪些是礁石,哪些是低潮高地,仍存在很大争议。按许通美的话说,各国对UNCLOS的解读都是self-serving,潜在的逻辑是“我的礁石是岛屿而你的岛屿是礁石”。

 

  5、美国声称在南中国海拥有自由、安全航行(freedom and security of navigation)的利益,按中国却声称此种权利从未被干扰,美国所谓的威胁是自我想象的,到底哪方有理?

 

  UNCLOS确实规定了其它国家在EEZ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问题在于中美对此权利的不同理解。美国对“自由航行”采取宽泛的理解,认为其船只、飞机有权通过或在专属经济区活动,其中包括情报收集,这种权利就像在公海活动的权利一样。

 

  而中国仅承认商用船只、飞机通过的权利,否认他国有在EEZ进行军事活动、情报搜集的权利。

 

  这种不同的理解事实上已造成了许多严重事故,包括2001年的中美撞击事件和2009年的无暇号事件。在01年的那起著名事件中,中国强调了他国在EEZ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沿海国的国家安全与和平秩序。

 

  美国航行自由计划对全球所有美国认为“过分”的领海及领空主权要求进行质疑。尽管其自身并未签署批准UNCLOS,美国却竭力主张全世界所有国家必须遵守此公约所规定的国际准则。一些沿海国家指出美国出于自身考虑,认为如果完全遵守UNCLOS,将会使其船只及航空器的航行自由受到限制,因此对于所规定的国际准则持双重标准。

 

  6、什么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它和《南海各方行动准则》(COC)有何不同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是中国与东盟十国于2002年达成的意愿性的宣言,共十款。

 

  宣言第四条承诺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第九条申明把制定南海行为准则(COC)作为最终目标。

 

  简单的说,DOC和COC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具备法律约束力(non-biding),而后者是具备的(legally biding)。但按中国现代国际关系学院骆永昆的话说,即使制定了具法律约束力的COC,也解决不了问题,因为连不具法律约束力的DOC都没得到遵守,更何况COC,估计制定出来也是一纸空文。

 

  为何这么说呢?

 

  比如DOC的第五条,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它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但由于前面提到UNCLOS规定的岛屿享有的200海里EEZ,各国都罔顾这条规定,纷纷采取行动对邻近的岛屿宣示主权。如2009年,菲律宾通过《领海基线法》,将黄岩岛和南沙部分岛屿划入其版图,同年马来西亚总理登陆南沙群岛的弹丸礁,宣示对该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

 

  当然,虽说如此,中国在台面上不反对制定COC。

 

  7、搁置争议,联合开发是否可能?

 

  中国一向都支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目前的情势是:菲律宾、越南并不愿与中国联合开发。

 

  为什么不愿?按许通美的说法:“联合开发”的概念要应用在“争议海域”的语境中(The concept of joint development must be applied in the context of a disputed area),“除非中国澄清其领土主张,我们就无法判断哪里是‘争议海域’”。

 

  这就又碰上了我们在第3问中探讨的中国主权宣示存在模糊性的问题。如果按B理解

 

  图1已显示地很清楚,事实上几乎不存在没有争议的海域(undisputed area),菲、越显然不愿面对几乎自己所有claims都与中国冲突的现实。

 

  另外,基于第4点探讨的EEZ与“主权”的区别,即使联合开发可能,也不可能

 

  解决中国与各国的“主权”争议。

 

  附:

 

  感谢新加坡巡回大使、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大会主席、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中心主席许通美(Tommy Koh)、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中心主任Robert C Beckman、中国现代国际关系学院东南亚研究室研究员骆永昆、凤凰周刊2011年第24期专题报道的智力支持

 

  [1] “领海基线”是一个较复杂的概念,详见UNCLOS解释

 

  [2] 注意,这是一个小于或等于的概念,是一种许可性规范,没有要求必须达到200海里


来源: 共识网 | 责任编辑:鲁南珞珈
      【把文章分享到 新浪微